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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 政策建议
绪论
(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突出强调目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全部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开发核心技术,拥有核心科技,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缩短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链的周期,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1983年,“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颁布改变了中国综合系统性的科技计划为零的局面,成为我国指令性计划和科技计划体系建立过程中的里程碑。自此1985年“星火计划”、1986年“863计划”、1988年“火炬计划”、1997年“973计划”、2014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都在“攻关计划”基础上进行补充,对科技的研发一步步深入,研究领域也愈发广阔,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推动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批重点研发专项指南已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这标志着整合了多项科技计划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从即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在此基础上增进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再创新;引导企业开展基础性、规模性、开拓性研究、鼓励彻底性科技创新这些都是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中心思想。加大高科技产品市场份额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是当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也是企业的重要任务。
(2)研究方法
(1)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一方面构建相关概念体系;另一方面构造出理论框架。同时,根据自己的分析概括提出观点,通过数据、图形和文字进行展开、论证。
(2)纵横方向对比
首先,研究我国各时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其次简述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内容、项目、特征等情况,比较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他们之间的差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合理地嫁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
概述
(1)高新技术企业的含义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含义。我们对于“高新技术产业”这个词并不陌生,现在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对其都在加大投入,各地高新技术园区也已呈现百花齐放之态。那么高新技术产业到底是以什么标准区分的呢?一般来说,是以R&D费用占销售额的份额以及高技术人员相对于总员工数的比率来衡量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学者曾经提出一个相关概念——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特征是以资金和高素质劳动力为主要驱动因素促进技术迅速发展。但是还存在很多因素影响人们对这一概念的认知,例如,经济的发达程度,产业的发展阶段等。
不同的国家对此概念就有不同的解释。比如,美国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是那些以前沿科学以及工程技术为生产力核心的企业;日本也有相似的概念,但是除了前沿科学还将对未来技术的预判作为高技术判定的条件;欧洲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认识,英国将前沿技术进行了细分,具体细分为新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法国则将重点放在商业角度,只有研究成果凝聚着高素质劳动力智慧、有新的生产线、在市场竞争中争得稳定份额并且已经形成附加产业时,才能被称为高技术产业;澳大利亚对高技术产业也有不同的定义,认为高技术产业主要是以研究和开发投入和高技术人员为基础开发创新商品的产业。表述虽不尽一致,但都强调高新技术是建立在前沿科学基础之上的。
我国从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都要根据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界定,强调了技术转化,并细化的从商业流程角度阐述,从投入研究,到技术转化,再以此形成知识产权,最后在此基础上经营的企业并经过认证便可以称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众所周知,经济增长一靠劳动,二靠资本,三靠科技,不同的经济形态、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这三方面的依赖侧重点有所不同,现如今,发展经济追求的是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而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则得益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实质上,科技成果从理论转变为大规模推广和使用的过程都是推动产业结构、市场结构、外贸结构变化的过程,自然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
二是发展高新技术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将依靠生产要素投放的粗犷型经济转变为合理运用生产要素的集约型经济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在清华大学公布的G20非物质经济指数中,中国的资源利用率最低,远远落后于G20集团中各经济体。自然资源的利用率是衡量经济体是否科学发展的重要指标,高新技术对生产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使用率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是发展高新技术是形成新经济增长點的推动力。高新技术往往能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新兴产业是经济新增长点的基础。例如,新能源技术推动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新的医疗技术可以推动医疗行业的发展;虚拟现实技术可以让虚拟经济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
(2)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能力作用机理分析
第一,减少创新投资成本,提高预期收益
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降低研发成本。科技研发成本包括研究设备、房屋建筑、劳动力成本等,税法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研发环节的资本投入;二是影响营业收入。政府通过对研发成果的减免税政策来提高企业预期收益。
