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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预付型消费是当前在服务领域演变出来的多种新型消费形式中的一种。中国的预付型消费从开始出现到现在也有十四五年了,从开始之初给予一定的优惠度,实际上对于方便消费者的购物过程,同时赢得企业固定的客户,节约企业成本,创造企业的品牌,应当说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诸如价格欺诈等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信用;监管
1.预付卡消费的现状
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费办法的消费是当前的大趋势,消费者通过预付一定的费用办卡消费,一方面可以方便结算,不必携带大量的现金,另一方面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在满足了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同时,也获得了额外优惠。
由于大量消费者需求的存在,预付型消费也有应运而生并得到了广泛的发展。通过持卡人的折扣、优惠来吸引客流,而且能够提前预售到服务价款,有利资金的回笼、扭转,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占领更大的消费市场。不管从消费者还是经营者的角度来看,预付费办法消费是一个能够体现买卖双赢的好事物。但是也引发了新的消费矛盾,由于预付型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大和比例的提高,引发的消费争议在持续增长。预付卡市场刚刚建立,各个方面的监管制度以及监管力度都有待加强。[1]
2.持卡消费存在的问题
预付费消费作为最新型的消费方式其在顺应时代产生的过程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2.1 商家欺诈
预付费消费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就是顾客为了得到更大的实惠在所消费的场所以预付一部分现金的形式来换取价格的折扣。所有在预付卡消费这一问题上就存在欺诈这一问题。很多顾客为了得到优惠选择了预付费消费这一消费方式,但是消费者在选择时候没有很好的对所消费对象的综合实力进行考察,结果钱交了可是商家却逃跑了。
2.2 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预付费消费的方式可以在价格方面很好的促进消费者的消费积极性,但是我们消费的目的是为了接受我们所需要的服务,而不是单纯价格上的优惠。所以在价格优惠的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更大的问题就出现在服务质量上。很多消费者缴纳了预付费,但是当接受服务的时候却被告诉,这个价格是不能接受怎么的服务的,或者要接受怎么的服务还要格外付费等要求。其实这一现象的出现我们可以理解成为价格欺诈。
2.3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市场的发展总是领先于法律,在商品领域已经建立了完善有效的法律机制来调整所出现的问题,但是预付费消费多出现在服务领域,对于服务领域出现的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由于没有针对此类行为的法规能够适用,使此类行为处于调整之外,这也是争议多发的原因。直接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导致预付费消费的问题层出不穷。[2]
3.完善预付费消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预付费所存在的问题,有关的专家学者也进行了讨论,在2009年9月23日就有关预付费的消费形式展开了一场讨论,针对现今当下的一些困境,专家也提到了自己的见解。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建立标准化合同
预付费消费是一种消费方式,那么其面对的另一个主题就是卖方,作为卖方的企业作经营状态的变化,企业的分立、重组、倒闭,这样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既然消费者付款了,已经和经营者达成一种共识,在约定的时间内,来履行我们对消费者的服务,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从合同法还是说现实的消费者保护法中,都约定作为经营者,如果你单方面的更改合同,有的美容院说,我的老板换人了,或者我的企业被另外的企业合并了,我的企业分家了,一般都是以这种理由来搪塞消费者或者对于消费者的维权要求不予理睬。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来讲,当他把合同的一部分债权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时候,应当说需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已经形成了企业的合并和重组,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新的门店,如果和原有的门店是一种重组和并购关系,对于原有的一些主债务,比如原有消费者的卡和承诺,还是应该承担的。这样看待预付费消费者和卖方的关系就可以在现实的法律中找到了可以依据的条文了,所以当前我们应该明确的界定预付费形式的消费也是一种在消费者和卖方之间建立合同的方式,建立标准合同来规范预付费消费。[3]
3.2完善信用体系
中国的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大半部分追根溯源都是信用的缺失,预付费消费所存在的问题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消费者采用预付费的消费形式,钱已经交到了卖方手里,至于提供什么方式以及什么级别的服务就只能看服务者的个人信用了,我们相信没有控制和监管的市场注定将是一个无序和混乱的市场。[4]中国市场大部分的服务提供者的素质还没有可以达到自律的程度,所以好的健全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就尤为重要了,在预付费的推广初期有关行政部门就应该严格的审核服务提供者在设备、资质、人员等方面是不是符合其宣传,在服务者的水平没有达标的情况之下应该通过媒体以及报纸等方式进行报道,使消费者更快更好的了解这一情况。
3.3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预付费消费所存在的好处就是以更加优惠的条件来为消费者服务,但是结果是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的金钱来享受服务。其吸引消费者的原因就是价格,所以请消费者要培养较好的法律意识,在面对价格诱惑的同时也要警惕价格欺诈。
注释:
[1]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政洽与法律》,2002年第2期第10页.
