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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青年教师阶段性住房困难的租赁性住房,也是学校调度房源、提供给住房困难青年教师租住的临时周转过渡用房,产权归学校所有。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于发挥公租房的作用,缓解青年教师住房的困难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公共租赁住房 高校青年教师 管理办法 过渡住房
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高校公租房建设和运转的重要指导文件,是高校开展公租房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决定了公租房租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是高校公租房租赁工作开展的指导文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概念
1.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下简称“省公租房办法”)将公共租赁住房定义为:“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同时该管理办法中也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作了明确的说明。该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主要突出了两个明确:一是明确了该住房性质,突出其特定性:限定户型面积、限定租金水平、限定入住对象;二是明确了该住房的保障对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2.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位。
2.1公租房是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住房是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是每个人民群众都迫切关心的问题,住房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江苏省目前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城市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矛盾仍较突出。政府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旨在缓解这三类人员的住房矛盾,解决居住问题。
2.2公租房是针对特定保障对象的租赁性住房。为改善现住房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矛盾,政府投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租赁的形式并结合市场化运作,着力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也就是说,只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属于公租房入住对象范畴内,其他人员无法申请,如此对入住对象的针对性和限定性实质上就是从根本上保障入住对象的居住权。同时,鉴于入住对象的经济实力,为进一步保证其住房问题能够得以解决,政府对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作了严格限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从根本上保障了这三大类人员的入住权利。
二、建设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租房的意义
1.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切实解决了青年教师的住房困难问题。新近教职工中绝大多数为今年刚毕业的青年硕士、博士,年龄正好处于婚育期,因此他们对住房的需求十分强烈,但面对南京近几年的高房价,刚参加工作的经济实力还远远不够,而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极大的解决了高校青年教师对住房的迫切需求,缓解了青年教师的购房压力,在时间上为青年教师提供了缓冲期。
2.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的建设,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关于组织实施在宁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11]50号)文件中提出了支持在宁省属高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青年教师住房困难问题,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更好地落实省中长期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保障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对稳定高校青年教师人才队伍、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关键性问题
1.入住资格及条件。
1.1高校公租房管理办法中应明确定义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用房性质。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是面向青年教师,旨在解决青年教师阶段性住房困难的租赁性住房,是提供给住房困难青年教师租住的临时周转过渡用房,产权归学校所有,只租不售,不得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上市交易、分割登记、分户转让。因此,高校公租房管理办法中首先应该对该住房性质进行明确的定义,严格住房性质,杜绝变相实物分房现象的产生。
1.2高校管理办法中应明确界定可入住人员、严格准入机制。省公租房办法中对入住人员限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而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入校的职工,经济实力不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类属于省管理办法中的新就业人员。因此在省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各高校需要考虑到学校的教职工人员情况、现周转住房入住情况,以及新近教职工的人员数量等各方面问题,依据实际情况对可入住人员进行明确的界定。既要考虑到学校新近教职工的人数,也要基于高校周转房现有的房源入住情况,以便更好的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能够最大发挥公租房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尽可能让高校新近教职工都能够享受到这份福利。
2.租期与租金。省公租房办法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租房的租期及租金的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2.1严格规定租期,以实现房源良性的周期流动,优化资源配置。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是通过租赁形式解决青年教师住房困难的过渡性住房,每一轮的租期实际上代表了房源周期的流行性,因此需要考虑到高校每年新近教师的人员数量以及房源的总量,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对适宜的租期。同时,在規定的租赁期限内不租赁的,视为自动放弃,期限过后不再重新安排;每位青年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只有一次租赁权利,退租后不再进行二次租赁。 2.2合理制定租金,并实行租金的动态调整与管理。《关于组织实施在宁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11]50号)文件中提到要规范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的70%左右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续租条件的,其续租期租金标准為市场租金。租赁性住房是公租房的一大特点,同时基于为解决青年教师住房困难的问题,因此在租金上给予适当的优惠,以保证教师的住房权益。因市场租金的动态调整,公租房租金应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同等地域周边地区进行房租调研,并公布每年租金的动态情况。
3.退出机制。
3.1严格执行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的租赁期限。为保证高校公租房房源的合理流动,形成良好的运转周期,管理办法中应严格规定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到期退租的办法规定,杜绝出现占房不退的现象。建立高校公租房管理体系,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管力度,对租赁期即将到期或逾期未退的教职工人员信息发给各所在二级单位,通过二级单位管理人员督促其尽快做好退房准备,从而提高公租房的利用率和周期流动性。
3.2明确逾期不退的惩罚机制,采用经济杠杆保证公租房的流动性。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是为解决青年教师临时住房困难的过渡性用房,准入和退出机制都决定了公租房的周期流动性,为更好地服务高校青年教师,应形成赏罚分明的机制。对于逾期未退的人员应严厉惩罚,对于按期或提前退房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返还,鼓励教职工合理利用公租房。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是学校周转住房的重要房源,目的主要为高校青年教师解决临时住房困难的问题。大力推进高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对发展高校教育事业有重大的作用,而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是关键的一步,是公租房运转的指南,有利于高校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房源,形成房源的良性流动,更好地服务于青年教师。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黄冲. 高校周转房租陪管理应注意的几个关键性问题[J]. 才智,2009(17).
[3]刘波. 高校周转房管理存在的难题探析 [J]. 高校后勤研究,2011(12).
[4]陈飞,陈伟. 高校教师公寓建设和管理模式公寓 [J]. 高校后勤研究,2011(12).
