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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导致“城中村”社区快速形成。“城中村”社区被扩张的城市包围其中,“农改居”后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严重阻碍了城市社区的发展。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由于城镇化的建设而使得原有的“村民”纳入城市居民,“撤村建居”之后的过渡性社区。着眼于“城中村”这一特殊群体,我们不仅要将治理放在新型社区的监督管理上,更应该立足于原有村落基于本土文化的社区内聚力和情感纽带,汲取乡村治理模式的优势,解决“城中村”现象的根本问题,即村民对于乡村文化的脱离与城市社区文化的不适应而导致的不适应现象的出现。以乡村治理为基础,发挥其原有“村落”的优势,改制发展中的不足,引导居民适应新型城市社区的发展。
【关键词】:乡村治理;“城中村”;社区治理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是以家庭为基础,以血缘、亲缘和地缘为纽带的家族本位的社会,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大部分,村落是农民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基本单位。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各个方面都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国的乡村治理问题至关重要,它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充分调动政府、乡村干部、村民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积极有效地对现阶段乡村治理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为农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维持我国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乡村治理的含义
对于乡村治理,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学者贺雪峰:“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来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就是乡村治理。”主要是强调乡村治理的“权威性”,认为乡村治理是只有靠政府及其他社会公共权威才能完成的过程;郭正林:“性质不同的各种组织,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协同一致把乡级以下的公共事务管理好就是乡村治理。”则主要认为乡村治理侧重于依赖各个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只有积极调动各种社会组织才能有效促进农村社会的有序发展;总体看来,国内学界关于乡村治理内涵的最大分歧就是对乡村治理主体的界定。
二、“城中村”现象的产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大体沿着两个方向发展,第一个方向是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发展,即“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由此我国进入推进城市化的阶段;第二个方向是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内需发展不足,缓解城乡和区域间日益扩大的差距,出现的中等城市的发展。从总体上看,中国加快城镇化战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跨越,而同时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复杂性、特殊性和艰巨性,中国城市化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建设拆迁、流动人口落户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而其中,“城中村”的产生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现象。“城中村”的产生是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小城镇发展和中等城市发展的汇合,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村落自治形式与其所属地域的城市行政级别现有组织方式之间产生了明显的矛盾,特别是村落依赖土地形成的低成本民居和集贸市场摊位的物业出租经济,集聚流入了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城中村”现象由此产生。
三、“城中村”治理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且由于“撤村变居”将原有农村管理体制变为城市管理体制而导致“城中村”现象日益突出。这种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硬件改造”的“城中村”社区,基础设施上的改造已经基本达标,但软件方面的改造却严重滞后,一些传统的遗留问题没有理顺,新的管理体制下问题重重,村民的市民化程度低下,村民社区治理参与意识不够等,这些因素阻碍新的社区发展甚至还可能会成为城市发展的瓶颈。当前,“城中村”社区治理中存在问题主要包括:
(一)人口多且流动性强,社区参与率低
在目前“城中村”社区这种过渡型社区中,社区居民既要接受不同于乡村生活的社会环境同时又要面对新的阶段的挑战,同时也失去了生活保障,没有土地没有工作来源,虽然生活在城市,可是生活节奏完全与城市脱节。为了缓解生活压力,不少“居民”将房屋以低价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或是低收入群体,长期以来,由于新“居民”的意识难以转变加之社区流动人口增加,大家都为了生存而各自奔波,从而集体大环境的事物更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导致社区意识淡薄,责任感较差,参与社区治理活动也往往是被动参与。
(二)居民情况复杂多变,社区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现有管理体制下,街道办事处承担了社区管理的责任,工作职责综合性较强,各种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任务都要谋划与推动。但是,社区管理中缺乏系统的法律政策保障,导致社区治理行为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无法可依。由于新“居民”对于新的生活环境的不适应、社区居民人口流动性大情况复杂多变、居民对于原农村生活的依赖等导致居委会日常管理事务增多,加之社区居委会本身就存在人员不足、经费不够等先天不足,过多的日常事务管理导致居委会对原来的自治管理功能无暇顾及。
(三)居民自治管理难落实,社区管理行政化倾向严重
