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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领土主权争端存在的判定有着客观的国际法标准。日本单方面对主权争端存在问题的主观判定并不具有国际法效力。本文在比较研究日本对钓鱼岛和独岛主权争端存在与否的态度主张之基础上,认为日本并非如其自诩的那样恪守国际法规则。当国际法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日本事实上采取着挑战国际法尊严与权威的实用主义态度。
【关键词】日本;领土争端;认定;国际法;实用主义
日本自诩其率先赶上国际法律文明的潮流,频频以其所谓的国际法为依据,拉拢若干国家肆意挑衅周边国家的领土主权。事实上,日本并非恪守国际法规则,就以日本在判定领土主权争端是否存在的问题来看,日本即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国际法境地。
一、日本对钓鱼岛和独岛主权争端的存在认定
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争端的立场,从20世纪70年代对争端的默认,发展到90年代之后公开否认争端的存在。其主张:“钓鱼诸岛是日本固有领土,这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国际法上都很明确,而中国钓鱼诸岛的主张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i并且实际上日本有效控制着该诸岛,因此,根本不存在围绕钓鱼诸岛要解决的主权问题”。
对于独岛主权争端,日本认为根据“旧金山和约”及美国的态度,独岛是属于日本的。“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应该放弃的领土中没有独岛,而在“旧金山和约”的起草过程中,韩国提出日本应该放弃的领土中包括独岛的要求,美国以独岛在日本管辖之下为由予以了回绝。因此,依据“旧金山和约”第二条之规定,条约内容中没有提及独岛归属问题意味着条约最终决定独岛是日本的领土。并且独岛于1952年被指定为驻日美军的轰炸训练区域,很明显是被作为日本的领土对待的。
由此,日本主张:“韩国对独岛的占领是国际法上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进行的非法占领,韩国依据这种非法占领对独岛实施的任何措施都不具备合法性”。并且主张独岛存在着严重的国际法争端,日本提议将有关独岛主权的问题提交给国际法院,但韩国方面予以拒绝。
二、认定领土主权国际法争端的合理标准
研究国际法上的争端,首先可以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争端入手。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争端,是指那些有关当事者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相关的对立;这些对立能够通过法律适用得到最终解决。ii而广义的国际法上的争端却不能理解为此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争端。从常识来看,毫无根据的、不具有基本合理性的极端主张和要求,由意识形态等方面问题引发的政治性议题或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的指责甚至是挑衅,当然就会和被主张或被要求方发生对立。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上的争端也不等同于任何对立,而是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对立。那么关键问题就到了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称得上国际法上的争端。一个法律主张,必然包括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两个组成部分。不论是法律基础还是事实依据,任何一个方面的对立都有可能形成争端。在衡量国际法争端的一般标准上,张新军先生认为:首先是法律基础的对立,亦即法律规则解释的对抗,特别是条约的解释问题。事实上,国际法上的争端往往是双方对同一规则各自进行单方面的解释后分歧的结果;其次则是主张中事实方面的对立。iii
日本并不是按照法律基础与事实依据这两个标准来论证是否存在国际法争端。其仅仅单方面地进行所谓的钓鱼岛属日本的国际法主观论证,就主张钓鱼岛不存在国际法争端,是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后果的。
三、钓鱼岛和独岛主权争端的同质性
(一)历史事实的同质性。从钓鱼岛和独岛问题历史事实发展过程来看,两个岛屿的主权问题存在同质性。钓鱼岛和独岛问题实际上产生于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当时逐渐强大的日本产生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野心,并实施了相应的行动,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就是这些侵略扩张行动的代表。甲午战争导致的结果是日本对台湾和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的长期殖民统治;日俄战争的结果是日本完全吞并了朝鲜。二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不得不放弃其因武力和贪欲而攫取的土地。然而由于冷战开始、中国爆发内战、美国在亚太地区对于日本的依赖增强和日本的逐渐复苏等因素,美日罔顾确立战后国际秩序的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制造了日中和日韩之间分别围绕钓鱼岛和独岛的主权争议。之后,中韩两国均从和平大局出发,分别就钓鱼岛和独岛问题同日本达成了搁置争议的共识,但日本却一再违反共识,激化矛盾,挑动事端。
