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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廷杖的渊源与特点
自古便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然而在明朝,午门外往往上演士大夫被杖打的情形。即所谓的廷杖:回首历史,廷杖之法,古已有之。《后汉纪》:“明帝时,政事严峻,故卿皆鞭杖。”(《太平御览》卷605·刑法部·16杖条),“自公卿已下,皆被楚挞,其间诛戮黜免者,不可胜言。每笞捶人,皆以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宫人内职亦如之。后妃嫔御,虽被宠嬖,亦多被杖背。于是内外恐惧,人不自安,皆求苟免,某有固志,重足累息,以逮于终矣。”(《北史·本记·卷十》)就分别对其进行了记载。只是到了明代,廷杖之罚才真正“司空见惯”,并与国家走运“唇亡齒寒”。可以说明朝的廷杖制度自朱元璋廷杖薛祥开始——“工部尚书薛祥毙杖下,故上书者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明史·刑法志》卷十五),往后的历代皇帝都对其情有独钟,直至明朝末代崇祯皇帝吊死在煤山歪脖子树下,午门口士大夫的哀叫之声才得以稍稍缓解。
纵观明史,从受杖的士大夫来看,上书所言之事,都是有关国体大局,这在根本上与皇帝的意图是一致的。那为什么廷杖的实行却如此接二连三呢?
二、廷杖产生的原因
首先: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弼乃辅佐之意。宋代以前,“明刑弼教往往在“德主刑辅”的后面,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才有了新的进展。理学家朱熹首先对其做了新的解释。他提高了刑的地位,认为在治国方面,礼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若夫道德性命与刑名度数,则其精粗本末虽若有间,然其相为表里,如影随形,则又不可得而分。”又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做了更深的阐释:“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经过朱熹阐发,“明刑弼教”增添新意,可以说它既不违背“圣贤之道”又能为重刑实施提供有力证据。“刑乱国用重典”,在此指导下,《大明律》、《明大诰》相继而出,除此之外,断手、斩指、袅首等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又妄加滥用。那么此时的廷杖,正以公开的方式使得官员、老百姓畏惧皇权,以此达到天下太平。
其次:廷杖是加强皇权,维护一家之统治的需要。在整个大明王朝,廷杖制度可谓延续始终。除去惠帝、成祖、仁宗、宣宗、孝宗、广宗外,其他帝王在位时,均有大臣被廷杖的记录。任何一次的廷杖都在表明皇权的至高无上,不可践踏。
最后:廷杖成为打破皇权与官僚阶层政治冲突僵持不下的杀手锏。正德十六年,武宗借“祭神祈福”欲南巡,因为江西的宁王朱宸濠怀有反叛之心,朝臣得到消息后议论纷纷。黄巩、舒芳上疏劝阻,武宗怒,下令“兵部郎中黄巩六人于锦衣卫狱,跪修撰舒芬百有七人于午门五日。金吾卫都指挥佥事张英自刃以谏,卫士夺刃,得不死,鞫治,杖杀之。乙卯,下寺正周叙、行人司副余廷瓒、主事林大辂三十三人于锦衣卫狱。戊午,杖舒芬等百有七人于阙下。……戊寅,杖黄巩等三十九人于阙下,先后死者十一人。”《明史》本纪第十六《武宗纪》。
嘉靖三年,群臣之间在称世宗生父文献王为“本生皇考恭穆献皇帝”还是“皇考恭穆献皇帝”存在分歧。在这次分歧中,朝臣认为必须加“本生”方可符合祖宗之制,故此在杨慎:“国家养士百五十年,仗节死义,正在今日。”的号召下九卿、翰林、给事中等在内的各级官员二百二十余人“俱跪伏左顺门。帝命俱跪伏左顺门。帝命司礼中官谕退,众皆曰:“必得俞旨乃敢退。”自辰至午,凡再传谕,犹跪伏不起。帝大怒,遣锦衣先执为首者。于是丰熙、张翀、余翱、余宽、黄待显、陶滋、相世芳、母德纯八人,并系诏狱。杨慎、王元正乃撼门大哭,众皆哭,声震阙廷。帝益怒,命收系五品以下官若干人,而令孟春等待罪。翼日,编修王相等十八人俱杖死。”“阅十日,有言前此朝罢,群臣已散,慎、元正及给事中刘济、安磐、张汉卿、张原,御史王时柯实纠众伏哭。乃再杖七人于廷。
两次的大规模廷杖可谓说从侧面恢复了一时受到伤害的君权。
三、廷杖下的谏臣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做为中国古代的文人士人,他们的出处去就,离不开政权。他们依附于政权,政权决定于他们之荣辱。那么在面对如此损身损辱的廷杖,为何如此的前赴后继呢?
