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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5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称: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投资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保险业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支持民营保险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保险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对觊觎保险业已久的民间资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明确而积极的市场信号。
民资持股比例进一步放宽
在《意见》中,明确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试点,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
《意见》中关于民营股东“单一持股比例可放宽到20%的比例以上”的说法,至于放宽到多少则未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中,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是这样描述的:“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但是对于持股比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2004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单一股东 (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倡导股权分散理念、防止“一股独大”具有积极意义。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因此,2010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上述规定作出了调整。
在2010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虽然在最显眼处仍将“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作为原则性规定,但却不再像以往那样一刀切,而是表示一些满足了特定要求的投资人有望将持股比例提高到20%以上。这些条件包括: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上述规定,实际就已打破了过去的单一股东持股不超20%的禁止性规定。
相关保险人士仍表示,“最新的《意见》中,毕竟是首次明确允许了‘民营股东’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因此,对于民营资本投资保险业仍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有关法律的解释只要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就可以视为可行的。
鼓励专业化保险公司与中介
《意见》还指出:“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从中可以看出,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将是保险业开放的重点。同时也反映出这几个领域的市场有很大的潜力可挖,但是只有成立专业的保险公司,如成立专业的责任险保险公司才能闯出一片天地。因为现在的保险市场中,财险公司是车险一只独秀,寿险公司则是分红险的天地,要想在短期之内打破这种格局是很难的,只有专业化公司才能逐渐打破、分化车险和分红险把持天下的格局。鼓励民资走专业化、差异化的道路就是保监会的一着“妙棋”,以民资带动国内保险业的单腿走路的态势,用民资带动保险业向前快速的前进。这也为保监会日后鼓励大的保险公司走专业化、差异化道路留下的“伏笔”。同时也反映出保监会对目前的保险市场格局存在着严重的担心,希冀用民资撬动保险业的市场,并形成杠杆作用。另外,从中也可看出,今后保险业的发展必然是精细化、差异化的发展道路,只有这样,中国保险业才能与国际趋同并快步追赶银行业。
“支持民营保险机构摒弃“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 方面形成自身特色。支持民营保险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支持民营保险机构拓宽投资渠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投资 收益,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就是最好的例证。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中介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不断完善保险中介市场格局。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大型保险代理公司,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更广阔的平台。积极推动具有主营业务优势的民营企业设立和发展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促进保险中介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是《意见》关于中介的阐述。
在对中介发展的意见中,把民资的进入和营销员体制改革相挂钩是其中一大亮点。营销员体制改革是业内人士一致呼吁的大事。虽然保监会第84号文明确的要改革营销员体制,但是,营销员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阻力依然很大。民资进入后,可以让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营销员改革的尝试。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和营销员签订用工合同,并为营销员办理“五险一金”。
“三农”将是重点引导方向
《意见》还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力度,参与农村保险合作社的试点,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和能力。支持民间资本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设立保险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向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保险市场。支持民间资本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控制风险的原则,参与保险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在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发挥试验区示范带动效应。
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是项主席在多次讲话中谈到的重点工作之一。我国是农业大国,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由于分散经营的农户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农户中参加农业保险的又很少,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除政府给予的救助外,剩余所有农作物的损失都由农民来负担。随着中国农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加。中国农业仍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产业化水平和经营规模较低,技术落后,市场信息匮乏,农民很难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市场供求信息。这些状况导致农业市场风险源更多,范围更广,不可控制性更大。
