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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土地折股;合理设置股权、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分配方式、确定组织管理机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南海、温岭、苏州、辽中、北京等。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问题已经显露,到21世纪初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土地承包权入股也不是重新“归大堆”。当前操作中,第一不宜清一色地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第二不可一刀切地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第三不能动摇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权;第四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要坚持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
[关键词]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做法;成效;问题;不足
[中图分类号]F30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4769(2007)03-0040-07
[作者简介]姜爱林,中华全国总工会政研室教授,博士,北京100865;陈海秋,当代中国研究所第二研究室研究人员,北京100009。
土地股份合作制又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而研究则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仍是一个十分主要的研究课题。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与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关的涵义与特征、产生背景与实施条件、创新与作用、形式与模式、主要做法与成效、问题与不足、启示与政策建议等。本文重点研究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成效、问题与不足,希望对研究者和管理者有所借鉴和启迪。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一般分析
1.主要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看,其基本做法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土地折股。折股方法是将土地作价折股,使土地实行货币化,或者通过不作价的方式折股。二是合理设置股权。土地股一般分为集体股和个人分配股。社员个人分配股的确认,一般以某个时期截止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基数,特殊人口则根据当地实际,经多数社员同意,给予全额股权或折中处理。三是产权界定。界定给个人的股份由行政村向社员个人颁发土地股份证书。集体股的持股者一般是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而不是村委会。社员分得的土地股份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分配权即分红权,不能抽资退股,不能转让买卖,不得抵押,持股人寿终所持股权自然消失。四是明确分配方式。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按劳分配是指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收入和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劳动所得的工资收入。五是确定组织管理机构。土地股份合作制一般都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制度。股东代表大会选出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股份合作制的领导决策机构,理事会下设合作基金会,其会员主要是股份合作社社员。[1]刘明正与吴一平持类似观点[2];张雪玉与范水生等也持类似观点[3]。另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做法有四个方面:一是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换位。通过股份制改造,一方面将土地价值资产量化为股权,均等地分配给每个农民,使农户成为土地所有者,完成农民集体所有权量化的任务;另一方面将置换出的农民对土地实体资产的经营权交给集体经济组织,使其成为土地经营者,负责土地的经营活动,进而形成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农户所有的新双层产权制度。二是引进股份制的权力制衡机制。通过组建股东大会负责决策重大经济事宜,保证农户所有权的行使;同时也利用决策的多数票原则,保证所有权的共享性;成立董事会,代表股东负责监督土地的经营活动;然后再由董事会聘用“懂经营、会管理”的能人具体负责日常土地经营活动。三是改变经营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实施规模化经营。土地使用权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掌握,也可以出租给愿意经营的公司或农户,股东农户有优先租赁权。四是农户可以通过股息和分配的形式,每年分享土地经营收入,也可以在条件允许时,在集体组织内部或市场上转让股权,变现资产。[4]
2.主要成效
一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成效有四个方面:一是利于规范管理,使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得到强化;二是利于明晰产权使农民真正成为经营主体;三是利于合理流转促使土地交易市场发育健全;四是利于规模经营使农业走上集约化发展道路。[5]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成效有三个方面:一是集体产权界定明晰化。社区股份合作制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全部折成股份,部分为集体股,部分量化到农民个人,从而理顺了产权关系,形成了在农民个人产权基础上的新型合作制度;二是分配机制体现了公有制原则。股权配置既体现了同一社区范围内人人有份的平等分配原则,又根据农民对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贡献大小,同时按照社会主义原则专门设置照顾股,以照顾老人、残疾人等,从而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承认差距、尊重历史的新型分配制度;三是社区集体经济得到壮大。社区股份合作社设置集体股,参与股本增值的分配,因而强化了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统”的功能。[6]第三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成效有三个方面:一是打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理顺了集体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二是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三是有利于保护耕地和土地的合理规划与开发。[7]第四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制的主要成效有四个方面:一是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二是形成了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三是低成本与高效率的有机结合;四是稳定性与超前性的有机结合。[8]第五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成效有五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三是有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五是有利于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完善。[9]第六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成效有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土地产权流转实现了农民对土地依附的解放;二是重构了农村集体在产权上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三是通过土地产权的流转,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是土地产权流转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提高。[10]
二、主要做法与成效:典型分析
1.南海市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南海市的主要做法包括兰大方面:(1)基本思路。把市场经济引入农村管理,以股份制改造合作制,以股份制稳定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通过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解决农村在新旧体制转换 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为农村进一步发展造就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二是坚持以原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兰是真正体现集体资产共同占有的原则;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五是坚持以点带面,稳步推进。(3)具体步骤。首先,根据不同的资产条件选择不同的折价形式,主要是对集体土地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价入股。土地折价形式有三种:①以政府规定的征地价进行折价;②按土地的经营效益进行折价;③按配股需要的数量折价。固定资产折价形式主要有两种:①帐面能全面反映的以资产净值折价;②帐面不能反映的以财产的现值折价。其次,根据每个农民不同的情况分别配置股权,配股方法有三种:①因素配股法;②两级配股法;③综合因素配股法。第三,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股份形式,主要有三种:①社区组织股份合作制;②土地股份合作制;③企业股份合作制。[11]
