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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税法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税法体系中的三大税种,其中个人所得税与我国的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切实影响着我国居民的收入。个税法案历经多次修正而不断完善,其中起征点的调整尤为引人关注。本文主要从本次新个税法改革的内容着手,分析新个税法改革亮点及对不同人的影响。
【关键词】 税法改革 税法体系 个税法案
本次个税改革中,针对以往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改变:纳税对象明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跨出向综合税制转变的第一步———将分类计征模式转变为综合与分类计征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调整税率,增大了较低税率对应的收入区间,降低中低收入纳稅人的负担;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重大调整,不仅将起征点调整为50000一年,并增加了专项扣除项;新增了对不正当纳税行为进行打击的明文规定;新增了对相关部门支持保障的明文要求等。[1]这次的税收改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个税法对不同收入人群的影响。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这也就意味着有些人需要少交一些税,而多交一些社保。这样的改革是因为,目前在我国,社保的监管力度比较弱,许多企业都是为员工以最低工资的比例标准缴纳社保。[2]如此一来,企业与员工在社保的缴纳上都会比较少,但是当社保的费用由税务部门接手管理之后,企业就只能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基数进行社保费用的缴纳,这样,缴纳的社保费用就增加了。这种个税改革对一些职工来说收入的变动是不同的,以上述情况为例,之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为基础缴纳社保的员工,在个税改革之后,相同的工资条件下,这一部分人拿到手里的工资则会降低,但是社保的费用会增加。
(二)新个税法对不同阶段人群的影响。新个税中有一项内容是专项附加扣除,在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针对不同情况的人群实行不同的税收内容,更具有人性化,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三)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分析。本次税收改革对征税对象、征收方式、具体征收方案以及相应的征管体系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这些调整有的并未涉及实质变化,有些则是堪称我国个税历史上首开先河的创举,具体来说有以下三大亮点。[3]
1、迈出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的一大步———从分类税制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在草案第二条引入了“综合所得”概念,即将工资、劳务等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进行征税。分类税制的缺点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无法真实反映总体收入水平,因此会制约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的功能。例如,小张和小王同样拥有每月4300元的收入,小张全部是工资收入,小王则是3500元工资外加800元劳务收入。在原来的规定下,小需要对免征额以上的800元纳税;而小王无论是工资还是劳务收入均未超过免征额,可以免税。很显然,两人综合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交纳的税款却存在差别,这是由于分类税制体系的缺陷所带来的税收不公。当使用综合所得衡量全面的收入水平后,能够更好地体现真实的纳税能力,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收入功能,使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和完善。
2、提高免征额,扩大低税率纳税收入区间,增加专项扣除,多管齐下为纳税人减负,在新的税法里体现为第六条中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即每年的综合所得在扣除六万元免征额以及法定的各项专项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几项专项扣除都是近几年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造成居民生活负担的重要源头。随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大力推广,对人才教育的重视已经
深入人心,教育支出渐渐成为大多数家庭的主要成本之一,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总体来看中国教育家庭的教育支出占家庭收入20%以上,在K12阶段占比更是高达30%,理解了中国家长的望子成龙之心就不难理解学区房、补习班的异常火热了。除此以外,大病医疗支出也是占家庭支出的主要部分。支出的数额之高,让一些收入能力较弱的家庭甚至负担不起,因而会有出现“轻松筹”这样的软件来提供援助。
3、建立与新税制相适应的征收征管体系,包括完善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构建汇算清缴申报制度,多部门协作完善纳税信息等。在新的税法里具体体现包括第十条对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以及第十四条对公安、人民银行、教育、卫生、民政等各部门协作的要求。
为了让新的税制落地,需要内外部制度和条件的支持。[4]从制度方面,税务机关应当设立更加便捷有效的申报、汇算清缴制度等,从制度层面保障新税制的可行性,也需要约定其他部门制度层面的配合义务;从条件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税务部门需要研究开发更加便捷的报税途径(网上申报等),而其他部门也需要提供纳税人更多的收入和支出信息,比如实现多部门间相关信息共享等。只有内外部一起努力建立起的征收征管系统才能确实有效的保证新税制的落地。
结 语
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一直在缓慢推进。目前,法律有些规定可能还达不到社会公众的预期,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我们毕竟在往前走。修改个税法案的过程很艰难,但更艰难的路也许还在后面。因为个税的征收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就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让这部利国利民的法律能真正落到实处,让公众能早日享受到个税改革的红利。
【参考文献】
[1] 邓越:“我国个税改革回顾与完善的若干思考”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第10期第112页。
[2] 刘文龙:“新时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分析”载《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29期第36页。
[3] 薛钢:“个税改革的亮点和难点”载《现代商业银行》2018年第14期第72页。