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很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进行战略性的收缩,压缩了农业保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而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则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以农业保险为主、灾害直接补助为辅的农业保护方式相比,我国主要是采取直接提供灾害补助的方式来应对农业自然灾害,很少采取政府对农作物保险进行资金补贴的方式。我国现行农业保护政策,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政策导向,不仅没有充分利用WTO允许的绿箱政策,在实践中还表现出对农民援助力度的不足,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影响了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提高,直接抑制了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结果只会使政府负担越来越重和农业保险自身的发展逐步萎缩。更重要的是,这种不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业保护制度具有短期性和随意性,影响了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与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设立的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以及由农民自己组成的保险合作组织等内容完备的组织体系相比,我国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农业保险都缺乏相应的经营机构和管理机构。虽然自1982年我国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部分省市也结合自身的情况,与有关各方也进行了尝试,形成了几种农业保险组织形式,但仍主要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国家补助、专业再保险机构、农民保费减免等各种配套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也难以解决农业保险中外部性、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三农保险就成为了“十二五”期间,我国保险业的重点目标之一,也是为我国农业保驾护航的重中之重。
积极鼓励民资进入基础行业
此次保监会《意见》的另一导向,是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保险行业基础建设。支持民营IT企业加大与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力度,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行业信息安全综合防范能力,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基础教育,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保险人才培训基础建设,打造行业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民营企业为行业提供数据维护、软件开发、翻译、咨询等专业化的外包服务。行业在采购外包服务时,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
事实上,我国保险业的很多基础行业一直是由民资主导,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和保险行业外包。我国保险业的财务软件和核心系统大多由民营企业开发,不少险企同时有多种版本的系统和财务软件。近年来,智慧商务软件普遍开花,个人客户、企业客户、中介机构用户、内部用户、坐席是今后智慧商务的发展趋势,也成为民资追逐的主要对象。民企的积极参与可以改变险企“重业务,轻管理”的思想,导致保险行业在BI(商务智能)领域投入严重不足。目前有超过1/3的保险公司没有建立BI数据平台,只有简单的基于业务系统的报表系统,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管理需求需要。业务、财务、再保、投资分析应用割裂,大量的业务分析报表,很少涉及财务,几乎不涉及再保和投资,难以形成统一企业信息视图。商务智能系统、业务系统分离建设,缺乏沟通。这些链条的形成仅靠险企去解决是很难实现的,必须依靠外来的力量,因此民资成为了一条比较好的途径。如呼叫中心暨后援基地建设和管理等比较繁琐的、细小的工作,仍主要靠外来的民资才能得以完善和解决的。
基础行业建设中,还有一项比较关键的工作就是保险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保险业人才梯队还未形成,人才链条没有完善,导致险企在增员时不得不采取变通措施,这些措施又让外界对保险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误会,误会被夸大后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因此,保险人才就出现了断代。年轻人一般很不情愿的报考保险专业,即便是保险专业毕业后也不想做保险。在人才培养上仅靠大专院校的毕业生时远远不够的,要依靠外来的力量才能让保险人才实现年轻化、国际化,才能让保险走向辉煌。因此,民资在保险人才的培养上大有可为。
此外,《意见》还对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增强资本实力和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做出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企业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金运用专业化水平。通过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产管理能力。
对觊觎保险业已久的民间资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明确而积极的市场信号。
民资持股比例进一步放宽
在《意见》中,明确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试点,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
《意见》中关于民营股东“单一持股比例可放宽到20%的比例以上”的说法,至于放宽到多少则未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中,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是这样描述的:“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但是对于持股比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2004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单一股东 (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倡导股权分散理念、防止“一股独大”具有积极意义。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因此,2010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上述规定作出了调整。
在2010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虽然在最显眼处仍将“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作为原则性规定,但却不再像以往那样一刀切,而是表示一些满足了特定要求的投资人有望将持股比例提高到20%以上。这些条件包括: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上述规定,实际就已打破了过去的单一股东持股不超20%的禁止性规定。
相关保险人士仍表示,“最新的《意见》中,毕竟是首次明确允许了‘民营股东’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因此,对于民营资本投资保险业仍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有关法律的解释只要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就可以视为可行的。
鼓励专业化保险公司与中介
《意见》还指出:“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从中可以看出,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将是保险业开放的重点。同时也反映出这几个领域的市场有很大的潜力可挖,但是只有成立专业的保险公司,如成立专业的责任险保险公司才能闯出一片天地。因为现在的保险市场中,财险公司是车险一只独秀,寿险公司则是分红险的天地,要想在短期之内打破这种格局是很难的,只有专业化公司才能逐渐打破、分化车险和分红险把持天下的格局。鼓励民资走专业化、差异化的道路就是保监会的一着“妙棋”,以民资带动国内保险业的单腿走路的态势,用民资带动保险业向前快速的前进。这也为保监会日后鼓励大的保险公司走专业化、差异化道路留下的“伏笔”。同时也反映出保监会对目前的保险市场格局存在着严重的担心,希冀用民资撬动保险业的市场,并形成杠杆作用。另外,从中也可看出,今后保险业的发展必然是精细化、差异化的发展道路,只有这样,中国保险业才能与国际趋同并快步追赶银行业。
“支持民营保险机构摒弃“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 方面形成自身特色。支持民营保险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支持民营保险机构拓宽投资渠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投资 收益,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就是最好的例证。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中介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不断完善保险中介市场格局。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大型保险代理公司,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更广阔的平台。积极推动具有主营业务优势的民营企业设立和发展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促进保险中介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是《意见》关于中介的阐述。