南海市的主要成效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突破了旧的产权制度,实现了农村生产要素组合方式的转变;二是突破了农村土地单家独户零散经营的格局,实现了农村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和基地化生产方式的转变;三是突破了集体利益分配的平均主义,实现了农村集体利益分配方式的转变;四是突破了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体制,实现了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体制的转变。[12]
2.温岭市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温岭市的主要做法包括三大方面:一是清产核资。对全村集体土地或全部集体资产进行丈量登记、清查核实,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村清产核资小组进行民主评估,确定农户承包土地的实际面积或集体资产的现行价值。二是界定股东。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对象为依据,界定股东资格。三是设置股权。土地股份合作公司设置一种股权,即承包土地股,是股东分红的依据。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公司设置三种股权,其一是集体股,用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其二是个人股,是农户股份分红的依据;其三是机动股,用来调整人口增减变化。四是股份量化。根据农户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的面积,按照公司章程,量化折成股份,并核发股权证书予以确认。五是健全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确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并经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建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工作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六是股权管理。股权由公司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股权不能转让、继承、抵押、赠送和退出。七是股份分红。农民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终盈余分红。[13]
温岭市的主要成效:一是探索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新方式;二是开辟了保障农户承包权益,提高农民收入的新途径;三是找到了民主管理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新形式;四是启动了土地有序流转、农业劳动力有效转移的新态势;五是加快了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14]
3.苏州市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苏州市的主要做法包括四大方面:一是统一思想认识。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的一种创新。一方面严格遵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搞强迫,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召开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讲清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二是合理设置股权。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设置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股权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农民以纯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一般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整合后实行对外发包或租赁,所得收入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另一种是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资金、技术等参股的股份合作社。人股土地一般要作价折股,合作社经营收益要按股份进行分配。三是认真制订章程。各合作社在制订章程时,都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章程,然后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四是建立“三会”组织。根据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普遍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社员代表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常设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经推选后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5]
苏州市的主要成效:到2004年底,苏州市已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74个,人股农户达到2.52万户,人股土地面积达到6.692万亩。[16]
4.辽中县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辽中县的主要做法:一是制订方案。各乡(镇)、村结合实际情况,召开干部大会、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本乡(镇)、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方案。二是量化股份。以村为单位,重新核准全村土地面积。将机动地、荒地、林地、鱼塘等作为集体股,其余耕地按人平均量化承包面积,村集体将承包权以股份的形式确定给农户。三是核发经营权证和股权证。在土地延长30年承包期限内,凡有承包权的都发给承包经营权证,凡有承包经营权并自愿入股的都发给股权证。股权可以继承或在股东之间转让赠与。四是成立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村民自愿申请以个人所持有的土地承包权人股,由公司核准股权后,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一般为30人以上。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以股东为主体,由5一11人组成。五是竞价发包(实质是招标租赁)土地。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将农户转移经营权入股的耕地集中连片,依据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等相关费用额度,统一制定每亩耕地承包底价,张榜公布地块等级价格,在规定时间内由农户投标获得经营权。六是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参与竞价承租土地的农户中标后与公司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租金作为公司的经营收入,超出底价部分即为红利,按股分红。分配方案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红利分配一般先留出部分风险金,剩余可一次分给股东。分配可在签订经营合同后兑现,也可在年终兑现。欠集体费用的可以红利抵帐。集体股份红利所得为集体所有,留作集体积累,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和大型生产设施投入。[17]
辽中县的主要成效:辽中县土地股份合作制始于2000年初,到2001年全县已有1/3以上的乡(镇)、村完成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改革。一是促进了土地生产水平和效益的提高;二是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三是缓解了村级债务,壮大了集体经济;四是农民收入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五是转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18]
