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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美国“337”条款缺乏了解与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在对美贸易中遭受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在对美国“337”条款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知识产权壁垒;中国企业;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6-0150-02
当前,美国不断地向全球推行知识产权贸易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美国厂商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也不断引用“337”条款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指控。特别是中国对美国出口以纺织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大量占有美国市场。但是在这些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中,有很大部分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通过仿制或贴牌生产的产品,很容易被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其关税法337条款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实践中,一方面,美国确有通过知识产权壁垒保护其国内工业的目的,另一方面,部分中国企业也有向美国出口侵权产品的做法。因此,如果我国企业能够积极开发自有知识产权,并对美国“337”条款的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就能从根本上防止美国企业借“337”调查进行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使我国企业在对美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
1 美国“337”条款概述
1.1 “337”条款介绍
“337”条款,源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的第337条,后来分别在1974年、1988年及1994年进行了修订,其内容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1)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到美国并在美国境内销售时,使用不正当方法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美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损害的威胁,或阻止此产业的建立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签发法令阻止特定产品的进口。
(2)对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或已经进口并在美国销售流通的产品,如侵犯了在美国合法登记并使用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设计等知识产权,只要美国在这些方面存在或正在建立相关产业,而不必证明给该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即可阻止对该产品或该类产品的进口。到目前为止,美方依据“337”条款进行的调查,主要涉及对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2“337”条款特点
1.2.1裁决机构管辖权范围广
“337”裁决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全国均有管辖权,较美国法院的管辖权的范围更为广泛。
1.2.2制裁严厉
如确认侵权成立,在无须列举所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可阻止该产品、企业甚至该行业进入美国市场。
1.2.3案件持续时间短、被诉企业应诉时间紧张、救济措施较快
通常情况下,案件必须在12~15个月内审结,使美国的申诉方能够在较短时间获得救济。
2 我国企业对策研究
2.1申请相关国家知识产权
结合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但要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产权开发、管理和保护制度,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但要防范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假冒、非法利用还要防止和避免在自己的产品中非法地冒用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引起不必要的诉讼。企业不仅要在我国进行知识产权注册,还要在美国、欧洲、日本等我国主要贸易国家注册。同时,要学习日本、韩国的成功经验、通过企业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这也是我国企业应对“337”条款的根本方法。
2.2组织专家、研究对策
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应组织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有关商品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及时做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可以在与美国进口商签订协议时,要求由进口商承担可能发生的侵权责任,可转移风险,一旦发生“337”调查,并使美国进口商与我国企业一起参与相关工作。
2.3及时准备、争取主动
中国企业准备应诉答辩时,应着手搜集证据。由于在答辩人被告知进行调查的数个月前,申诉人已经着手准备这次调查。而且,在实践中,由于申请人在立案前已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进行了磋商,因此一般都能立案。基于此,要求我国企业在得知己方被诉后应抓紧时间准备应诉,此外,美国专利的无效比例较高,因此,即使遭遇了“337”调查,也可委托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长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工作,争取胜诉。
2.4加强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
作为同行组成的行业协会,应在维护其会员企业的合法利益中可发挥重要作用,我国行会在反倾销案件中曾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特别是涉及“337”案件的诉讼费用较高,一般都在百万美元以上,由一个企业承担较为困难。如果中方企业不应诉,美方将按照缺席审判方式判中国公司败诉。并发出“永久排除令”,使得中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因此,协会应在应诉调查、诉讼费的支付等关键问题上协助企业处理“337”条款案件,使我国企业不仅能够及时应诉,而且在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这不仅是对企业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行业利益的保护。
2.5充分运用WTO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从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很多案件是在长期、多次磋商后才解决争端。许多案件从提出磋商请求到专家组报告做出或上诉报告做出长达3年以上,如果加上执行期限,很多案件长达6年以上。中国可以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和人世承诺的前提下充分运用WTO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更好地解决解决“337”案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结语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使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已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对美贸易中,我国一方面要对其以“337”条款为代表的相关立法进行研究,而且还应加快自我创新,使我国企业能具备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337”条款;知识产权壁垒;中国企业;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6-0150-02
