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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食品监管机构设置、协调机构及法律规定等方面仍不健全。而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较为完善,通过对这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针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的共同特点讨论我国行政监管体制有待完善的地方,希望为我国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政策政策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
一、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概念界定
根据这个理论,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是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通过检测、检验、监督、处理等执法活动,依法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组织系统和职能框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但现行体制仍有许不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
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给法律执行造成一定困难。餐饮服务环节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后,各地的监管队伍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采取了"委托执法"等临时性措施,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待细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业态复杂,形式多样,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对各监管环节的具体事务作出详细规定,实际上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同时,还有监管技术能力不足和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的问题。
(二)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滞后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至今没有出台。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实践中难以执行。有的地方虽然《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地方立法难度大,至今绝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制定出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基础薄弱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基础薄弱,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与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实施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还有较大差距。
(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统一、不衔接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少、指标粗,有些指标缺少风险评估依据,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涉及部门众多、领域广泛,工作难度较大。目前,乳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整合工作已基本结束。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整合工作正在进行,原有标准仍继续有效。
(五)经费投入不足
地方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买样费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国务院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但中西部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缺口很大,直接导致监管和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也容易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六) 企业"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意识不强
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还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食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和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议
(一)完善和理顺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比较集中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抓紧细化监管部门和责任,并健全处理这类问题的工作机制。国务院要对各部门之间的检验能力建设统一部署,加强规划,适当整合,科学配置,并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区域性规划,整合食品安全检验力量,建立健全检验网络和信息沟通平台,避免浪费,提倡资源信息共用共享。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定和清理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
坚持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抓紧出台一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一是对农产品和食品进行科学界定,将两者纳入统一管理,确保"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二是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科学地确定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程序化质量管理。三是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明确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四是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产品可追溯制度和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
(三)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
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风险监测网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地区建立风险评估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按食品产业链顺序保障食品安全,充分发挥风险监测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指导作用。
1、防止环境污染
注意避免通过生产过程的大气、土壤、水中有毒物,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自身造成的污染。
2、防止食物加工环节污染
注意避免不规范的加工操作规程和不合理使用添加剂(如非食品级色素、防腐剂、发色剂等)造成污染。
3、防止食品流通环节污染
注意避免运输到零售的各个环节发生污染,尤其是运输工具卫生状况差是我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农贸市场卫生环境也难以令人满意,而一些缺乏监管的"街头摊点"、"马路市场"更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
4、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建设,明确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的目标和进度,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健全可靠的技术依据
尽快建立由政府部门、行业机构、研究机构等组成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预警和指导作用。一方面有计划进行数据收集,收集我国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和相关数据,收集国际性组织的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关数据,以及收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关数据。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等,实现数据共享。同时,我国也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符合我国实际,又能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
(四)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务院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各级政府实施食品安全法所需经费要通盘考虑,区别各地区情况,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转移支忖,或在没备购置等方面予以照顾。当前尤其需要加大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预警、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建设等方而的保障力度。
(五)大力促进食品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进程
应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促进食品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充分发挥群众临督和舆论临督的作用,提高公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宣传。
参考文献:
[1]张敬礼.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理论与法制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于华江.食品安全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3]陈博文,潘朝思,高彦生.美国食品保护和进口食品监管新动向与我国对策建议[J].食品科学专题讨论,2008,(11).
[4]朱行,郭晓东.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先进管理办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未来与发展,2005,(4).
[5] 郗伟东,石玉月,田巍.国内外食品安全评价综述[J].食品工程,2007,(2).
作者简介:郭卓君(1988-),女,甘肃甘南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行政法。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
一、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概念界定
根据这个理论,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是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通过检测、检验、监督、处理等执法活动,依法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组织系统和职能框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但现行体制仍有许不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
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给法律执行造成一定困难。餐饮服务环节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后,各地的监管队伍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采取了"委托执法"等临时性措施,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待细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业态复杂,形式多样,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对各监管环节的具体事务作出详细规定,实际上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同时,还有监管技术能力不足和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的问题。
(二)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滞后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至今没有出台。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实践中难以执行。有的地方虽然《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地方立法难度大,至今绝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制定出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基础薄弱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基础薄弱,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与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实施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还有较大差距。
(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统一、不衔接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少、指标粗,有些指标缺少风险评估依据,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涉及部门众多、领域广泛,工作难度较大。目前,乳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整合工作已基本结束。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整合工作正在进行,原有标准仍继续有效。
(五)经费投入不足
地方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买样费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国务院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但中西部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缺口很大,直接导致监管和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也容易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六) 企业"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意识不强
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还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食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和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议
(一)完善和理顺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比较集中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抓紧细化监管部门和责任,并健全处理这类问题的工作机制。国务院要对各部门之间的检验能力建设统一部署,加强规划,适当整合,科学配置,并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区域性规划,整合食品安全检验力量,建立健全检验网络和信息沟通平台,避免浪费,提倡资源信息共用共享。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定和清理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
坚持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抓紧出台一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一是对农产品和食品进行科学界定,将两者纳入统一管理,确保"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二是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科学地确定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程序化质量管理。三是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明确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四是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产品可追溯制度和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
(三)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
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风险监测网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地区建立风险评估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按食品产业链顺序保障食品安全,充分发挥风险监测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指导作用。
1、防止环境污染
注意避免通过生产过程的大气、土壤、水中有毒物,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自身造成的污染。
2、防止食物加工环节污染
注意避免不规范的加工操作规程和不合理使用添加剂(如非食品级色素、防腐剂、发色剂等)造成污染。
3、防止食品流通环节污染
注意避免运输到零售的各个环节发生污染,尤其是运输工具卫生状况差是我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农贸市场卫生环境也难以令人满意,而一些缺乏监管的"街头摊点"、"马路市场"更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
4、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建设,明确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的目标和进度,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健全可靠的技术依据
尽快建立由政府部门、行业机构、研究机构等组成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预警和指导作用。一方面有计划进行数据收集,收集我国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和相关数据,收集国际性组织的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关数据,以及收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关数据。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等,实现数据共享。同时,我国也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符合我国实际,又能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
(四)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务院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各级政府实施食品安全法所需经费要通盘考虑,区别各地区情况,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转移支忖,或在没备购置等方面予以照顾。当前尤其需要加大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预警、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建设等方而的保障力度。
(五)大力促进食品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进程
应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促进食品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充分发挥群众临督和舆论临督的作用,提高公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宣传。
参考文献:
[1]张敬礼.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理论与法制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于华江.食品安全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3]陈博文,潘朝思,高彦生.美国食品保护和进口食品监管新动向与我国对策建议[J].食品科学专题讨论,2008,(11).
[4]朱行,郭晓东.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先进管理办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未来与发展,2005,(4).
[5] 郗伟东,石玉月,田巍.国内外食品安全评价综述[J].食品工程,2007,(2).
作者简介:郭卓君(1988-),女,甘肃甘南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