5.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主要做法包括三大方面:(1)建立决策运行机构。股份合作社实行 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由股民推选产生,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为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议事机构和决议执行监督机构。(2)规范股权设置办法。一是设置股权。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现金股(新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人资格确定为2002年12月31日在册的本经济合作社农业人口;现金股(新股)是指股份合作社新增人口,可以现金方式申请购买的股份,每股金为6万元。村社集体土地每亩土地承包权基本价6万元,集体土地包括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村社宅基地土地面积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确定范围内。集体土地面积与每亩土地承包权基本价乘积为总土地资金。二是确定股东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人是指农业人口在本村、行政管理在本村、承担义务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为农业户口,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转为非农户口的,不再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等原因由外埠迁入并参加村社劳动的,经村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确定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规定股权作为股东分红的依据。股权确定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股权可以继承,但不能退股、抵押、赠与、转让和流通。土地承包经营权股采取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原则。股民全家户口迁出本股份合作社的,由股份合作社收回其股权。股东用现金购置的股份由股份合作社以现金的方式退还本人。(3)确定利益分配机制。一是经镇财务审计科年终审计后,按当年股份合作社净利润的60%进行分红,其余40%用于公积金、公益金。二是股东在办理入股手续时,统一发放股权证书,并凭证书于年底领取分红现金。证书不能转让,不能作为其他抵押凭证,如丢失应办理挂失,申请办理补发手续。[19]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主要成效: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到2003年11月,全镇已有9个村社实施了土地股份合作制,股民人数为4800人,兑现分红现金820万元,人股土地面积6400亩。一是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民增收,加快了农民向二、三产业的转移;二是股权证的发放消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可以安,工作,避免了农村劳动力的盲目回流;三是打破了一家一户零星分散经营的局面,促进了劳动力的优化组合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20]
三、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与不足
1.土地股份合作制:1990年代初中期的问题
对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问题,学者蒋励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战略目标和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二是社员所有的土地股份权能否继承、转让问题。三是在界定和分配给社员土地股份权以后,各户人口增减应否调整股权问题。四是土地股份权如何界定分配到人的问题。五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问题。[21]学者刘明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如何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宏观政策问题”。[22]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南海市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或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新建立的股份合作制在起作用上反映出发展的不平衡;二是农民股权不准转让、不准抵押、不准继承的做法在经济发展中逐步暴露其固有的局限性;三是股份合作制只是为农村过渡到市场经济造就了条件,但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仍需不断地完善和提高。[23]另一种观点认为,南海市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或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股权定性问题。现在的土地承包权入股是“虚股”,何时变为实股?怎样变为实股?二是股份合作公司的利润分配问题。在利润中先扣除行政开支与干部报酬后再按股份分红,这种规定侵犯股东利益,而且易生流弊。三是股份合作制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土地股份合作制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了一种比较适合的生产关系形式。实践证明,合适的生产关系形式是必要的,但光有合适的生产关系形式不能自发地形成大量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24]
2.土地股份合作制:21世纪初期的问题
21世纪初期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仍然存在。从各地“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广来看存在两大类问题:一类是该在何时启动“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农地制度变革成功的关键不仅在于选择一个完善的目标模式,而且在于准确地把握启动制度变迁的时机,任何不合时宜、不具备条件的制度规章都会走向失败;另一类是改制过程中会涉及的问题,包括农民股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问题、农民股权的法律效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学术界在实践基础上进行深人研究,又需要中央与地方政府依据可行的方案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政策。[25]
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一是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明确的认识。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规范。有的地方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不甚了解,经营无头绪,管理无章法,名为股份合作实为集体经济;有些企业虽然有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但缺乏规范的制约机制,其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一些管理者我行我素,造成企业内部矛盾迭起。三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不清,政策不明确。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国家对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立法,不能得到国家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承认,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机关认为,村民持有的“股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制发的,它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凭证,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未予认定,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股东出资证明。四是集体土地非农化使用与国家现行征地制度间发生矛盾。以新的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具有提高土地效益,推动工业化、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但在农用土地非农化使用时遇到了与现行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矛盾。按现行的国家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如果由农业用地改变为非农产业用地,需经国家征地后才能转让给新的使用者。[26]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是股权的封闭性问题。在股份合作制的框架安排下,尽管社员拥有对土地的股权,但这种股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的产权结构,除了可以享有收益权外,其他权利都打了折扣。由于股权不能转让,实际上导致生产要素不能流动,形成封闭的社区经济。二是股权的福利性问题。由于受社区股权封闭性的影响,不同社区之间取得社区股权的农民及其占有的福利性股本很难相互流动,低福利社区的农民无法进入高福利社区,高福利社区的农民不愿进入低福利社区。三是收益分配的合理性问题。有的股份合作组织为了调动股东积极性,往往忽视企业再生产基金的积累, 按股分红比例过高,导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有些股份合作组织却扩大提留再生产基金的比例,股东收益基金太少,减弱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四是股份合作组织的管理问题。许多企业没有明确的章程,厂长一般由入股最多的人担任,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比较混乱;有些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由乡村行政领导担任,政企未能分开。[27]刘芳与郭忠兴持类似观点。
比较典型的是浙江温岭与江苏苏州的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