其一:儒家文化的影响。在传统社会里,“文死谏,武死战”是对文武官员最高的道德评价。
其二:朝官以直谏死忠为荣的心理。纵目睽睽之下,士大夫被脱去裤子给予杖行,可以说是身体和精神的同时受辱。然而此事与尽忠、直言敢谏相联系,因此时间一长,官员们甚至将其视为一种荣耀。
理学家魏亮弼因屡遭廷杖而“肤尽而股不续”,但他毫无惧色,依旧多次表达自我意见,朝野上下对受杖之人多以“直臣”看待,魏良弼也因多次受杖而“直声大著”。帝经筵的讲官许国(字维桢,徽州歙县人)在吴中行廷杖后,赠与其玉杯,上刻诗:“斑斑者何?卞生泪。英英者何?兰生气。追之琢之,永成器。”送给赵用贤犀角杯一只,上刻诗曰:“文羊一角,其理沉黝。不惜剖心,宁辞碎首。黄流在中,为君子寿。”对二人做出高度的评价和美好的祝福。
孟森说:“明之廷杖虽酷,然正人被杖,天下以为至荣,终身倾慕,此犹太祖以来,与臣下争义气不与臣下争是非所养成之美俗。”《万历野获篇》,两者的评价可以说是对官员的心态最直接的展露。
其三:明代言官的保障制度和制约机制,规范着言官尽职感言。向皇上进谏,风险可谓如影随形。为了保证言官恪尽职守,敢于直言,明代在制度上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一是:言官的选择经过精挑细选,保证了素质。
言官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促使了言官之间既合作,又彼此独立,互相纠察制衡,共同为皇权服务。作为士大夫阶层中的精英分子,在言官素质尚好的时候,言官之间的关系多为君子之交,互相倾慕、鼓励、危难关头则能同生死、共患难。
二是:严加考察,使其时刻警悚,不敢忽职。对言官,不仅对其进行鼓励激赏,而且制定相关的机制进行约束,“谏臣之职,在纠慝弼违。”只有勉力“戒盘游,斥权幸,引义力争”,才能“无忝厥职”,因此对于言官而言,直言进谏不仅仅是权力,更是义务。
四、结语
唐太宗告诉过我们"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但是历史不过是几张一指可催的薄纸,回首明代廷杖,在诸多被杖人之中,难免会有邀取名声之辈,难免会有老朽迂腐之人,但更多的是像杨爵上书言事,请“存善类、恤民众、多朝讲、止方术、多纳谏”这些忠诚义士。没有什么可以把人轻易打动,除了无私的贡献。当面对皇权的任意胡为,士大夫调节了皇帝个人意志与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矛盾,使君主专制集权不至于达到危害整个集团统治的地步。
自古便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然而在明朝,午门外往往上演士大夫被杖打的情形。即所谓的廷杖:回首历史,廷杖之法,古已有之。《后汉纪》:“明帝时,政事严峻,故卿皆鞭杖。”(《太平御览》卷605·刑法部·16杖条),“自公卿已下,皆被楚挞,其间诛戮黜免者,不可胜言。每笞捶人,皆以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宫人内职亦如之。后妃嫔御,虽被宠嬖,亦多被杖背。于是内外恐惧,人不自安,皆求苟免,某有固志,重足累息,以逮于终矣。”(《北史·本记·卷十》)就分别对其进行了记载。只是到了明代,廷杖之罚才真正“司空见惯”,并与国家走运“唇亡齒寒”。可以说明朝的廷杖制度自朱元璋廷杖薛祥开始——“工部尚书薛祥毙杖下,故上书者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明史·刑法志》卷十五),往后的历代皇帝都对其情有独钟,直至明朝末代崇祯皇帝吊死在煤山歪脖子树下,午门口士大夫的哀叫之声才得以稍稍缓解。
纵观明史,从受杖的士大夫来看,上书所言之事,都是有关国体大局,这在根本上与皇帝的意图是一致的。那为什么廷杖的实行却如此接二连三呢?
