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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政府对风险投资扶持方式的一种创新,也是构建风险投资体系的重要一环。本文结合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发展的国际经验,为加快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发展提供了可行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风险投资 政府扶持 基金
1 概述
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指政府以出资形式,为涉足风险投资的社会资本按照一定比例匹配杠杆资金,从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基金形式。有别于政府直接出资创办的风险投资公司与私营风险投资基金,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侧重在“引导”,实质上是一种“政府承担主要风险,社会承担主体资金投入”的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政府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际上是政府对风险投资扶持方式的一种创新,其运作机理是:政府授权机构向社会资本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资金支持,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委托给专业管理团队,在政府授权机构设定的投资范围内,管理团队自主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企业不断发展起来后,退出风险投资基金。
由以上运作机理可见,政府建立引导基金,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资本的引导作用,聚集社会资本参与风险投资,推动风险投资产业发展壮大。一方面从政府角度,在不需要动用大量财政资金的基础上达到促进风险投资并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从社会投资者角度,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风险投资获得较高收益。当前,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迅速,参照国外经验,发展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对于我国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2 各国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运行模式
由于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效应,尽管各国的市场基础、文化背景、制度条件等方面的不同点很大,但是,各国政府一般采用的都是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方式扶持本国风险投资发展。国外政府在引导基金建立过程中累积的实践经验,对于研究我国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路径能够给予相当的启示和借鉴。
2.1 美国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
最先以政府政策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国家是美国,其风险投资发展最早,成绩最为显著。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使风险投资得到不断深入的发展。世界上其他国家培育风险投资的政策措施大多是从美国经验借鉴而来。
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处于起步阶段,美国国会于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决定由联邦政府给予获得小企业管理局审查批准而成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在信贷方面的支持,使美国风险投资业不断发展,同时推动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资金一般来自私人自有资金和政府给予的优惠贷款两方面。政府贷款主要有政府直接发放贷款资金;SBIC发行政府担保债券获得社会资金支持;政府对专门的SSBIC(Special 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提供额外的优惠政策三种形式。
SBIC计划引导美国的风险投资业走向专业化发展的道路。1958年到1969年,SBIC投资数量是所有非计划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创业风险投资数量的三倍,有超过1000家的SBIC在运营。70年代,SBIC计划在创业风险投资产业中扮演了领导的角色。但到了80年代,大规模私人商业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的诞生和养老基金作为风险投资行业重要资金供应者的出现,导致了小企业投资计划的衰落。到1993年末,在340亿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只有31亿资金或约占9%的资金投资于低于2500万美元资本的中小企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企业依然缺乏资本。
1992年,美国国会重新审视了SBIC计划,确定它在美国经济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出台了《促进小企业权益法(1992年)》,并于1994年开始执行。修订后的SBIC计划,明确了在新阶段对美国创业风险投资业的“市场缺陷”进行补缺的职能,并进一步提高计划的效益,以重点实现六个方面目标:①服务于更多的中小企业(主要指需要权益性资本或长期借款的中小企业)。②帮助创业投资管理人克服市场失灵,获得规模化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③减少政府成本。④通过适当的监管,监督投资定位、投资范围和投资的合规性,减少政府的信用风险,确保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⑤使获得资本的成本不高,这样就会使更多的合格私人参与者加入进来。⑥提供稳定的、可预期的融资,为私人参与者用这些资金实现长期投资计划奠定基础。
据统计,美国SBIC从1958年创立以来,大约向90000家小企业提供了超过400亿美元的资金。仅1994年至2003年,SBIC即投资了27500家小企业,投资金额达到280亿美元,60%左右的资金都投入到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小企业,在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2.2 以色列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
除了美国,以色列政府在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构建上榜样效应也非常突出。通过对各个国家的比较,以色列的风险投资额对GDP贡献最大,一度超过GDP2%,他们从国外获得的风险投资都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风险企业人均占有家数为世界之最。以色列模式的经验主要为:
2.2.1 吸引海外风险投资
各国政府参与建立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引导国内社会资本。而以色列政府在投资引导中,还成功地引导了海外投资基金,这是以色列与其他国家相比最显著的特点。以色列政府在政策引导和合作激励等方面作了大量努力。仅1998~2003年5年内,以色列从国外获得的风险资本就高达82 亿美元。由此可见,以色列政府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它的引导对象有国内民间资本,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尤其注重拉动海外投资基金,这显示了以色列独特地风险投资模式。
