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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协会简介
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协会(The Pre-School Oualifi-cation Accreditation Committee,简称PQAC)是新加坡政府于2001年设立的旨在建立和维护学前教师培训高标准的机构。该机构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幼教机构代表组成,大专院校是观察员。该机构通过对培训机构课程、人员、设施等设立标准,达到对新加坡现存学前教师培训机构的监管,确保培训机构课程达到国家要求的水平,提高培训机构和受训教师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二、学前教师培训机构标准
《学前教师培训机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PQAC为监管学前教师培训机构而设立的,具体包括课程申请者、课程管理、课程内容、课程评价、培训机构人员质量和设施资源六大方面,
(一)课程申请者标准
《标准》规定培训机构只能接收达到如下要求的申请者,包括学术、语言、专业基础三方面。学术要求:新教师必须有五门不同课程普通教育资格证(General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Ordinary Level,GCE‘O’Lev-el)。语言要求:英语为母语或第一语言的新教师在GCE‘O’Level测试中达到4级水平,英语或母语考试中获得合格等级(即C5、C6)成绩的英语教师从注册之日起两年内要达到雅思考试6,5分或是4级水平。对于汉语(Chinese Language,CL)教师要在国际汉语水平(HSK)测试中起码达到C级水平。专业基础:截止到2013年,所有教师(包括k1、k2教师)须受过专业训练,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若申请者是有外国资格证书的新、老教师要满足附加要求,如老教师至少要从事正规教育12年,在5门不同学科中取得国家或州县的等级证书:新教师若是汉语申请者想进入只用英语授课的课程,必须在进入课程前达到雅思考试5,5分的水平。
培训机构要在受训者授权书中声明相关入门要求,在课程开始前发放包含国家相关政策、合格机构标准、课程细节(课程目标、内容、课时、模块评估和测试等)、收费标准、出勤名单等内容的手册。
(二)课程管理标准
培训机构需建立相关政策和机制,以评估表现结果、保持学术和非学术记录、管理受训者福利、处理投诉意见。对于免修某些课程的受训者,培训机构要在课程开始前向PQAC提供免修者名单、免修模块、免修申请表。在课程开始前一个月,培训机构要上交课程计划表,包括培训者该学期要参加的模块、开始时间和授课人员。
此外,培训机构要管理受训者个人特质、学术成果、语言专业水平、所参加项目基础条件、出勤率、日常表现和奖励,还要做好课程表修订和教授人员变动、已完成(至少80%受训者)课程模块的评价记录、机构内部关于课程的年终报告及一年中实施课程的重大发展等内容。为保证培训能达到标准。培训机构内部须有自己的评估系统。
(三)课程内容标准
课程内容必须关注以下内容:1.学前儿童整体发展的核心知识,包括儿童在认知、语言、社会、情感、道德和心理等方面的发展知识;2.基于教育目标所要求的学前教育课程的核心价值观和技能:3.促进儿童玩中学、创造性学习、掌握社交和沟通技巧的意识和能力;4.专业实践的守则。
PQAC将课程分为核心(Core module)和次属(Submodule)两大模块,并对相应的课程目标、教授者、培训时间及最少课时做了详尽规定。课程模块设置必须以早期幼儿教育原则为指导,教授者须有设置恰当活动、理论用于实践、帮助幼儿学习的能力。
课时方面要确保受训者有足够时间完成课程任务并相互交流反省。为学以致用,每门课程都规定了最小课时数,可以全天也可以半天,但须保证所有模块的最小课时数一致。
以上课程都提供汉语授课。为保证传授学前教师最需要的知识技能,培训者须提供多种多样的课程模式供不同受训者选择。
(四)课程评价和实习监管标准
《标准》规定了培训机构须有多种多样评价模式来评估受训者技能学习进程及课上对知识、技能的熟练性,同时对实习过程、实习中心标准、实习监管做了相应规定。
首先。一个高质量的评价体系必须包括清晰的评价标准、通过审核的考题和公平一致并与课程大纲相关的评分细则。在评估过程方面,要有专门收集受训者数据的评价机制,可参照笔试成绩、作业完成情况、课堂参与、出勤率等,所有评估、考试都要有配套的打分机制,且在得分和等级评定后进行有效反馈。培训机构要向受训者说明评价准则,使其知道自身优势和需提升的地方。