尽管建制上已经“撤村建居”,但原先的村落依然存活于居委会的名称之下,只是由于“城中村”中的“村”在城市行政组织中已经不复存在,因而只能被视为是新的社区居民,依附于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在实践中,居委会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政策、指令落实上。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指导”居委会工作,如民政帮困、计划生育、人口普查等多项行政事务最后都落到居委会头上。繁琐的行政事务改变了居委会本有的自治职能,其职能行政化严重,这使得居委会无力满足社区自主治理的要求,社区失去了自主发展的空间。
(四)社区管理体制单一,非营利组织发展缓慢
在社区治理领域,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灵活机动、社会责任感强、能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出灵活反应等优点决定了它们具有其他行为主体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在当前我国社区治理中,非营利组织由于经费来源单一,可用资金规模较小,难以为非营利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经济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无法保障非营利组织的良好运行;缺乏相应的媒体对于非盈利组织的社会监督而无法保障其真正做到为社区居民服务。这些问题和困境都是阻碍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无法使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相辅相成,互相协调,从而阻碍社区管理体制的良性运行。 四、从乡村治理的视角探析“城中村”现象治理的方向
“城中村”现象是由于“村”向“社区”的转化中而出现的过渡阶段,对于其治理的方向措施,我们既要立足于乡村治理同时也要积极向城市社区治理靠拢。“城中村”现象是中国城市化发展中特有的现象,在其发展过程中管理和社会问题凸显,严重影响着社区发展进程,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重视。因此实现社区治理必须着眼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从社会结构优化和社区组织培育出发,充分激发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热情。结合“城中村”的实际发展情况,立足于乡村治理模式下,逐步向城市社区发展靠拢,循序渐进地探索科学的治理模式。
(一)立足于乡村治理模式,积极探索社区治理
由于“城中村”的前身则是传统的村落组织,其既保存了传统村落自治管理的优势又渗入城市社区发展的新理念。在“城中村”改造中,我们要积极将原有村落中的“村民自治”成分发扬光大,直接向全体成员负责,具体地回应成员的每一项要求,将群众的需求作为首要的工作,满足群众的根本利益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城中村”社区新老居民的交融往往是以熟人或共同爱好为媒介而逐步建立的。居委会可以因势利导根据这一特点组织各种兴趣小组或协会,如志愿者协会、妇女协会、秧歌队等,将有相同需求的人们组织起来,在共同的活动中融合交流,增强居民之间的信任,提升社区居民的归属感,使“城中村”社区成为新老居民的共同家园。
(二)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意识
加强“城中村”居民的社区意识培育,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教育宣传,以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引领良好社区意识的养成。要针对不同居民群体开展社区主体意识教育。采取座谈、政策宣讲、宣传板报、社区统一设计等多种形式加深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积极促进原有“村改居”居民市民观念养成,引导他们提高社区居民意识;同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新老居民一视同仁,让他们平等的享受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从而使广大居民勇于也乐于投身到社区治理实践中来;按照本社区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以活动为媒介,加强社区居民联系,实现新老居民的融合。
(三)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区管理体制
在“城中村”治理过程中,社区管理体制应该是多元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互帮互助共同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这种共同管理方式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城市建设的必然选择。在“城中村”社区治理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政府应该积极转变观念,找准定位、简政放权:一方面积极解决束缚社区治理的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将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其他主体作用,政府变为“指导者和参加者”;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政策,为“城中村”社区治理保驾护航。明确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发挥多个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社区治理良性、有序发展。
(四)发展社区非营利性组织,实现资源共享、互动合作
“城中村”社区治理中,作为多元主体之一的非营利组织是居民实现自治的重要平台,应以非营利组织为载体,针对不同居民群体的不同的利益诉求开展活动,打破居民之间固有的生活圈,这对于居民社区意识培养、社区文化建设以及居民自治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居委会在非营利组织建设中起到引导和监督的作用,保障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非营利组织要广开渠道,积极采纳建议和方法,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吸引社区居民参与其中。政府要加大对社区非营利组织扶持力度,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加强宏观指导和技术支撑,使其逐步发展完善,进而参与到社区治理过程中。
五、结论
“城中村”的形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和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的结果,在一定时期促进了社会进步。“城中村”现象是中国城市化发展中特有的现象,相对于普遍缺乏市民组织参与的城市治理现状而言,“城中村”现象对我们社会发展也具有其积极的意义,即:“城中村”基于集体经济的利益组织是非农化的农民在面对城市化压力时避免“边缘化”和“弱势化”的有效途径;更是一种以“新市民”自治组织身份参与城市治理实践的积极尝试。因此积极探索“城中村”的治理发展任重而道远,必须紧紧依赖于乡村治理模式的优势,从根本实质出发,解决“城中村”居民矛盾的根源,着眼于未来新型社区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过渡等.“城中村”社区治理体制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3).