(二)国际法理的同质性。从国际法角度上看,钓鱼岛和独岛主权争议也极为相似。在事实依据上,中韩两国均有强有力的历史文献证据。日本虽然也能在历史文献证据上做做文章,但是其证据还难以达到压倒乃至匹敌对方事实证据之结果。在法律基础上,首先,即便日本做出无主地先占的主张,中韩双方也均足以论证在各自岛屿问题上实现了“无主地先占”;iv 其次,在条约问题上,中韩均通过战后的宣言、公告或条令等主张索回相应岛屿,日本则极力倡导中韩均没有参加签署的“旧金山和约”来予以论争。v
四、结论
日本单方面通过其自以为完美的国际法主权论证无法改变两个岛屿国际法主权争端存在的事实。钓鱼岛和独岛主权问题在历史事实发展上和国际法问题上有着同质性,日本对该类岛屿是否存在主权争端分别持“否认”和“肯定”的态度自然就是矛盾的。
日本关键还是在“实际控制”的问题上做文章。钓鱼岛目前为其非法实际控制,其主张没有钓鱼岛不存在主权争端。而韩国对独岛进行着实际控制并主张“独岛是韩国的固有领土,和日本根本不存在岛屿主权争端”,对于这种同类性质的领土主权问题,日本却认为存在独岛主权争端,并且提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由此可见,日本在钓鱼岛和独岛这两个同类岛屿主权争端是否客观存在问题上存在双重标准。既然日本从政治利益角度出发采取双重标准,这是对国际法的漠视,那么也就谈不上恪守国际法规则了。当国际法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日本事实上采取的实用主义态度对国际法尊严与权威带来了严重损害。
注释:
i 其中日本认为:在国际法上,仅是发现并不足以构成取得领域权源的根据,而需要拥有明确的领有意图并以连续与和平的方式行使领域主权(=实际控制)。”日本外务省:尖阁诸岛要点四,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senkaku/pdfs/
senkaku_cn.pdf.
ii[日]佐藤幸治《宪法》(青林书院,1990)270-271页,转自张新军:《国际法上的争端与钓鱼诸岛问题》,中国法学2011年6月,第181页。
iii 张新军:《国际法上的争端与钓鱼诸岛问题》,中国法学2011年6月,第181页。
iv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使用钓鱼岛已经成为包括日本方面公认的事实;中国历史上不仅对钓鱼岛进行开发利用,还自明朝起就在军事上将钓鱼岛列入了海防范围,应当认为这些形式已能满足当时东亚地区的关于领土取得占有的国际法规则的,中国能够取得对钓鱼岛原始先占的主权。
v 包括中国、韩国等国家没有参加签署“旧金山条约”。“旧金山和约”英文原文见:日本外务省网站: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takeshima/sanfrancisco.pdf.
【参考文献】
[1]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诸岛’的基本见解》, “The basic view on the sovereignty over the Senkaku islands”
[2]日本政府外务省:《理解竹岛问题的10个基本点》(小册子),2008年2月
[3]张新军.国际法上的争端与钓鱼诸岛问题[J].中国法学,2011(3).
【关键词】日本;领土争端;认定;国际法;实用主义
日本自诩其率先赶上国际法律文明的潮流,频频以其所谓的国际法为依据,拉拢若干国家肆意挑衅周边国家的领土主权。事实上,日本并非恪守国际法规则,就以日本在判定领土主权争端是否存在的问题来看,日本即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国际法境地。
一、日本对钓鱼岛和独岛主权争端的存在认定
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争端的立场,从20世纪70年代对争端的默认,发展到90年代之后公开否认争端的存在。其主张:“钓鱼诸岛是日本固有领土,这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国际法上都很明确,而中国钓鱼诸岛的主张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i并且实际上日本有效控制着该诸岛,因此,根本不存在围绕钓鱼诸岛要解决的主权问题”。
对于独岛主权争端,日本认为根据“旧金山和约”及美国的态度,独岛是属于日本的。“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应该放弃的领土中没有独岛,而在“旧金山和约”的起草过程中,韩国提出日本应该放弃的领土中包括独岛的要求,美国以独岛在日本管辖之下为由予以了回绝。因此,依据“旧金山和约”第二条之规定,条约内容中没有提及独岛归属问题意味着条约最终决定独岛是日本的领土。并且独岛于1952年被指定为驻日美军的轰炸训练区域,很明显是被作为日本的领土对待的。
由此,日本主张:“韩国对独岛的占领是国际法上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进行的非法占领,韩国依据这种非法占领对独岛实施的任何措施都不具备合法性”。并且主张独岛存在着严重的国际法争端,日本提议将有关独岛主权的问题提交给国际法院,但韩国方面予以拒绝。
二、认定领土主权国际法争端的合理标准