(1)温岭市的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一是人口增减调整与承包期30年不变的矛盾。大多规定股权几年一微调,以解决社区内人口增减问题,但这显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长期稳定不变的政策有矛盾。二是股东资格界定与法律法规缺陷的矛盾。村集体资产为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对象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规,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时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三是股权设置虚化与市场经济要求股权实化的矛盾。个人股股权只是量化虚设并作为股东分红的依据,股东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不能买卖、转让、继承、赠与、抵押,农民退股时也很难得到补偿,导致股权凝固,这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股权流动性、资产性、社会性不相适应,影响资本的扩张、产业的升级和人口的流动。四是公司企业行为与担负社会职能相矛盾。温岭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组织体系经营方式一般是政社合一,具有双重职能。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在目前情况下必须有足够的公共收入,这不利于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企业化管理、资本运作、社会化经营,也直接影响其规范发展。五是公司规范运作与工商、税务等外界环境相制约的矛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运作集体资产,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是至今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登记注册缺乏法律依据。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也缺乏法律效力,股东持有的股权证都是社区内部发行的,只是股东参股分红的凭证,这从根本上制约了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29]
(2)苏州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一是基层干部不够重视,存在怕失权失利等思想。认为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所有事情都将在社员的监督之下进行,不利于村集体用地,同时也给招商引资增添了障碍。二是土地入股从事第一产业开发,产出效益普遍较低。搞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管理,统一对外招租,如果引进常规性经营项目,土地的升值空间将十分有限,股份分配难以达到农民的期望值,这会大大影响农民土地入股的积极性。三是承包地入股价格难以确定。单纯以土地入股经营的股份合作社操作比较容易,但以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组建股份合作社难度较大,一旦价格不合理,就会影响各方入股者的合作热情。四是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设置、注册、登记等程序予以明确,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30]
3.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足与缺陷
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最大的制度缺陷是存在所谓产权不完整的问题,即财产所有者对产权中的部分权利或全部权利的享有受到种种限制或侵蚀。[31]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缺陷在于社员与土地的产权关系是残缺的,社员拥有的股权在很大程度上仅是一种单纯的福利分配权,福利成分甚重,难免出现专门的“食利阶层”,很多长期脱离农村土地的农民仍然保留着农民身份,导致耕作成本提高,增加了农业规模经营的难度。同时,社员拥有的股权只是享有按股分红的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转让和继承,这使股权天然地带有封闭性,限制了股权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使“用手表决”与“用脚表决”的机制无法实现,高效的土地市场也不可能真正建立。[32]
4.土地股份合作制:应注意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村产权制度、组织管理制度的一场变革,必然涉及农村政策、基层组织、各方利益等,因此必须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集体经济有相当实力;二是农村劳动力已经较充分地转移到二、三产业。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二,土地承包权入股不是重新“归大堆”。推行股份合作制不是否认原来的社区合作组织,也不是走私有化道路,而是通过明确农民在集体中的经济地位和份额,激发农民对集体的关心和支持,进而实现共同富裕。[33]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运行中仍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操作中必须注意三个问题:第一,不宜清一色地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实现农村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但并非唯一形式。第二,不可一刀切地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从我国农村现状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二是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我们衡量一种政策是否科学合理,关键要看群众满意不满意。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究竟是村级还是村民小组级.要看当地各级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组织状况,更要看多数群众的意愿,千万不可搞一刀切。第三,不能动摇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权。土地股份合作制正是为了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公平。而效率与公平的结合点恰恰是稳定土地承包权归农民所有,长期不变。股份合作制的股份性质和合作性质都决定了社员入社和退社必须遵循自愿、自由的原则。[34]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时不能一哄而上,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五个问题:一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必须以农民自愿互利为基础,任何违背农民意愿的制度和做法都是和中央农村政策背道而驰的,必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二是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时,要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三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要以农民减负增收为原则;四是加强各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五是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要坚持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35]
四、结束语
1.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一是土地折股;二是合理设置股权;三是产权界定;四是明确分配方式;五是确定组织管理机构等。
2.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南海、温岭、苏州、辽中、北京。
3.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问题在五个方面:一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战略目标和指导思想问题;二是社员所有的 土地股份权能否继承、转让问题;三是界定和分配给社员土地股份权以后,各户人口增减应否调整股权问题;四是土地股份权如何界定分配到人的问题;五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问题。比较典型的是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一是新建立的股份合作制在所起的作用上反映出发展不平衡;二是农民股权不准转让、不准抵押、不准继承的做法在经济发展中逐步暴露出固有的局限性;三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股权定性与利润分配问题;四是股份合作制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
4.21世纪初期,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仍然存在:一是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明确的认识;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规范;三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不清,政策不明确;四是股权的封闭性与不流动产生的负面影响;五是股权的福利性与收益分配的合理性问题;六是股份合作组织的管理问题。比较典型的是浙江温岭与江苏苏州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
