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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乡统筹的发展进程,使农民的土地财产逐渐成为农民变市民的资本,在土地流转中,农民通过收获自己的财产权益来改善生活。如何在土地流转中,使农民得到更多收益的同时,国家政府也更好地实施相关政策即在本文的探讨中实现。本文也通过“先行先试”的重点试验区——重庆的土地流转模式中汲取了综合性的经验,其多样的土地流转模式为全文的制度改革提供了丰富的典范。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 土地流转 制度改革
一、引言
本文从几个方面与以往的研究相比,创新之处凸显:其一,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视角研究宅基地流转问题,突破了单纯就土地论土地问题的不足,研究视角上与以往有所不同,有所创新;其二,围绕农民增收与土地流转这个当前热点话题展开探究,是现实的需求与时代的命题,构建了促进宅基地流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路框架,全面揭示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逻辑关系及影响机理,创新性的形成一个通过宅基地流转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理论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收入构成占比一直在不断变化中,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较高的GDP水平下,财产性收入会日渐成为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本文注重探讨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宅基地流转内在关系,有助于通過农村宅基地流转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重大理论突破,对重点实验区的宅基地流转实践总结也有利于完善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制度,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本文在对我国财产性收入的现状以及宅基地的演化发展进行综述后,总结了不足及改革难点。在对重庆的具体土地流转模式剖析中,汲取经验,总结其对全国范围的试点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在障碍中提出改善建议及制度改革的可行方法。
二、文献综述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始于农村的经济改革给整个农村经济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户收入水平持续稳定增长。程名望(2014)的研究数据显示,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户收入增速滞缓,工农差距、城乡差距总体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近年来“三农”问题也日趋白炽化。在他的调查数据中,清晰的反映了我国农户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家庭经营收入”和“外出打工或经商收入”,二者合计占比达到82.68%。次要的才是转移性支付和财产性收入,占比分别为8.67%和6.32%,国家职工工资性收入占比最低,仅为2.32%。由此可见,农户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以“家庭经营收入”和“外出打工或经商收入”为核心的劳动性收入。随着城市化的步伐加快和农村劳动力持续外流,外出务工或经商收入已是农户收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户收入结构正发生一定的变化,在传统的家庭经营收入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外出务工或经商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户收入新的增长点。
由上表数据,从1978年的零值到2013年的293元,农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也仅是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1/3,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从1978年的0.71元上升到2013年的809.9元,这也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构成因素之一。将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作为农民重要的增收渠道,是因为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居民积累了一定财富后,财产性收入就会逐渐成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到2013年,我国人均GDP已达6767美元。在这之后,如何促进居民收入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如何创造条件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成为时代的不可避免的重要课题。
(二)土地流转的障碍及财产性收入增收难点
现今,财产性收入仍然不是农民收入赖以生存的来源,农民的收入更多地来自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或经营二三产业的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难点在于其拥有的财产受到严格的限制,而根据经济学原理,一项财产只有在充分交易和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才能显示其真实市场价值。所以土地作为农民最根本的财产性收入保障,由于法律的严格限制,土地这个最基本的财产权益实质上并不归属于农民,农民无法从中享受到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反而成为国家城乡统筹发展,农民变市民制度的障碍,农民因不忍放弃传统的乡土情结,又无法适当的流转土地,从而宁愿放弃变市民的机会,也不想舍弃唯一的土地财产。
现如今,土地在农村各地的隐形流转已经无法被阻止了,各种各样的隐形流转模式使得农民从中受益,当然,也存在少部分土地流转后,个别农民流离失所的可能性,因此,权衡好土地流转将会造成的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矛盾冲突将是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一个根本障碍。
三、重庆的宅基地流转改革经验借鉴