2.2.2 多种风险资本相融合
每个国家的政府在进行创业风险投资时,其引导基金的构建模式存在许多差异,有的政府出资很多,社会资本较少;有的甚至全部由政府出资,如比利时GIMV基金开始政府100%控股,后来私人部分提高到大约为20%。 而以色列政府风险投资基金的构建模式中包括政府资本、民间资本、海外资本,是三种资本的总和。具体来讲,在政府资本的基础上,将政府资本与民间、海外资本融合起来的股权投资基金。此模式在改善了资本实力的同时,对于资源的优势互补也是非常有帮助的。
2.2.3 引导投资种子期
投资管理经验比较丰富的机构来负责以色列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经营,具有经营运作权,政府保证不会一直参与其中,到了一定时期便会退出,然后由社会资本回购政府股份,回购这些股份时或者是以成本价,或者是多付一点收益率。政府引导基金目的性非常强,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措施,如优惠政策及股权担保等,保证这些基金能为科技企业初创期投资,使商业性投资基金经常在项目中后期进行投资的情况有所逆转,改变了传统商业性投资基金匮乏的弊端。
2.3 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其他模式
美国SBIC计划及以色列YOZMA基金取得的成功,使得各国政府纷纷效仿。澳大利亚政府出台的创新投资基金IIF,新加坡政府出台的科技创业投资基金TIF,本质都属于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有效地发挥了政府引导效应,为本国风险投资发展注入了强大资金来源。
但是,美国、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成功并不代表引导基金模式已经很完美,没有任何的缺点。德国就是一个反例,1975年,德国政府力图通过运用WFG基金达到促进德国风险投资市场蓬勃发展的目的,总投资为5000万德国马克,共来自29家德国银行,政府承诺负责WFG基金3/4的损失。为了激励风险企业家,政府允许风险企业家以成本价加上合适的利润回购该企业。在这样丰厚的优惠政策的支持下,WFG实施了不少的投资行为,其中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案例。但是这种模式中WFG的投资结构并不主动,WFG缺少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和控制,其直接后果是内部收益率为-25.07%,政府兑现的承诺超过了它的投资收益。同时,政府在WFG基金中创造的金融中介实际上没能像按照风险投资公司那样在创业风险投资市场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3 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国际经验
总的来看这些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很容易得出结论,不同的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模式,其运行效果有着明显的差异。当然,这些差异离不开许多的客观因素,比如不同的经济环境、风险投资的发展水平,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目标,一个国家只有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运行模,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根据各国构建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具体实践,可得出如下经验。
3.1 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的国有资本发挥的是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作用,基金中的财政资金一般占较小比例,而社会资金应占主要部分。具体运作模式是以国有资本带动社会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建立一种以商业化模式运行,以投资收益为补充的营利性机构。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不追加投资,不干预机构的经营决策,而只充当监管者的角色,政府的定位是决定基金投资的原则,如确定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方式、基金运行规则等。
3.2 政府采用参与创业投资权益的投资方式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参与、引导,应明确扶持处于早期阶段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各国政府一般都规定,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早期阶段的创业企业。
3.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制定合理的支持政策,充分运用市场补缺作用,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调整政策,在必要时完全退出。
3.4 政府作用方式的差异直接导致了不一样的结果,比如美国,1958 年美国实行政府对风险投资的低息贷款政策,结果20 世纪80年代末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总体不成功;而1978年美国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将资本利得税率降到28%,结果使美国风险投资大规模增长。
3.5 在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构建中,各国政府普遍采取政府提供贷款担保、建立退出渠道、提供咨询服务、实施激励性政策等有利于引导基金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政策,为引导基金的有序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 发展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对我国的启示
现阶段我国的风险投资产业发展迅速,但“市场失灵”对创业投资融资活动的抑制与阻碍现象也十分突出,需要政府对创业投资发挥更加积极而主动的融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有利于吸引投资人出资”(成思危,1999)的创业投资融资机制与模式。
2005年,中央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投业。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颁布《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对政府引导基金各方面的问题做出规范性意见,确立了政府引导基金组织和设立的法律基础,使得引导基金步入规范设立与运作的轨道。政府引导基金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推动下,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各地政府出资设立、已经进入实质运作阶段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数达58只,基金总规模452亿元。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发展的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发展现状,可得出如下启示:
4.1 在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建设中要强化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与导向作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美国等风险投资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资本导向作用、放宽风险资本的来源、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宽松的法律法规环境、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等等无不体现了美国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各个阶段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因此, 强化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与资本导向作用, 是我国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4.2 在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建设过程中,国有资本在创业资本形成中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的作用:①引导作用。在带动社会资本积聚、转化和形成创业风险资本上可以发挥示范作用。②信用支持作用。创业资本形成中信用资本不足可以通过国有资本的公信力来弥补。③放大作用。引导基金在积聚、转化社会资本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多轮放大,对民间资本向创业资本转化起到加速、放大的作用。
4.3 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核心内容是政府如何最大程度发挥政府杠杆效应,最大程度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政府资金的意义主要在于其示范功能和带动作用,通过政府有限的资金带动,形成社会或海外资金投入的局面。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杠杆放大作用,政府出资建立的风险基金,应当要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所有者代表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
4.4 政府不仅要提供杠杆资金,还需要多种扶持方式组合运用。具体做法上除通过政府贷款提供杠杆资金外,还可采用多种组合扶持方式,如政府权益担保、税收激励、人才培养与信息服务、法律制度支持等。
4.5 政府资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的目的并不是盈利,资金的直接经济回报不是衡量运用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对政府资金的效益评价主要是看获得的间接经济社会效益。
4.6 解决市场失灵。风险投资中的所谓“市场失灵”,是指民间风险投资资本通常都喜欢投资于项目企业的中后期,尤其是Pre—IPO项目,基本上具有了可预见的商业利润,因此这种投资只是锦上添花。但处于种子期与导入期的项目公司多数处于高风险期,很难引入投资基金,这个时候就需要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引导。设立引导基金正好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比如通过优惠政策、风险补偿等手段来确保创投资金投资于科技企业的初创期,弥补传统商业性投资基金的不足,释放投资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提高政府对产业的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创业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
参考资料:
[1]房四海.风险投资与创业板[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
[2]胡海峰.美国创业资本制度与市场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8年.
[3]李时椿.美国的创业投资历程、机制与启示[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8).
资助项目:本文受“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资助。
作者简介:
唐翔(1972-),男,湖南宁远人,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企业并购重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基金。
关键词:风险投资 政府扶持 基金
1 概述
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指政府以出资形式,为涉足风险投资的社会资本按照一定比例匹配杠杆资金,从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基金形式。有别于政府直接出资创办的风险投资公司与私营风险投资基金,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侧重在“引导”,实质上是一种“政府承担主要风险,社会承担主体资金投入”的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政府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际上是政府对风险投资扶持方式的一种创新,其运作机理是:政府授权机构向社会资本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资金支持,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委托给专业管理团队,在政府授权机构设定的投资范围内,管理团队自主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企业不断发展起来后,退出风险投资基金。
由以上运作机理可见,政府建立引导基金,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资本的引导作用,聚集社会资本参与风险投资,推动风险投资产业发展壮大。一方面从政府角度,在不需要动用大量财政资金的基础上达到促进风险投资并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从社会投资者角度,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风险投资获得较高收益。当前,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迅速,参照国外经验,发展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对于我国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2 各国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运行模式
由于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效应,尽管各国的市场基础、文化背景、制度条件等方面的不同点很大,但是,各国政府一般采用的都是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方式扶持本国风险投资发展。国外政府在引导基金建立过程中累积的实践经验,对于研究我国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路径能够给予相当的启示和借鉴。
2.1 美国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
最先以政府政策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国家是美国,其风险投资发展最早,成绩最为显著。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使风险投资得到不断深入的发展。世界上其他国家培育风险投资的政策措施大多是从美国经验借鉴而来。
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处于起步阶段,美国国会于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决定由联邦政府给予获得小企业管理局审查批准而成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在信贷方面的支持,使美国风险投资业不断发展,同时推动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资金一般来自私人自有资金和政府给予的优惠贷款两方面。政府贷款主要有政府直接发放贷款资金;SBIC发行政府担保债券获得社会资金支持;政府对专门的SSBIC(Special 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提供额外的优惠政策三种形式。