5.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二是土地承包权人股不是重新“归大堆”。同时,运行中仍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操作中必须注意:第一,不宜清一色地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第二,不可一刀切地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第三,不能动摇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权;第四,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要坚持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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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琦)
[关键词]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做法;成效;问题;不足
[中图分类号]F30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4769(2007)03-0040-07
[作者简介]姜爱林,中华全国总工会政研室教授,博士,北京100865;陈海秋,当代中国研究所第二研究室研究人员,北京100009。
土地股份合作制又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而研究则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仍是一个十分主要的研究课题。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与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关的涵义与特征、产生背景与实施条件、创新与作用、形式与模式、主要做法与成效、问题与不足、启示与政策建议等。本文重点研究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成效、问题与不足,希望对研究者和管理者有所借鉴和启迪。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一般分析
1.主要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看,其基本做法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土地折股。折股方法是将土地作价折股,使土地实行货币化,或者通过不作价的方式折股。二是合理设置股权。土地股一般分为集体股和个人分配股。社员个人分配股的确认,一般以某个时期截止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基数,特殊人口则根据当地实际,经多数社员同意,给予全额股权或折中处理。三是产权界定。界定给个人的股份由行政村向社员个人颁发土地股份证书。集体股的持股者一般是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而不是村委会。社员分得的土地股份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分配权即分红权,不能抽资退股,不能转让买卖,不得抵押,持股人寿终所持股权自然消失。四是明确分配方式。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按劳分配是指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收入和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劳动所得的工资收入。五是确定组织管理机构。土地股份合作制一般都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制度。股东代表大会选出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股份合作制的领导决策机构,理事会下设合作基金会,其会员主要是股份合作社社员。[1]刘明正与吴一平持类似观点[2];张雪玉与范水生等也持类似观点[3]。另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做法有四个方面:一是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换位。通过股份制改造,一方面将土地价值资产量化为股权,均等地分配给每个农民,使农户成为土地所有者,完成农民集体所有权量化的任务;另一方面将置换出的农民对土地实体资产的经营权交给集体经济组织,使其成为土地经营者,负责土地的经营活动,进而形成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农户所有的新双层产权制度。二是引进股份制的权力制衡机制。通过组建股东大会负责决策重大经济事宜,保证农户所有权的行使;同时也利用决策的多数票原则,保证所有权的共享性;成立董事会,代表股东负责监督土地的经营活动;然后再由董事会聘用“懂经营、会管理”的能人具体负责日常土地经营活动。三是改变经营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实施规模化经营。土地使用权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掌握,也可以出租给愿意经营的公司或农户,股东农户有优先租赁权。四是农户可以通过股息和分配的形式,每年分享土地经营收入,也可以在条件允许时,在集体组织内部或市场上转让股权,变现资产。[4]
2.主要成效
一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成效有四个方面:一是利于规范管理,使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得到强化;二是利于明晰产权使农民真正成为经营主体;三是利于合理流转促使土地交易市场发育健全;四是利于规模经营使农业走上集约化发展道路。[5]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成效有三个方面:一是集体产权界定明晰化。社区股份合作制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全部折成股份,部分为集体股,部分量化到农民个人,从而理顺了产权关系,形成了在农民个人产权基础上的新型合作制度;二是分配机制体现了公有制原则。股权配置既体现了同一社区范围内人人有份的平等分配原则,又根据农民对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贡献大小,同时按照社会主义原则专门设置照顾股,以照顾老人、残疾人等,从而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承认差距、尊重历史的新型分配制度;三是社区集体经济得到壮大。社区股份合作社设置集体股,参与股本增值的分配,因而强化了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统”的功能。[6]第三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成效有三个方面:一是打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理顺了集体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二是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三是有利于保护耕地和土地的合理规划与开发。[7]第四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制的主要成效有四个方面:一是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二是形成了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三是低成本与高效率的有机结合;四是稳定性与超前性的有机结合。[8]第五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成效有五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三是有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五是有利于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完善。[9]第六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成效有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土地产权流转实现了农民对土地依附的解放;二是重构了农村集体在产权上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三是通过土地产权的流转,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是土地产权流转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提高。[10]
二、主要做法与成效:典型分析
1.南海市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南海市的主要做法包括兰大方面:(1)基本思路。把市场经济引入农村管理,以股份制改造合作制,以股份制稳定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通过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解决农村在新旧体制转换 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为农村进一步发展造就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二是坚持以原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兰是真正体现集体资产共同占有的原则;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五是坚持以点带面,稳步推进。(3)具体步骤。首先,根据不同的资产条件选择不同的折价形式,主要是对集体土地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价入股。土地折价形式有三种:①以政府规定的征地价进行折价;②按土地的经营效益进行折价;③按配股需要的数量折价。固定资产折价形式主要有两种:①帐面能全面反映的以资产净值折价;②帐面不能反映的以财产的现值折价。其次,根据每个农民不同的情况分别配置股权,配股方法有三种:①因素配股法;②两级配股法;③综合因素配股法。第三,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股份形式,主要有三种:①社区组织股份合作制;②土地股份合作制;③企业股份合作制。[11]
