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何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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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最为重要的成果,已有研究多以产权、绩效、制度变迁等视角对其确立进行解析,但缺乏从文化传统和“官”“民”互动等维度的探讨。为此,本文从“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概念及其内涵出发,基于“小传统”的排他性、“大传统”容纳性及二者互动等维度探究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的社会文化内涵。研究结果表明,“小传统“对“大传统”的排斥建构了承包责任制确立的微观基础;“大传统”对“小传统”的渐进式接纳确立了承包责任制的合法性;“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向互动则是内嵌于承包责任制形成过程的文化机理。为发挥“大传统”与“小传统”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双向推动作用,文章从传统改造、文化协调和提高文化多样性等方面进行了思考。
  关 键 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传统”;“小传统”
  一、引言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究其本质是对农地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这一权利束进行重新划分与界定的过程,但农地产权改革绝不仅仅是一种孤立的制度设计[1],其变革的目标与发展方向还受制于体制机制(如计划经济体制迈向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传统的农业社会迈向现代化的工业社会)等多层次社会转型的进程[2]。换言之,农地制度改革及其变迁本身亦构成了特定环境中农村社会甚至中国社会转型和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3]。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改革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资源利用的产权形式及其效率,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原有的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控制模式的失效和日益松弛[4]。而本次大变革却是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农村,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先导,并最终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经营方式的法律地位。此次改革,一方面体现为国家集中控制农村社会经济活动行为的弱化,另一方面也体现为农村社区和农民个人所有权的成长和发展[5]。
  一般意义上,制度被界定为一系列行事规则的集合,诺思认为这些规则与社会、政治和经济活动密切相关,支配和约束着社会各阶层的行为[6]。根据Davis和North的理论,制度可区分为两个范畴:制度安排以及制度环境[7]。制度环境作为一组有序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法律规则体系,无疑构成了制定生产、交换和分配规则的基础。已有研究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迁进行了大量有价值的探讨。例如分别从效率、产权以及制度变迁史等多个角度展开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与变迁的分析,姚洋通过具体分析农地制度和经济效绩之间存在的关系研究了农地制度的改革及绩效[8];周其仁基于产权的维度,从中国改革的经验回顾入手分析了农地制度的一个变迁史[9]。此外,林毅夫也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出发,阐释了1949年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发展对农业以及农村土地制度发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同时还剖析了农地制度流变及技术变迁的深层原因[10]。由此可见,已有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大多基于现代经济学的分析范式,突出了产权安全性、技术效率和生产力等层面的重要性,但忽视了文化,尤其是政治文化和村落文化对这一变革的内在影响。哈耶克认为不管何种类别的文化均是由习得的行为规则所建构起来的传统,通过社会不断地竞争才实现了文化的进化,而制度变革亦是文化不断进化的必然结果,两者表现出冲突抑或兼容,互补抑或替代,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相互转化[11]。针对文化与制度变革的冲突和兼容,在两者能够实现兼容时,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所需的交易费用较低,同时经济增长效率相对较高;在两者表现出冲突时,则面对较高的交易费用以及相对较低的经济增长效率。针对制度变迁的规则,必须置于特定的文化环境中才能发挥作用[12]。针对两者间存在的互补和替代性,何国平认为文化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正式制度安排的不足,在正式制度安排下交易费用过高的领域内文化可以实现对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效替代,并可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减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费用,协助正式制度高效运行的作用[13]。对于二者间的相互转化,基于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文化同制度变革的互动则更为明显和频繁,文化始终作用于并深刻影响着制度及其变迁[14]。文化之精神、观念、思想以及知识等均构成了制度的根基,是制度这个体系的“灵魂”。从古今中外制度变迁史来看,任何一项制度的出现、形成以及发展、完善,无不受到文化的有形抑或无形支配。