[2]吴毅,贺雪峰:《村治研究论纲一对村治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的尝试性揭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3]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J].社会科学战线,2005,(1):219-224.
[4] 王晶晶,郑小霞,王景军:《浅析“乡政村治”》,《甘肃农业》,2005年9期.
[5]马继迁.我国“城中村”研究述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10).
[6]冯刚.《转型社会及其治理问题》[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关键词】:乡村治理;“城中村”;社区治理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是以家庭为基础,以血缘、亲缘和地缘为纽带的家族本位的社会,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大部分,村落是农民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基本单位。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各个方面都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国的乡村治理问题至关重要,它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充分调动政府、乡村干部、村民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积极有效地对现阶段乡村治理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为农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维持我国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乡村治理的含义
对于乡村治理,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学者贺雪峰:“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来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就是乡村治理。”主要是强调乡村治理的“权威性”,认为乡村治理是只有靠政府及其他社会公共权威才能完成的过程;郭正林:“性质不同的各种组织,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协同一致把乡级以下的公共事务管理好就是乡村治理。”则主要认为乡村治理侧重于依赖各个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只有积极调动各种社会组织才能有效促进农村社会的有序发展;总体看来,国内学界关于乡村治理内涵的最大分歧就是对乡村治理主体的界定。
二、“城中村”现象的产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大体沿着两个方向发展,第一个方向是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发展,即“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由此我国进入推进城市化的阶段;第二个方向是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内需发展不足,缓解城乡和区域间日益扩大的差距,出现的中等城市的发展。从总体上看,中国加快城镇化战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跨越,而同时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复杂性、特殊性和艰巨性,中国城市化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建设拆迁、流动人口落户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而其中,“城中村”的产生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现象。“城中村”的产生是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小城镇发展和中等城市发展的汇合,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村落自治形式与其所属地域的城市行政级别现有组织方式之间产生了明显的矛盾,特别是村落依赖土地形成的低成本民居和集贸市场摊位的物业出租经济,集聚流入了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城中村”现象由此产生。
三、“城中村”治理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且由于“撤村变居”将原有农村管理体制变为城市管理体制而导致“城中村”现象日益突出。这种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硬件改造”的“城中村”社区,基础设施上的改造已经基本达标,但软件方面的改造却严重滞后,一些传统的遗留问题没有理顺,新的管理体制下问题重重,村民的市民化程度低下,村民社区治理参与意识不够等,这些因素阻碍新的社区发展甚至还可能会成为城市发展的瓶颈。当前,“城中村”社区治理中存在问题主要包括:
(一)人口多且流动性强,社区参与率低
在目前“城中村”社区这种过渡型社区中,社区居民既要接受不同于乡村生活的社会环境同时又要面对新的阶段的挑战,同时也失去了生活保障,没有土地没有工作来源,虽然生活在城市,可是生活节奏完全与城市脱节。为了缓解生活压力,不少“居民”将房屋以低价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或是低收入群体,长期以来,由于新“居民”的意识难以转变加之社区流动人口增加,大家都为了生存而各自奔波,从而集体大环境的事物更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导致社区意识淡薄,责任感较差,参与社区治理活动也往往是被动参与。
(二)居民情况复杂多变,社区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现有管理体制下,街道办事处承担了社区管理的责任,工作职责综合性较强,各种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任务都要谋划与推动。但是,社区管理中缺乏系统的法律政策保障,导致社区治理行为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无法可依。由于新“居民”对于新的生活环境的不适应、社区居民人口流动性大情况复杂多变、居民对于原农村生活的依赖等导致居委会日常管理事务增多,加之社区居委会本身就存在人员不足、经费不够等先天不足,过多的日常事务管理导致居委会对原来的自治管理功能无暇顾及。
(三)居民自治管理难落实,社区管理行政化倾向严重
尽管建制上已经“撤村建居”,但原先的村落依然存活于居委会的名称之下,只是由于“城中村”中的“村”在城市行政组织中已经不复存在,因而只能被视为是新的社区居民,依附于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在实践中,居委会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政策、指令落实上。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指导”居委会工作,如民政帮困、计划生育、人口普查等多项行政事务最后都落到居委会头上。繁琐的行政事务改变了居委会本有的自治职能,其职能行政化严重,这使得居委会无力满足社区自主治理的要求,社区失去了自主发展的空间。
(四)社区管理体制单一,非营利组织发展缓慢