一般而言: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时,假设其他条件均不变,收益随着投入的增加而增加,当投入到达一定程度后,收益会随着减少,在下图2 2中表现为曲线s,在没有政府扶持下,企业边际成本曲线为图2-2中MC1,所以投入为B1时,企业获得的收益为B2;当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过程进行税收优惠时,投入成本减少,企业边际成本曲线如图中下移到MC2,此时,企业实际技术投入减少到A1,实际收益B2却比A2处要高。 假设某高新技术企业有1亿资产,投入100万研发,研发成功投资1000万进行生产,銷售时市场反映比较好,当年获取2000万营业收入,假设生产到销售环节只存在期间折旧费10万,适用税率为20%,则由资产净利润率公式可得:
如果政府进行税收激励,在研发环节补贴5万,允许对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折旧费由10万增长为20万,适用税率降为15%,则此时资产净利润率为6.08%,资产净利润率由优惠前的5.02%提高到优惠后的6.08%,说明该企业资产获取收益的水平增加了,投入产出状况得到改善。
第二,降低创新投资风险。高新技术在每阶段都存在着风险,在研发阶段,研发方向是否符合市场潜在需求、周期长短以及与预期结果的偏差等都有不确定性;在生产阶段,生产规模的大小、如何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线涉及到多方位因素;在市场投放阶段,高新技术产品价格、消费者接受程度等都是难以预料的。
西方经济学认为,如果政府给企业进行税收上的减免,实质上就成了与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人”。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收益越高,人们越愿意承担风险。如果政府对企业风险投资收益征税,同时也对资本损失进行补偿,即允许纳税人用一种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亏损冲减另一个高新技术投资取得的应税收益,那么企业预期增加的收益弥补一定的风险。
第三,影响企业资金供给。高新技术具有高投入的特征,这也决定了企业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一般而言,企业资金来自于内部积累和外部融资这两个方面,税收优惠对纳税人资金公给的影响可以从这两方面分析:
一是对内部积累的影响
我们知道:营业现金流量
=营业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折旧)-所得税
=营业利润+折旧-所得税
付现成本一般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如果通过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那么根据公式可得,企业将获取更多可投入于科技创新的现金流量。对外部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税收鼓励促使的内部资金积累显得更为重要。
二是对外部融资的影响
企业能够吸引外部的投资原因在于项目的报酬率满足债权人的期望。假设债权人面对两个投资项目:项目A为无风险投资,投资报酬率为R,适用税率为T1;项目B为有较高风险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盈利概率为X,盈利率为X,亏损概率为y,亏损率为Y,且亏损不允许抵补,适用税率为T2。
则在没有税收情况下,两者报酬率均衡条件为:
x·x+Y·y=R(2-2)
在税收的影响下,两者报酬率均衡条件为:
x·x+Y·y-X·T2=R-R·T1(2-3)
将(1)式带入(2)式中可得:
X·T2=R·T1(2-4)
由于X>R,则只有T2 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存在问题
(1)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主要有以下两阶段:从1992年至2005年,这期间政府频繁颁布短期政策;自2006年至今,中长期规划为主要内容。
1992年,首次规定高新技术亦可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30%,高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降低了高新技术转化的门槛;1994年分税制的施行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1995年,《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出台明确了“科教兴国”的基本方针。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制订了到2020年我国科技成果名列世界前列的目标。包含了大量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和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优惠政策缺乏顶层设计
科技税法的层次较低,具体的条例也过于细致,导致了一些政策空白。另外税法的单一立法体制,限制了地方能动作用,在我国这样一个各地经济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下,不能很好的适应各地的科技发展需求。
第二,税收优惠环节存在偏差
一是现有的政策过于偏重于直接优惠。目前我国高新技术处于发展阶段,直接的税收优惠直接导致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的降低。对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对高新企业来说优惠的激励并不明显,因为研究开发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如果开发失败不能从经营成果中体现,便不能得到优惠,这样降低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便没有达到优惠政策的目的。相比我国的税收优惠,当今许多发达国家都采用间接优惠方式。
二是另一个偏差则是对区域性优惠的偏重,轻视行业性的优惠。在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初期,在高科技园区内实施税收优惠具有先导性、模范性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投入,加快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但从长期来看,这无疑就给园区内和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划了界限,很容易造成各行各业高新技术企业挤向园区、开发区,随之而来的就是企业假注册等问题,有悖于园区建立的初衷。
三是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偏重,忽略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人才的激励。我国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才的教育支出、企业颁发的科技奖等不能从个人收入中税前扣除导致对技术人才积极性的抑制。优化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
策的建议
(1)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原则
第一,政策性导向原则
所谓政策导向性原则,即制定的优惠政策要以某一时期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政策为前提,符合该时期国家宏观经济目标,要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现在国家为了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实行“营改增”,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税率已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调整到现在增值税6%的适用税率,这是“营改增”政策下对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的一次重大调整。 第二,适度原则