  鉴于解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在机理不仅可以在理论上对已有研究进行补充,实践中也可以为深化改革和提高改革绩效提供参考,本文将从“大传统”和“小传统”的视角剖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的过程中传统嵌入和内生、文化排斥和互动,阐述政治文化和村庄文化在建构农村土地制度中共生耦合的逻辑,为理解制度变迁中的文化效力提供参考。
  二、“大传统”与“小传统”:定义与思考
  罗伯特·芮德菲尔德在1956年第一次系统提出了“大传统”与“小传统”这对组合概念[15],他认为“大传统”与“小传统”是彼此相互依赖的, 二者相伴而生且对彼此产生较为持续的影响。其中“大传统”是指以都市为中心,基于国家意志,借助社会中少数上层人士、学者、政府官员、政策制定者以及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所代表的“正统文化”,即精英文化[16]。“小传统”则是指土生土长并深深扎根于村落共同体的文化背景和环境下,基于村民、乡民以及俗民这一特定群体所代表的态度、意见表达以及行为方式。
  已有研究在借鉴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概念范式(譬如精英文化和民间文化、高雅文化和通俗文化、古典文化与俗民文化、高文化与低文化等)进行研究时,在以下方面产生了分歧:表征为发展方向截然不同的大、小传统二者的关系是怎样的?是包含与被包含、各成体系独立存在,抑或是支配和依附?换言之,大、小传统从本质上讲到底是互通、互融、互补还是对峙、相向、背离[17]?芮德菲尔德的分析非常注重强调大、小传统两者的差异性以及分层,把二者置于彼此对立的文化层面,认为小传统在整个文化系统中居于被动和从属的地位,因此小传统不可避免地会被大传统所“蠶食”和“同化”[18]。随着芮德菲尔德大、小传统的提出,在学界掀起了一系列讨论,这也促使这对概念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19]。   欧洲学者运用精英文化以及大众文化对芮德菲尔德的大传统与小传统进行完善和修正,并认为二者在传播上是非对称的[20]。这是由于大传统历经国家意志、法律规范、学校高等教育等正规途径进行传播,属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很少对大众开放,因此对大众具有排他性,大传统也成为一种社会精英的文化[21];小传统则通过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俗等方式被非正式的传播,向所有人开放。因此,精英文化易介入小传统,大众文化则难以介入大传统[22]。由此可见,小传统由于上层精英群体的强势介入,被动地受制于大传统的影响,而区域化、局部化的小传统对大传统产生的影响作用则相对较小,形成了一种由上往下的单向文化流动[23]。国外学者对芮德菲尔德大、小传统的完善以及修正否定了以“都市”“乡村”等不同地域概念来定义两者,基于传播方向诠释了小传统居于被动地位的主要原因[24]。作为国内研究者的回应,王铭铭研究认为芮德菲尔德这对概念的缺陷在于将小传统看成是被动的,没有体系的文化,把大传统看成是文化发展的动力中心[25],从而忽视了乡民文化具有抵制城市化的观点[26]。李亦园就认为“大传统”与“小传统”在于强调这两个不同层次的传统虽各有不同,但却是共同存在而相互影响、互联互动的[27]。可以看出,通过对大传统和小传统的概念阐述,西方研究者更多关注社会和文化的分层以及大、小传统二者之间存在的非对称性等差异,而国内学者则更多关注大、小传统之间的交流互动以及融合。
  在现代化进程中,“大传统”对“小传统”的影响也并非是绝对的,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再造”,并突出了小传统在这一再造过程中的作用。大、小传统理论是对文化传统多元性、层级性的区分和理论建构,深化了人们对文化传统内在结构及其矛盾运动规律的认知,为思想文化史研究提供了一种富有实用价值和开拓空间的理解框架和分析工具。置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情景中,“大传统”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下通过国家强势力量的直接介入,基于制定法律法规等形式自上而下强制推动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这一过程体现为强制性以及自上而下的流动;“小傳统”是指一定的时代背景下,农民为了改善自身土地权利状况,增加来自土地的可支配收入,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意见表达和行为方式而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具有诱致性和自下而上的特征[28]。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大传统”常居于主导地位,而“小传统”则处于从属地位,但“小传统”下的农民会为了自身利益和权利一定程度上对“大传统”产生排斥[29-30];与之相对应,“大传统”下的国家意志也不会一直高高在上,会因“小传统”对“大传统”的倒逼机制而对其有一个渐进性的接纳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大、小传统二者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大、小传统都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变迁产生影响,但由于大、小传统的关系存在双向互动性,事实上这恰如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常相伴而生[31],因此不能笼统地说究竟何者对制度变迁和改革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以及各自的影响程度,需在具体的情境中从“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互动逻辑出发进行分析。
