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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金融理财是当下我国市场经济中最热点的话题,在市场中互联网金
融理财因其高收益回报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与其他投资相比风险相对较低,所以其成为刺激我国金融业市场萧条的一剂强制针,通过对互联网融资发展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存在有关的困境,本文将在具体监管层面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思路和建议,为我国监管行业提供相关的法律逻辑。从法律法规、监管主体、行业自律、信用制度等方面具体对策,给我国网络金融理财管理的发展给予相映的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理财 法律监管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概念
1.1、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理财是在传统财务管理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基本是为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两种形式的活动。
1.2、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模式
新的网络金融理财管理模式是对传统理财模式的扩充。其将金融服务活动与互联网密切统一到一起,实现与潜在的金融投资和缩短第三方金融机构直接沟通用户,使得金融服务更加快捷和便利,更加有效地管理金融主体之间的融资成本。网络理财管理的常见类型是P2P贷款和A2P融资租赁。
1.3、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特征
网络金融产品作为互联网和财务管理的产物,具有许多显著的特点,以余额宝为例,网络金融产品有以下特点:操作方便、灵活的使用方便。在转账过程中,用户只同意结余金协议,并将支付宝中的资金直接转入结余金账户。余额宝灵活使用,与银行活期存款类似,具有随时随地消费和支付的特点。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必要性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互联网和金融管理行业注入了一股创新、能量的浪潮。监管金融服务产品,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2.1、 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作为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金融产品不能永远保持着较高的收益率,央行的货币政策对其收益有着较大的影响。当前的网络金融产品7日年化收益率显著高于同期的其他金融产品。根据我国现阶段的货币政策,网络金融产品的高回报率并不符合市场规律。除此之外,许多金融消费者将银行存款的全部资金投入到互联网金融管理中,造成了当今金融市场的“资金短缺”,影响了融资成本,金融市场的秩序岌岌可危。为了规范互联网的金融产品,其实是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
2.2、 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质量
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产品都推出了自己的手机客戶端,让用户每天都能看到收入状况,在互联网上随时随地享受到方便财务管理的福利,网络金融产品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其主要是创新服务用户中最直接的方法。互联网财务管理产品的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将柜台服务转变为在线服务。但基于缺乏柜台服务在线服务的监管规则,使得侵犯用户的利益的问题频繁出现,相关第三方支付平台、基金管理公司和用户共同纠纷也在各种网络、报纸、新闻报道中发生。网络财务管理监管体系包括网络服务监管规则,能够对网络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用户权益受到侵害,提高网络财务服务质量。
2.3、 保护新兴互联网金融理财产业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市场迫切需要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新金融管理产业就像一股创新的能量注入了金融管理市场。保护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是一个前提设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并使它可以成为一个强大的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系统。余额宝监管的原因之一是余额宝是一种新生的事物。在监管制度的保护下,它可以保护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管理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使网络金融产品能够更好地促进网络金融的发展。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诞生已经近一年了,但网络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由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的监管体系来确定,在我国当前融资产品专门不是在互联网上监督系统制造的。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中国仍然沿用传统的金融产品监管模式。监管机构是指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属性划分监督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即相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通过特定的监管,这是历史上第一次,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下,行使监督权的对象不是针对金融机构投资或推出的一些金融产品,而是针对金融机构本身。按照金融机构的性质确定监管主体的方式按这种:“机构监督”的监管模式来划分。我国金融市场的演变及其诸多特点决定了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是“制度监管”。因此,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制度监督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现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产品迎合了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规模相应扩大。在建立财务管理产品监管体系之前,传统的财务管理产品监管体系并不合适。在监管的过程中,传统的监管体系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监管模式不适应市场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政府的职责之一,而适当运用监管权将使政府创造良好的网络金融市场环境。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一个监管体系不仅要有主体监管主体的存在,还需要建立一个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监管架构。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互联网在我国金融监管文件,更不用说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现阶段网络金融产品监管体制面临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参考文献】
[1] 佘依林.以渠道为特征的互联网理财销售模式的风险与监管——以对余额宝为例[J].武汉金融,2014,(7).
[2] 陈宝卫.互联网金融:理性认识与规范发展[J].金融发展研究,2014,(5).
[3] 白静.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以余额宝的发展与监管为例[D].河北经贸大学,2014
[4] 沈晓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J].中国金融,2014,(8):43-44.