[2] 每日经济新闻网http://www.nbd.com.cn/newshtml/20090619
/20090619025047336.html
[3] 慎重参与预付款消费——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08年第2号消费警示广西315维权网http://www.gx12315.org.cn/bencandy.php?fid=12&id=77
[4] 《消费者保护法研究》張严方;368
(作者通讯地址: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关键词:消费者;信用;监管
1.预付卡消费的现状
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费办法的消费是当前的大趋势,消费者通过预付一定的费用办卡消费,一方面可以方便结算,不必携带大量的现金,另一方面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在满足了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同时,也获得了额外优惠。
由于大量消费者需求的存在,预付型消费也有应运而生并得到了广泛的发展。通过持卡人的折扣、优惠来吸引客流,而且能够提前预售到服务价款,有利资金的回笼、扭转,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占领更大的消费市场。不管从消费者还是经营者的角度来看,预付费办法消费是一个能够体现买卖双赢的好事物。但是也引发了新的消费矛盾,由于预付型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大和比例的提高,引发的消费争议在持续增长。预付卡市场刚刚建立,各个方面的监管制度以及监管力度都有待加强。[1]
2.持卡消费存在的问题
预付费消费作为最新型的消费方式其在顺应时代产生的过程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2.1 商家欺诈
预付费消费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就是顾客为了得到更大的实惠在所消费的场所以预付一部分现金的形式来换取价格的折扣。所有在预付卡消费这一问题上就存在欺诈这一问题。很多顾客为了得到优惠选择了预付费消费这一消费方式,但是消费者在选择时候没有很好的对所消费对象的综合实力进行考察,结果钱交了可是商家却逃跑了。
2.2 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预付费消费的方式可以在价格方面很好的促进消费者的消费积极性,但是我们消费的目的是为了接受我们所需要的服务,而不是单纯价格上的优惠。所以在价格优惠的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更大的问题就出现在服务质量上。很多消费者缴纳了预付费,但是当接受服务的时候却被告诉,这个价格是不能接受怎么的服务的,或者要接受怎么的服务还要格外付费等要求。其实这一现象的出现我们可以理解成为价格欺诈。
2.3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市场的发展总是领先于法律,在商品领域已经建立了完善有效的法律机制来调整所出现的问题,但是预付费消费多出现在服务领域,对于服务领域出现的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由于没有针对此类行为的法规能够适用,使此类行为处于调整之外,这也是争议多发的原因。直接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导致预付费消费的问题层出不穷。[2]
3.完善预付费消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预付费所存在的问题,有关的专家学者也进行了讨论,在2009年9月23日就有关预付费的消费形式展开了一场讨论,针对现今当下的一些困境,专家也提到了自己的见解。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建立标准化合同
预付费消费是一种消费方式,那么其面对的另一个主题就是卖方,作为卖方的企业作经营状态的变化,企业的分立、重组、倒闭,这样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既然消费者付款了,已经和经营者达成一种共识,在约定的时间内,来履行我们对消费者的服务,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从合同法还是说现实的消费者保护法中,都约定作为经营者,如果你单方面的更改合同,有的美容院说,我的老板换人了,或者我的企业被另外的企业合并了,我的企业分家了,一般都是以这种理由来搪塞消费者或者对于消费者的维权要求不予理睬。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来讲,当他把合同的一部分债权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时候,应当说需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已经形成了企业的合并和重组,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新的门店,如果和原有的门店是一种重组和并购关系,对于原有的一些主债务,比如原有消费者的卡和承诺,还是应该承担的。这样看待预付费消费者和卖方的关系就可以在现实的法律中找到了可以依据的条文了,所以当前我们应该明确的界定预付费形式的消费也是一种在消费者和卖方之间建立合同的方式,建立标准合同来规范预付费消费。[3]
3.2完善信用体系
中国的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大半部分追根溯源都是信用的缺失,预付费消费所存在的问题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消费者采用预付费的消费形式,钱已经交到了卖方手里,至于提供什么方式以及什么级别的服务就只能看服务者的个人信用了,我们相信没有控制和监管的市场注定将是一个无序和混乱的市场。[4]中国市场大部分的服务提供者的素质还没有可以达到自律的程度,所以好的健全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就尤为重要了,在预付费的推广初期有关行政部门就应该严格的审核服务提供者在设备、资质、人员等方面是不是符合其宣传,在服务者的水平没有达标的情况之下应该通过媒体以及报纸等方式进行报道,使消费者更快更好的了解这一情况。
3.3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预付费消费所存在的好处就是以更加优惠的条件来为消费者服务,但是结果是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的金钱来享受服务。其吸引消费者的原因就是价格,所以请消费者要培养较好的法律意识,在面对价格诱惑的同时也要警惕价格欺诈。
注释:
[1]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政洽与法律》,2002年第2期第10页.
[2] 每日经济新闻网http://www.nbd.com.cn/newshtml/20090619
/20090619025047336.html
[3] 慎重参与预付款消费——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08年第2号消费警示广西315维权网http://www.gx12315.org.cn/bencandy.php?fid=12&id=77
[4] 《消费者保护法研究》張严方;368
(作者通讯地址: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