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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收制度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内容,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我国推行的时间还比较的短,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影响其效能的发挥。基于此本文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进行分析,并且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优化措施,旨在更好的推行该制度,使我国的税收更加的完善、合理。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问题;优化措施
1 引言
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主要使纳税个体依据税法的规定,自己核算自己的应该缴纳的税额,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内进行纳税。我国于2006年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这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到目前为止,该制度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已经成为了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人员与实际社会人员数量不相符、征税服务水平不足等。因此在现阶段不断的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不断推行,我国的自行申报的人数逐年的上涨,并且在近些年上涨幅度进一步加大。但是通过这一现象也可以说明,现有的纳税申报人员的数量缺乏参考性,在社会中还存在很多没有自行申报的人员,个人纳税义务没有完全的落实。据有关统计表明,目前我国自行申报人员的数量还远远低于应该申报人员的数量,社会高收入群体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2.1税制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设置合理性、科学性不足,中间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阶层缴纳的税款较少。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采取分类征收的模式,这种征收模式无法准确的反应出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使综合收入高、收入来源广的人缴纳的税款少,而收入集中、收入的来源少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的主体。例如,李某人工资为3600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张某人工资为3400,同时还有其他的劳务报酬1000元,这两项收入都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所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总的收入水平来看,张某人的收入比李某人高,但是张某人却不用承担任何税务,这严重违背了我国税收公平原则。
2.2我国纳税人意识薄弱
纳税是一项社会义务,社会公民都应该严格遵守,牢固树立纳税意识。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我国人民的纳税意识还十分的薄弱,对纳税工作没有清晰和正确的认知,很多人在纳税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侥幸心理,偷税漏税现象层出不穷。税收是我国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政府履行职能、提供社会服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质基础,但是纳税人只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而忽视了自己的社会义务、社会利益。
2.3自行申报操作难度大,税务代理服务滞后
纳税人欲进行自行纳税申报首先需要准确核算自己全年的收入总额;在全部收入中,明确哪些是已税收入,哪此是未税收入,已税收入在申报前如何还原;如何计算不同所得应纳税额等,这对于一个非税收专业者来说,自行申报操作难度比较大。基于自行申报操作难度大的原因,纳税人逐渐开始寻求中介服务,而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起步晚,发展慢,不能极大地满足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服务。
2.4对隐性收入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纳税人的收入时间和收入数量以及收入来源,税务部门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汇总分析,这也导致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來源于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由于对收入来源比较广泛,收入时间比较灵活的私营企业、个体等缺乏有效的监管,致使他们的申报数量严重的不足。并且我国并没有对隐形收入高的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监管,致使纳税人申报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高收入群体自行纳税数量较少,这严重背离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行目的。
2.5惩罚方式单一,力度软弱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断的完善,对其征收标准以及处罚措施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相关管理法律文件中,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的以及偷税、漏税的纳税人,进行罚款,罚款数量根据问题情节具体而定。只有对偷税严重的纳税人才会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虽然针对税收制定了一定的纳税制度,但是其惩罚措施太过宽泛、方式单一,并且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对于偷税漏税行为只是进行简单的罚款处罚,不会对纳税人造成根本的伤害;并且对于偷税、漏税问题的严重程度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其惩罚措施受到太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并且在实际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过程中,许多漏税人员并没有受到惩罚,这更加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力度,降低了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3.1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进行改革
我国现今推行的就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两者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并行。但是在上文中已经明显的提到,这种课税模式存在较大的漏洞,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改革,使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变革。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只作用在非经常性经济收入方面,例如利息、股息、红利等,其他的收入征收标准依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其余的收入则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从而全面覆盖收入范围,符合我国税收公平的原则。
3.2推行和建立纳税人信用制度
为了使我国的公民牢固树立纳税意识,使公民正确认识纳税行为,纳税部门要加大对税收制度的普及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并且还要建立纳税人信用制度。而且将信用制度同银行、金融的部门相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充分认识到纳税工作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促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落实。纳税人信用制度涉及到的内容较多,应该包含纳税人个人以及家庭的收入,同时,还要将纳税人个人信用情况与个人的就业、学习相联系,将纳税义务与纳税个人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制度的执行力。
3.3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
税务代理业务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的申报制度实行的产物,也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推行的基础保证。因此,为了有效推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必须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务。一方面可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个人所得税性相关人员都充分认识到税务代理的作用、职责;另一方面,对税务代理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对税务代理职能进行划分,做到权责分明,使其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3.4较大对纳税人的监管力度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应该是国家的高收入群体,同样也是国家税务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但是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为工薪阶层,对其高收入群体的监管力度不足,致使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比例不足。因此,为了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监管力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推向税收信息化建设,使用个人所得税申报应用软件;二是对地区的高收入人群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方便对其进行监管;三是,推行个人银行结算模式,全面掌控纳税人的收入情况,方便对其进行监管。
3.5加大税收处罚力度
税收处罚制度是税收征收的重要工具,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力度,给纳税人以惊醒,可以有效预防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目前,在其他国家里面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偷税、漏税行为都制定了十分严苛的惩罚措施,对其财产进行没收、查封以及拍卖以抵消应该及缴纳的税款,情况严重的直接给予刑事处罚。因此我国在执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时,也要加大惩罚力度,对不按时交纳税款或是偷税、漏税的纳税人应该加大罚款数量,使纳税人充分的认识到,偷税漏税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将面临过高的处罚成本,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1]许华.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1,(17):78-79.