自十七届三中全会聚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土地流转模式的探索就成为各个地区的热点议题,为了突破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约束,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着对土地流转模式的探索,全国“先行先试”的改革试验区,如重庆大刀阔斧的探索着适应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土地流转模式,我们深入探析其各个流转模式的成败关键,从中汲取经验借鉴。
(一)重庆的多种改革模式
现行摸索的背景,造就了重庆多种多样的土地流转模式。有转包、出租、转让的传统流转模式,利用地票的流转模式,“公司+农户”的合作制模式,也有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流转模式,其中,最主要的两种流转模式还数后两者,典型的试点区分别是九龙坡区和长寿区。在跨越式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日益强烈的大背景下,农村居民点用地通过置换进入市场流转,盘活大量存量农村建设用地,这为未来土地资源的规划,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综合重庆市各典型地区土地流转模式,利弊自现。 地票的使用都是利用复垦废弃的宅基地,而需要复垦的宅基地区位、房屋质量等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但重庆市目前的复垦政策对地票价款的分配模式并不存在差异性,这就造成了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不利于农民将区位和房屋质量好的宅基地纳入复垦的行列中来。
对合作入股的流转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土地承包权入股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若发生入股企业破产,则入股农民可能一夜间将变为失地农民。当然,与企业合作入股后,部分农地还存在“非农化”现象,农业用地变为建设用地难以监管。
就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流转模式,虽然其流转模式优势不言而喻,但其模式所需达到的严格约束条件也对其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产生了桎梏,它需要地方政府具备雄厚的财政实力,土地预期收益较为乐观,农民拥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缺一不可的严格要求。
四、政策建议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建议
首先,制定差别化的地票价款分配模式。利用地票的流转模式为全国各地废弃宅基地的处置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流转机会,只有合理定價地票,才能让拥有高质量区位和房屋的农民愿意参与到宅基地的复垦工作中来,新农村的建设才能顺利展开。因此,制定合理的差别化的地票价款分配,政府会因农民得益而得益。
其次,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由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并非《公司法》一般意义上的现金、实物出资,所以土地承包权入股使农民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从而导致入股农民变成失地农民。其性质的界定不明确,在一定条件下,无疑是土地流转、集约经营的“制度壁垒”。所以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其物权性质,使农民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才能面对激烈地市场竞争,提高其财产性收入,也只有保障了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后患之忧,才能让农民珍惜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效防止农村土地成为少数权势人物谋取私利的猎物和滋生腐败的温床。
再次,建立土地流转中的资源要素聚集平台。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流转制度虽得到最大程度的认可,可其严格的条件制约因素使得它在全国范围的普及成为一个未知数。建立政府主导下的资源要素交易平台,使要素集聚,利益可以有效的再次分配,不仅为土地流转置换中的短缺资金补差补漏,又能反过来促进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流转模式深入推进。
(二)符合我国国情的差别化的宅基地流转模式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且又各地具有差别化的适应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并非易事,做好宅基地主体的确权工作,才能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研究重庆的宅基地流转模式无疑给全国的宅基地流转模式一个丰富的轮廓,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使农民收获更多财产性收入的途径是多样的,如租赁,抵押贷款,信托,股份合作等
各地市的宏观政策不同,对农民和土地的改革制度都不尽相同,但全国都在中央的号召下寻求城乡统筹的方法,其共同目标都是一致的。也许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土地流转制度就像霍金在《大设计》中提及要找到一个宇宙终极理论而使所有的理论都达到帕累托最优一样,这个制度必然会是以各不相同的流转形式出现却又基于一个相同目标的流转制度的特殊集合。
参考文献
[1]陈益芳,王志章,谭银清.增加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2012-09,14(5):523-525.
[2]程俊.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障碍分析与策略研究[J].特区经济,2014(4):154.
[3]程名望,史清华,Jin Yanhong.农户收入水平、结构及其影响因素[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4(5):3.
[4]刘凤梅,制度变迁视角下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演进历程解析[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2):94.
[5]向前.统筹城乡发展中得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探析—以重庆市为例[J].农业经济,2009(5):58.
[6]肖轶,王爱民,尹珂.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流转模式的生成动因研究[J].农村经济,2012(7):26.
