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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社会,教师的法律身份一直存在争议,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似乎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另一方面,教师除了法律身份,还存在着道德身份,这也这是法律难以判定的,但往往受到舆论的制裁。因此我针对教师的双重身份,结合案例,对它们的含义及要求作出讨论和解释。
关键词:法律身份;道德身份;教师
引言
《教师法》第3条确定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的法律身份一直存在争议,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似乎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经过查找资料和收集整理,得出了以下观点:
一、教师的法律身份
(一)我国公立中小学的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中出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说明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
(二)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也不是一种雇佣关系。实行聘任制以来,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聘任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的解决方式,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建立了一种劳动法律关系。据此,有人认为公立中小的教师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但是,教师这种劳动者并不同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主要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勤人员等。尽管公立中小学是事业单位,但是依据《教师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权利,教师在其中从事的是公务,不是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使教师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也不意味着教师受劳动法的调整。
(三)教师是专业人员构不成教师法律地位的完整描述。《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只是对什么是教师,教师的责任与任务做出的法律上的统括性规定,明确了教师社会地位的专业性和神圣性,有助于促进我国教师专业化的发展,提高教师的地位,增强教师的社会使命感。这意味着教师不是简单的专业人员,而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受人尊敬的职业。
例如:2010年极其轰动的湖南娄底一中老师下跪事件,老师为了制止学生在课堂上下棋,而与学生起了冲突,当学生仍不知悔改时,教师当堂下跪。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有人认为“教育不应该牺牲教师的尊严”,有人却认为“如果下跪能够感化学生,也是值得的”。“老师下跪事件”之所以能一石激起千层浪,背后折射的正是社会赋予教师的特殊身份,老师应当是受人尊敬的,被爱戴的,是神圣的职业,当这种与教师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出现时,就引发了大众的思考与讨论。如果教师只是普通的专业人员,那么这件事或许掀不起多大波澜。
现在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教师的权益屡屡受到侵害,学校在解聘老师上有很大的随意性,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教师权益的维护缺乏全面的法律保障。以“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学教育”为例,教师的言论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固然违背了正确的价值观,也给学生的思想带来了不正确的引导,但学校对于教师的处罚是否过于严厉?对于老师的思想错误,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给予帮助转化,而不是粗暴地剥夺工作的权利。难道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在其一生教育生涯中的每一个观点都是合群的?我们看到现在许多老师因为在课堂上发表的一些言论而被学生举报,一不小心工作就没了,有苦无处说,如此哪个老师还敢讲话?上课的老师有时会开玩笑地说“大家有什么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来一起讨论,不要录音举报我”,我想其中难免有些心酸的意味。
再看看另一起“杨不管事件”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有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地理授课教师杨某站在讲台上充当“看客”,没有加以制止,后来也没有送被打学生前往医院。杨老师因此被网友称为“杨不管”。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杨不管”显然没有做到这两点。但我们究其背后原因,“杨不管”为何不管?就在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一名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迟到后被老师批评。这件事虽然过去了半年,但至今仍让老师们心悸。 这些原因当然不能成为他逃避责任的理由,但我们应当思考我们的法律是否给予了老师应有的保障?是否有必要给老师适当的惩戒学生的权利?只要求老师们来承担责任,而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教师的安全,没有适当的惩戒方法让老师行使,这让老师如何来管?
二、教师的道德身份
这是国家规定的教师法律身份,那么除开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我认为教师的另一重身份是“道德身份”,即大众对于教师形象的期待,教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品德?这是法律难以判定的,但往往受到舆论的制裁。
例如汶川大地震中的“范跑跑事件”,据描述,地震发生时,范美忠当时正在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上语文课,突然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他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后来他在天涯论坛中写到:“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 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親,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
我们很难从法律层面来判定“范跑跑”违反了法律法规,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教师要牺牲自己的生命来保护学生,但为什么“范跑跑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讨论?既然范美忠没有违法,那么他所在的学校为什么会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通知?