[2]李彩龙.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探讨[J].科学之友,2009,(6):90-91.
[3]王赟杰.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改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3):112-11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问题;优化措施
1 引言
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主要使纳税个体依据税法的规定,自己核算自己的应该缴纳的税额,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内进行纳税。我国于2006年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这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到目前为止,该制度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已经成为了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人员与实际社会人员数量不相符、征税服务水平不足等。因此在现阶段不断的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不断推行,我国的自行申报的人数逐年的上涨,并且在近些年上涨幅度进一步加大。但是通过这一现象也可以说明,现有的纳税申报人员的数量缺乏参考性,在社会中还存在很多没有自行申报的人员,个人纳税义务没有完全的落实。据有关统计表明,目前我国自行申报人员的数量还远远低于应该申报人员的数量,社会高收入群体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2.1税制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设置合理性、科学性不足,中间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阶层缴纳的税款较少。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采取分类征收的模式,这种征收模式无法准确的反应出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使综合收入高、收入来源广的人缴纳的税款少,而收入集中、收入的来源少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的主体。例如,李某人工资为3600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张某人工资为3400,同时还有其他的劳务报酬1000元,这两项收入都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所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总的收入水平来看,张某人的收入比李某人高,但是张某人却不用承担任何税务,这严重违背了我国税收公平原则。
2.2我国纳税人意识薄弱
纳税是一项社会义务,社会公民都应该严格遵守,牢固树立纳税意识。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我国人民的纳税意识还十分的薄弱,对纳税工作没有清晰和正确的认知,很多人在纳税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侥幸心理,偷税漏税现象层出不穷。税收是我国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政府履行职能、提供社会服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质基础,但是纳税人只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而忽视了自己的社会义务、社会利益。
2.3自行申报操作难度大,税务代理服务滞后
纳税人欲进行自行纳税申报首先需要准确核算自己全年的收入总额;在全部收入中,明确哪些是已税收入,哪此是未税收入,已税收入在申报前如何还原;如何计算不同所得应纳税额等,这对于一个非税收专业者来说,自行申报操作难度比较大。基于自行申报操作难度大的原因,纳税人逐渐开始寻求中介服务,而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起步晚,发展慢,不能极大地满足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服务。
2.4对隐性收入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纳税人的收入时间和收入数量以及收入来源,税务部门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汇总分析,这也导致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來源于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由于对收入来源比较广泛,收入时间比较灵活的私营企业、个体等缺乏有效的监管,致使他们的申报数量严重的不足。并且我国并没有对隐形收入高的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监管,致使纳税人申报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高收入群体自行纳税数量较少,这严重背离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行目的。
2.5惩罚方式单一,力度软弱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断的完善,对其征收标准以及处罚措施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相关管理法律文件中,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的以及偷税、漏税的纳税人,进行罚款,罚款数量根据问题情节具体而定。只有对偷税严重的纳税人才会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虽然针对税收制定了一定的纳税制度,但是其惩罚措施太过宽泛、方式单一,并且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对于偷税漏税行为只是进行简单的罚款处罚,不会对纳税人造成根本的伤害;并且对于偷税、漏税问题的严重程度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其惩罚措施受到太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并且在实际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过程中,许多漏税人员并没有受到惩罚,这更加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力度,降低了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3.1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进行改革
我国现今推行的就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两者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并行。但是在上文中已经明显的提到,这种课税模式存在较大的漏洞,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改革,使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变革。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只作用在非经常性经济收入方面,例如利息、股息、红利等,其他的收入征收标准依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其余的收入则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从而全面覆盖收入范围,符合我国税收公平的原则。
3.2推行和建立纳税人信用制度
为了使我国的公民牢固树立纳税意识,使公民正确认识纳税行为,纳税部门要加大对税收制度的普及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并且还要建立纳税人信用制度。而且将信用制度同银行、金融的部门相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充分认识到纳税工作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促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落实。纳税人信用制度涉及到的内容较多,应该包含纳税人个人以及家庭的收入,同时,还要将纳税人个人信用情况与个人的就业、学习相联系,将纳税义务与纳税个人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制度的执行力。
3.3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
税务代理业务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的申报制度实行的产物,也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推行的基础保证。因此,为了有效推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必须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务。一方面可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个人所得税性相关人员都充分认识到税务代理的作用、职责;另一方面,对税务代理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对税务代理职能进行划分,做到权责分明,使其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3.4较大对纳税人的监管力度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应该是国家的高收入群体,同样也是国家税务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但是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为工薪阶层,对其高收入群体的监管力度不足,致使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比例不足。因此,为了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监管力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推向税收信息化建设,使用个人所得税申报应用软件;二是对地区的高收入人群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方便对其进行监管;三是,推行个人银行结算模式,全面掌控纳税人的收入情况,方便对其进行监管。
3.5加大税收处罚力度
税收处罚制度是税收征收的重要工具,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力度,给纳税人以惊醒,可以有效预防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目前,在其他国家里面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偷税、漏税行为都制定了十分严苛的惩罚措施,对其财产进行没收、查封以及拍卖以抵消应该及缴纳的税款,情况严重的直接给予刑事处罚。因此我国在执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时,也要加大惩罚力度,对不按时交纳税款或是偷税、漏税的纳税人应该加大罚款数量,使纳税人充分的认识到,偷税漏税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将面临过高的处罚成本,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1]许华.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1,(17):78-79.
[2]李彩龙.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探讨[J].科学之友,2009,(6):90-91.
[3]王赟杰.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改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3):1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