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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公证也逐渐走进人民的视野,公证处职能的发挥也为群众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方便。在公证处服务大众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和公证处之间也产生了一些纠纷。本人站在公证员的角度分析分析了公证实务中产生纠纷的原因,并针对这些纠纷的解决提出了些许建议。
【关键词】:公证;预防;纠纷
公证制度存在的最大價值在于预防纠纷,从法律层面上确定各种法律事实,为交易的双方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矛盾。因此如何预防当事人和公证处产生纠纷是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公证处在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从以上的规定看出公证处的一下特点:公证处受理业务须自愿申请且双方或各方对申请事项没有争议;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公证事项承担民事责任;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比较强。
二、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可以从社会大环境、公证机构、公证员三个方面加以归纳。
(一)利益面前信用缺失道德滑坡现象频发
经济发展后,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与日俱增,但也带来了发展的不平衡,物质上的不平衡也间接带来了心理的不平衡。一些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达到非法目的的现象日益凸显。假冒者的手段层出不穷,造假、制假的种类更是五花八门、不断翻新,让同事假冒妻子办理房屋买卖委托的有之,办理继承业务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隐瞒法定继承人、提供法定继承人虚假的死亡证明的有之……大环境中的不诚信和道德低下的个人,遇到公证服务时产生纠纷的几率便大大增加。
(二)公证机构的原因
从公证机构的经费来源划分,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大致分为以下几种体制:全额财政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上述三种体制公证处的活力和公证员的积极性依次递增。一些公证机构在收费的引导下,对于业务的受理把关不严,没有充分评估执业风险,以致产生了影响极坏的西安宝马事件、“活死人”事件等典型案件。部分公证处上述重利益轻公信的行为极易引发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纠纷。
(三)公证员的原因
1、公证员业务水平不高导致纠纷。在二〇〇〇年以前,公证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任命以及单一的公证员资格考试两种方式,那么这些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法律所规定的条款理解不够准确,所办的公证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公证员的门槛提高后,新进的公证员素质比之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有的新任公证员只顾埋头办证,忽视了知识的更新和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学习,还有一部分公证员入职前对该行业的认知不够,导致入职后对公证工作没有认同感,工作起来没有激情,对待业务不认真钻研,导致业务水平不能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得需求。
2、公证员意识不强导致纠纷。公证员应该具备公信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证,例如在委托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出具公证书,或者是在公证文书、谈话笔录中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签订协议的风险、责任以及法律后果,又或者是申办人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办理业务,导致利害关系人申诉、上访等问题。凡此种种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瑕疵都会导致公证纠纷的产生。
三、公证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加强公证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部门,目前的社会知晓度和认知度相比于公检法等强权部门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让社会尽可能全面的了解公证机构,是减少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公证机构唯有主动宣传才能逐渐消除公众的误解。对外宣传的途径有很多,比如建立官方网站,举办公证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实现与公证当事人零距离的接触,使当事人可以不用出家门就能够方便快捷地了解到公证的职能和业务办理程序。
(二)公证员应苦练内功,加强自身素质
公证员的效力义务意味着公证书能够产生法定效力,同时符合当事人的意思;效力义务要求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严格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办证,包括依据具体办证规则履行调查核实义务,以及怀疑其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或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时拒绝出具公证书的权利。这要求公证员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办理业务。时刻绷紧执业风险这根弦,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解答咨询充分尽到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少跑腿,在受理业务时尽到充分的审查责任,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学习各方面的相关知识,不断拓展知识面,以应对不期而遇的挑战。
(三)打破信息壁垒,减少纠纷产生的源头
各个部门间的信息不能共享是纠纷产生的一个源头,民政和公安的婚姻状况信息和户籍变动信息,公证机构不能共享,在业务的受理和审核阶段给公证员带来不小的困扰。各个公证机构之间也缺少信息的及时沟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因此公证机构应积极争取建立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还可以在行业内部统一公证服务公共信息平台,而且通过该平台,可以加强内部交流、及时通报制假、造假行为,如此既能提高效力又能降低风险,减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了要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为公证更好的发挥职能提供了新的契机。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虽说发生的几率不高,但每一起纠纷都会给公证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带来伤害,公证机构的使命就是预防纠纷,打铁还须自身硬,解决好了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体现自身价值,为更好地服务大众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
