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精神在环境污染犯罪中的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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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环境破坏与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包括人口、粮食、资源、能源在内的五大社会问题之一。我国飞速的工业化进程和经济的腾飞让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们的身体健康,人们的安定生活,在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下已经岌岌可危,而这正是“人权”最基本的要素,人的存在才是人权得以展现的基础。刑法对环境保护的积极介入,正恰时的体现了新刑法对人权的崇尚和践行。
  关键词:环境犯罪;人权;价值定位;非刑罚方法
  
  当前环境破坏与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包括人口、粮食、资源、能源在内的五大社会问题之一。我国飞速的工业化进程和经济的腾飞让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指出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据2003年《环境统计公报》统计,2003年总工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843起,即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3374万元。2003年重庆开县的井喷事件,2005年的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2006年春的北方八省的连续沙尘天气,可以说,我国以成为世界上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人们的身体健康,人们的安定生活,在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下已经岌岌可危,而这正是“人权”最基本的要素,人的存在才是人权得以展现的基础。刑法对环境保护的积极介入,正恰时的体现了新刑法对人权的崇尚和践行。
  我国学者李步云认为人权有三种基本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律权利与实有权利。应有权力作为人天生就应该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来源于自然状态的人权具有天生的不可剥夺性、平等性和不受他人的强制性。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由于其掌握着公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在人的基本权利方面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任,尤其是在保障人权呼声高涨的今天。1997年刑法树立了人权刑法观的思想,强调了刑罚的社会保护功能,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是社会的稳定,而社会的稳定有待于对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保障,只有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的是使社会大众的物质和精神文化方面的需要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因而,现代刑法就是人权保障法,加强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是刑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面对环境破坏和犯罪加剧危及人民生存的态势,我国《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338条到第346条共有9个条文,规定了14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增设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共15个罪名。毫无疑问,新《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发展与完善即使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使刑法在环境保护中开始建立起了主流地位,它不仅打击犯罪、保护环境和资源、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进一步显示刑法在环境保护中所发挥的功能及其对人权价值的推崇。首先,环境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也是人类共同拥有的物质财富。作为人类共同拥有的物质财富,任何人能都有权利利用和消费环境资源。但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任何人都无权滥用、浪费甚至破坏环境资源。在一个国家中,作为人类共同物质财富的环境资源与其他任何公共财产在本质已上无差别。众所周知,刑法在保护财产权利上已充分发挥了应有功能,那么刑法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权利其实也就是保护了人类共同拥有的物质财富。人权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更是全体人的权利,刑法对环境保护的介入是理所应当的;其次,刑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借助刑罚武器,才能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打击和预防。一方面,环境利益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人们的环境权是人的生存发展权的组成部分,而人的生存发展权是人权之根本,这说明了环境资源的重要价值,也说明了危害环境行为对于社会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另一方面,中国近十年的工业化加速使得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这表明,环境污染和破坏在我国已经达到了要用刑罚来惩戒的程度。再次,刑法对行政手段在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作用局限性的弥补以及刑法将环境污染破坏入罪对培养公民社会法律意识起的非常关键的作用,这都是保障人权的宗旨的要求。
  从法理的角度看,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它意味着法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环境污染的治理需要采取综合方法加以治理,在这种全方位的多元治理模式中,刑法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刑法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入罪的最终目的其实也就是实现其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即人权价值。环境刑法也正是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本位主义的博弈中发展的。下面就浅析一下两种主义的立场及新环境形势下刑法的人权理解。