作者简介:刘玉婷 1992年5月, 女 汉族 山东东营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金融法
融理财因其高收益回报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与其他投资相比风险相对较低,所以其成为刺激我国金融业市场萧条的一剂强制针,通过对互联网融资发展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存在有关的困境,本文将在具体监管层面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思路和建议,为我国监管行业提供相关的法律逻辑。从法律法规、监管主体、行业自律、信用制度等方面具体对策,给我国网络金融理财管理的发展给予相映的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理财 法律监管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概念
1.1、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理财是在传统财务管理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基本是为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两种形式的活动。
1.2、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模式
新的网络金融理财管理模式是对传统理财模式的扩充。其将金融服务活动与互联网密切统一到一起,实现与潜在的金融投资和缩短第三方金融机构直接沟通用户,使得金融服务更加快捷和便利,更加有效地管理金融主体之间的融资成本。网络理财管理的常见类型是P2P贷款和A2P融资租赁。
1.3、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特征
网络金融产品作为互联网和财务管理的产物,具有许多显著的特点,以余额宝为例,网络金融产品有以下特点:操作方便、灵活的使用方便。在转账过程中,用户只同意结余金协议,并将支付宝中的资金直接转入结余金账户。余额宝灵活使用,与银行活期存款类似,具有随时随地消费和支付的特点。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必要性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互联网和金融管理行业注入了一股创新、能量的浪潮。监管金融服务产品,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2.1、 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作为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金融产品不能永远保持着较高的收益率,央行的货币政策对其收益有着较大的影响。当前的网络金融产品7日年化收益率显著高于同期的其他金融产品。根据我国现阶段的货币政策,网络金融产品的高回报率并不符合市场规律。除此之外,许多金融消费者将银行存款的全部资金投入到互联网金融管理中,造成了当今金融市场的“资金短缺”,影响了融资成本,金融市场的秩序岌岌可危。为了规范互联网的金融产品,其实是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
2.2、 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质量
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产品都推出了自己的手机客戶端,让用户每天都能看到收入状况,在互联网上随时随地享受到方便财务管理的福利,网络金融产品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其主要是创新服务用户中最直接的方法。互联网财务管理产品的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将柜台服务转变为在线服务。但基于缺乏柜台服务在线服务的监管规则,使得侵犯用户的利益的问题频繁出现,相关第三方支付平台、基金管理公司和用户共同纠纷也在各种网络、报纸、新闻报道中发生。网络财务管理监管体系包括网络服务监管规则,能够对网络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用户权益受到侵害,提高网络财务服务质量。
2.3、 保护新兴互联网金融理财产业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市场迫切需要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新金融管理产业就像一股创新的能量注入了金融管理市场。保护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是一个前提设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并使它可以成为一个强大的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系统。余额宝监管的原因之一是余额宝是一种新生的事物。在监管制度的保护下,它可以保护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管理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使网络金融产品能够更好地促进网络金融的发展。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诞生已经近一年了,但网络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由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的监管体系来确定,在我国当前融资产品专门不是在互联网上监督系统制造的。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中国仍然沿用传统的金融产品监管模式。监管机构是指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属性划分监督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即相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通过特定的监管,这是历史上第一次,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下,行使监督权的对象不是针对金融机构投资或推出的一些金融产品,而是针对金融机构本身。按照金融机构的性质确定监管主体的方式按这种:“机构监督”的监管模式来划分。我国金融市场的演变及其诸多特点决定了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是“制度监管”。因此,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制度监督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现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产品迎合了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规模相应扩大。在建立财务管理产品监管体系之前,传统的财务管理产品监管体系并不合适。在监管的过程中,传统的监管体系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监管模式不适应市场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政府的职责之一,而适当运用监管权将使政府创造良好的网络金融市场环境。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一个监管体系不仅要有主体监管主体的存在,还需要建立一个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监管架构。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互联网在我国金融监管文件,更不用说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现阶段网络金融产品监管体制面临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参考文献】
[1] 佘依林.以渠道为特征的互联网理财销售模式的风险与监管——以对余额宝为例[J].武汉金融,2014,(7).
[2] 陈宝卫.互联网金融:理性认识与规范发展[J].金融发展研究,2014,(5).
[3] 白静.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以余额宝的发展与监管为例[D].河北经贸大学,2014
[4] 沈晓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J].中国金融,2014,(8):43-44.
作者简介:刘玉婷 1992年5月, 女 汉族 山东东营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