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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电子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趋向下,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对案件的侦破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层见迭出的新型犯罪,与电子信息技术连接的更加密切,使得电子证据几乎涉及每个案件。电子证据在案件审查认定方面发挥的作用大小受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的影响,所以取证的过程合法与否、内容全面与否对侦破后续案件的意义非凡,同时此环节也是诉讼中的关键。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还很多,该制度的构建任重道远。本文立足与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基本概念以及英美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在科技信息化的趋势下,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类型,其发挥的作用与影响举重若轻。虽然电子证据取证在刑事诉讼法及各位阶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所规范,但仍有诸多问题,如法条分散,不同位阶法条之间不统一,没有形成体系等。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分散在各种法律规范中,使得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电子取证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取证对象范围模糊、取证主体可实际操作性较弱、取证程序具体规范不明确等。此外,电子证据取证有时可能会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伤害,怎样使二者平衡,也是我国司法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概述
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逐渐加大,转化着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导致人们对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越来越依赖。同时,在侦破各类犯罪案件时,也越来越多的涉及到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通过翻阅诸多法条与文献资料,可以将电子证据的共性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电子证据能够客观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第二电子证据技术含量高,是电子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产物;第三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具有独特性,区分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类型。另外,根据不同的特性电子证据可以分为不同的種类,如按照其存储介质的差异,分为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手机证据;按照所依赖的形式不同,分为模拟信号证据和数字信号证据等。[1]电子证据的概念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二)电子证据取证的概念
在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分析总结后,可以将电子证据取证的概念定义为:根据法定的程序,由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一系列措施,進行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三)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的特点
虽然电子证据与与传统的证据类型都具有证据的三性,但两者还是有很大差异,电子证据还有技术含量高、存在形式独特、多变、范围广等特点。因此,在进行电子证据取证时,需要与电子证据的特点相联结,采用各方面的技术手段来保证其作为证据所具有的特征。
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电子证据取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及时性
即在侦查活动中,取证主体应当及时地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证据采取强制性的侦查措施,特别是网络证据,如网络交易信息、网络聊天记录等,否则,极易造成电子证据的丢失。
2.全面性
即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应当尽可能地全面,既要包括存储介质,还要包括与存储介质相关的物品,如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多角度、全方位地取证,有利于在各证据之间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使各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避免矛盾。
3.规范性
由于电子证据复杂多变,所以电子证据取证过程应遵循法律规定,尤其是取证程序,此外包括对象、主体等要素。
4.比例性
法律打击犯罪,但同时也维护公民权利,在电子证据取证的同时,还应考虑取证的比例性,即如何平衡二者。电子证据取证的对象涉及范围广,不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电子信息,还可能有证人、网路相关人、网络服务商第三方的隐私,所以在破案过程中,应注重维护公民的隐私权。[3]
二、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域外考察
域外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比较完善,对我国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有各自的特点,如何进行有效的借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需要深入讨论研究的。
英美法系中,美国的通信技术十分发达,而且较早地研究电子证据取证,所以其是全球范围内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发展很是完善的国家之一。其他国家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相对我国也比较完善,如加拿大制定了电子证据法等,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讨论美国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对象范围采用了广义的电子证据
联邦宪法及其相关成文法是美国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的立法来源,规定了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以广义的电子证据为对象范围,包括动态电子证据和静态电子证据两种。印度的《信息技术法》中同样采用了广义的电子证据。
2.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主体具有专门性
在电子证据取证主体方面,虽然每个国家规定不同,但大多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都借助多方力量为电子证据取证服务,成立了专门的取证组织机构。例如美国的网络侦查社、电子证据侦查公司和专业化的私家侦查社等。[4]
3.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程序规范。美国作为英美法系中信息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取证程序明晰严谨,流程规范,过程分为一下几个方面:获取、位拷贝、检查分析、提交报告、存档、示证等。
4.注重对隐私权进行保护
因“卡兹案”影响,美国国会制定法案,以平衡法律执行与公民隐私之间的矛盾。如不能随意启动监听程序,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并且监听手段也仅仅针对几项特定的罪名使用。此外,监听程序的启动要求也十分严格。[5]
电子证据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优越性,本文通过对电子证据取证进行理论分析,与域外相关制度对比研究,说明健全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必要性。同时通过反思我国立法现状,对一些司法实践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类型,给案件审理带来正当性依据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操作问题。因为各位阶法律分散不统一,没有形成完整体系,所以难免出现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失衡的现象。规范化的电子证据取证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所以说建立完善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依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刘方可.对电子证据的分类和表现形式的研究[J].知识经济,2014,4.