所谓适度原则也就是要求兼顾国家财政收入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支出,要取之有度,一方面满足国家财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也要考虑税收优惠占整体税收收入的比例,比例过高也会对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总体平衡造成影响。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商学院教授阿瑟·拉弗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线”理论,该理论认为,同样的税收水平对应着两个不同的税率,税收收入并不是随着税率的提高而不断增加,当税率高到某一点后税收会呈现下降趋势,因为决定税收的因素,不仅要看税率的高低,还要看纳税主体经济收入的多少。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如果收入低的同時还面临高税率,这势必会影响企业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缩减生产降低收入,最终减少政府税源。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思路
第一,提高R&D经费投入强度
由前文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缺乏在研发环节,尤其是基础研发和应用研发环节的优惠,事前欠缺鼓励,科技研发更难着手。科技研发伴随着高风险、高投入和高回报,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侧重在研发的补偿,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上。只要企业开始技术研发过程,就可以通过增加费用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方式间接达到税收优惠的目的,将优惠的核心从产业链下游转移到产业链上游,即从销售环节转移到研发环节,“事前激励”和“事后扶持”双管齐下,企业的新技术研发创新不再“开头难”。
我国2011年2015年R&D经费支出情况,据初步统计,2015年全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2%,年均增长11.4%;虽然目前我国超过德国和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研发经费投入国家,但2015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与GDP之比)为2.10%,而美国在2013年经费强度就已高达2.72%,有此可见我国虽然研发经费投入总量比较高,但是投入强度远远不够。
并且我们用于基础研究的经费也不足,发达国家15%~25%的R&D经费用于基础研究,我国基础研究占R&D的比例在4%~5%之间,大约只是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综上,我们的基础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尚有待提高。
此外,将税收优惠政策贯穿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投资环节和收回投资获得收益阶段,全面地涵盖企业自创新研发至成果转化成产业链的全环节,税收优惠向上游环节侧重是需要未来税收优惠制度改进中不断去完善的。
中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制定了新政策,已于2016年1月1日执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范围,使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对象更加清晰。同时,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也已拉开帷幕,我们可以期盼着更多合理有效有助于高新技术企业稳健发展的税收政策出台。
绪论
(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突出强调目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全部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开发核心技术,拥有核心科技,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缩短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链的周期,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1983年,“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颁布改变了中国综合系统性的科技计划为零的局面,成为我国指令性计划和科技计划体系建立过程中的里程碑。自此1985年“星火计划”、1986年“863计划”、1988年“火炬计划”、1997年“973计划”、2014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都在“攻关计划”基础上进行补充,对科技的研发一步步深入,研究领域也愈发广阔,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推动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批重点研发专项指南已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这标志着整合了多项科技计划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从即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在此基础上增进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再创新;引导企业开展基础性、规模性、开拓性研究、鼓励彻底性科技创新这些都是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中心思想。加大高科技产品市场份额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是当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也是企业的重要任务。
(2)研究方法
(1)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一方面构建相关概念体系;另一方面构造出理论框架。同时,根据自己的分析概括提出观点,通过数据、图形和文字进行展开、论证。
(2)纵横方向对比
首先,研究我国各时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其次简述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内容、项目、特征等情况,比较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他们之间的差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合理地嫁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
概述
(1)高新技术企业的含义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含义。我们对于“高新技术产业”这个词并不陌生,现在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对其都在加大投入,各地高新技术园区也已呈现百花齐放之态。那么高新技术产业到底是以什么标准区分的呢?一般来说,是以R&D费用占销售额的份额以及高技术人员相对于总员工数的比率来衡量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学者曾经提出一个相关概念——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特征是以资金和高素质劳动力为主要驱动因素促进技术迅速发展。但是还存在很多因素影响人们对这一概念的认知,例如,经济的发达程度,产业的发展阶段等。