南海市的主要成效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突破了旧的产权制度,实现了农村生产要素组合方式的转变;二是突破了农村土地单家独户零散经营的格局,实现了农村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和基地化生产方式的转变;三是突破了集体利益分配的平均主义,实现了农村集体利益分配方式的转变;四是突破了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体制,实现了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体制的转变。[12]
2.温岭市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温岭市的主要做法包括三大方面:一是清产核资。对全村集体土地或全部集体资产进行丈量登记、清查核实,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村清产核资小组进行民主评估,确定农户承包土地的实际面积或集体资产的现行价值。二是界定股东。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对象为依据,界定股东资格。三是设置股权。土地股份合作公司设置一种股权,即承包土地股,是股东分红的依据。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公司设置三种股权,其一是集体股,用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其二是个人股,是农户股份分红的依据;其三是机动股,用来调整人口增减变化。四是股份量化。根据农户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的面积,按照公司章程,量化折成股份,并核发股权证书予以确认。五是健全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确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并经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建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工作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六是股权管理。股权由公司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股权不能转让、继承、抵押、赠送和退出。七是股份分红。农民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终盈余分红。[13]
温岭市的主要成效:一是探索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新方式;二是开辟了保障农户承包权益,提高农民收入的新途径;三是找到了民主管理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新形式;四是启动了土地有序流转、农业劳动力有效转移的新态势;五是加快了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14]
3.苏州市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苏州市的主要做法包括四大方面:一是统一思想认识。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的一种创新。一方面严格遵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搞强迫,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召开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讲清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二是合理设置股权。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设置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股权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农民以纯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一般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整合后实行对外发包或租赁,所得收入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另一种是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资金、技术等参股的股份合作社。人股土地一般要作价折股,合作社经营收益要按股份进行分配。三是认真制订章程。各合作社在制订章程时,都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章程,然后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四是建立“三会”组织。根据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普遍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社员代表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常设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经推选后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5]
苏州市的主要成效:到2004年底,苏州市已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74个,人股农户达到2.52万户,人股土地面积达到6.692万亩。[16]
4.辽中县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辽中县的主要做法:一是制订方案。各乡(镇)、村结合实际情况,召开干部大会、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本乡(镇)、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方案。二是量化股份。以村为单位,重新核准全村土地面积。将机动地、荒地、林地、鱼塘等作为集体股,其余耕地按人平均量化承包面积,村集体将承包权以股份的形式确定给农户。三是核发经营权证和股权证。在土地延长30年承包期限内,凡有承包权的都发给承包经营权证,凡有承包经营权并自愿入股的都发给股权证。股权可以继承或在股东之间转让赠与。四是成立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村民自愿申请以个人所持有的土地承包权人股,由公司核准股权后,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一般为30人以上。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以股东为主体,由5一11人组成。五是竞价发包(实质是招标租赁)土地。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将农户转移经营权入股的耕地集中连片,依据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等相关费用额度,统一制定每亩耕地承包底价,张榜公布地块等级价格,在规定时间内由农户投标获得经营权。六是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参与竞价承租土地的农户中标后与公司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租金作为公司的经营收入,超出底价部分即为红利,按股分红。分配方案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红利分配一般先留出部分风险金,剩余可一次分给股东。分配可在签订经营合同后兑现,也可在年终兑现。欠集体费用的可以红利抵帐。集体股份红利所得为集体所有,留作集体积累,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和大型生产设施投入。[17]
辽中县的主要成效:辽中县土地股份合作制始于2000年初,到2001年全县已有1/3以上的乡(镇)、村完成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改革。一是促进了土地生产水平和效益的提高;二是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三是缓解了村级债务,壮大了集体经济;四是农民收入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五是转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18]
5.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主要做法包括三大方面:(1)建立决策运行机构。股份合作社实行 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由股民推选产生,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为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议事机构和决议执行监督机构。(2)规范股权设置办法。一是设置股权。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现金股(新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人资格确定为2002年12月31日在册的本经济合作社农业人口;现金股(新股)是指股份合作社新增人口,可以现金方式申请购买的股份,每股金为6万元。村社集体土地每亩土地承包权基本价6万元,集体土地包括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村社宅基地土地面积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确定范围内。集体土地面积与每亩土地承包权基本价乘积为总土地资金。二是确定股东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人是指农业人口在本村、行政管理在本村、承担义务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为农业户口,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转为非农户口的,不再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等原因由外埠迁入并参加村社劳动的,经村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确定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规定股权作为股东分红的依据。