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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分析与传统法学研究的方法迥然不同。经济学家发现了一块法学家尚未研究的处女地。在人们脑海里一直认为,法律是一种使社会达到正义和公平目标的手段。而经济分析法学让我们以一个新的方式认知法律体系,这个新的方式对于法学家以及对于任何一位对公共政策问题有兴趣的人都极其有用。
关键词:波斯纳;法律经济学;效率
一、波斯纳理论
波斯纳坚信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他认为,所谓法律经济学是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既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又以经济理论和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故而分属于法学和经济学,成为它们的分支学科。可以说,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科整合的边缘学科。
波斯纳在法律经济学建树颇丰,尤其是其波斯纳定理一直被世人称道。何谓波斯纳定理呢?我们可以将波斯纳定理理解成: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波斯纳提出的法律经济分析路径,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的:(1)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事人对一定权利的不同估价是其交易得以进行的原动力;(2)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来评价法律行为;(3)财产权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制定使权利让渡成本比较低的法律,可促使资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波斯纳指出,30年代的法律经济分析几乎是反托拉斯法经济分析的同名词,其目的是试图解释显性经济市场的行为,而发展起来的新法律经济学则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地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它涉及到侵权法、契约法、赔偿法和财产权法等普通法,惩罚及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和实践,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以及宪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学等领域。
二、 波斯纳理论的意义
波斯纳认为宪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契约,但与一般契约所不同的是,后者的变更需要当事人之间的一致同意,而在宪法修正时,交易成本使一致同意成为其不可能做到的条件,于是就有了变更美国宪法必须超绝对多数(即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過加全国四分之三的州批准)的要求。
(一)助推研究方法之转变
以波斯纳为主要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推动了当代西方法学理论研究方法的转换,它以新颖的视角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开拓了人们的视野,展现出交叉学科研究的魅力。它于6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成为最具感召力的法哲学流派之一,并至今仍有影响。
1973年《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一版发表,到现在已经修订出版了五次。其引证率之高,在学术界和政界影响力之大,无出其右。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发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随赞誉与诋毁,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但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经济学理论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
(二)、有利于环境保护
经济分析法学在环境保护制度创设方面显示出了先天性的优势。在经济法学家看来,效益原则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是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对经济法学家而言,法律效果研究是对经济理论和经验方法的最好运用。从表面现象看,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很多,如垄断、信息闭塞等,但就法律的经济分析而言,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外部成本。外部成本是由有害行为加于个人或法人而引起的无法弥补的损失。而最为典型的莫过于环境污染。
三、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现状
今日中国的法学教育,凡是攻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学生,其必读书目中必定有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已经受到广泛关注,均衡、效率、最大化、成本与收益、交易成本、理性人、资源配置等经济学的概念已频频出现在各种法律问题的分析中。可以预测,法律经济学将对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其理由在于法律经济学的出现实质上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变革,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一种革命。
在我国,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虽相对于美国等国家,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经济角度对既有的法律重新评价分析,同时设计出以效益优先,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中国传统法学一直不重视甚至拒绝将效率纳入法律的价值范畴之中,虽然中国法学家们因为习惯于把公平、正义和其他教条原则作为参考坐标,而不习惯于接受效率、成本、价格、财富的最大化、均衡、资源配置等等概念,以至于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最初发展不自然,十分生硬,甚至艰难,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不断推进着,在慢慢地或者说是稳健地走向一种蓄势待发状态。这种状态发展的最后结果将革新中国传统法学。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性法学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中国法律改革将深深受益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
直到今天,中国的一些法学家还认为波斯纳所依仗的科斯理论是在"开玩笑"。 他们认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可笑的假定基础上的,因而没有实际意义。中国的学术界应该认真研究一下美国学术界这种特有的现象,为中国式的波斯纳诞生创造条件。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一块崭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尽管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尚未形成它应有的态势,但已经受到广泛关注,均衡、效率、最大化、成本与收益、交易成本、理性人、资源配置等经济学的概念已频频出现在各种法律问题的分析中。可以预测,法律经济学将对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其理由在于法律经济学的出现实质上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变革,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一种革命。
参考文献:
[1]【美】波斯纳著:《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及法学理论》,郝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美】波斯纳著:《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Bingyuan Hsiung (2001)"The Success of Law and Eco-nomics: A methodological Interpretation", working papers,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4]Mercuro,Nicholas and Medema, Steven G. (1997), E-conomics and Law: From Posner to Postmodernism, 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 p. 58.