SBIC计划引导美国的风险投资业走向专业化发展的道路。1958年到1969年,SBIC投资数量是所有非计划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创业风险投资数量的三倍,有超过1000家的SBIC在运营。70年代,SBIC计划在创业风险投资产业中扮演了领导的角色。但到了80年代,大规模私人商业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的诞生和养老基金作为风险投资行业重要资金供应者的出现,导致了小企业投资计划的衰落。到1993年末,在340亿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只有31亿资金或约占9%的资金投资于低于2500万美元资本的中小企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企业依然缺乏资本。
1992年,美国国会重新审视了SBIC计划,确定它在美国经济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出台了《促进小企业权益法(1992年)》,并于1994年开始执行。修订后的SBIC计划,明确了在新阶段对美国创业风险投资业的“市场缺陷”进行补缺的职能,并进一步提高计划的效益,以重点实现六个方面目标:①服务于更多的中小企业(主要指需要权益性资本或长期借款的中小企业)。②帮助创业投资管理人克服市场失灵,获得规模化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③减少政府成本。④通过适当的监管,监督投资定位、投资范围和投资的合规性,减少政府的信用风险,确保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⑤使获得资本的成本不高,这样就会使更多的合格私人参与者加入进来。⑥提供稳定的、可预期的融资,为私人参与者用这些资金实现长期投资计划奠定基础。
据统计,美国SBIC从1958年创立以来,大约向90000家小企业提供了超过400亿美元的资金。仅1994年至2003年,SBIC即投资了27500家小企业,投资金额达到280亿美元,60%左右的资金都投入到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小企业,在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2.2 以色列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
除了美国,以色列政府在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构建上榜样效应也非常突出。通过对各个国家的比较,以色列的风险投资额对GDP贡献最大,一度超过GDP2%,他们从国外获得的风险投资都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风险企业人均占有家数为世界之最。以色列模式的经验主要为:
2.2.1 吸引海外风险投资
各国政府参与建立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引导国内社会资本。而以色列政府在投资引导中,还成功地引导了海外投资基金,这是以色列与其他国家相比最显著的特点。以色列政府在政策引导和合作激励等方面作了大量努力。仅1998~2003年5年内,以色列从国外获得的风险资本就高达82 亿美元。由此可见,以色列政府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它的引导对象有国内民间资本,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尤其注重拉动海外投资基金,这显示了以色列独特地风险投资模式。
2.2.2 多种风险资本相融合
每个国家的政府在进行创业风险投资时,其引导基金的构建模式存在许多差异,有的政府出资很多,社会资本较少;有的甚至全部由政府出资,如比利时GIMV基金开始政府100%控股,后来私人部分提高到大约为20%。 而以色列政府风险投资基金的构建模式中包括政府资本、民间资本、海外资本,是三种资本的总和。具体来讲,在政府资本的基础上,将政府资本与民间、海外资本融合起来的股权投资基金。此模式在改善了资本实力的同时,对于资源的优势互补也是非常有帮助的。
2.2.3 引导投资种子期
投资管理经验比较丰富的机构来负责以色列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经营,具有经营运作权,政府保证不会一直参与其中,到了一定时期便会退出,然后由社会资本回购政府股份,回购这些股份时或者是以成本价,或者是多付一点收益率。政府引导基金目的性非常强,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措施,如优惠政策及股权担保等,保证这些基金能为科技企业初创期投资,使商业性投资基金经常在项目中后期进行投资的情况有所逆转,改变了传统商业性投资基金匮乏的弊端。
2.3 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其他模式
美国SBIC计划及以色列YOZMA基金取得的成功,使得各国政府纷纷效仿。澳大利亚政府出台的创新投资基金IIF,新加坡政府出台的科技创业投资基金TIF,本质都属于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有效地发挥了政府引导效应,为本国风险投资发展注入了强大资金来源。
但是,美国、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成功并不代表引导基金模式已经很完美,没有任何的缺点。德国就是一个反例,1975年,德国政府力图通过运用WFG基金达到促进德国风险投资市场蓬勃发展的目的,总投资为5000万德国马克,共来自29家德国银行,政府承诺负责WFG基金3/4的损失。为了激励风险企业家,政府允许风险企业家以成本价加上合适的利润回购该企业。在这样丰厚的优惠政策的支持下,WFG实施了不少的投资行为,其中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案例。但是这种模式中WFG的投资结构并不主动,WFG缺少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和控制,其直接后果是内部收益率为-25.07%,政府兑现的承诺超过了它的投资收益。同时,政府在WFG基金中创造的金融中介实际上没能像按照风险投资公司那样在创业风险投资市场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3 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国际经验
总的来看这些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很容易得出结论,不同的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模式,其运行效果有着明显的差异。当然,这些差异离不开许多的客观因素,比如不同的经济环境、风险投资的发展水平,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目标,一个国家只有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运行模,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根据各国构建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具体实践,可得出如下经验。
3.1 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的国有资本发挥的是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作用,基金中的财政资金一般占较小比例,而社会资金应占主要部分。具体运作模式是以国有资本带动社会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建立一种以商业化模式运行,以投资收益为补充的营利性机构。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不追加投资,不干预机构的经营决策,而只充当监管者的角色,政府的定位是决定基金投资的原则,如确定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方式、基金运行规则等。