在对中介发展的意见中,把民资的进入和营销员体制改革相挂钩是其中一大亮点。营销员体制改革是业内人士一致呼吁的大事。虽然保监会第84号文明确的要改革营销员体制,但是,营销员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阻力依然很大。民资进入后,可以让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营销员改革的尝试。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和营销员签订用工合同,并为营销员办理“五险一金”。
“三农”将是重点引导方向
《意见》还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力度,参与农村保险合作社的试点,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和能力。支持民间资本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设立保险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向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保险市场。支持民间资本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控制风险的原则,参与保险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在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发挥试验区示范带动效应。
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是项主席在多次讲话中谈到的重点工作之一。我国是农业大国,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由于分散经营的农户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农户中参加农业保险的又很少,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除政府给予的救助外,剩余所有农作物的损失都由农民来负担。随着中国农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加。中国农业仍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产业化水平和经营规模较低,技术落后,市场信息匮乏,农民很难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市场供求信息。这些状况导致农业市场风险源更多,范围更广,不可控制性更大。
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很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进行战略性的收缩,压缩了农业保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而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则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以农业保险为主、灾害直接补助为辅的农业保护方式相比,我国主要是采取直接提供灾害补助的方式来应对农业自然灾害,很少采取政府对农作物保险进行资金补贴的方式。我国现行农业保护政策,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政策导向,不仅没有充分利用WTO允许的绿箱政策,在实践中还表现出对农民援助力度的不足,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影响了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提高,直接抑制了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结果只会使政府负担越来越重和农业保险自身的发展逐步萎缩。更重要的是,这种不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业保护制度具有短期性和随意性,影响了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与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设立的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以及由农民自己组成的保险合作组织等内容完备的组织体系相比,我国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农业保险都缺乏相应的经营机构和管理机构。虽然自1982年我国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部分省市也结合自身的情况,与有关各方也进行了尝试,形成了几种农业保险组织形式,但仍主要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国家补助、专业再保险机构、农民保费减免等各种配套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也难以解决农业保险中外部性、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三农保险就成为了“十二五”期间,我国保险业的重点目标之一,也是为我国农业保驾护航的重中之重。
积极鼓励民资进入基础行业
此次保监会《意见》的另一导向,是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保险行业基础建设。支持民营IT企业加大与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力度,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行业信息安全综合防范能力,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基础教育,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保险人才培训基础建设,打造行业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民营企业为行业提供数据维护、软件开发、翻译、咨询等专业化的外包服务。行业在采购外包服务时,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
事实上,我国保险业的很多基础行业一直是由民资主导,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和保险行业外包。我国保险业的财务软件和核心系统大多由民营企业开发,不少险企同时有多种版本的系统和财务软件。近年来,智慧商务软件普遍开花,个人客户、企业客户、中介机构用户、内部用户、坐席是今后智慧商务的发展趋势,也成为民资追逐的主要对象。民企的积极参与可以改变险企“重业务,轻管理”的思想,导致保险行业在BI(商务智能)领域投入严重不足。目前有超过1/3的保险公司没有建立BI数据平台,只有简单的基于业务系统的报表系统,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管理需求需要。业务、财务、再保、投资分析应用割裂,大量的业务分析报表,很少涉及财务,几乎不涉及再保和投资,难以形成统一企业信息视图。商务智能系统、业务系统分离建设,缺乏沟通。这些链条的形成仅靠险企去解决是很难实现的,必须依靠外来的力量,因此民资成为了一条比较好的途径。如呼叫中心暨后援基地建设和管理等比较繁琐的、细小的工作,仍主要靠外来的民资才能得以完善和解决的。
基础行业建设中,还有一项比较关键的工作就是保险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保险业人才梯队还未形成,人才链条没有完善,导致险企在增员时不得不采取变通措施,这些措施又让外界对保险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误会,误会被夸大后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因此,保险人才就出现了断代。年轻人一般很不情愿的报考保险专业,即便是保险专业毕业后也不想做保险。在人才培养上仅靠大专院校的毕业生时远远不够的,要依靠外来的力量才能让保险人才实现年轻化、国际化,才能让保险走向辉煌。因此,民资在保险人才的培养上大有可为。
此外,《意见》还对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增强资本实力和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做出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企业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金运用专业化水平。通过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产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