  三、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互动逻辑
  (一)“小传统”对“大传统”的排斥
  “大跃进”时期建构的“人民公社”体制,造成广大社员对土地缺乏彻底独立的剩余索取权,导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生产性激励不足和缺乏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进而导致了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受挫、农业产量锐减和农民的温饱问题难以解决,如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满足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需求成为当时政府亟待解决的难题。在国家积贫积弱和农民基本生产条件无法得到满足时,由此诱发了“小传统”视域下的农民群体自下而上掀起的一场农村土地改革。
  在大跃进以及文革之后,为了解决温饱和生存问题,全国部分地区的农民冒着巨大的风险开展了“分田到组”,甚至“包产到户”。此次诱致性制度变迁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又有其必然原因。在以政府和国家为依托的“大传统”的禁锢下,农民缺乏对土地的自主经营和剩余索取权,农地经营的积极性低下,这也构成了对发展农业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阻碍。对于“小传统”情境下的农民而言,一方面是急于摆脱这种困境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限于自身力量薄弱,造成“小传统”向“大传统”发起挑战须在较为隐蔽的环境中开展。于是1978年11月24日晚,在安徽凤阳小岗村,十八位农民在一张“生死合约”上郑重按下了手印,轰然撬动了一场伟大变革杠杆的支点。这一历史的“偶然性”既体现了亿万农民对土地最为迫切的诉求,也表现出农民急于冲破长期以来极左路线层层禁锢和束缚的决心与勇气。可以发现尽管村庄“小传统”较政治“大传统”居于弱势位置,但“小传统”并未被“大传统”完全取代。在国家强大政治压力这一“大传统”的表征下,“小传统”情境中的乡土社会整体上符合“大传统”的组织和建构模式,但村庄文化和集体决策仍是基于“小传统”得以实现,通过传统惯习、村俗民规等进行实践的“小传统”,易于利用合理的行为逻辑对“大传统”进行着一定程度上的排斥。
  传统的约束力既构成了其规范效力,也形塑了其对于外来文化的排他性。“大传统”借助国家意志和精英实施,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即塑造了文化的整体覆盖逻辑。但此类文化缺乏受众的广泛性和主体主观行为可行集的延伸性,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建构处于国家维度,互动具有封闭性,实施依靠地方政府和村集体。但自改革伊始,“大传统”的落实就面临区域制度实施的差异、乡俗民规、村庄自治和地方权威等难题,难以成为规范农民社会行为的内隐规则。相反,村庄小生境中的传统文化具有地域性、排他性和内部性等特征,这种社会非正式规则建构了主体的行为偏好和主观意向性,形塑了他们的行为可行集和认知模式。因此,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形成的微观基础来自村庄“小传统”对农民行为范式和认知模式的建构性,这种主观偏好和意向性与可感知的制度环境的互动即构成了制度变迁的微观基础(诺思,1994)[32]。“大传统”由于其内嵌性和排他性而缺乏足够的受众,由于其上层建筑的特征易受到实施的地域差异性和路径复杂性的阻碍,尤其是村庄小生境中“小传统”的排他性构成了“大传统”实施绩效和建构主体认知规范的最大阻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即证实了这一自上而下改革的困难和底端自发实施变革的有效性。   (二)“大传统”对“小传统”的渐进式接纳
  此次改革不仅将土地分由村民“包产”,而且实现了“包干”,即“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充分肯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益,也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由上文关于“小传统”的自发性完成的底层变革尚不足以实现农民土地权利的合法化,必须通过“小传统”的传导机制,倒逼以政府法律和权力机构代表的国家意志的“大传统”以立法或制定政策的形式对科学合理的“小传统”及其表现形式予以合法化。
  发端于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在起初阶段中央政府并未积极扶持,对于农民私下自发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央政府的态度是在逐渐调整的过程中不断趋于合理并达到最优。这一变迁的历程如下:1979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相比“人民公社”时期,政府对于这次由“小传统”代言人的普通农户发起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态度已出现了些许松动,在大传统的政策环境逐渐放宽的情境下,小传统视域下的农户以渐进的方式,初步实现了从局部均衡向一般均衡的过渡。这一时期,各地区相继效仿小岗村农民分田到组、分田到户的做法,对于实行包产到户的呼声越来越高,进而造成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政策与作为“小传统”的农民的利益诉求形成了对立。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与中央职能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初步肯定了此次发轫于安徽小岗村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总的说来,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所以,政策放宽以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同年9月印发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包产到户要根据市、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边缘地区和山区,可以包产到户,在一个长时期内要保持稳定。