[1]王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1日第1版。
[2]孟祥和:透过公证纠纷谈公证制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中国公证[J],法律出版社,2011(6)。
【关键词】:公证;预防;纠纷
公证制度存在的最大價值在于预防纠纷,从法律层面上确定各种法律事实,为交易的双方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矛盾。因此如何预防当事人和公证处产生纠纷是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公证处在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从以上的规定看出公证处的一下特点:公证处受理业务须自愿申请且双方或各方对申请事项没有争议;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公证事项承担民事责任;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比较强。
二、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可以从社会大环境、公证机构、公证员三个方面加以归纳。
(一)利益面前信用缺失道德滑坡现象频发
经济发展后,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与日俱增,但也带来了发展的不平衡,物质上的不平衡也间接带来了心理的不平衡。一些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达到非法目的的现象日益凸显。假冒者的手段层出不穷,造假、制假的种类更是五花八门、不断翻新,让同事假冒妻子办理房屋买卖委托的有之,办理继承业务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隐瞒法定继承人、提供法定继承人虚假的死亡证明的有之……大环境中的不诚信和道德低下的个人,遇到公证服务时产生纠纷的几率便大大增加。
(二)公证机构的原因
从公证机构的经费来源划分,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大致分为以下几种体制:全额财政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上述三种体制公证处的活力和公证员的积极性依次递增。一些公证机构在收费的引导下,对于业务的受理把关不严,没有充分评估执业风险,以致产生了影响极坏的西安宝马事件、“活死人”事件等典型案件。部分公证处上述重利益轻公信的行为极易引发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纠纷。
(三)公证员的原因
1、公证员业务水平不高导致纠纷。在二〇〇〇年以前,公证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任命以及单一的公证员资格考试两种方式,那么这些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法律所规定的条款理解不够准确,所办的公证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公证员的门槛提高后,新进的公证员素质比之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有的新任公证员只顾埋头办证,忽视了知识的更新和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学习,还有一部分公证员入职前对该行业的认知不够,导致入职后对公证工作没有认同感,工作起来没有激情,对待业务不认真钻研,导致业务水平不能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得需求。
2、公证员意识不强导致纠纷。公证员应该具备公信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证,例如在委托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出具公证书,或者是在公证文书、谈话笔录中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签订协议的风险、责任以及法律后果,又或者是申办人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办理业务,导致利害关系人申诉、上访等问题。凡此种种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瑕疵都会导致公证纠纷的产生。
三、公证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加强公证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部门,目前的社会知晓度和认知度相比于公检法等强权部门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让社会尽可能全面的了解公证机构,是减少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公证机构唯有主动宣传才能逐渐消除公众的误解。对外宣传的途径有很多,比如建立官方网站,举办公证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实现与公证当事人零距离的接触,使当事人可以不用出家门就能够方便快捷地了解到公证的职能和业务办理程序。
(二)公证员应苦练内功,加强自身素质
公证员的效力义务意味着公证书能够产生法定效力,同时符合当事人的意思;效力义务要求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严格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办证,包括依据具体办证规则履行调查核实义务,以及怀疑其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或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时拒绝出具公证书的权利。这要求公证员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办理业务。时刻绷紧执业风险这根弦,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解答咨询充分尽到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少跑腿,在受理业务时尽到充分的审查责任,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学习各方面的相关知识,不断拓展知识面,以应对不期而遇的挑战。
(三)打破信息壁垒,减少纠纷产生的源头
各个部门间的信息不能共享是纠纷产生的一个源头,民政和公安的婚姻状况信息和户籍变动信息,公证机构不能共享,在业务的受理和审核阶段给公证员带来不小的困扰。各个公证机构之间也缺少信息的及时沟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因此公证机构应积极争取建立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还可以在行业内部统一公证服务公共信息平台,而且通过该平台,可以加强内部交流、及时通报制假、造假行为,如此既能提高效力又能降低风险,减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了要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为公证更好的发挥职能提供了新的契机。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虽说发生的几率不高,但每一起纠纷都会给公证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带来伤害,公证机构的使命就是预防纠纷,打铁还须自身硬,解决好了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体现自身价值,为更好地服务大众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
[1]王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1日第1版。
[2]孟祥和:透过公证纠纷谈公证制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中国公证[J],法律出版社,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