在教学实践方面注重理论与实习相结合,要求培训机构须设计相应实习板块,实习中心环境、地方大小、人员质量都要达到相关规定。实习评估必须和课程模块目标及培训者所采用的评估标准相一致,实习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具体课时数,保证实习前、实习中、实习后各阶段都有充足时间。实习不能耽误正常上课,需有相关记录表明有充足的监管人员来保证教学和实习的有效实施。
(五)人员质量标准
《标准》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培训机构须有一个全职学术领头人(Acdemic Head)、一个全职课程管理者(Course Admimister),每门课程至少一个全职核心培训者(Core Trainer)。
全职学术领头人应对课程计划有全局了解,并掌管培训者任命,须有能教授该机构最高课程的证书,POAC视察人员来参观时全职学术领导人(AH)要进行接待:全职课程管理人员(CA)要确保对课程进行适当管理,保证课程顺利进行。在PQAC秘书人员来视察时,全职课程管理人员(CA)要在场并回答相关管理问题;全职核心培训者(CT)要保证课程按计划实施。全职核心培训者(CT)是课程培训和监督者的综合体,全职学术领导人(AH)可以成为全职核心培训者(CT)中一员。 此外,培训者对任何与课程相关的领域如奖学金发放须有专业知识贮备,对当地幼儿教育政策、幼儿园课程等事宜有所了解并有早期幼儿教育设计的相关教学经验。
对授课者任命一定要得到PQAC同意,并且只能教授被PQAC认可的模块。对于被PQAC认可的次属模块,培训机构可以有次要讲述者(Guest Speaker),以便丰富学习多样性。次要讲述者任命不需要经过PQAC的同意,但最多只能占到次属模块的50%,确保每门课程有一个主要培训者对总体结果负责。
(六)设施和资源标准
在培训机构设施和资源方面,《标准》要求:1.培训教室或者工作坊能够为小组讨论、谈话讲座和实践活动提供足够的空间:2.培训教室或者工作坊要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设备。并能存储资料和提供高清录播系统:3.供受训者使用的教材和图书中心;4.制作教学资源的设备。
此外,培训机构地址搬迁须获得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同意。须在课程开始前把新注册证书复印件交POAC,以确保新环境的环境容量、设备资源达到《标准》要求的水平。
三、《标准》特点分析及启示
(一)对课程申请者条件进行限定。提高学前教育领域门槛
《标准》对课程申请者提出了学术、语言、专业证书总体要求并且将申请人员分类,针对不同资格申请者提出各自要求,提高了门槛,适应了不同的申请者。我国在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时,也可以设置不同门槛,避免“一刀切”。
(二)课程要求细致明确,从内、外部保证了培训课程质量
《标准》对课程开始前的准备,课程中时间安排、学员进度、领导或授课者变动,结课后证书颁发、效果评估等做了细致全面规定,为课程顺利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外部条件。《标准》对课程本身种类、内容、目标、授课人员资格、最小课时数的要求,则从内部保证了课程顺利实施。我国在课程管理实施方面也应兼顾内、外两方面,保证培训能有实效。
(三)“硬、软”件双管齐下,使培训机构保质保量
《标准》对培训机构主要人员资格、职责、权限做了严格规定,保证了培训机构的软件条件。同时,《标准》还对培训机构场地、空间大小、灯光、教学资源等做了严格要求,保证了机构硬件条件。我国也应对培训机构硬、软件统筹监管,保证培训机构质量。
(四)注重反馈,重视体制机制建设,使评估规范科学
《标准》十分注重反馈信息的记录和处理,可以促进培训更为弹性化,促进培训更为有效。此外,《标准》不仅重视外部评估,还要求培训机构建立机制进行自我评估。这样可以有效激发培训机构内部自我发展的动力,而不只是应付《标准》的检查。
总之。《标准》使新加坡政府对学前教师培训机构的管理有章可循,使培训更加科学合理,《标准》的设立保证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在当下,我国幼儿教师接受了各种培训,但是培训的效果还没有定论,缺乏培训者标准,让人对这样的培训效果担忧。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出台培训者标准,从培训源头建立高标准,促进培训高效率。