其他的地区,己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就应该继续实行”。至此,由“小传统”内部自发的包产到户初步具备了合法性。随后1982和1983连续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开”。这也宣告了實行20多年的以集体共同劳动、统购统销和以工计酬为基本特征的人民公社下的土地制度正在被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取代。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我国农村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15 年不变”。此后鉴于农村存在的土地分配严格遵照人口以及劳动力的多寡进行均分,承包年限较短,农地调整较为频繁使得广大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追加投资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重要的概念,从国家层面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用益物权等同,把农地承包经营权上升为法律层面进行有效保护。1993年3月29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予以肯定,即由“小传统”内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得到了“大传统”的承认和法律化。
  K由此可见,“大传统”对“小传统”内部自发变革的接纳是渐进的,表现为“大传统”与“小传统”由互相对立到彼此调适后,在某一层面上相妥协,最终达成一致性。马贤磊、仇童伟等(2015)的研究表明制度的变迁来自行为主体表达性行为和工具性行为诱致的社会结构的边际调整和规范调整[33-34]。而在“小传统”情景中主体依据非正式规范进行的变革实现了表达性行为对目的性行为的取代,进而调整了社会结构的边际。当然,“大传统”的调整也受到其内部群体分化、利益诉求差异和维稳目的的制约,一旦社会结构硬化导致阶层矛盾激化或“小传统”构建的情景具有广泛性,一种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的合法化路径成为可能。但从“大传统”自身的存续和合法化来说,满足社会群体的基本诉求和国家公平性形成了现代国家合法性的表征。因此,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为“大传统”承认的渐进过程体现了“小传统”中集体行动的合法性潜力和国家稳定合法性的诉求,实现了“小传统”对“大传统”的边际调整。
  (三)“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向互动
  “大传统”对“小传统”的作用:当“大传统”以其强势的话语权和执行力向基层“小传统”的乡村社会延伸时,如果简单依赖强大的政治力量而与“小传统”展开对抗,将可能会造成社会的无序。如果“大传统”在一定条件下尊重“小传统”,通过对其进行合理的修正,一方面可以让基层乡村社会秩序井然,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大传统获得广大村民的认同。小传统对大传统的作用:“小传统”一般不居于主导地位,但也有一套话语表达及执行的体系。当“小传统”情境下的农民利益受损时,往往会自下而上体现出改变现状的强烈诉求并付诸行动。但“小传统”发起的行动可行性不足,须通过倒逼“大传统”变迁并获得其支持或合法地位,最终实现农民的基本诉求。由此可见,单向的作用并不足以改变单一传统的行为逻辑和文化内涵,只有通过“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向互动和彼此调和才能实现二者在行动合法性和行为规范维度的嵌合。
  置于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情景中,此次改革的合法化并不是十八户农民创造了历史,而是“大传统”与“小传统”互动及引致性变迁的客观发展。这表明“大传统”是随实践发展不断完善、不断充实的过程,也是中央与农民在认知和行为层面互动的结果。而“小传统”情境下农民自发进行的土地制度改革,最终得到“大传统”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认可体现了“小传统”对“大传统”的作用;而精英团体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重视农民对土地的诉求构成了“大传统”对“小传统”的作用。但这两种传统的单向作用最初并未实现彼此的嵌合,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前期已有部分地区进行了“包干到户”的尝试,但“小传统”情境下的单一变革并未获得“大传统”的承认而无疾而终。同样,“人民公社”的实施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与农民群体利益背离的生产经营模式造成了“小传统”对“大传统”的排斥和抵制,并表现为生产的低效和激励的失效。由此可见,社会结构或国家意识形态代表的精英文化缺乏非正式制度的广泛性和包容性,但乡俗民规等非正式行为范式缺乏正式体制的合法性和强制力,这也构成了承包责任制改革中需求合法性的诉求和互动的基本逻辑。换言之,林南(2005)对社会等级结构中资源和行为取向的研究就曾表明,低层级向高层级发起的目的性行为由于阶层主体规模、资源差异的增加而被抑制,此时单向互动缺乏可操作性[35]。但一种基于低层级内部表达性行为和社会等级结构化引致的自下而上的变迁易引发上层群体内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终诱致性变迁与权力下移形成了等级制群体互动的基本模式,这也印证了“大传统”与“小传统”双向互动的基本逻辑。   四、结论