[7]张家源,张传华.“地票—户改—农民财产性收入”内在经济关系研究[J].学习与思考,2013(2):73.
[8]钟文晶.农民宅基地财产性收入增加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11(2):199.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 土地流转 制度改革
一、引言
本文从几个方面与以往的研究相比,创新之处凸显:其一,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视角研究宅基地流转问题,突破了单纯就土地论土地问题的不足,研究视角上与以往有所不同,有所创新;其二,围绕农民增收与土地流转这个当前热点话题展开探究,是现实的需求与时代的命题,构建了促进宅基地流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路框架,全面揭示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逻辑关系及影响机理,创新性的形成一个通过宅基地流转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理论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收入构成占比一直在不断变化中,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较高的GDP水平下,财产性收入会日渐成为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本文注重探讨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宅基地流转内在关系,有助于通過农村宅基地流转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重大理论突破,对重点实验区的宅基地流转实践总结也有利于完善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制度,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本文在对我国财产性收入的现状以及宅基地的演化发展进行综述后,总结了不足及改革难点。在对重庆的具体土地流转模式剖析中,汲取经验,总结其对全国范围的试点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在障碍中提出改善建议及制度改革的可行方法。
二、文献综述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始于农村的经济改革给整个农村经济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户收入水平持续稳定增长。程名望(2014)的研究数据显示,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户收入增速滞缓,工农差距、城乡差距总体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近年来“三农”问题也日趋白炽化。在他的调查数据中,清晰的反映了我国农户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家庭经营收入”和“外出打工或经商收入”,二者合计占比达到82.68%。次要的才是转移性支付和财产性收入,占比分别为8.67%和6.32%,国家职工工资性收入占比最低,仅为2.32%。由此可见,农户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以“家庭经营收入”和“外出打工或经商收入”为核心的劳动性收入。随着城市化的步伐加快和农村劳动力持续外流,外出务工或经商收入已是农户收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户收入结构正发生一定的变化,在传统的家庭经营收入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外出务工或经商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户收入新的增长点。
由上表数据,从1978年的零值到2013年的293元,农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也仅是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1/3,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从1978年的0.71元上升到2013年的809.9元,这也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构成因素之一。将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作为农民重要的增收渠道,是因为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居民积累了一定财富后,财产性收入就会逐渐成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到2013年,我国人均GDP已达6767美元。在这之后,如何促进居民收入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如何创造条件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成为时代的不可避免的重要课题。
(二)土地流转的障碍及财产性收入增收难点
现今,财产性收入仍然不是农民收入赖以生存的来源,农民的收入更多地来自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或经营二三产业的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难点在于其拥有的财产受到严格的限制,而根据经济学原理,一项财产只有在充分交易和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才能显示其真实市场价值。所以土地作为农民最根本的财产性收入保障,由于法律的严格限制,土地这个最基本的财产权益实质上并不归属于农民,农民无法从中享受到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反而成为国家城乡统筹发展,农民变市民制度的障碍,农民因不忍放弃传统的乡土情结,又无法适当的流转土地,从而宁愿放弃变市民的机会,也不想舍弃唯一的土地财产。
现如今,土地在农村各地的隐形流转已经无法被阻止了,各种各样的隐形流转模式使得农民从中受益,当然,也存在少部分土地流转后,个别农民流离失所的可能性,因此,权衡好土地流转将会造成的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矛盾冲突将是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一个根本障碍。
三、重庆的宅基地流转改革经验借鉴
自十七届三中全会聚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土地流转模式的探索就成为各个地区的热点议题,为了突破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约束,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着对土地流转模式的探索,全国“先行先试”的改革试验区,如重庆大刀阔斧的探索着适应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土地流转模式,我们深入探析其各个流转模式的成败关键,从中汲取经验借鉴。
