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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老户是指上访人提出的同一问题,几经处理,本人不服,反复上访时间在二年以上的来访(在控申接待实践中往往将反复上访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也算作上访老户)。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做好上访老户的化解工作,是基层检察院控申工作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由于上访老户各自的性格、气质、能力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反映问题的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因此,基层检察院控申接待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化解对策。笔者结合控申接待工作实际对此课题谈些浅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全面吸收并正确判断与“老户”有关的多种信息,摸清上访原因
上访老户产生的原因较复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不懂诉讼程序而反复上访。
有些上访者缺乏法律知识,对检察机关提出过高的要求,在控申部门处理好来访事项并答复来访人后,来访人仍然不服,不断投诉;有的上访者,由于不懂法律而不按法定程序解决问题,比如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因不懂上诉与申诉与的区别或不提起上诉,而继续到原审法院或检察机关纠缠不休,或者越级上访,由于处理上访程序不同于二审程序,致使有的当事人认为没有达到目的,而不断上访。如上访者刘某因经济合同与他人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但因缺乏诉讼知识而错过上诉机会,但又不履行法院判决,申诉到检察机关,因民行检察程序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有所不同,刘某多次到控申部门催促。经民行检察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决定不予立案,并多次予以息诉,但刘某不理解,反而多次缠访,成为信访老户。
2、不懂案件主管范围而重复上访。
有的当事人把一些本不属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纠纷也交到检察机关,比如应由公安部门处理的治安行政案件、由公安首先侦查的刑事案件、工商部门处理或仲裁的经济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违规违纪案件、土地城建民政等行政职能部门处理的纠纷都诉诸检察机关。由于不属检察机关处理范围,当事人就会认为检察机关在“踢皮球”,于是反复上访。实践中也有一信多报、一事多访的情况。如同样的内容向同级多个部门或上级多个部门反映,其他部门收到信后又陆续将信转到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有些时候由于周转时间较长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时机而使处理问题难大加大,也造成了一些上访老户。一名家住异地,工作在他乡的建筑职工杨某因其二十四年前的公伤未被认定,导致目前家庭困难,来到检察院控申科。杨某先介绍了自己的基本情况,接待人员听了后马上意识到,这事不归检察机关管,且地域也不在本区。但为了稳定杨的情绪,还是认真地听完其近两个小时的陈述,尔后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目前解决所反映问题的最好办法。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疏导、交流,来访人尽管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但通过倾诉多年积怨得到释放,最后通过多方做工作实现息诉罢访。
3、当事人无理纠缠而成缠访。
法院的裁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绝大部分都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但有的上访者由于私欲膨胀、要求过高或不懂法律,认为法院裁判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公而不断纠缠。相当一部分人到控申部门提起申诉、赔偿。比如认为刑事判决刑期太重、民事赔偿数额太低、应当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却得到维持等,这类当事人在上访老户中占较大比例,且往往听不进接待人员的解释,反而会认为是在“官官相护”。有些来访者还过于心急,在检察机关受理后还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就不停地到检察机关来催办;
4、案件处理拖拉或处理存在错误而上访。
现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有的法律上有明确的审限,有的则没有。由于案情复杂、人情关系、督办不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一拖几年。由于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于是形成上访老户。还有极少数的案件,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及主观好恶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定性和处理上有偏差甚至存在错误,而并不是每一个错误都能被及时发现或纠正。这类案件的上访人往往态度坚决,要求纠正错误。而这个过程相对于当事人又是漫长的,也会形成上访老户。
二、化解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1、基层检察院领导应提高对上访老户信访案件的重视,提高接待人员素质和处理能力
大部分上访老户信访案件发生在基层,基层检察院领导首先要把处理上访老户问题提高到关系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健全信访工作体系,对容易形成老户的案件,要亲自过问,并把经验丰富、知识面广的人员配备到控申接待部门,加强信访队伍素质建设,赋予控申部门解决信访问题的实权,完善首问责任制,同时还要对专职信访接待人员进行量化考核,让他们有权有责,提高处理上访老户问题的能力。如近年来检察机关建立的大控申格局对处理上访老户信访案件发挥着重要的机制保障作用,做好控申工作不能仅靠控申部门,控申只是一个窗口,而更多的工作还需要其它部门的配合协作。基层检察院应要求各业务科室必须全力以赴配合控申部门,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信访案件的查办工作。在处理上访案件时,坚决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坚持“一定三包”,即定任务、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工作。在落实上下功夫,在息诉上做文章,从大局出发,维护社会的稳定。
2、剖析上访老户需要解决的问题,把注意力放在主要问题的解决上
