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办案中对瑕疵证据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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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修改后的刑诉法界定了瑕疵证据,如何正确把握瑕疵证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如何在办案中避免瑕疵证据,是当今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需要。本文就瑕疵证据出现的原因和如何在实践中避免瑕疵证据的出现,做了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侦查;瑕疵证据;原因;避免
  证据是一切诉讼活动的中心和灵魂,就刑事诉讼而言,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无不围绕收集、审查证据活动开展。证据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有合法、非法证据之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类从合法、非法之外,又界定了一种瑕疵证据。司法实践中的瑕疵证据,违法证据,是指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缺陷的证据,即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违犯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者使用其他非正当方法收集的证据,以此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成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根本特征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瑕疵证据的含义最早出现在“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规定纳入进来,从而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理念确定为国家法律的重要内容。
  一、瑕疵证据产生的原因
  瑕疵证据的产生有其深层次、多方面的原因,综合起来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第一、受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司法机关办案条件差,受经费、人员素质影响,科技水平还不很发达,对付高智商、高技能的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存在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感。同时加上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业务素质、政治水平跟不上日益发展的形势需要。因此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往往只重办案数量、结案率,甚至部分人员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诉讼效益,忽视诉讼程序。正是这些客观条件的存在,促使瑕纱证据的产生。
  第二、受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虽然有一些人权保护的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责任条款保证实施,因此容易被人忽视。相反,司法实践中的有罪推定的观念,在一些司法人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往往根据一点疑点就认为嫌疑人有罪,想方设法完成追究犯罪责任的任务。在此理念指导下,瑕疵证据的存在便可以理解了。
  第三、价值取向的偏差。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重实体轻程序,体现在法律价值上则侧重正名定分的实体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文明的要求逐渐提到日程上来,保护人权、文明司法成为发展趋势。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对法律人的根本要求。但是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违法不算违法的观念还没有彻底深入人心,深入到每一司法活动,反而认为程序要求太严,已经成为办案活动的羁绊。因此价值取向的偏差也会导致瑕疵证据的产生。
  第四、立法的不健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两高司法解释,都对非法证据这种行为作了明确禁止规定,但对于这种瑕疵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未作禁止性规定。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理论界、实践界也存在极大争议。立法不健全,观念不统一也是瑕疵证据存在的原因之一。
  二、如何避免瑕疵证据的出现
  瑕疵证据的存在,虽然有其长期的历史原因。但依法治国,提倡司法文明、司法公正的今天,为现实所不容,也是一部分人借口攻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公正性的口实。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顺应了时代大潮的要求,以革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病为抓手,从制度、机制两方面完善法律、执行法律。“徒法不足于自行”,一部完整、公正的法律,都不能自动转化为实际生活的内容、不能自动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必须依靠司法人员来实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因此,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瑕疵证据,实行零容忍、彻底否定规则,对违反程序法取得的证据,在无法补正、合理说明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面对法律的严格要求,我们执法人更应顺应法律发展形势,顺应人民群众对法律公正实施的期待,从严要求自己的执法、司法活动,让法律的光芒普照大地。因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精神在不断更新,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也在与日俱进。作为司法人员,法律尊严的维护者,更应掌握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使法律精神入脑、入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公正执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唯有此,才能规范我们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才能让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意见,三位一体共同构筑了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保障,我们司法人员只有唯法律规定至上,将法律规定渗透到一言一行中,才能更好地履行贯彻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
  其次,严格执法成为自觉,唯法律精神至上。我们是执法者,更应该是守法者。因为徒法不足于自行,我们执法人员只有具有怀有对法律的一种敬畏之心,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信念,才能以自己的行动贯彻法律、实施法律,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已为司法文明所摒弃,可以说,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考验的是司法人员遵循程序法律的主动性,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程序正义,便没有实体的正义,而解决程序正义只有司法人员通过正当程序才能实现。所以要解决瑕疵证据存在的实践问题,最根本的途径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否定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就等于给司法人员敲响警钟,促使我们改变地过来的工作模式,改掉不良习惯、作风,破除旧的框框适应新的形势,以更加严谨、细致的执法理念,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第三、完善法律规定,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证据法律规范。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刑事诉讼活动证据制度规定得比较零散,比较原则,缺乏应有的操作性。例如对于书证、物证,我们在司法活动中应该以什么程序、以何种形式取得更为完整;电子数据证据的形式,如何获取等内容都缺乏权威操作规范。可以说,瑕疵证据的存在,有司法人员素质低下、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原因,更有法律规定不完善、不明确的原因。公安机关有公安机关的行为规范,检察机关也有自己的工作规范。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意见中,也规定了审查证据的规范。三机关规范在某种程序上不相通,不能互相借鉴。因此,对于瑕疵证据存在的问题,不能很好解决,从而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因此,建议利用公、检、法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规定,制定刑事诉讼证据行为规则,从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角度,规定合理、适宜操作的证据取得、使用、审查、处理规定,不给违法证据即瑕疵证据留下存在的空间和时间。用规则来约束、执导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保证每一项司法活动的有章可循,有制可守,杜绝随意性和灵活性。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安溪 3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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