(一)重庆的多种改革模式
现行摸索的背景,造就了重庆多种多样的土地流转模式。有转包、出租、转让的传统流转模式,利用地票的流转模式,“公司+农户”的合作制模式,也有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流转模式,其中,最主要的两种流转模式还数后两者,典型的试点区分别是九龙坡区和长寿区。在跨越式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日益强烈的大背景下,农村居民点用地通过置换进入市场流转,盘活大量存量农村建设用地,这为未来土地资源的规划,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综合重庆市各典型地区土地流转模式,利弊自现。 地票的使用都是利用复垦废弃的宅基地,而需要复垦的宅基地区位、房屋质量等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但重庆市目前的复垦政策对地票价款的分配模式并不存在差异性,这就造成了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不利于农民将区位和房屋质量好的宅基地纳入复垦的行列中来。
对合作入股的流转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土地承包权入股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若发生入股企业破产,则入股农民可能一夜间将变为失地农民。当然,与企业合作入股后,部分农地还存在“非农化”现象,农业用地变为建设用地难以监管。
就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流转模式,虽然其流转模式优势不言而喻,但其模式所需达到的严格约束条件也对其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产生了桎梏,它需要地方政府具备雄厚的财政实力,土地预期收益较为乐观,农民拥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缺一不可的严格要求。
四、政策建议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建议
首先,制定差别化的地票价款分配模式。利用地票的流转模式为全国各地废弃宅基地的处置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流转机会,只有合理定價地票,才能让拥有高质量区位和房屋的农民愿意参与到宅基地的复垦工作中来,新农村的建设才能顺利展开。因此,制定合理的差别化的地票价款分配,政府会因农民得益而得益。
其次,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由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并非《公司法》一般意义上的现金、实物出资,所以土地承包权入股使农民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从而导致入股农民变成失地农民。其性质的界定不明确,在一定条件下,无疑是土地流转、集约经营的“制度壁垒”。所以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其物权性质,使农民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才能面对激烈地市场竞争,提高其财产性收入,也只有保障了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后患之忧,才能让农民珍惜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效防止农村土地成为少数权势人物谋取私利的猎物和滋生腐败的温床。
再次,建立土地流转中的资源要素聚集平台。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流转制度虽得到最大程度的认可,可其严格的条件制约因素使得它在全国范围的普及成为一个未知数。建立政府主导下的资源要素交易平台,使要素集聚,利益可以有效的再次分配,不仅为土地流转置换中的短缺资金补差补漏,又能反过来促进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流转模式深入推进。
(二)符合我国国情的差别化的宅基地流转模式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且又各地具有差别化的适应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并非易事,做好宅基地主体的确权工作,才能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研究重庆的宅基地流转模式无疑给全国的宅基地流转模式一个丰富的轮廓,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使农民收获更多财产性收入的途径是多样的,如租赁,抵押贷款,信托,股份合作等
各地市的宏观政策不同,对农民和土地的改革制度都不尽相同,但全国都在中央的号召下寻求城乡统筹的方法,其共同目标都是一致的。也许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土地流转制度就像霍金在《大设计》中提及要找到一个宇宙终极理论而使所有的理论都达到帕累托最优一样,这个制度必然会是以各不相同的流转形式出现却又基于一个相同目标的流转制度的特殊集合。
参考文献
[1]陈益芳,王志章,谭银清.增加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2012-09,14(5):523-525.
[2]程俊.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障碍分析与策略研究[J].特区经济,2014(4):154.
[3]程名望,史清华,Jin Yanhong.农户收入水平、结构及其影响因素[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4(5):3.
[4]刘凤梅,制度变迁视角下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演进历程解析[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2):94.
[5]向前.统筹城乡发展中得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探析—以重庆市为例[J].农业经济,2009(5):58.
[6]肖轶,王爱民,尹珂.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流转模式的生成动因研究[J].农村经济,2012(7):26.
[7]张家源,张传华.“地票—户改—农民财产性收入”内在经济关系研究[J].学习与思考,2013(2):73.
[8]钟文晶.农民宅基地财产性收入增加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11(2):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