[5]谢芳成. 论高校公租房管理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J]. 福州大学学报,2015(6).
关键词:公共租赁住房 高校青年教师 管理办法 过渡住房
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高校公租房建设和运转的重要指导文件,是高校开展公租房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决定了公租房租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是高校公租房租赁工作开展的指导文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概念
1.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下简称“省公租房办法”)将公共租赁住房定义为:“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同时该管理办法中也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作了明确的说明。该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主要突出了两个明确:一是明确了该住房性质,突出其特定性:限定户型面积、限定租金水平、限定入住对象;二是明确了该住房的保障对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2.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位。
2.1公租房是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住房是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是每个人民群众都迫切关心的问题,住房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江苏省目前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城市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矛盾仍较突出。政府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旨在缓解这三类人员的住房矛盾,解决居住问题。
2.2公租房是针对特定保障对象的租赁性住房。为改善现住房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矛盾,政府投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租赁的形式并结合市场化运作,着力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也就是说,只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属于公租房入住对象范畴内,其他人员无法申请,如此对入住对象的针对性和限定性实质上就是从根本上保障入住对象的居住权。同时,鉴于入住对象的经济实力,为进一步保证其住房问题能够得以解决,政府对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作了严格限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从根本上保障了这三大类人员的入住权利。
二、建设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租房的意义
1.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切实解决了青年教师的住房困难问题。新近教职工中绝大多数为今年刚毕业的青年硕士、博士,年龄正好处于婚育期,因此他们对住房的需求十分强烈,但面对南京近几年的高房价,刚参加工作的经济实力还远远不够,而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极大的解决了高校青年教师对住房的迫切需求,缓解了青年教师的购房压力,在时间上为青年教师提供了缓冲期。
2.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的建设,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关于组织实施在宁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11]50号)文件中提出了支持在宁省属高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青年教师住房困难问题,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更好地落实省中长期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保障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对稳定高校青年教师人才队伍、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关键性问题
1.入住资格及条件。
1.1高校公租房管理办法中应明确定义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用房性质。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是面向青年教师,旨在解决青年教师阶段性住房困难的租赁性住房,是提供给住房困难青年教师租住的临时周转过渡用房,产权归学校所有,只租不售,不得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上市交易、分割登记、分户转让。因此,高校公租房管理办法中首先应该对该住房性质进行明确的定义,严格住房性质,杜绝变相实物分房现象的产生。
1.2高校管理办法中应明确界定可入住人员、严格准入机制。省公租房办法中对入住人员限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而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入校的职工,经济实力不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类属于省管理办法中的新就业人员。因此在省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各高校需要考虑到学校的教职工人员情况、现周转住房入住情况,以及新近教职工的人员数量等各方面问题,依据实际情况对可入住人员进行明确的界定。既要考虑到学校新近教职工的人数,也要基于高校周转房现有的房源入住情况,以便更好的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能够最大发挥公租房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尽可能让高校新近教职工都能够享受到这份福利。
2.租期与租金。省公租房办法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租房的租期及租金的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2.1严格规定租期,以实现房源良性的周期流动,优化资源配置。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是通过租赁形式解决青年教师住房困难的过渡性住房,每一轮的租期实际上代表了房源周期的流行性,因此需要考虑到高校每年新近教师的人员数量以及房源的总量,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对适宜的租期。同时,在規定的租赁期限内不租赁的,视为自动放弃,期限过后不再重新安排;每位青年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只有一次租赁权利,退租后不再进行二次租赁。 2.2合理制定租金,并实行租金的动态调整与管理。《关于组织实施在宁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11]50号)文件中提到要规范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的70%左右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续租条件的,其续租期租金标准為市场租金。租赁性住房是公租房的一大特点,同时基于为解决青年教师住房困难的问题,因此在租金上给予适当的优惠,以保证教师的住房权益。因市场租金的动态调整,公租房租金应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同等地域周边地区进行房租调研,并公布每年租金的动态情况。
3.退出机制。
3.1严格执行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的租赁期限。为保证高校公租房房源的合理流动,形成良好的运转周期,管理办法中应严格规定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到期退租的办法规定,杜绝出现占房不退的现象。建立高校公租房管理体系,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管力度,对租赁期即将到期或逾期未退的教职工人员信息发给各所在二级单位,通过二级单位管理人员督促其尽快做好退房准备,从而提高公租房的利用率和周期流动性。
3.2明确逾期不退的惩罚机制,采用经济杠杆保证公租房的流动性。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是为解决青年教师临时住房困难的过渡性用房,准入和退出机制都决定了公租房的周期流动性,为更好地服务高校青年教师,应形成赏罚分明的机制。对于逾期未退的人员应严厉惩罚,对于按期或提前退房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返还,鼓励教职工合理利用公租房。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是学校周转住房的重要房源,目的主要为高校青年教师解决临时住房困难的问题。大力推进高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对发展高校教育事业有重大的作用,而高校青年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是关键的一步,是公租房运转的指南,有利于高校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房源,形成房源的良性流动,更好地服务于青年教师。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黄冲. 高校周转房租陪管理应注意的几个关键性问题[J]. 才智,2009(17).
[3]刘波. 高校周转房管理存在的难题探析 [J]. 高校后勤研究,2011(12).
[4]陈飞,陈伟. 高校教师公寓建设和管理模式公寓 [J]. 高校后勤研究,2011(12).
[5]谢芳成. 论高校公租房管理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J]. 福州大学学报,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