研究国际法上的争端,首先可以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争端入手。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争端,是指那些有关当事者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相关的对立;这些对立能够通过法律适用得到最终解决。ii而广义的国际法上的争端却不能理解为此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争端。从常识来看,毫无根据的、不具有基本合理性的极端主张和要求,由意识形态等方面问题引发的政治性议题或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的指责甚至是挑衅,当然就会和被主张或被要求方发生对立。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上的争端也不等同于任何对立,而是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对立。那么关键问题就到了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称得上国际法上的争端。一个法律主张,必然包括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两个组成部分。不论是法律基础还是事实依据,任何一个方面的对立都有可能形成争端。在衡量国际法争端的一般标准上,张新军先生认为:首先是法律基础的对立,亦即法律规则解释的对抗,特别是条约的解释问题。事实上,国际法上的争端往往是双方对同一规则各自进行单方面的解释后分歧的结果;其次则是主张中事实方面的对立。iii
日本并不是按照法律基础与事实依据这两个标准来论证是否存在国际法争端。其仅仅单方面地进行所谓的钓鱼岛属日本的国际法主观论证,就主张钓鱼岛不存在国际法争端,是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后果的。
三、钓鱼岛和独岛主权争端的同质性
(一)历史事实的同质性。从钓鱼岛和独岛问题历史事实发展过程来看,两个岛屿的主权问题存在同质性。钓鱼岛和独岛问题实际上产生于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当时逐渐强大的日本产生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野心,并实施了相应的行动,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就是这些侵略扩张行动的代表。甲午战争导致的结果是日本对台湾和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的长期殖民统治;日俄战争的结果是日本完全吞并了朝鲜。二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不得不放弃其因武力和贪欲而攫取的土地。然而由于冷战开始、中国爆发内战、美国在亚太地区对于日本的依赖增强和日本的逐渐复苏等因素,美日罔顾确立战后国际秩序的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制造了日中和日韩之间分别围绕钓鱼岛和独岛的主权争议。之后,中韩两国均从和平大局出发,分别就钓鱼岛和独岛问题同日本达成了搁置争议的共识,但日本却一再违反共识,激化矛盾,挑动事端。
(二)国际法理的同质性。从国际法角度上看,钓鱼岛和独岛主权争议也极为相似。在事实依据上,中韩两国均有强有力的历史文献证据。日本虽然也能在历史文献证据上做做文章,但是其证据还难以达到压倒乃至匹敌对方事实证据之结果。在法律基础上,首先,即便日本做出无主地先占的主张,中韩双方也均足以论证在各自岛屿问题上实现了“无主地先占”;iv 其次,在条约问题上,中韩均通过战后的宣言、公告或条令等主张索回相应岛屿,日本则极力倡导中韩均没有参加签署的“旧金山和约”来予以论争。v
四、结论
日本单方面通过其自以为完美的国际法主权论证无法改变两个岛屿国际法主权争端存在的事实。钓鱼岛和独岛主权问题在历史事实发展上和国际法问题上有着同质性,日本对该类岛屿是否存在主权争端分别持“否认”和“肯定”的态度自然就是矛盾的。
日本关键还是在“实际控制”的问题上做文章。钓鱼岛目前为其非法实际控制,其主张没有钓鱼岛不存在主权争端。而韩国对独岛进行着实际控制并主张“独岛是韩国的固有领土,和日本根本不存在岛屿主权争端”,对于这种同类性质的领土主权问题,日本却认为存在独岛主权争端,并且提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由此可见,日本在钓鱼岛和独岛这两个同类岛屿主权争端是否客观存在问题上存在双重标准。既然日本从政治利益角度出发采取双重标准,这是对国际法的漠视,那么也就谈不上恪守国际法规则了。当国际法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日本事实上采取的实用主义态度对国际法尊严与权威带来了严重损害。
注释:
i 其中日本认为:在国际法上,仅是发现并不足以构成取得领域权源的根据,而需要拥有明确的领有意图并以连续与和平的方式行使领域主权(=实际控制)。”日本外务省:尖阁诸岛要点四,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senkaku/pdfs/
senkaku_cn.pdf.
ii[日]佐藤幸治《宪法》(青林书院,1990)270-271页,转自张新军:《国际法上的争端与钓鱼诸岛问题》,中国法学2011年6月,第181页。
iii 张新军:《国际法上的争端与钓鱼诸岛问题》,中国法学2011年6月,第181页。
iv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使用钓鱼岛已经成为包括日本方面公认的事实;中国历史上不仅对钓鱼岛进行开发利用,还自明朝起就在军事上将钓鱼岛列入了海防范围,应当认为这些形式已能满足当时东亚地区的关于领土取得占有的国际法规则的,中国能够取得对钓鱼岛原始先占的主权。
v 包括中国、韩国等国家没有参加签署“旧金山条约”。“旧金山和约”英文原文见:日本外务省网站: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takeshima/sanfrancisco.pdf.
【参考文献】
[1]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诸岛’的基本见解》, “The basic view on the sovereignty over the Senkaku islands”
[2]日本政府外务省:《理解竹岛问题的10个基本点》(小册子),2008年2月
[3]张新军.国际法上的争端与钓鱼诸岛问题[J].中国法学,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