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协会(The Pre-School Oualifi-cation Accreditation Committee,简称PQAC)是新加坡政府于2001年设立的旨在建立和维护学前教师培训高标准的机构。该机构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幼教机构代表组成,大专院校是观察员。该机构通过对培训机构课程、人员、设施等设立标准,达到对新加坡现存学前教师培训机构的监管,确保培训机构课程达到国家要求的水平,提高培训机构和受训教师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二、学前教师培训机构标准
《学前教师培训机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PQAC为监管学前教师培训机构而设立的,具体包括课程申请者、课程管理、课程内容、课程评价、培训机构人员质量和设施资源六大方面,
(一)课程申请者标准
《标准》规定培训机构只能接收达到如下要求的申请者,包括学术、语言、专业基础三方面。学术要求:新教师必须有五门不同课程普通教育资格证(General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Ordinary Level,GCE‘O’Lev-el)。语言要求:英语为母语或第一语言的新教师在GCE‘O’Level测试中达到4级水平,英语或母语考试中获得合格等级(即C5、C6)成绩的英语教师从注册之日起两年内要达到雅思考试6,5分或是4级水平。对于汉语(Chinese Language,CL)教师要在国际汉语水平(HSK)测试中起码达到C级水平。专业基础:截止到2013年,所有教师(包括k1、k2教师)须受过专业训练,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若申请者是有外国资格证书的新、老教师要满足附加要求,如老教师至少要从事正规教育12年,在5门不同学科中取得国家或州县的等级证书:新教师若是汉语申请者想进入只用英语授课的课程,必须在进入课程前达到雅思考试5,5分的水平。
培训机构要在受训者授权书中声明相关入门要求,在课程开始前发放包含国家相关政策、合格机构标准、课程细节(课程目标、内容、课时、模块评估和测试等)、收费标准、出勤名单等内容的手册。
(二)课程管理标准
培训机构需建立相关政策和机制,以评估表现结果、保持学术和非学术记录、管理受训者福利、处理投诉意见。对于免修某些课程的受训者,培训机构要在课程开始前向PQAC提供免修者名单、免修模块、免修申请表。在课程开始前一个月,培训机构要上交课程计划表,包括培训者该学期要参加的模块、开始时间和授课人员。
此外,培训机构要管理受训者个人特质、学术成果、语言专业水平、所参加项目基础条件、出勤率、日常表现和奖励,还要做好课程表修订和教授人员变动、已完成(至少80%受训者)课程模块的评价记录、机构内部关于课程的年终报告及一年中实施课程的重大发展等内容。为保证培训能达到标准。培训机构内部须有自己的评估系统。
(三)课程内容标准
课程内容必须关注以下内容:1.学前儿童整体发展的核心知识,包括儿童在认知、语言、社会、情感、道德和心理等方面的发展知识;2.基于教育目标所要求的学前教育课程的核心价值观和技能:3.促进儿童玩中学、创造性学习、掌握社交和沟通技巧的意识和能力;4.专业实践的守则。
PQAC将课程分为核心(Core module)和次属(Submodule)两大模块,并对相应的课程目标、教授者、培训时间及最少课时做了详尽规定。课程模块设置必须以早期幼儿教育原则为指导,教授者须有设置恰当活动、理论用于实践、帮助幼儿学习的能力。
课时方面要确保受训者有足够时间完成课程任务并相互交流反省。为学以致用,每门课程都规定了最小课时数,可以全天也可以半天,但须保证所有模块的最小课时数一致。
以上课程都提供汉语授课。为保证传授学前教师最需要的知识技能,培训者须提供多种多样的课程模式供不同受训者选择。
(四)课程评价和实习监管标准
《标准》规定了培训机构须有多种多样评价模式来评估受训者技能学习进程及课上对知识、技能的熟练性,同时对实习过程、实习中心标准、实习监管做了相应规定。
首先。一个高质量的评价体系必须包括清晰的评价标准、通过审核的考题和公平一致并与课程大纲相关的评分细则。在评估过程方面,要有专门收集受训者数据的评价机制,可参照笔试成绩、作业完成情况、课堂参与、出勤率等,所有评估、考试都要有配套的打分机制,且在得分和等级评定后进行有效反馈。培训机构要向受训者说明评价准则,使其知道自身优势和需提升的地方。