[5]理查德·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简介:于乾春,男,1963年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常德市委党校对外合作培训处副处长,讲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和经济学,经济经济法学,近几年从事培训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波斯纳;法律经济学;效率
一、波斯纳理论
波斯纳坚信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他认为,所谓法律经济学是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既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又以经济理论和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故而分属于法学和经济学,成为它们的分支学科。可以说,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科整合的边缘学科。
波斯纳在法律经济学建树颇丰,尤其是其波斯纳定理一直被世人称道。何谓波斯纳定理呢?我们可以将波斯纳定理理解成: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波斯纳提出的法律经济分析路径,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的:(1)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事人对一定权利的不同估价是其交易得以进行的原动力;(2)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来评价法律行为;(3)财产权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制定使权利让渡成本比较低的法律,可促使资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波斯纳指出,30年代的法律经济分析几乎是反托拉斯法经济分析的同名词,其目的是试图解释显性经济市场的行为,而发展起来的新法律经济学则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地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它涉及到侵权法、契约法、赔偿法和财产权法等普通法,惩罚及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和实践,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以及宪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学等领域。
二、 波斯纳理论的意义
波斯纳认为宪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契约,但与一般契约所不同的是,后者的变更需要当事人之间的一致同意,而在宪法修正时,交易成本使一致同意成为其不可能做到的条件,于是就有了变更美国宪法必须超绝对多数(即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過加全国四分之三的州批准)的要求。
(一)助推研究方法之转变
以波斯纳为主要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推动了当代西方法学理论研究方法的转换,它以新颖的视角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开拓了人们的视野,展现出交叉学科研究的魅力。它于6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成为最具感召力的法哲学流派之一,并至今仍有影响。
1973年《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一版发表,到现在已经修订出版了五次。其引证率之高,在学术界和政界影响力之大,无出其右。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发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随赞誉与诋毁,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但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经济学理论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
(二)、有利于环境保护
经济分析法学在环境保护制度创设方面显示出了先天性的优势。在经济法学家看来,效益原则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是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对经济法学家而言,法律效果研究是对经济理论和经验方法的最好运用。从表面现象看,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很多,如垄断、信息闭塞等,但就法律的经济分析而言,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外部成本。外部成本是由有害行为加于个人或法人而引起的无法弥补的损失。而最为典型的莫过于环境污染。
三、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现状
今日中国的法学教育,凡是攻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学生,其必读书目中必定有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已经受到广泛关注,均衡、效率、最大化、成本与收益、交易成本、理性人、资源配置等经济学的概念已频频出现在各种法律问题的分析中。可以预测,法律经济学将对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其理由在于法律经济学的出现实质上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变革,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一种革命。
在我国,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虽相对于美国等国家,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经济角度对既有的法律重新评价分析,同时设计出以效益优先,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中国传统法学一直不重视甚至拒绝将效率纳入法律的价值范畴之中,虽然中国法学家们因为习惯于把公平、正义和其他教条原则作为参考坐标,而不习惯于接受效率、成本、价格、财富的最大化、均衡、资源配置等等概念,以至于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最初发展不自然,十分生硬,甚至艰难,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不断推进着,在慢慢地或者说是稳健地走向一种蓄势待发状态。这种状态发展的最后结果将革新中国传统法学。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性法学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中国法律改革将深深受益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
直到今天,中国的一些法学家还认为波斯纳所依仗的科斯理论是在"开玩笑"。 他们认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可笑的假定基础上的,因而没有实际意义。中国的学术界应该认真研究一下美国学术界这种特有的现象,为中国式的波斯纳诞生创造条件。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一块崭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尽管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尚未形成它应有的态势,但已经受到广泛关注,均衡、效率、最大化、成本与收益、交易成本、理性人、资源配置等经济学的概念已频频出现在各种法律问题的分析中。可以预测,法律经济学将对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其理由在于法律经济学的出现实质上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变革,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一种革命。
参考文献:
[1]【美】波斯纳著:《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及法学理论》,郝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美】波斯纳著:《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Bingyuan Hsiung (2001)"The Success of Law and Eco-nomics: A methodological Interpretation", working papers,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4]Mercuro,Nicholas and Medema, Steven G. (1997), E-conomics and Law: From Posner to Postmodernism, 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 p. 58.
[5]理查德·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简介:于乾春,男,1963年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常德市委党校对外合作培训处副处长,讲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和经济学,经济经济法学,近几年从事培训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