不同的国家对此概念就有不同的解释。比如,美国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是那些以前沿科学以及工程技术为生产力核心的企业;日本也有相似的概念,但是除了前沿科学还将对未来技术的预判作为高技术判定的条件;欧洲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认识,英国将前沿技术进行了细分,具体细分为新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法国则将重点放在商业角度,只有研究成果凝聚着高素质劳动力智慧、有新的生产线、在市场竞争中争得稳定份额并且已经形成附加产业时,才能被称为高技术产业;澳大利亚对高技术产业也有不同的定义,认为高技术产业主要是以研究和开发投入和高技术人员为基础开发创新商品的产业。表述虽不尽一致,但都强调高新技术是建立在前沿科学基础之上的。
我国从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都要根据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界定,强调了技术转化,并细化的从商业流程角度阐述,从投入研究,到技术转化,再以此形成知识产权,最后在此基础上经营的企业并经过认证便可以称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众所周知,经济增长一靠劳动,二靠资本,三靠科技,不同的经济形态、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这三方面的依赖侧重点有所不同,现如今,发展经济追求的是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而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则得益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实质上,科技成果从理论转变为大规模推广和使用的过程都是推动产业结构、市场结构、外贸结构变化的过程,自然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
二是发展高新技术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将依靠生产要素投放的粗犷型经济转变为合理运用生产要素的集约型经济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在清华大学公布的G20非物质经济指数中,中国的资源利用率最低,远远落后于G20集团中各经济体。自然资源的利用率是衡量经济体是否科学发展的重要指标,高新技术对生产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使用率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是发展高新技术是形成新经济增长點的推动力。高新技术往往能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新兴产业是经济新增长点的基础。例如,新能源技术推动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新的医疗技术可以推动医疗行业的发展;虚拟现实技术可以让虚拟经济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
(2)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能力作用机理分析
第一,减少创新投资成本,提高预期收益
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降低研发成本。科技研发成本包括研究设备、房屋建筑、劳动力成本等,税法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研发环节的资本投入;二是影响营业收入。政府通过对研发成果的减免税政策来提高企业预期收益。
一般而言: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时,假设其他条件均不变,收益随着投入的增加而增加,当投入到达一定程度后,收益会随着减少,在下图2 2中表现为曲线s,在没有政府扶持下,企业边际成本曲线为图2-2中MC1,所以投入为B1时,企业获得的收益为B2;当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过程进行税收优惠时,投入成本减少,企业边际成本曲线如图中下移到MC2,此时,企业实际技术投入减少到A1,实际收益B2却比A2处要高。 假设某高新技术企业有1亿资产,投入100万研发,研发成功投资1000万进行生产,銷售时市场反映比较好,当年获取2000万营业收入,假设生产到销售环节只存在期间折旧费10万,适用税率为20%,则由资产净利润率公式可得:
如果政府进行税收激励,在研发环节补贴5万,允许对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折旧费由10万增长为20万,适用税率降为15%,则此时资产净利润率为6.08%,资产净利润率由优惠前的5.02%提高到优惠后的6.08%,说明该企业资产获取收益的水平增加了,投入产出状况得到改善。
第二,降低创新投资风险。高新技术在每阶段都存在着风险,在研发阶段,研发方向是否符合市场潜在需求、周期长短以及与预期结果的偏差等都有不确定性;在生产阶段,生产规模的大小、如何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线涉及到多方位因素;在市场投放阶段,高新技术产品价格、消费者接受程度等都是难以预料的。
西方经济学认为,如果政府给企业进行税收上的减免,实质上就成了与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人”。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收益越高,人们越愿意承担风险。如果政府对企业风险投资收益征税,同时也对资本损失进行补偿,即允许纳税人用一种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亏损冲减另一个高新技术投资取得的应税收益,那么企业预期增加的收益弥补一定的风险。
第三,影响企业资金供给。高新技术具有高投入的特征,这也决定了企业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一般而言,企业资金来自于内部积累和外部融资这两个方面,税收优惠对纳税人资金公给的影响可以从这两方面分析:
一是对内部积累的影响
我们知道:营业现金流量
=营业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折旧)-所得税
=营业利润+折旧-所得税
付现成本一般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如果通过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那么根据公式可得,企业将获取更多可投入于科技创新的现金流量。对外部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税收鼓励促使的内部资金积累显得更为重要。
二是对外部融资的影响
企业能够吸引外部的投资原因在于项目的报酬率满足债权人的期望。假设债权人面对两个投资项目:项目A为无风险投资,投资报酬率为R,适用税率为T1;项目B为有较高风险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盈利概率为X,盈利率为X,亏损概率为y,亏损率为Y,且亏损不允许抵补,适用税率为T2。
则在没有税收情况下,两者报酬率均衡条件为:
x·x+Y·y=R(2-2)
在税收的影响下,两者报酬率均衡条件为:
x·x+Y·y-X·T2=R-R·T1(2-3)
将(1)式带入(2)式中可得:
X·T2=R·T1(2-4)
由于X>R,则只有T2
(1)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主要有以下两阶段:从1992年至2005年,这期间政府频繁颁布短期政策;自2006年至今,中长期规划为主要内容。