当前,美国不断地向全球推行知识产权贸易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美国厂商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也不断引用“337”条款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指控。特别是中国对美国出口以纺织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大量占有美国市场。但是在这些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中,有很大部分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通过仿制或贴牌生产的产品,很容易被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其关税法337条款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实践中,一方面,美国确有通过知识产权壁垒保护其国内工业的目的,另一方面,部分中国企业也有向美国出口侵权产品的做法。因此,如果我国企业能够积极开发自有知识产权,并对美国“337”条款的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就能从根本上防止美国企业借“337”调查进行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使我国企业在对美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
1 美国“337”条款概述
1.1 “337”条款介绍
“337”条款,源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的第337条,后来分别在1974年、1988年及1994年进行了修订,其内容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1)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到美国并在美国境内销售时,使用不正当方法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美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损害的威胁,或阻止此产业的建立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签发法令阻止特定产品的进口。
(2)对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或已经进口并在美国销售流通的产品,如侵犯了在美国合法登记并使用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设计等知识产权,只要美国在这些方面存在或正在建立相关产业,而不必证明给该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即可阻止对该产品或该类产品的进口。到目前为止,美方依据“337”条款进行的调查,主要涉及对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2“337”条款特点
1.2.1裁决机构管辖权范围广
“337”裁决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全国均有管辖权,较美国法院的管辖权的范围更为广泛。
1.2.2制裁严厉
如确认侵权成立,在无须列举所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可阻止该产品、企业甚至该行业进入美国市场。
1.2.3案件持续时间短、被诉企业应诉时间紧张、救济措施较快
通常情况下,案件必须在12~15个月内审结,使美国的申诉方能够在较短时间获得救济。
2 我国企业对策研究
2.1申请相关国家知识产权
结合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但要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产权开发、管理和保护制度,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但要防范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假冒、非法利用还要防止和避免在自己的产品中非法地冒用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引起不必要的诉讼。企业不仅要在我国进行知识产权注册,还要在美国、欧洲、日本等我国主要贸易国家注册。同时,要学习日本、韩国的成功经验、通过企业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这也是我国企业应对“337”条款的根本方法。
2.2组织专家、研究对策
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应组织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有关商品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及时做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可以在与美国进口商签订协议时,要求由进口商承担可能发生的侵权责任,可转移风险,一旦发生“337”调查,并使美国进口商与我国企业一起参与相关工作。
2.3及时准备、争取主动
中国企业准备应诉答辩时,应着手搜集证据。由于在答辩人被告知进行调查的数个月前,申诉人已经着手准备这次调查。而且,在实践中,由于申请人在立案前已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进行了磋商,因此一般都能立案。基于此,要求我国企业在得知己方被诉后应抓紧时间准备应诉,此外,美国专利的无效比例较高,因此,即使遭遇了“337”调查,也可委托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长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工作,争取胜诉。
2.4加强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
作为同行组成的行业协会,应在维护其会员企业的合法利益中可发挥重要作用,我国行会在反倾销案件中曾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特别是涉及“337”案件的诉讼费用较高,一般都在百万美元以上,由一个企业承担较为困难。如果中方企业不应诉,美方将按照缺席审判方式判中国公司败诉。并发出“永久排除令”,使得中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因此,协会应在应诉调查、诉讼费的支付等关键问题上协助企业处理“337”条款案件,使我国企业不仅能够及时应诉,而且在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这不仅是对企业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行业利益的保护。
2.5充分运用WTO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从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很多案件是在长期、多次磋商后才解决争端。许多案件从提出磋商请求到专家组报告做出或上诉报告做出长达3年以上,如果加上执行期限,很多案件长达6年以上。中国可以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和人世承诺的前提下充分运用WTO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更好地解决解决“337”案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结语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使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已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对美贸易中,我国一方面要对其以“337”条款为代表的相关立法进行研究,而且还应加快自我创新,使我国企业能具备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