[4] 杨金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路径探析”载《商业会计》2017年第10期第40页
作者简介:许睿玲(1993-),女,河南洛阳人,研究生,天津工业大学,300387,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 税法改革 税法体系 个税法案
本次个税改革中,针对以往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改变:纳税对象明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跨出向综合税制转变的第一步———将分类计征模式转变为综合与分类计征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调整税率,增大了较低税率对应的收入区间,降低中低收入纳稅人的负担;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重大调整,不仅将起征点调整为50000一年,并增加了专项扣除项;新增了对不正当纳税行为进行打击的明文规定;新增了对相关部门支持保障的明文要求等。[1]这次的税收改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个税法对不同收入人群的影响。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这也就意味着有些人需要少交一些税,而多交一些社保。这样的改革是因为,目前在我国,社保的监管力度比较弱,许多企业都是为员工以最低工资的比例标准缴纳社保。[2]如此一来,企业与员工在社保的缴纳上都会比较少,但是当社保的费用由税务部门接手管理之后,企业就只能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基数进行社保费用的缴纳,这样,缴纳的社保费用就增加了。这种个税改革对一些职工来说收入的变动是不同的,以上述情况为例,之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为基础缴纳社保的员工,在个税改革之后,相同的工资条件下,这一部分人拿到手里的工资则会降低,但是社保的费用会增加。
(二)新个税法对不同阶段人群的影响。新个税中有一项内容是专项附加扣除,在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针对不同情况的人群实行不同的税收内容,更具有人性化,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三)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分析。本次税收改革对征税对象、征收方式、具体征收方案以及相应的征管体系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这些调整有的并未涉及实质变化,有些则是堪称我国个税历史上首开先河的创举,具体来说有以下三大亮点。[3]
1、迈出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的一大步———从分类税制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在草案第二条引入了“综合所得”概念,即将工资、劳务等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进行征税。分类税制的缺点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无法真实反映总体收入水平,因此会制约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的功能。例如,小张和小王同样拥有每月4300元的收入,小张全部是工资收入,小王则是3500元工资外加800元劳务收入。在原来的规定下,小需要对免征额以上的800元纳税;而小王无论是工资还是劳务收入均未超过免征额,可以免税。很显然,两人综合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交纳的税款却存在差别,这是由于分类税制体系的缺陷所带来的税收不公。当使用综合所得衡量全面的收入水平后,能够更好地体现真实的纳税能力,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收入功能,使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和完善。
2、提高免征额,扩大低税率纳税收入区间,增加专项扣除,多管齐下为纳税人减负,在新的税法里体现为第六条中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即每年的综合所得在扣除六万元免征额以及法定的各项专项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几项专项扣除都是近几年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造成居民生活负担的重要源头。随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大力推广,对人才教育的重视已经
深入人心,教育支出渐渐成为大多数家庭的主要成本之一,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总体来看中国教育家庭的教育支出占家庭收入20%以上,在K12阶段占比更是高达30%,理解了中国家长的望子成龙之心就不难理解学区房、补习班的异常火热了。除此以外,大病医疗支出也是占家庭支出的主要部分。支出的数额之高,让一些收入能力较弱的家庭甚至负担不起,因而会有出现“轻松筹”这样的软件来提供援助。
3、建立与新税制相适应的征收征管体系,包括完善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构建汇算清缴申报制度,多部门协作完善纳税信息等。在新的税法里具体体现包括第十条对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以及第十四条对公安、人民银行、教育、卫生、民政等各部门协作的要求。
为了让新的税制落地,需要内外部制度和条件的支持。[4]从制度方面,税务机关应当设立更加便捷有效的申报、汇算清缴制度等,从制度层面保障新税制的可行性,也需要约定其他部门制度层面的配合义务;从条件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税务部门需要研究开发更加便捷的报税途径(网上申报等),而其他部门也需要提供纳税人更多的收入和支出信息,比如实现多部门间相关信息共享等。只有内外部一起努力建立起的征收征管系统才能确实有效的保证新税制的落地。
结 语
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一直在缓慢推进。目前,法律有些规定可能还达不到社会公众的预期,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我们毕竟在往前走。修改个税法案的过程很艰难,但更艰难的路也许还在后面。因为个税的征收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就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让这部利国利民的法律能真正落到实处,让公众能早日享受到个税改革的红利。
【参考文献】
[1] 邓越:“我国个税改革回顾与完善的若干思考”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第10期第112页。
[2] 刘文龙:“新时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分析”载《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29期第36页。
[3] 薛钢:“个税改革的亮点和难点”载《现代商业银行》2018年第14期第72页。
[4] 杨金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路径探析”载《商业会计》2017年第10期第40页
作者简介:许睿玲(1993-),女,河南洛阳人,研究生,天津工业大学,300387,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