上访老户上访动机非常复杂,可以说案案有异、人人不同。如有的认为,自己要求合理,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满足心愿,于是产生了信访的动机;有的抱着侥幸的心理,企图通过长期缠诉得到个人利益,有的纯属无理取闹。有的老户明知他所揭发的事实对照刑法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却要检察机关惩办控告人。因此,对信访老户的言行要作系统的分析,只有抓住了他们内心深处的真正需要,才能够理解他们的行为动机,才不会被某些枝节问题和表面现象所困扰,把注意力放在主要问题上,对症下药,尽快解决问题和做好工作。上访老户某公司职工张某刑事申诉一案。2008年张某因盗窃罪被检察院院追诉,后被法院以盗窃罪作实刑判决。张某2009年出狱后多次到检察院作无罪申诉,并提出一些“证据”,控申部门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复查核实,证明法院判决正确。经控申接待人员将提取的十多名证人证言对张某逐一宣读,张某仍坚持申诉。后经检察院院调查,张某申诉的真正原因是因其被判刑后单位将其开除,收回公房,张某一家既无经济来源又无处安身,希望通过申诉作无罪处理以达到还房的目地。张某于2011年病故之后,检察院院仍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积极与该公司有关部门协调,终于2012年为其家人解决了住房。
3、注意情感成份在调处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掌握切实可靠的解决方法
信访、申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体现了对审判机关的信任。控申接待人员应本着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迅速、耐心、细致地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对要求无理,长期纠缠的老户要把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分清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不对的,哪些是合理应当解决的,哪些是不合理不能解决的。在摸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依靠基层组织,动员多方面力量,作耐心的疏导和思想教育,使其打消幻想,不再纠缠。对无理取闹的老户,要依法严肃处理,不能听之任之。对符合政策、法律应予解决而未解决的控告、控申部门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如意见不统一,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对明知有错,顶着不办的,要向当地党政领导反映,以取得他们的帮助和支持。对司法人员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上访老户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必要时进行联合调查。凡属错误的结论,处理都应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对办案人员违法乱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对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渎职侵权侦查部门立案。
4、要掌握归口办理的原则,同时对辖外案件也要积极给予联系帮助,不能一推了之
基层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来访事项及时办理,并答复来访人,注意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人的息诉工作。对上访人仍然不服,可告知其依法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对经查明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来访事项,要向上访人指明正确的投诉方向,引导来访人走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信访问题,并要尽可能地为其联系好管辖机关。对有些管辖不明或需要多部门共同解决的上访老户信访案件,基层检察院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可联合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思想政治工作手段 、纪律手段等多种手段“变通”解决。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
一、全面吸收并正确判断与“老户”有关的多种信息,摸清上访原因
上访老户产生的原因较复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不懂诉讼程序而反复上访。
有些上访者缺乏法律知识,对检察机关提出过高的要求,在控申部门处理好来访事项并答复来访人后,来访人仍然不服,不断投诉;有的上访者,由于不懂法律而不按法定程序解决问题,比如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因不懂上诉与申诉与的区别或不提起上诉,而继续到原审法院或检察机关纠缠不休,或者越级上访,由于处理上访程序不同于二审程序,致使有的当事人认为没有达到目的,而不断上访。如上访者刘某因经济合同与他人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但因缺乏诉讼知识而错过上诉机会,但又不履行法院判决,申诉到检察机关,因民行检察程序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有所不同,刘某多次到控申部门催促。经民行检察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决定不予立案,并多次予以息诉,但刘某不理解,反而多次缠访,成为信访老户。
2、不懂案件主管范围而重复上访。
有的当事人把一些本不属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纠纷也交到检察机关,比如应由公安部门处理的治安行政案件、由公安首先侦查的刑事案件、工商部门处理或仲裁的经济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违规违纪案件、土地城建民政等行政职能部门处理的纠纷都诉诸检察机关。由于不属检察机关处理范围,当事人就会认为检察机关在“踢皮球”,于是反复上访。实践中也有一信多报、一事多访的情况。如同样的内容向同级多个部门或上级多个部门反映,其他部门收到信后又陆续将信转到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有些时候由于周转时间较长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时机而使处理问题难大加大,也造成了一些上访老户。一名家住异地,工作在他乡的建筑职工杨某因其二十四年前的公伤未被认定,导致目前家庭困难,来到检察院控申科。杨某先介绍了自己的基本情况,接待人员听了后马上意识到,这事不归检察机关管,且地域也不在本区。但为了稳定杨的情绪,还是认真地听完其近两个小时的陈述,尔后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目前解决所反映问题的最好办法。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疏导、交流,来访人尽管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但通过倾诉多年积怨得到释放,最后通过多方做工作实现息诉罢访。
3、当事人无理纠缠而成缠访。