二、廷杖产生的原因
首先: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弼乃辅佐之意。宋代以前,“明刑弼教往往在“德主刑辅”的后面,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才有了新的进展。理学家朱熹首先对其做了新的解释。他提高了刑的地位,认为在治国方面,礼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若夫道德性命与刑名度数,则其精粗本末虽若有间,然其相为表里,如影随形,则又不可得而分。”又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做了更深的阐释:“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经过朱熹阐发,“明刑弼教”增添新意,可以说它既不违背“圣贤之道”又能为重刑实施提供有力证据。“刑乱国用重典”,在此指导下,《大明律》、《明大诰》相继而出,除此之外,断手、斩指、袅首等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又妄加滥用。那么此时的廷杖,正以公开的方式使得官员、老百姓畏惧皇权,以此达到天下太平。
其次:廷杖是加强皇权,维护一家之统治的需要。在整个大明王朝,廷杖制度可谓延续始终。除去惠帝、成祖、仁宗、宣宗、孝宗、广宗外,其他帝王在位时,均有大臣被廷杖的记录。任何一次的廷杖都在表明皇权的至高无上,不可践踏。
最后:廷杖成为打破皇权与官僚阶层政治冲突僵持不下的杀手锏。正德十六年,武宗借“祭神祈福”欲南巡,因为江西的宁王朱宸濠怀有反叛之心,朝臣得到消息后议论纷纷。黄巩、舒芳上疏劝阻,武宗怒,下令“兵部郎中黄巩六人于锦衣卫狱,跪修撰舒芬百有七人于午门五日。金吾卫都指挥佥事张英自刃以谏,卫士夺刃,得不死,鞫治,杖杀之。乙卯,下寺正周叙、行人司副余廷瓒、主事林大辂三十三人于锦衣卫狱。戊午,杖舒芬等百有七人于阙下。……戊寅,杖黄巩等三十九人于阙下,先后死者十一人。”《明史》本纪第十六《武宗纪》。
嘉靖三年,群臣之间在称世宗生父文献王为“本生皇考恭穆献皇帝”还是“皇考恭穆献皇帝”存在分歧。在这次分歧中,朝臣认为必须加“本生”方可符合祖宗之制,故此在杨慎:“国家养士百五十年,仗节死义,正在今日。”的号召下九卿、翰林、给事中等在内的各级官员二百二十余人“俱跪伏左顺门。帝命俱跪伏左顺门。帝命司礼中官谕退,众皆曰:“必得俞旨乃敢退。”自辰至午,凡再传谕,犹跪伏不起。帝大怒,遣锦衣先执为首者。于是丰熙、张翀、余翱、余宽、黄待显、陶滋、相世芳、母德纯八人,并系诏狱。杨慎、王元正乃撼门大哭,众皆哭,声震阙廷。帝益怒,命收系五品以下官若干人,而令孟春等待罪。翼日,编修王相等十八人俱杖死。”“阅十日,有言前此朝罢,群臣已散,慎、元正及给事中刘济、安磐、张汉卿、张原,御史王时柯实纠众伏哭。乃再杖七人于廷。
两次的大规模廷杖可谓说从侧面恢复了一时受到伤害的君权。
三、廷杖下的谏臣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做为中国古代的文人士人,他们的出处去就,离不开政权。他们依附于政权,政权决定于他们之荣辱。那么在面对如此损身损辱的廷杖,为何如此的前赴后继呢?
其一:儒家文化的影响。在传统社会里,“文死谏,武死战”是对文武官员最高的道德评价。
其二:朝官以直谏死忠为荣的心理。纵目睽睽之下,士大夫被脱去裤子给予杖行,可以说是身体和精神的同时受辱。然而此事与尽忠、直言敢谏相联系,因此时间一长,官员们甚至将其视为一种荣耀。
理学家魏亮弼因屡遭廷杖而“肤尽而股不续”,但他毫无惧色,依旧多次表达自我意见,朝野上下对受杖之人多以“直臣”看待,魏良弼也因多次受杖而“直声大著”。帝经筵的讲官许国(字维桢,徽州歙县人)在吴中行廷杖后,赠与其玉杯,上刻诗:“斑斑者何?卞生泪。英英者何?兰生气。追之琢之,永成器。”送给赵用贤犀角杯一只,上刻诗曰:“文羊一角,其理沉黝。不惜剖心,宁辞碎首。黄流在中,为君子寿。”对二人做出高度的评价和美好的祝福。
孟森说:“明之廷杖虽酷,然正人被杖,天下以为至荣,终身倾慕,此犹太祖以来,与臣下争义气不与臣下争是非所养成之美俗。”《万历野获篇》,两者的评价可以说是对官员的心态最直接的展露。
其三:明代言官的保障制度和制约机制,规范着言官尽职感言。向皇上进谏,风险可谓如影随形。为了保证言官恪尽职守,敢于直言,明代在制度上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一是:言官的选择经过精挑细选,保证了素质。
言官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促使了言官之间既合作,又彼此独立,互相纠察制衡,共同为皇权服务。作为士大夫阶层中的精英分子,在言官素质尚好的时候,言官之间的关系多为君子之交,互相倾慕、鼓励、危难关头则能同生死、共患难。
二是:严加考察,使其时刻警悚,不敢忽职。对言官,不仅对其进行鼓励激赏,而且制定相关的机制进行约束,“谏臣之职,在纠慝弼违。”只有勉力“戒盘游,斥权幸,引义力争”,才能“无忝厥职”,因此对于言官而言,直言进谏不仅仅是权力,更是义务。
四、结语
唐太宗告诉过我们"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但是历史不过是几张一指可催的薄纸,回首明代廷杖,在诸多被杖人之中,难免会有邀取名声之辈,难免会有老朽迂腐之人,但更多的是像杨爵上书言事,请“存善类、恤民众、多朝讲、止方术、多纳谏”这些忠诚义士。没有什么可以把人轻易打动,除了无私的贡献。当面对皇权的任意胡为,士大夫调节了皇帝个人意志与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矛盾,使君主专制集权不至于达到危害整个集团统治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