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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何一个单位的管理,既有重点也有难点,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又是相互转换和变化的。现行的公安队伍管理的重点是如何预防和减少队伍的严重违法违纪,也就是去“大恶”,尤其是2003年以来对公安队伍“五条禁令”的管理大多单位都当作重点来管理,效果也十分明显。但是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形象不佳、作风不过硬”的“小恶”难点问题,各级公安部门既感到头痛又觉得无从下手,这是导致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难以产生质的飞跃的主要原因。当前公安队伍日常管理的难点有哪些、怎样抓、怎么才能抓出成效是值得每一位民警共同思考的一个重要内容。
关键词:传统文化;公安队伍;管理启示
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167-01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公安队伍管理的启示
在中国漫长文化发展中,先秦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背景下产生的大气磅礴的诸子百家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几千年来中外管理者大多不约而同的遵循、吸收、改进它的管理模式。诸子百家中,尤其是儒家和法家的管理社会理念的精髓对当前社会管理仍然起着积极的作用,并被人们普遍理解和运用。
(一)儒法两家管理社会的观点是水火不相容的。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强调用“仁爱”治理社会,按照现在的观点就是“人性化”的管理。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强调法、术、势管理社会,主要观点是“严刑峻法统万民”,按照现在的观点就是严格依法管理。儒法两家中,前者举张“人性化”管理社会,尽可能减少用“刑”;
后者举张“严格依法”管理社会,尽可能减少“人性化”。因为两种手段同时并用,很难把握分寸,会给管理层和被管理层种种可趁之机,所以这两种不同的管理社会观点,长期的相互斗争、相互指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几千年来一直斗得不可开交。
(二)儒法两家对社会管理的观点也有唯一的共同点。乍看起来儒法两家的管理社会的观点的确是水火不相容的,但是它们对“先刑去刑重其轻”的社会现象的治理又是十分的不谋而合,这也是它们唯一的共同之处:去“小恶”。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形象不佳、作风不过硬”的“小恶”现象的有着惊人相同的管理理念。它们共同认为:长期的小错不断、表现不佳、作风不过硬的现象比犯大错的“大恶”性质更加严重,这些现象才是管理上真正的难点和要把握之处。把长期在违法与未违法边缘“走钢丝”、“打擦边球”的“小恶”现象当作“防患于未然”的社会难点来管理。
(三)儒法两家共同点产生的大致原因。儒法两家共同认为:“小恶”是“大恶”的产生的根源。几乎所有的管理层与被管理层对“大恶”的处理都不会同情、不会手软,所以处理起来就似乎“得道多助”,“顺应民心”。但对管理的难点----“小恶”,管理层与被管理层分歧较大,但不管怎样,儒法两家还是不约而同的把“先刑去刑重其轻”,也就是治“小恶”现象一直当作社会管理的难点并长期着力而为之。因为它们共同认识到:只有真正不断的去“小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大恶”的产生。
不难看出,儒法两家努力去“小恶”的观点,对目前如何抓好公安队伍正规化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
启示一:“小恶”是管理层必须重视和应主动把握的管理难点;
启示二:“小恶”是“大恶”的根源,是“大恶”潜在的外在表现,减少“小恶”就是真正从源头上治理“大恶”;
启示三:“小恶”的管理难度很大,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只有长期用铁的纪律主动去抓才会有成效。
二、儒法两家思想对公安队伍管理的作用
儒家管理思想有着鲜明的人本主义色彩,建立起了系统的人性管理模式,注重管理的道德性,把“道之以德”作为管理的主要手段,建立了一整套的人才管理理论体系,提出了“和为贵”的社会生态平衡的和“刚柔相济”、“宽严结合”的领导原则指导原则,以“阴阳互补”的方法论为指导,确立了以人为本的“富民”“安民”的管理目标。从目前情况看,仍然有数量不少的群众对公安队伍中的“小恶”现象感到不理解、不可理喻。公安内部管理层对有些民警日常“小恶”在管理上也感到十分棘手和无从下手。这种“潜在的管理危机”的根源并不是少数民警的“大恶”,而是由日常有些民警的“小恶”现象在群众中的不断折射和刺激引起的。就当前而言,公安队伍内外部共同认为民警的“小恶”依然有相当数量的存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队伍的良好的形象在民众心目中健康发展。
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法家明确赞同“法治”而反对“人治”,主张时时事事都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法令、规则,而绝对不能只依赖管理者的主观判断或个人好恶。法家还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管理制度,没有强力、灵活的推行措施,也不行。所以,管理权威和管理技巧也是必须的。在组织机构的建立、职位的设置、人员的选拔、授权、监督、考查等方面,法家提供了中国古代管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极佳范例。(历史上,法家代表人物大多有丰富的执政和管理经验。虽然这些人物所获毁誉各异,但法家理论却从未被遗忘过。)即便在今天,我们也仍能从中不断寻求启示。