如果说在地震时,范美忠率先逃跑可以理解为人的一种本能反应,但他在论坛中发表的言论,才是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引起广大群众激愤的导火索。
在大众的认知中,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品德,在传道受业解惑的同时,还要用榜样性的实际行动来教化影响学生,在思想和行为上为人师表。汶川大地震时,“范跑跑”的职业角色为教师,在地震来临时,其置学生生命安全于不顾,率先逃跑的行为首先有损自身“身正为范, 学高为师”、以身作则的职业形象,试问哪一个学生的家长会把孩子交到“畏难时刻选择弃学生、弃母”的人手中呢?因此“范跑跑”虽然没有违背教师的法律身份,但是从教师的道德身份上看,“范跑跑”弃学生不顾的行为以及其发表的不当言论,是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的,这也是大众对“范跑跑”嗤之以鼻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我认为教师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专业人员,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双重身份。在法律身份上,教师履行着相关义务,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职责,但教师的权益没有得到全面的保障。在道德身份上,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热爱学生、爱国守法……对得起教师的身份和使命。
参考文献:
[1]责任、选择与道德——“范跑跑”事件的道德启示,2014,(3)
[2]中小学教师交流的法理分析——以教师的法律地位为视角,2014,(2)
[3]论教师为何不敢惩戒违纪学生——基于“杨不管”事件新闻报道的法理省思,2017,(6)
关键词:法律身份;道德身份;教师
引言
《教师法》第3条确定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的法律身份一直存在争议,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似乎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经过查找资料和收集整理,得出了以下观点:
一、教师的法律身份
(一)我国公立中小学的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中出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说明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
(二)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也不是一种雇佣关系。实行聘任制以来,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聘任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的解决方式,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建立了一种劳动法律关系。据此,有人认为公立中小的教师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但是,教师这种劳动者并不同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主要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勤人员等。尽管公立中小学是事业单位,但是依据《教师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权利,教师在其中从事的是公务,不是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使教师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也不意味着教师受劳动法的调整。
(三)教师是专业人员构不成教师法律地位的完整描述。《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只是对什么是教师,教师的责任与任务做出的法律上的统括性规定,明确了教师社会地位的专业性和神圣性,有助于促进我国教师专业化的发展,提高教师的地位,增强教师的社会使命感。这意味着教师不是简单的专业人员,而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受人尊敬的职业。
例如:2010年极其轰动的湖南娄底一中老师下跪事件,老师为了制止学生在课堂上下棋,而与学生起了冲突,当学生仍不知悔改时,教师当堂下跪。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有人认为“教育不应该牺牲教师的尊严”,有人却认为“如果下跪能够感化学生,也是值得的”。“老师下跪事件”之所以能一石激起千层浪,背后折射的正是社会赋予教师的特殊身份,老师应当是受人尊敬的,被爱戴的,是神圣的职业,当这种与教师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出现时,就引发了大众的思考与讨论。如果教师只是普通的专业人员,那么这件事或许掀不起多大波澜。
现在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教师的权益屡屡受到侵害,学校在解聘老师上有很大的随意性,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教师权益的维护缺乏全面的法律保障。以“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学教育”为例,教师的言论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固然违背了正确的价值观,也给学生的思想带来了不正确的引导,但学校对于教师的处罚是否过于严厉?对于老师的思想错误,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给予帮助转化,而不是粗暴地剥夺工作的权利。难道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在其一生教育生涯中的每一个观点都是合群的?我们看到现在许多老师因为在课堂上发表的一些言论而被学生举报,一不小心工作就没了,有苦无处说,如此哪个老师还敢讲话?上课的老师有时会开玩笑地说“大家有什么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来一起讨论,不要录音举报我”,我想其中难免有些心酸的意味。
再看看另一起“杨不管事件”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有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地理授课教师杨某站在讲台上充当“看客”,没有加以制止,后来也没有送被打学生前往医院。杨老师因此被网友称为“杨不管”。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杨不管”显然没有做到这两点。但我们究其背后原因,“杨不管”为何不管?就在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一名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迟到后被老师批评。这件事虽然过去了半年,但至今仍让老师们心悸。 这些原因当然不能成为他逃避责任的理由,但我们应当思考我们的法律是否给予了老师应有的保障?是否有必要给老师适当的惩戒学生的权利?只要求老师们来承担责任,而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教师的安全,没有适当的惩戒方法让老师行使,这让老师如何来管?
二、教师的道德身份
这是国家规定的教师法律身份,那么除开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我认为教师的另一重身份是“道德身份”,即大众对于教师形象的期待,教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品德?这是法律难以判定的,但往往受到舆论的制裁。
例如汶川大地震中的“范跑跑事件”,据描述,地震发生时,范美忠当时正在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上语文课,突然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他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后来他在天涯论坛中写到:“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 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親,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
我们很难从法律层面来判定“范跑跑”违反了法律法规,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教师要牺牲自己的生命来保护学生,但为什么“范跑跑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讨论?既然范美忠没有违法,那么他所在的学校为什么会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通知?
如果说在地震时,范美忠率先逃跑可以理解为人的一种本能反应,但他在论坛中发表的言论,才是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引起广大群众激愤的导火索。
在大众的认知中,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品德,在传道受业解惑的同时,还要用榜样性的实际行动来教化影响学生,在思想和行为上为人师表。汶川大地震时,“范跑跑”的职业角色为教师,在地震来临时,其置学生生命安全于不顾,率先逃跑的行为首先有损自身“身正为范, 学高为师”、以身作则的职业形象,试问哪一个学生的家长会把孩子交到“畏难时刻选择弃学生、弃母”的人手中呢?因此“范跑跑”虽然没有违背教师的法律身份,但是从教师的道德身份上看,“范跑跑”弃学生不顾的行为以及其发表的不当言论,是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的,这也是大众对“范跑跑”嗤之以鼻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我认为教师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专业人员,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双重身份。在法律身份上,教师履行着相关义务,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职责,但教师的权益没有得到全面的保障。在道德身份上,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热爱学生、爱国守法……对得起教师的身份和使命。
参考文献:
[1]责任、选择与道德——“范跑跑”事件的道德启示,2014,(3)
[2]中小学教师交流的法理分析——以教师的法律地位为视角,2014,(2)
[3]论教师为何不敢惩戒违纪学生——基于“杨不管”事件新闻报道的法理省思,2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