股权确定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股权可以继承,但不能退股、抵押、赠与、转让和流通。土地承包经营权股采取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原则。股民全家户口迁出本股份合作社的,由股份合作社收回其股权。股东用现金购置的股份由股份合作社以现金的方式退还本人。(3)确定利益分配机制。一是经镇财务审计科年终审计后,按当年股份合作社净利润的60%进行分红,其余40%用于公积金、公益金。二是股东在办理入股手续时,统一发放股权证书,并凭证书于年底领取分红现金。证书不能转让,不能作为其他抵押凭证,如丢失应办理挂失,申请办理补发手续。[19]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主要成效: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到2003年11月,全镇已有9个村社实施了土地股份合作制,股民人数为4800人,兑现分红现金820万元,人股土地面积6400亩。一是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民增收,加快了农民向二、三产业的转移;二是股权证的发放消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可以安,工作,避免了农村劳动力的盲目回流;三是打破了一家一户零星分散经营的局面,促进了劳动力的优化组合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20]
三、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与不足
1.土地股份合作制:1990年代初中期的问题
对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问题,学者蒋励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战略目标和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二是社员所有的土地股份权能否继承、转让问题。三是在界定和分配给社员土地股份权以后,各户人口增减应否调整股权问题。四是土地股份权如何界定分配到人的问题。五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问题。[21]学者刘明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如何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宏观政策问题”。[22]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南海市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或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新建立的股份合作制在起作用上反映出发展的不平衡;二是农民股权不准转让、不准抵押、不准继承的做法在经济发展中逐步暴露其固有的局限性;三是股份合作制只是为农村过渡到市场经济造就了条件,但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仍需不断地完善和提高。[23]另一种观点认为,南海市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或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股权定性问题。现在的土地承包权入股是“虚股”,何时变为实股?怎样变为实股?二是股份合作公司的利润分配问题。在利润中先扣除行政开支与干部报酬后再按股份分红,这种规定侵犯股东利益,而且易生流弊。三是股份合作制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土地股份合作制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了一种比较适合的生产关系形式。实践证明,合适的生产关系形式是必要的,但光有合适的生产关系形式不能自发地形成大量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24]
2.土地股份合作制:21世纪初期的问题
21世纪初期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仍然存在。从各地“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广来看存在两大类问题:一类是该在何时启动“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农地制度变革成功的关键不仅在于选择一个完善的目标模式,而且在于准确地把握启动制度变迁的时机,任何不合时宜、不具备条件的制度规章都会走向失败;另一类是改制过程中会涉及的问题,包括农民股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问题、农民股权的法律效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学术界在实践基础上进行深人研究,又需要中央与地方政府依据可行的方案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政策。[25]
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一是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明确的认识。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规范。有的地方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不甚了解,经营无头绪,管理无章法,名为股份合作实为集体经济;有些企业虽然有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但缺乏规范的制约机制,其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一些管理者我行我素,造成企业内部矛盾迭起。三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不清,政策不明确。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国家对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立法,不能得到国家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承认,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机关认为,村民持有的“股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制发的,它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凭证,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未予认定,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股东出资证明。四是集体土地非农化使用与国家现行征地制度间发生矛盾。以新的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具有提高土地效益,推动工业化、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但在农用土地非农化使用时遇到了与现行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矛盾。按现行的国家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如果由农业用地改变为非农产业用地,需经国家征地后才能转让给新的使用者。[26]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是股权的封闭性问题。在股份合作制的框架安排下,尽管社员拥有对土地的股权,但这种股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的产权结构,除了可以享有收益权外,其他权利都打了折扣。由于股权不能转让,实际上导致生产要素不能流动,形成封闭的社区经济。二是股权的福利性问题。由于受社区股权封闭性的影响,不同社区之间取得社区股权的农民及其占有的福利性股本很难相互流动,低福利社区的农民无法进入高福利社区,高福利社区的农民不愿进入低福利社区。三是收益分配的合理性问题。有的股份合作组织为了调动股东积极性,往往忽视企业再生产基金的积累, 按股分红比例过高,导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有些股份合作组织却扩大提留再生产基金的比例,股东收益基金太少,减弱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四是股份合作组织的管理问题。许多企业没有明确的章程,厂长一般由入股最多的人担任,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比较混乱;有些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由乡村行政领导担任,政企未能分开。[27]刘芳与郭忠兴持类似观点。
比较典型的是浙江温岭与江苏苏州的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