因此对公安队伍的管理不能单独采用儒家或单独采用法家的思想,唯物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用“五条禁令”只能解决当前公安内部管理的违法违纪的“大恶”的重点问题,对一定数量上存在的形象不好的“小恶”的难点问题,用一种手段是不可能全部得到解决的,运用多种手段大力解决当前公安队伍管理的难点问题,积极主动地减少“小恶”,努力塑造良好的公安队伍形象,从而在真正意义上防止“大恶”的发生。
(一)按照法家思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目前对民警的管理大多依托纪委、督察部门而进行,这些人数极少的机构面对公安机关警种多、驻点多、活动范围广的民警队伍只能起到事后处理和“马后炮”的作用,况且这些机构平时大多从事处理“大恶”事务,要在真正意义上主动积极地对广大民警队伍进行严格的管理,达到去“小恶”的目的,就必须建立一支常设的专门管理机构,对广大民警进行长期而广泛的不断积极主动的检查、讲评、纠正。
(二)结合儒家思想的“以人为本”正确行使职权。 以人为本的管理的基本思想就是人是管理中最基本的要素,人是能动的,与环境是一种交互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促进人的发展和队伍的建设;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是可以协调的,将集体变成一个学习型组织,可以使得民警实现自己的目标,在此过程中,队伍进一步了解民警使得集体目标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
公安队伍的管理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安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的权力机构,我们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正确处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它来自人民群众,植根于人民群众,服务于人民群众,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同人民群众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完全不同于旧中国君同民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坚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为了人民群众,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公安队伍的管理要上台阶是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不可推卸的工作,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永远没有内部主动积极管理所带来的效果好。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建立一支内部常设管理机构来真正意义上去“小恶”,是迫在眉睫之势。
关键词:传统文化;公安队伍;管理启示
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167-01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公安队伍管理的启示
在中国漫长文化发展中,先秦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背景下产生的大气磅礴的诸子百家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几千年来中外管理者大多不约而同的遵循、吸收、改进它的管理模式。诸子百家中,尤其是儒家和法家的管理社会理念的精髓对当前社会管理仍然起着积极的作用,并被人们普遍理解和运用。
(一)儒法两家管理社会的观点是水火不相容的。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强调用“仁爱”治理社会,按照现在的观点就是“人性化”的管理。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强调法、术、势管理社会,主要观点是“严刑峻法统万民”,按照现在的观点就是严格依法管理。儒法两家中,前者举张“人性化”管理社会,尽可能减少用“刑”;
后者举张“严格依法”管理社会,尽可能减少“人性化”。因为两种手段同时并用,很难把握分寸,会给管理层和被管理层种种可趁之机,所以这两种不同的管理社会观点,长期的相互斗争、相互指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几千年来一直斗得不可开交。
(二)儒法两家对社会管理的观点也有唯一的共同点。乍看起来儒法两家的管理社会的观点的确是水火不相容的,但是它们对“先刑去刑重其轻”的社会现象的治理又是十分的不谋而合,这也是它们唯一的共同之处:去“小恶”。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形象不佳、作风不过硬”的“小恶”现象的有着惊人相同的管理理念。它们共同认为:长期的小错不断、表现不佳、作风不过硬的现象比犯大错的“大恶”性质更加严重,这些现象才是管理上真正的难点和要把握之处。把长期在违法与未违法边缘“走钢丝”、“打擦边球”的“小恶”现象当作“防患于未然”的社会难点来管理。
(三)儒法两家共同点产生的大致原因。儒法两家共同认为:“小恶”是“大恶”的产生的根源。几乎所有的管理层与被管理层对“大恶”的处理都不会同情、不会手软,所以处理起来就似乎“得道多助”,“顺应民心”。但对管理的难点----“小恶”,管理层与被管理层分歧较大,但不管怎样,儒法两家还是不约而同的把“先刑去刑重其轻”,也就是治“小恶”现象一直当作社会管理的难点并长期着力而为之。因为它们共同认识到:只有真正不断的去“小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大恶”的产生。
