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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而且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笔者就司法人员渎职的表现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司法人员;渎职;预防
司法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执法者,其活动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法律严格要求司法人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严格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当前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而且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正确了解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和原因,有效地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笔者就此谈一点看法,以供商榷。
一、司法人员渎职的一般表现
1、在侦查、起诉活动中,违反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等法律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例如:某市公安局一派出所所长彦某接收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宴请和贿赂,故意隐瞒抢劫犯罪事实,将达不到法定年龄的盗窃行为按一般治安处罚处理,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2、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把有罪的人判为无罪,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例如:某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刘某在审理一起强奸(未遂)案件中,被告人的家属多次请刘吃饭,洗澡并送给其一部手机,后刘在合议庭合议时,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为理由将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在民事行政审判案件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枉法裁判给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造成严重困难,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实践中,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主要是指故意违背案件的客观事实,隐匿、毁弃证据或者故意不予采信客观存在的真实证据,使不应当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故意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化轻为重或者化重为轻,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裁判。
4、负有监管在押人员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非法将在押人员释放,使其逃出监管机关的监控范围。概括起来存在两种方式:一是作为方式。如:打开监门、押解途中打开戒具让在押人员逃走,伪造、变造、涂改法律文书或者擅自、非法制作释放证将其他放走;利用监管职务的便利,为在押人员的逃脱创造有利条件或者提供工具服装化装用品使其脱逃等等。二是不作为方式。如:在押解途中或者在狱外劳动作业时,故意视而不见,使其他脱逃,发现在押人员脱逃时,能够追赶而不追赶让其他逃走等等。再者就是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的后果,其在主观上主要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会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
5、审判机关、监管机关的司法人员徇私性,置国家法律规于不顾,对一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①监狱、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隐瞒或者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②有权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违法做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二、造成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
1、世界观的蜕变是滋生腐败的根源。执法者的腐败蜕变根本原因是由于自身缺乏“拒腐蚀,永不沾”的过硬功夫,世界观的蜕变,思想上的滑坡必然导致行动上的腐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出现的司法腐败现象与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未能彻底肃清有着直接的关系。如“特权观念”、“宗法观念”、“等级观念”、“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观念都是封建思想残余的反映,也是司法腐败的病灶。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物质文明高速的发展,社会财富重新组合,富裕程度的差距不断的拉大,而司法干警的待遇普遍较低,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经费紧缺,有的基层单位连工资都保证不了,这种情况与某些一掷千金的“老板”们相比形成强烈的反差,致使个别干警心理失衡,难以抵御钱财之诱惑。加之一些执法部门重业务,轻视思想政治工作,使少数执法人员放松了学习,放松了警惕,放松了思想改造,因世界观严重扭曲最终走上了歧途。
2、权力的需要,助长了司法人员的贪欲。古今中外无数的腐败事例告诫我们,权力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以用来为公,也可以拿来谋私。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不法商人对权力的寻租,使不少执法者认为有权就能有一切,权力可以带来利益,带来实惠,权力就是致富的资本,将权力变成商品“充分”施展权力的“魔方”,把法律、政策当成谋取好处的“紧箍咒”、“橡皮筋”,以一种待价而沽的心态行使权力,这也就无形中助长了执法者的贪欲,就会为所欲为,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权力的行使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通过权力监督和制约来抑制腐败已成为普遍的实践,若执法权的行使不受严格的监督和制约,那么权力的滥用便不可避免。实践中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监督,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从内部看,司法机关内部虽有纪检监察部门,但由于存在人员的配备不齐,碍于情面等等问题,使监督疏于形式。从外部看,司法机关要接受党委、人大的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但因为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和保障,造成监督乏力和虚化。二是立法供给不足和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导致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由于某些法律规定不明确,弹性条款多,弹性幅度较大,给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可乘之机。三是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应该说对执法人员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予以强有力的保障。但由于这些法律原则性的多,具体的可以操作性的少,弹性的多,刚性的少,宽容性的多,威慑性的少,还有一些条款因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实际操作难,这对法律作用的发挥,无疑受到极大的限制。