(1)温岭市的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一是人口增减调整与承包期30年不变的矛盾。大多规定股权几年一微调,以解决社区内人口增减问题,但这显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长期稳定不变的政策有矛盾。二是股东资格界定与法律法规缺陷的矛盾。村集体资产为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对象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规,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时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三是股权设置虚化与市场经济要求股权实化的矛盾。个人股股权只是量化虚设并作为股东分红的依据,股东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不能买卖、转让、继承、赠与、抵押,农民退股时也很难得到补偿,导致股权凝固,这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股权流动性、资产性、社会性不相适应,影响资本的扩张、产业的升级和人口的流动。四是公司企业行为与担负社会职能相矛盾。温岭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组织体系经营方式一般是政社合一,具有双重职能。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在目前情况下必须有足够的公共收入,这不利于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企业化管理、资本运作、社会化经营,也直接影响其规范发展。五是公司规范运作与工商、税务等外界环境相制约的矛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运作集体资产,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是至今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登记注册缺乏法律依据。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也缺乏法律效力,股东持有的股权证都是社区内部发行的,只是股东参股分红的凭证,这从根本上制约了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29]
(2)苏州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一是基层干部不够重视,存在怕失权失利等思想。认为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所有事情都将在社员的监督之下进行,不利于村集体用地,同时也给招商引资增添了障碍。二是土地入股从事第一产业开发,产出效益普遍较低。搞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管理,统一对外招租,如果引进常规性经营项目,土地的升值空间将十分有限,股份分配难以达到农民的期望值,这会大大影响农民土地入股的积极性。三是承包地入股价格难以确定。单纯以土地入股经营的股份合作社操作比较容易,但以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组建股份合作社难度较大,一旦价格不合理,就会影响各方入股者的合作热情。四是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设置、注册、登记等程序予以明确,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30]
3.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足与缺陷
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最大的制度缺陷是存在所谓产权不完整的问题,即财产所有者对产权中的部分权利或全部权利的享有受到种种限制或侵蚀。[31]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缺陷在于社员与土地的产权关系是残缺的,社员拥有的股权在很大程度上仅是一种单纯的福利分配权,福利成分甚重,难免出现专门的“食利阶层”,很多长期脱离农村土地的农民仍然保留着农民身份,导致耕作成本提高,增加了农业规模经营的难度。同时,社员拥有的股权只是享有按股分红的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转让和继承,这使股权天然地带有封闭性,限制了股权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使“用手表决”与“用脚表决”的机制无法实现,高效的土地市场也不可能真正建立。[32]
4.土地股份合作制:应注意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村产权制度、组织管理制度的一场变革,必然涉及农村政策、基层组织、各方利益等,因此必须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集体经济有相当实力;二是农村劳动力已经较充分地转移到二、三产业。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二,土地承包权入股不是重新“归大堆”。推行股份合作制不是否认原来的社区合作组织,也不是走私有化道路,而是通过明确农民在集体中的经济地位和份额,激发农民对集体的关心和支持,进而实现共同富裕。[33]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运行中仍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操作中必须注意三个问题:第一,不宜清一色地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实现农村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但并非唯一形式。第二,不可一刀切地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从我国农村现状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二是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我们衡量一种政策是否科学合理,关键要看群众满意不满意。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究竟是村级还是村民小组级.要看当地各级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组织状况,更要看多数群众的意愿,千万不可搞一刀切。第三,不能动摇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权。土地股份合作制正是为了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公平。而效率与公平的结合点恰恰是稳定土地承包权归农民所有,长期不变。股份合作制的股份性质和合作性质都决定了社员入社和退社必须遵循自愿、自由的原则。[34]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时不能一哄而上,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五个问题:一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必须以农民自愿互利为基础,任何违背农民意愿的制度和做法都是和中央农村政策背道而驰的,必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二是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时,要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三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要以农民减负增收为原则;四是加强各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五是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要坚持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35]
四、结束语
1.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一是土地折股;二是合理设置股权;三是产权界定;四是明确分配方式;五是确定组织管理机构等。
2.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南海、温岭、苏州、辽中、北京。
3.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问题在五个方面:一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战略目标和指导思想问题;二是社员所有的 土地股份权能否继承、转让问题;三是界定和分配给社员土地股份权以后,各户人口增减应否调整股权问题;四是土地股份权如何界定分配到人的问题;五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问题。比较典型的是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一是新建立的股份合作制在所起的作用上反映出发展不平衡;二是农民股权不准转让、不准抵押、不准继承的做法在经济发展中逐步暴露出固有的局限性;三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股权定性与利润分配问题;四是股份合作制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
4.21世纪初期,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仍然存在:一是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明确的认识;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规范;三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不清,政策不明确;四是股权的封闭性与不流动产生的负面影响;五是股权的福利性与收益分配的合理性问题;六是股份合作组织的管理问题。比较典型的是浙江温岭与江苏苏州土地股份合作制问题。
5.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二是土地承包权人股不是重新“归大堆”。同时,运行中仍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操作中必须注意:第一,不宜清一色地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第二,不可一刀切地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第三,不能动摇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权;第四,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要坚持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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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