在社区治理领域,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灵活机动、社会责任感强、能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出灵活反应等优点决定了它们具有其他行为主体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在当前我国社区治理中,非营利组织由于经费来源单一,可用资金规模较小,难以为非营利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经济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无法保障非营利组织的良好运行;缺乏相应的媒体对于非盈利组织的社会监督而无法保障其真正做到为社区居民服务。这些问题和困境都是阻碍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无法使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相辅相成,互相协调,从而阻碍社区管理体制的良性运行。 四、从乡村治理的视角探析“城中村”现象治理的方向
“城中村”现象是由于“村”向“社区”的转化中而出现的过渡阶段,对于其治理的方向措施,我们既要立足于乡村治理同时也要积极向城市社区治理靠拢。“城中村”现象是中国城市化发展中特有的现象,在其发展过程中管理和社会问题凸显,严重影响着社区发展进程,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重视。因此实现社区治理必须着眼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从社会结构优化和社区组织培育出发,充分激发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热情。结合“城中村”的实际发展情况,立足于乡村治理模式下,逐步向城市社区发展靠拢,循序渐进地探索科学的治理模式。
(一)立足于乡村治理模式,积极探索社区治理
由于“城中村”的前身则是传统的村落组织,其既保存了传统村落自治管理的优势又渗入城市社区发展的新理念。在“城中村”改造中,我们要积极将原有村落中的“村民自治”成分发扬光大,直接向全体成员负责,具体地回应成员的每一项要求,将群众的需求作为首要的工作,满足群众的根本利益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城中村”社区新老居民的交融往往是以熟人或共同爱好为媒介而逐步建立的。居委会可以因势利导根据这一特点组织各种兴趣小组或协会,如志愿者协会、妇女协会、秧歌队等,将有相同需求的人们组织起来,在共同的活动中融合交流,增强居民之间的信任,提升社区居民的归属感,使“城中村”社区成为新老居民的共同家园。
(二)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意识
加强“城中村”居民的社区意识培育,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教育宣传,以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引领良好社区意识的养成。要针对不同居民群体开展社区主体意识教育。采取座谈、政策宣讲、宣传板报、社区统一设计等多种形式加深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积极促进原有“村改居”居民市民观念养成,引导他们提高社区居民意识;同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新老居民一视同仁,让他们平等的享受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从而使广大居民勇于也乐于投身到社区治理实践中来;按照本社区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以活动为媒介,加强社区居民联系,实现新老居民的融合。
(三)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区管理体制
在“城中村”治理过程中,社区管理体制应该是多元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互帮互助共同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这种共同管理方式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城市建设的必然选择。在“城中村”社区治理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政府应该积极转变观念,找准定位、简政放权:一方面积极解决束缚社区治理的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将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其他主体作用,政府变为“指导者和参加者”;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政策,为“城中村”社区治理保驾护航。明确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发挥多个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社区治理良性、有序发展。
(四)发展社区非营利性组织,实现资源共享、互动合作
“城中村”社区治理中,作为多元主体之一的非营利组织是居民实现自治的重要平台,应以非营利组织为载体,针对不同居民群体的不同的利益诉求开展活动,打破居民之间固有的生活圈,这对于居民社区意识培养、社区文化建设以及居民自治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居委会在非营利组织建设中起到引导和监督的作用,保障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非营利组织要广开渠道,积极采纳建议和方法,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吸引社区居民参与其中。政府要加大对社区非营利组织扶持力度,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加强宏观指导和技术支撑,使其逐步发展完善,进而参与到社区治理过程中。
五、结论
“城中村”的形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和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的结果,在一定时期促进了社会进步。“城中村”现象是中国城市化发展中特有的现象,相对于普遍缺乏市民组织参与的城市治理现状而言,“城中村”现象对我们社会发展也具有其积极的意义,即:“城中村”基于集体经济的利益组织是非农化的农民在面对城市化压力时避免“边缘化”和“弱势化”的有效途径;更是一种以“新市民”自治组织身份参与城市治理实践的积极尝试。因此积极探索“城中村”的治理发展任重而道远,必须紧紧依赖于乡村治理模式的优势,从根本实质出发,解决“城中村”居民矛盾的根源,着眼于未来新型社区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过渡等.“城中村”社区治理体制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3).
[2]吴毅,贺雪峰:《村治研究论纲一对村治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的尝试性揭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3]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J].社会科学战线,2005,(1):219-224.
[4] 王晶晶,郑小霞,王景军:《浅析“乡政村治”》,《甘肃农业》,2005年9期.
[5]马继迁.我国“城中村”研究述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10).
[6]冯刚.《转型社会及其治理问题》[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