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教育,从思想上筑起防腐拒变的防线长城。腐蚀和反腐蚀,永远是一场世界观的较量,再完善的机制和法律也会有缺陷,再优厚的待遇也无法满足私欲的膨胀。保持清正廉洁最终还得靠自身,尤其在当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执法部门要抓好政治理论学习,着重抓好思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清除特权观念,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强化公仆意识,使干警们养成“奉公为德,谋私为耻;清廉为荣,利已为羞”的执法风 范,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政治上的纯洁与坚定,经受得住执法的考验和金钱的诱惑。
2、加强监督制度,从体制上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线。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想消除对权力的滥用的误用,最根本的最可靠的是对权力加强监督和制约。首先,要健全法律,法律一旦制定,就要变成全体公民一致遵守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人、机关、团体、单位,不能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存在,司法机关要独立行使职权,顶住干扰、说情之风。其次,应加强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各种监督,充分发挥宪法监督、检察监督等国家监督的作用,保持强大的震慑力。同时还要特别完善外部执法监督的工作机制:①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享有质询权、罢免权,如果正确有效的行使这些权力,监督效果会更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要落到实处,不仅对事监督,还要对人监督;不仅事后监督,还要事前、事中监督。②大力加强和开展舆论监督。实践证明,舆论监督是一种强有力的非常有效的监督,这与其他监督相比是不能替代的。③采取各种形式,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群众的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有效的手段,也是司法人员有无腐败现象的标准之一。再次,要加强学习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失控和专断。
3、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待遇等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司法队伍中存在的渎职犯罪现象,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它表明,司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队伍建设上加快步伐,加大投入,从严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录用、考核、任免、待遇等制度,这样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团结队伍。为此,务必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严把进人关。上述“三法”均明确规定了担任司法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为严把进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接受不合格人员提供了尚方宝剑。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对于现任的司法人员要认真执行“三法”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使司法人员能尽快熟悉、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保持知识结构新颖、合理,以适应司法工作的要求。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一套良好的用人机制,要任人为贤,不能任人为亲,实行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制度,对因违法违纪受处理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司法队伍。四是要注意从优待警的问题。鉴于我国国情,我们没有理由和条件去推崇资本主义的高薪养廉,但是既然赋予了执法者的权力,且这种权力举足轻重,也就等于赋予了他崇高的社会地位,若其经济基础不能维持这种地位,权力就很容易被滥用。所以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从严治警的同时,要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样他们才会更加珍惜这份职业,正确地运用手中的权力。
关键词:司法人员;渎职;预防
司法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执法者,其活动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法律严格要求司法人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严格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当前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而且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正确了解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和原因,有效地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笔者就此谈一点看法,以供商榷。
一、司法人员渎职的一般表现
1、在侦查、起诉活动中,违反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等法律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例如:某市公安局一派出所所长彦某接收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宴请和贿赂,故意隐瞒抢劫犯罪事实,将达不到法定年龄的盗窃行为按一般治安处罚处理,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2、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把有罪的人判为无罪,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例如:某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刘某在审理一起强奸(未遂)案件中,被告人的家属多次请刘吃饭,洗澡并送给其一部手机,后刘在合议庭合议时,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为理由将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在民事行政审判案件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枉法裁判给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造成严重困难,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实践中,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主要是指故意违背案件的客观事实,隐匿、毁弃证据或者故意不予采信客观存在的真实证据,使不应当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故意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化轻为重或者化重为轻,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裁判。
4、负有监管在押人员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非法将在押人员释放,使其逃出监管机关的监控范围。概括起来存在两种方式:一是作为方式。如:打开监门、押解途中打开戒具让在押人员逃走,伪造、变造、涂改法律文书或者擅自、非法制作释放证将其他放走;利用监管职务的便利,为在押人员的逃脱创造有利条件或者提供工具服装化装用品使其脱逃等等。二是不作为方式。如:在押解途中或者在狱外劳动作业时,故意视而不见,使其他脱逃,发现在押人员脱逃时,能够追赶而不追赶让其他逃走等等。再者就是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的后果,其在主观上主要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会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
5、审判机关、监管机关的司法人员徇私性,置国家法律规于不顾,对一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①监狱、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隐瞒或者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②有权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违法做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二、造成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