  所谓自然本位主义,是指独立于人类利益和人类价值判断,应该就自然本身尊重自然。而人类中心主义,是指在这个地球上,人类才是万物的中心,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围绕人类而存在的。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制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首先认识到的是环境破坏之后对人类生命健康的危害,所以刑法首先以人类中心主义来认定环境犯罪,即任何污染行为只要没有直接侵害人类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的累计带来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基本生存环境时,在人类对待人与地球之间的关系及其内在价值的认识上,传统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开始探讨自然本位主义的理念。在自然本位主义看来,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的一种狭隘、自私的观念,虽然这种观念可以壮大人类的发展,但是人类的过度膨胀将不可避免的迎来与自然的“斗争”,人类终将会因此灭亡。自然本位主义理论下的环境是指生态意义上的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题而构成的微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的总和。但是,人类不可能为了保护环境而保护环境,不可能为了做到不污染而退回到原始状态。从人类的发展和现实来看,人类所做的一切无非是提高人类的生活品质以及保证人类这一物种得以延续,当环境利益与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发生冲突时,此时牺牲的只能是环境利益。其实,自然本位主义的提出也是为了解决环境日益恶化危及到人类生存的现状,从根本上看,自然本位主义也只不过为了更好的保护人类的利益。
  站在新刑法的人权立场上,人类中心主义的“以人为中心”的理论应该有新的认识。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就人类整体而言的,而不是指其中的某些个体或群体;也不仅仅指木天的生者,还包括我们的子孙后代。新刑法以“人”为保护的中心南,不能仅限于个人本位,更不能理解为只包括目前生者,需要从整体的高度,运用发展的眼光来定义,既包括对个体利益的侵犯,也包括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侵犯,既包括对目前生者利益的侵犯,更包括对子孙后代的利益的侵犯。此外,传统刑法理论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直接损害或威胁为限度,理解的确过于狭隘,无法保护人类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已经不仅仅限于生存,同时生活质量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各个阶段都离不开环境的给予,我们不仅需要一个能够让我们生存下去的环境,更需要一个能让我们生活的舒适的环境,实现我们的自我发展。因此,刑法将凡可能危及人类生存以及生活质量的污染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就是从人生存的基础——环境方面彰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明确了刑法的人权价值定位是保护人类整体的生存,下面分析一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这一关系的出发点是环境与经济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经济建设会一定程度上对现有环境造成破坏,治理污染会增加社会的支出,加重企业的负担,不可避免的会对经济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如果不加治理,环境污染往往是经济建设的成果化为乌有,这种关系使得刑法在介入环境污染治理时不得不考虑很多经济的因素。经济发展与污染治理应当协调发展成为了人类社会的共识。具体地说即要做到发展经济不以损害环境质量为界限,刑法介入环境保护以不损害经济发展为条件。刑法这样的立场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与环境的和谐,最终受益的是人类。
  学界一直批评刑法在环境污染和破坏上其适用被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其价值没有得到重视。但是,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刑法在治理环境污染时对那些含有制约经济利益的观点并没有完全采纳。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相当的企业还属于劳动密集型或低技术含量的加工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数量多,虽然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但在现阶段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实行严格的污染管理制度,将使得这些企业失去生存的空间,也就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计。刑发的较其他法律更有的威慑力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其人权精神的体现之一。
  环境犯罪用刑罚作为惩治环境犯罪的手段应理解为是辅助性的,非惟一的。其实刑罚本身的性质就有其适应范围的局限性,完全彻底的形式之才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害环境的犯罪。基于此,学者提出了非刑罚方法对于惩治环境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现行刑法规定的都是刑罚措施,因此,加入非刑罚的措施是很有必要的。这里参考了一些学者的提议,如第一,限制活动,指法院以有罪的形式,责令行为人禁止从事某种活动或限制行为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的一种处罚方式,这就从源头上制止了污染环境罪的发生,也可以让行为人意识到,如果自己为图眼前利益而污染环境,则可能导致长时间或永久的被禁止进入该行业,失去更多的获利机会,从而自觉的采取措施治理污染;第二,公开悔过。是法院以有罪判决的形式,责令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新闻媒介,在一定的时期内,公开向社会承认自己的罪过,并表明悔改态度的一种教育性措施。这样以放慢可以使其犯罪行为与悔罪表现为公众所知,形成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防止其再犯,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第三,责令补救。是法院以有罪判决的形式,责令行为人采取一定的方式减轻或者消除因其犯罪行为而给社会或他人带来的损害的处罚方式。在环境犯罪中,主要是要求行为人尽量恢复因其污染行为而遭破坏的环境,以防止危害后果持续作用。这样的非刑罚方法就弥补了传统刑罚只是惩罚犯罪人而没有对已造成的污染负责的弊端。责令补救可最大限度的弥补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权的宗旨的。
  正如联合国环境署1997年发表的《关于环境伦理的汉城宣言》中所指出的:“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在的全球环境危机,是由于我们的贪婪、过度利己主义以及认为科学技术可以解决一切的盲目自满造成的,换一句话,使我们的价值体系导致了这一场危机。如果我们再不对我们的价值观和信仰进行反思,其结果将是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甚至最终导致全球生命支持体系的崩溃。”重新定位人权价值,明确刑法接入环境保护的立场,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才能使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更加的广泛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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