1992年,首次规定高新技术亦可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30%,高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降低了高新技术转化的门槛;1994年分税制的施行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1995年,《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出台明确了“科教兴国”的基本方针。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制订了到2020年我国科技成果名列世界前列的目标。包含了大量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和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优惠政策缺乏顶层设计
科技税法的层次较低,具体的条例也过于细致,导致了一些政策空白。另外税法的单一立法体制,限制了地方能动作用,在我国这样一个各地经济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下,不能很好的适应各地的科技发展需求。
第二,税收优惠环节存在偏差
一是现有的政策过于偏重于直接优惠。目前我国高新技术处于发展阶段,直接的税收优惠直接导致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的降低。对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对高新企业来说优惠的激励并不明显,因为研究开发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如果开发失败不能从经营成果中体现,便不能得到优惠,这样降低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便没有达到优惠政策的目的。相比我国的税收优惠,当今许多发达国家都采用间接优惠方式。
二是另一个偏差则是对区域性优惠的偏重,轻视行业性的优惠。在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初期,在高科技园区内实施税收优惠具有先导性、模范性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投入,加快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但从长期来看,这无疑就给园区内和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划了界限,很容易造成各行各业高新技术企业挤向园区、开发区,随之而来的就是企业假注册等问题,有悖于园区建立的初衷。
三是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偏重,忽略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人才的激励。我国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才的教育支出、企业颁发的科技奖等不能从个人收入中税前扣除导致对技术人才积极性的抑制。优化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
策的建议
(1)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原则
第一,政策性导向原则
所谓政策导向性原则,即制定的优惠政策要以某一时期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政策为前提,符合该时期国家宏观经济目标,要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现在国家为了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实行“营改增”,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税率已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调整到现在增值税6%的适用税率,这是“营改增”政策下对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的一次重大调整。 第二,适度原则
所谓适度原则也就是要求兼顾国家财政收入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支出,要取之有度,一方面满足国家财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也要考虑税收优惠占整体税收收入的比例,比例过高也会对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总体平衡造成影响。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商学院教授阿瑟·拉弗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线”理论,该理论认为,同样的税收水平对应着两个不同的税率,税收收入并不是随着税率的提高而不断增加,当税率高到某一点后税收会呈现下降趋势,因为决定税收的因素,不仅要看税率的高低,还要看纳税主体经济收入的多少。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如果收入低的同時还面临高税率,这势必会影响企业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缩减生产降低收入,最终减少政府税源。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思路
第一,提高R&D经费投入强度
由前文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缺乏在研发环节,尤其是基础研发和应用研发环节的优惠,事前欠缺鼓励,科技研发更难着手。科技研发伴随着高风险、高投入和高回报,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侧重在研发的补偿,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上。只要企业开始技术研发过程,就可以通过增加费用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方式间接达到税收优惠的目的,将优惠的核心从产业链下游转移到产业链上游,即从销售环节转移到研发环节,“事前激励”和“事后扶持”双管齐下,企业的新技术研发创新不再“开头难”。
我国2011年2015年R&D经费支出情况,据初步统计,2015年全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2%,年均增长11.4%;虽然目前我国超过德国和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研发经费投入国家,但2015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与GDP之比)为2.10%,而美国在2013年经费强度就已高达2.72%,有此可见我国虽然研发经费投入总量比较高,但是投入强度远远不够。
并且我们用于基础研究的经费也不足,发达国家15%~25%的R&D经费用于基础研究,我国基础研究占R&D的比例在4%~5%之间,大约只是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综上,我们的基础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尚有待提高。
此外,将税收优惠政策贯穿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投资环节和收回投资获得收益阶段,全面地涵盖企业自创新研发至成果转化成产业链的全环节,税收优惠向上游环节侧重是需要未来税收优惠制度改进中不断去完善的。
中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制定了新政策,已于2016年1月1日执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范围,使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对象更加清晰。同时,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也已拉开帷幕,我们可以期盼着更多合理有效有助于高新技术企业稳健发展的税收政策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