1、世界观的蜕变是滋生腐败的根源。执法者的腐败蜕变根本原因是由于自身缺乏“拒腐蚀,永不沾”的过硬功夫,世界观的蜕变,思想上的滑坡必然导致行动上的腐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出现的司法腐败现象与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未能彻底肃清有着直接的关系。如“特权观念”、“宗法观念”、“等级观念”、“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观念都是封建思想残余的反映,也是司法腐败的病灶。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物质文明高速的发展,社会财富重新组合,富裕程度的差距不断的拉大,而司法干警的待遇普遍较低,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经费紧缺,有的基层单位连工资都保证不了,这种情况与某些一掷千金的“老板”们相比形成强烈的反差,致使个别干警心理失衡,难以抵御钱财之诱惑。加之一些执法部门重业务,轻视思想政治工作,使少数执法人员放松了学习,放松了警惕,放松了思想改造,因世界观严重扭曲最终走上了歧途。
2、权力的需要,助长了司法人员的贪欲。古今中外无数的腐败事例告诫我们,权力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以用来为公,也可以拿来谋私。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不法商人对权力的寻租,使不少执法者认为有权就能有一切,权力可以带来利益,带来实惠,权力就是致富的资本,将权力变成商品“充分”施展权力的“魔方”,把法律、政策当成谋取好处的“紧箍咒”、“橡皮筋”,以一种待价而沽的心态行使权力,这也就无形中助长了执法者的贪欲,就会为所欲为,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权力的行使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通过权力监督和制约来抑制腐败已成为普遍的实践,若执法权的行使不受严格的监督和制约,那么权力的滥用便不可避免。实践中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监督,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从内部看,司法机关内部虽有纪检监察部门,但由于存在人员的配备不齐,碍于情面等等问题,使监督疏于形式。从外部看,司法机关要接受党委、人大的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但因为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和保障,造成监督乏力和虚化。二是立法供给不足和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导致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由于某些法律规定不明确,弹性条款多,弹性幅度较大,给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可乘之机。三是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应该说对执法人员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予以强有力的保障。但由于这些法律原则性的多,具体的可以操作性的少,弹性的多,刚性的少,宽容性的多,威慑性的少,还有一些条款因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实际操作难,这对法律作用的发挥,无疑受到极大的限制。
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教育,从思想上筑起防腐拒变的防线长城。腐蚀和反腐蚀,永远是一场世界观的较量,再完善的机制和法律也会有缺陷,再优厚的待遇也无法满足私欲的膨胀。保持清正廉洁最终还得靠自身,尤其在当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执法部门要抓好政治理论学习,着重抓好思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清除特权观念,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强化公仆意识,使干警们养成“奉公为德,谋私为耻;清廉为荣,利已为羞”的执法风 范,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政治上的纯洁与坚定,经受得住执法的考验和金钱的诱惑。
2、加强监督制度,从体制上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线。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想消除对权力的滥用的误用,最根本的最可靠的是对权力加强监督和制约。首先,要健全法律,法律一旦制定,就要变成全体公民一致遵守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人、机关、团体、单位,不能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存在,司法机关要独立行使职权,顶住干扰、说情之风。其次,应加强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各种监督,充分发挥宪法监督、检察监督等国家监督的作用,保持强大的震慑力。同时还要特别完善外部执法监督的工作机制:①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享有质询权、罢免权,如果正确有效的行使这些权力,监督效果会更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要落到实处,不仅对事监督,还要对人监督;不仅事后监督,还要事前、事中监督。②大力加强和开展舆论监督。实践证明,舆论监督是一种强有力的非常有效的监督,这与其他监督相比是不能替代的。③采取各种形式,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群众的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有效的手段,也是司法人员有无腐败现象的标准之一。再次,要加强学习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失控和专断。
3、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待遇等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司法队伍中存在的渎职犯罪现象,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它表明,司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队伍建设上加快步伐,加大投入,从严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录用、考核、任免、待遇等制度,这样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团结队伍。为此,务必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严把进人关。上述“三法”均明确规定了担任司法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为严把进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接受不合格人员提供了尚方宝剑。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对于现任的司法人员要认真执行“三法”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使司法人员能尽快熟悉、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保持知识结构新颖、合理,以适应司法工作的要求。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一套良好的用人机制,要任人为贤,不能任人为亲,实行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制度,对因违法违纪受处理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司法队伍。四是要注意从优待警的问题。鉴于我国国情,我们没有理由和条件去推崇资本主义的高薪养廉,但是既然赋予了执法者的权力,且这种权力举足轻重,也就等于赋予了他崇高的社会地位,若其经济基础不能维持这种地位,权力就很容易被滥用。所以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从严治警的同时,要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样他们才会更加珍惜这份职业,正确地运用手中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