  本文从“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概念及其内涵出发,剖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的内在逻辑,研究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印证了“小传统”对“大传统”的排斥、“大传统”对“小传统”的渐进式接纳以及“大传统”与“小传统”双向互动的内生逻辑。可以发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塑造的“大传统”国家和“小传统”农民之间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基于这一关系范式,“小传统”代表的农民的权利主体意识和合理的利益诉求日益提高,乡村社会的发展越发具有活力,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意志其权威性亦得到了显著提升。换言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法律上最终予以确立,成为了我国农村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转折点,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各项制度的改革以及创新无不是从对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制度的衍生、改革及完善开始的。中国农村在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作为“小传统”的农民以及乡土文化并没有在国家正统和精英文化的“大传统”介入中隐遁無形,“小传统”通过一种自下而上的迂回态度,倒逼“大传统”调整并与“大传统”融合,实现了传统再造,而这种再造是一种双向的互动和选择。这是因为农村以农民为代表的“小传统”视野下传统的力量仍很强大,但随着经济走势变动以及社会发展,广大农村不断受到来自“大传统”视野下国家意志的深远影响,甚至在一些特定的时期政治会成为农民生活的全部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大传统和小传统在村落中又集中体现为一种微妙而又复杂的关系。当然,与“大传统”相比,“小传统”居于亚文化地位,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和“大传统”产生更广泛、更深入以及更频繁的碰撞,然而这些碰撞并不局限于自上而下的单向流动,而是多元化和多层次的互动与融合。但“大传统”与“小传统”在乡村社会中的互动无疑使二者均需要对自身做出调适和部分妥协,而这则有利于“大传统”和“小传统”的互连、互通与互动。
  “大传统”同“小传统”在农村社会的双向互动无疑表现为一种传统再造的过程,是基于“小传统”的基础之上对“大传统”的边际调整。这恰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言:民族国家的成长史是以社区内部人民不断从地方性制约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的过程[36]。这一过程是出于一种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暗含的意义在于“大传统”必将取代“小传统”,事实上这种论断忽略了国家的异质性[37],混淆了多样化的文化分野体系。本质而言,该过程扩展了“大传统”和“小传统”的互动空间,在二者密切而又广泛的接触中,方可以产生更多的现实选择,进而对传统体系进行更为行之有效的自我调适[38]。自然,这一过程也包含了无意识的传承以及有意识的再造,并且在再造中增强了“大传统”与“小传统”的相互认同,提高了文化体系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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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重大判断,即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农业领域看,虽然我国农业发展取得辉煌成就,粮食连年丰收,“菜篮子”产品琳琅满目,供给质量得到提升。但也应该看到,农产品供给阶段性的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特别是绿色优质品牌农产品(服务)供给跟不上,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迫切需要加快调整农业结构。加快调整农业结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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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转型期的农村面临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在加强和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的背景下,汕头市濠江区充分发挥祠堂和神庙的载体作用,将侨居他乡的乡贤凝聚起来,成为濠江区农村社会多元共治的重要力量。其探索实践和经验,对如何进一步发挥乡贤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关 键 词:农村基层治理;乡贤;祠堂  中国城市化在快速推进中,大量的农村人口被转移到城市,农村失去了大量的劳力。留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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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六省基层乡镇党委书记的问卷抽样调查,具体分析了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状态、管理机制以及乡镇财政状况,并进行了区域比较与分析。调查显示,我国基层乡镇党委书记的日常工作压力比较大,乡镇的管理需要制度创新以及基层的财务支出与债务的形成主要是针对基础设施建设等结论。