法院的裁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绝大部分都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但有的上访者由于私欲膨胀、要求过高或不懂法律,认为法院裁判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公而不断纠缠。相当一部分人到控申部门提起申诉、赔偿。比如认为刑事判决刑期太重、民事赔偿数额太低、应当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却得到维持等,这类当事人在上访老户中占较大比例,且往往听不进接待人员的解释,反而会认为是在“官官相护”。有些来访者还过于心急,在检察机关受理后还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就不停地到检察机关来催办;
4、案件处理拖拉或处理存在错误而上访。
现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有的法律上有明确的审限,有的则没有。由于案情复杂、人情关系、督办不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一拖几年。由于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于是形成上访老户。还有极少数的案件,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及主观好恶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定性和处理上有偏差甚至存在错误,而并不是每一个错误都能被及时发现或纠正。这类案件的上访人往往态度坚决,要求纠正错误。而这个过程相对于当事人又是漫长的,也会形成上访老户。
二、化解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1、基层检察院领导应提高对上访老户信访案件的重视,提高接待人员素质和处理能力
大部分上访老户信访案件发生在基层,基层检察院领导首先要把处理上访老户问题提高到关系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健全信访工作体系,对容易形成老户的案件,要亲自过问,并把经验丰富、知识面广的人员配备到控申接待部门,加强信访队伍素质建设,赋予控申部门解决信访问题的实权,完善首问责任制,同时还要对专职信访接待人员进行量化考核,让他们有权有责,提高处理上访老户问题的能力。如近年来检察机关建立的大控申格局对处理上访老户信访案件发挥着重要的机制保障作用,做好控申工作不能仅靠控申部门,控申只是一个窗口,而更多的工作还需要其它部门的配合协作。基层检察院应要求各业务科室必须全力以赴配合控申部门,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信访案件的查办工作。在处理上访案件时,坚决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坚持“一定三包”,即定任务、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工作。在落实上下功夫,在息诉上做文章,从大局出发,维护社会的稳定。
2、剖析上访老户需要解决的问题,把注意力放在主要问题的解决上
上访老户上访动机非常复杂,可以说案案有异、人人不同。如有的认为,自己要求合理,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满足心愿,于是产生了信访的动机;有的抱着侥幸的心理,企图通过长期缠诉得到个人利益,有的纯属无理取闹。有的老户明知他所揭发的事实对照刑法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却要检察机关惩办控告人。因此,对信访老户的言行要作系统的分析,只有抓住了他们内心深处的真正需要,才能够理解他们的行为动机,才不会被某些枝节问题和表面现象所困扰,把注意力放在主要问题上,对症下药,尽快解决问题和做好工作。上访老户某公司职工张某刑事申诉一案。2008年张某因盗窃罪被检察院院追诉,后被法院以盗窃罪作实刑判决。张某2009年出狱后多次到检察院作无罪申诉,并提出一些“证据”,控申部门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复查核实,证明法院判决正确。经控申接待人员将提取的十多名证人证言对张某逐一宣读,张某仍坚持申诉。后经检察院院调查,张某申诉的真正原因是因其被判刑后单位将其开除,收回公房,张某一家既无经济来源又无处安身,希望通过申诉作无罪处理以达到还房的目地。张某于2011年病故之后,检察院院仍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积极与该公司有关部门协调,终于2012年为其家人解决了住房。
3、注意情感成份在调处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掌握切实可靠的解决方法
信访、申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体现了对审判机关的信任。控申接待人员应本着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迅速、耐心、细致地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对要求无理,长期纠缠的老户要把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分清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不对的,哪些是合理应当解决的,哪些是不合理不能解决的。在摸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依靠基层组织,动员多方面力量,作耐心的疏导和思想教育,使其打消幻想,不再纠缠。对无理取闹的老户,要依法严肃处理,不能听之任之。对符合政策、法律应予解决而未解决的控告、控申部门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如意见不统一,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对明知有错,顶着不办的,要向当地党政领导反映,以取得他们的帮助和支持。对司法人员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上访老户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必要时进行联合调查。凡属错误的结论,处理都应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对办案人员违法乱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对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渎职侵权侦查部门立案。
4、要掌握归口办理的原则,同时对辖外案件也要积极给予联系帮助,不能一推了之
基层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来访事项及时办理,并答复来访人,注意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人的息诉工作。对上访人仍然不服,可告知其依法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对经查明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来访事项,要向上访人指明正确的投诉方向,引导来访人走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信访问题,并要尽可能地为其联系好管辖机关。对有些管辖不明或需要多部门共同解决的上访老户信访案件,基层检察院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可联合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思想政治工作手段 、纪律手段等多种手段“变通”解决。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