不难看出,儒法两家努力去“小恶”的观点,对目前如何抓好公安队伍正规化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
启示一:“小恶”是管理层必须重视和应主动把握的管理难点;
启示二:“小恶”是“大恶”的根源,是“大恶”潜在的外在表现,减少“小恶”就是真正从源头上治理“大恶”;
启示三:“小恶”的管理难度很大,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只有长期用铁的纪律主动去抓才会有成效。
二、儒法两家思想对公安队伍管理的作用
儒家管理思想有着鲜明的人本主义色彩,建立起了系统的人性管理模式,注重管理的道德性,把“道之以德”作为管理的主要手段,建立了一整套的人才管理理论体系,提出了“和为贵”的社会生态平衡的和“刚柔相济”、“宽严结合”的领导原则指导原则,以“阴阳互补”的方法论为指导,确立了以人为本的“富民”“安民”的管理目标。从目前情况看,仍然有数量不少的群众对公安队伍中的“小恶”现象感到不理解、不可理喻。公安内部管理层对有些民警日常“小恶”在管理上也感到十分棘手和无从下手。这种“潜在的管理危机”的根源并不是少数民警的“大恶”,而是由日常有些民警的“小恶”现象在群众中的不断折射和刺激引起的。就当前而言,公安队伍内外部共同认为民警的“小恶”依然有相当数量的存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队伍的良好的形象在民众心目中健康发展。
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法家明确赞同“法治”而反对“人治”,主张时时事事都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法令、规则,而绝对不能只依赖管理者的主观判断或个人好恶。法家还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管理制度,没有强力、灵活的推行措施,也不行。所以,管理权威和管理技巧也是必须的。在组织机构的建立、职位的设置、人员的选拔、授权、监督、考查等方面,法家提供了中国古代管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极佳范例。(历史上,法家代表人物大多有丰富的执政和管理经验。虽然这些人物所获毁誉各异,但法家理论却从未被遗忘过。)即便在今天,我们也仍能从中不断寻求启示。
因此对公安队伍的管理不能单独采用儒家或单独采用法家的思想,唯物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用“五条禁令”只能解决当前公安内部管理的违法违纪的“大恶”的重点问题,对一定数量上存在的形象不好的“小恶”的难点问题,用一种手段是不可能全部得到解决的,运用多种手段大力解决当前公安队伍管理的难点问题,积极主动地减少“小恶”,努力塑造良好的公安队伍形象,从而在真正意义上防止“大恶”的发生。
(一)按照法家思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目前对民警的管理大多依托纪委、督察部门而进行,这些人数极少的机构面对公安机关警种多、驻点多、活动范围广的民警队伍只能起到事后处理和“马后炮”的作用,况且这些机构平时大多从事处理“大恶”事务,要在真正意义上主动积极地对广大民警队伍进行严格的管理,达到去“小恶”的目的,就必须建立一支常设的专门管理机构,对广大民警进行长期而广泛的不断积极主动的检查、讲评、纠正。
(二)结合儒家思想的“以人为本”正确行使职权。 以人为本的管理的基本思想就是人是管理中最基本的要素,人是能动的,与环境是一种交互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促进人的发展和队伍的建设;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是可以协调的,将集体变成一个学习型组织,可以使得民警实现自己的目标,在此过程中,队伍进一步了解民警使得集体目标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
公安队伍的管理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安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的权力机构,我们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正确处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它来自人民群众,植根于人民群众,服务于人民群众,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同人民群众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完全不同于旧中国君同民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坚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为了人民群众,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公安队伍的管理要上台阶是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不可推卸的工作,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永远没有内部主动积极管理所带来的效果好。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建立一支内部常设管理机构来真正意义上去“小恶”,是迫在眉睫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