最后给出了相关的建议以促进基层政治的良好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  关 键 词:乡镇党委书记; 工作状态;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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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相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绿色发展”纳入“五大”新发展理念,突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开启了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既是协调人类生存发展与自然规律和谐统一的全新的现代理念和价值观念,其思想理念和精神内涵一脉相传;也是人类文明进程中为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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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走出去的主体是农业企业。从1985年中国第一支远洋渔业船队开赴西非海岸,到目前各类农业主体在国外实施农业各领域的投资和兼并等,均取得了巨大进展。国有企业是农业走出去的先行者。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以及国内外农产品市场接轨的不断推进,国际并购已成为促进中国农业“走出去”和国际化的重要模式,中粮和上海光明食品集团在这方面已探索出了行之有效的模式。  农业“走出去”在取得成绩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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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过程中,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作用缺一不可,政府部门通过转换职能、整合资源、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注重地方文化和乡土知识以及通过农业的专业化、农村的现代化和农民的组织化来培育农民在农民科学素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促使农民对科学素质行动的态度和自身行为都得到了转变。  关 键 词:我国,农民科学素质,主体地位  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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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特征表现为层次偏低,主要原因在于其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技能。因此,有必要对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解决其就业困难。文章选取了赣州市石城县农村劳动力作为调查样本,从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状况、需求及影响因素分析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应该从加强培训环节建设,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推动培训基地建设;提高思想观念认识,完善培训管理服务等方面来推进工作。  关 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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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动农业对外合作的过程中,投资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构建农业产业链过程中,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投资成为促进农业产业各环节有效衔接的融合剂,正是有了资本作为纽带,才能为各环节有效对接提供了融合空间。二是投资成为农业“走出去”双方可以接受的媒介,正是考虑到土地、产业等敏感问题,资金由于无国界性的特点,更容易为中外双方接纳。三是投资成为产业链构建中各要素存在的重要支撑,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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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粮大县利益补偿标准确定办法有四种,基于土地发展权转移的方法交易成本过高。因而,采用政府主导下的粮食安全价值评估法或机会成本法较为恰当。通过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补偿标准的理论上限应为调出的商品粮数量与单位产量粮食安全价值的乘积,而理论下限则为调出的商品粮数量与单位粮食产量生产的机会成本扣减其纯收益后的余额的乘积。按理论标准计算出的补偿总额可能很大,这需要我们建立多重责任主体分担补偿责任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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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土地金融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这种模式具有内生性,具备法律、社会、生产基础,有利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强金融资源可获得性。但是,面临缺乏健全持久的法律保障、市场和自然的双重风险、缺乏竞争与效率的“薄”市场无法为依赖土地收入生活的失地农民提供生存、养老保障等风险。因此,为了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村土地金融健康发展,就需要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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