在教学实践方面注重理论与实习相结合,要求培训机构须设计相应实习板块,实习中心环境、地方大小、人员质量都要达到相关规定。实习评估必须和课程模块目标及培训者所采用的评估标准相一致,实习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具体课时数,保证实习前、实习中、实习后各阶段都有充足时间。实习不能耽误正常上课,需有相关记录表明有充足的监管人员来保证教学和实习的有效实施。
(五)人员质量标准
《标准》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培训机构须有一个全职学术领头人(Acdemic Head)、一个全职课程管理者(Course Admimister),每门课程至少一个全职核心培训者(Core Trainer)。
全职学术领头人应对课程计划有全局了解,并掌管培训者任命,须有能教授该机构最高课程的证书,POAC视察人员来参观时全职学术领导人(AH)要进行接待:全职课程管理人员(CA)要确保对课程进行适当管理,保证课程顺利进行。在PQAC秘书人员来视察时,全职课程管理人员(CA)要在场并回答相关管理问题;全职核心培训者(CT)要保证课程按计划实施。全职核心培训者(CT)是课程培训和监督者的综合体,全职学术领导人(AH)可以成为全职核心培训者(CT)中一员。 此外,培训者对任何与课程相关的领域如奖学金发放须有专业知识贮备,对当地幼儿教育政策、幼儿园课程等事宜有所了解并有早期幼儿教育设计的相关教学经验。
对授课者任命一定要得到PQAC同意,并且只能教授被PQAC认可的模块。对于被PQAC认可的次属模块,培训机构可以有次要讲述者(Guest Speaker),以便丰富学习多样性。次要讲述者任命不需要经过PQAC的同意,但最多只能占到次属模块的50%,确保每门课程有一个主要培训者对总体结果负责。
(六)设施和资源标准
在培训机构设施和资源方面,《标准》要求:1.培训教室或者工作坊能够为小组讨论、谈话讲座和实践活动提供足够的空间:2.培训教室或者工作坊要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设备。并能存储资料和提供高清录播系统:3.供受训者使用的教材和图书中心;4.制作教学资源的设备。
此外,培训机构地址搬迁须获得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同意。须在课程开始前把新注册证书复印件交POAC,以确保新环境的环境容量、设备资源达到《标准》要求的水平。
三、《标准》特点分析及启示
(一)对课程申请者条件进行限定。提高学前教育领域门槛
《标准》对课程申请者提出了学术、语言、专业证书总体要求并且将申请人员分类,针对不同资格申请者提出各自要求,提高了门槛,适应了不同的申请者。我国在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时,也可以设置不同门槛,避免“一刀切”。
(二)课程要求细致明确,从内、外部保证了培训课程质量
《标准》对课程开始前的准备,课程中时间安排、学员进度、领导或授课者变动,结课后证书颁发、效果评估等做了细致全面规定,为课程顺利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外部条件。《标准》对课程本身种类、内容、目标、授课人员资格、最小课时数的要求,则从内部保证了课程顺利实施。我国在课程管理实施方面也应兼顾内、外两方面,保证培训能有实效。
(三)“硬、软”件双管齐下,使培训机构保质保量
《标准》对培训机构主要人员资格、职责、权限做了严格规定,保证了培训机构的软件条件。同时,《标准》还对培训机构场地、空间大小、灯光、教学资源等做了严格要求,保证了机构硬件条件。我国也应对培训机构硬、软件统筹监管,保证培训机构质量。
(四)注重反馈,重视体制机制建设,使评估规范科学
《标准》十分注重反馈信息的记录和处理,可以促进培训更为弹性化,促进培训更为有效。此外,《标准》不仅重视外部评估,还要求培训机构建立机制进行自我评估。这样可以有效激发培训机构内部自我发展的动力,而不只是应付《标准》的检查。
总之。《标准》使新加坡政府对学前教师培训机构的管理有章可循,使培训更加科学合理,《标准》的设立保证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在当下,我国幼儿教师接受了各种培训,但是培训的效果还没有定论,缺乏培训者标准,让人对这样的培训效果担忧。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出台培训者标准,从培训源头建立高标准,促进培训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