3.2 政府采用参与创业投资权益的投资方式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参与、引导,应明确扶持处于早期阶段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各国政府一般都规定,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早期阶段的创业企业。
3.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制定合理的支持政策,充分运用市场补缺作用,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调整政策,在必要时完全退出。
3.4 政府作用方式的差异直接导致了不一样的结果,比如美国,1958 年美国实行政府对风险投资的低息贷款政策,结果20 世纪80年代末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总体不成功;而1978年美国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将资本利得税率降到28%,结果使美国风险投资大规模增长。
3.5 在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构建中,各国政府普遍采取政府提供贷款担保、建立退出渠道、提供咨询服务、实施激励性政策等有利于引导基金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政策,为引导基金的有序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 发展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对我国的启示
现阶段我国的风险投资产业发展迅速,但“市场失灵”对创业投资融资活动的抑制与阻碍现象也十分突出,需要政府对创业投资发挥更加积极而主动的融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有利于吸引投资人出资”(成思危,1999)的创业投资融资机制与模式。
2005年,中央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投业。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颁布《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对政府引导基金各方面的问题做出规范性意见,确立了政府引导基金组织和设立的法律基础,使得引导基金步入规范设立与运作的轨道。政府引导基金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推动下,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各地政府出资设立、已经进入实质运作阶段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数达58只,基金总规模452亿元。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发展的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发展现状,可得出如下启示:
4.1 在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建设中要强化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与导向作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美国等风险投资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资本导向作用、放宽风险资本的来源、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宽松的法律法规环境、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等等无不体现了美国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各个阶段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因此, 强化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与资本导向作用, 是我国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4.2 在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建设过程中,国有资本在创业资本形成中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的作用:①引导作用。在带动社会资本积聚、转化和形成创业风险资本上可以发挥示范作用。②信用支持作用。创业资本形成中信用资本不足可以通过国有资本的公信力来弥补。③放大作用。引导基金在积聚、转化社会资本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多轮放大,对民间资本向创业资本转化起到加速、放大的作用。
4.3 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核心内容是政府如何最大程度发挥政府杠杆效应,最大程度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政府资金的意义主要在于其示范功能和带动作用,通过政府有限的资金带动,形成社会或海外资金投入的局面。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杠杆放大作用,政府出资建立的风险基金,应当要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所有者代表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
4.4 政府不仅要提供杠杆资金,还需要多种扶持方式组合运用。具体做法上除通过政府贷款提供杠杆资金外,还可采用多种组合扶持方式,如政府权益担保、税收激励、人才培养与信息服务、法律制度支持等。
4.5 政府资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的目的并不是盈利,资金的直接经济回报不是衡量运用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对政府资金的效益评价主要是看获得的间接经济社会效益。
4.6 解决市场失灵。风险投资中的所谓“市场失灵”,是指民间风险投资资本通常都喜欢投资于项目企业的中后期,尤其是Pre—IPO项目,基本上具有了可预见的商业利润,因此这种投资只是锦上添花。但处于种子期与导入期的项目公司多数处于高风险期,很难引入投资基金,这个时候就需要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引导。设立引导基金正好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比如通过优惠政策、风险补偿等手段来确保创投资金投资于科技企业的初创期,弥补传统商业性投资基金的不足,释放投资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提高政府对产业的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创业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
参考资料:
[1]房四海.风险投资与创业板[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
[2]胡海峰.美国创业资本制度与市场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8年.
[3]李时椿.美国的创业投资历程、机制与启示[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8).
资助项目:本文受“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资助。
作者简介:
唐翔(1972-),男,湖南宁远人,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企业并购重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