[2]白建军,贾志城.电子证据的技术特点分析[J].中国包装工业,2014,2.
[3]王琳,刘建杰.推进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行为的规范化[J].人民论坛,2013,2.
[4]吴渝,万晓输.高科技犯罪调查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37.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在科技信息化的趋势下,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类型,其发挥的作用与影响举重若轻。虽然电子证据取证在刑事诉讼法及各位阶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所规范,但仍有诸多问题,如法条分散,不同位阶法条之间不统一,没有形成体系等。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分散在各种法律规范中,使得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电子取证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取证对象范围模糊、取证主体可实际操作性较弱、取证程序具体规范不明确等。此外,电子证据取证有时可能会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伤害,怎样使二者平衡,也是我国司法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概述
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逐渐加大,转化着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导致人们对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越来越依赖。同时,在侦破各类犯罪案件时,也越来越多的涉及到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通过翻阅诸多法条与文献资料,可以将电子证据的共性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电子证据能够客观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第二电子证据技术含量高,是电子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产物;第三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具有独特性,区分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类型。另外,根据不同的特性电子证据可以分为不同的種类,如按照其存储介质的差异,分为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手机证据;按照所依赖的形式不同,分为模拟信号证据和数字信号证据等。[1]电子证据的概念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二)电子证据取证的概念
在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分析总结后,可以将电子证据取证的概念定义为:根据法定的程序,由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一系列措施,進行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三)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的特点
虽然电子证据与与传统的证据类型都具有证据的三性,但两者还是有很大差异,电子证据还有技术含量高、存在形式独特、多变、范围广等特点。因此,在进行电子证据取证时,需要与电子证据的特点相联结,采用各方面的技术手段来保证其作为证据所具有的特征。
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电子证据取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及时性
即在侦查活动中,取证主体应当及时地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证据采取强制性的侦查措施,特别是网络证据,如网络交易信息、网络聊天记录等,否则,极易造成电子证据的丢失。
2.全面性
即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应当尽可能地全面,既要包括存储介质,还要包括与存储介质相关的物品,如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多角度、全方位地取证,有利于在各证据之间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使各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避免矛盾。
3.规范性
由于电子证据复杂多变,所以电子证据取证过程应遵循法律规定,尤其是取证程序,此外包括对象、主体等要素。
4.比例性
法律打击犯罪,但同时也维护公民权利,在电子证据取证的同时,还应考虑取证的比例性,即如何平衡二者。电子证据取证的对象涉及范围广,不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电子信息,还可能有证人、网路相关人、网络服务商第三方的隐私,所以在破案过程中,应注重维护公民的隐私权。[3]
二、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域外考察
域外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比较完善,对我国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有各自的特点,如何进行有效的借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需要深入讨论研究的。
英美法系中,美国的通信技术十分发达,而且较早地研究电子证据取证,所以其是全球范围内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发展很是完善的国家之一。其他国家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相对我国也比较完善,如加拿大制定了电子证据法等,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讨论美国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对象范围采用了广义的电子证据
联邦宪法及其相关成文法是美国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的立法来源,规定了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以广义的电子证据为对象范围,包括动态电子证据和静态电子证据两种。印度的《信息技术法》中同样采用了广义的电子证据。
2.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主体具有专门性
在电子证据取证主体方面,虽然每个国家规定不同,但大多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都借助多方力量为电子证据取证服务,成立了专门的取证组织机构。例如美国的网络侦查社、电子证据侦查公司和专业化的私家侦查社等。[4]
3.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程序规范。美国作为英美法系中信息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取证程序明晰严谨,流程规范,过程分为一下几个方面:获取、位拷贝、检查分析、提交报告、存档、示证等。
4.注重对隐私权进行保护
因“卡兹案”影响,美国国会制定法案,以平衡法律执行与公民隐私之间的矛盾。如不能随意启动监听程序,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并且监听手段也仅仅针对几项特定的罪名使用。此外,监听程序的启动要求也十分严格。[5]
电子证据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优越性,本文通过对电子证据取证进行理论分析,与域外相关制度对比研究,说明健全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必要性。同时通过反思我国立法现状,对一些司法实践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类型,给案件审理带来正当性依据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操作问题。因为各位阶法律分散不统一,没有形成完整体系,所以难免出现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失衡的现象。规范化的电子证据取证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所以说建立完善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依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刘方可.对电子证据的分类和表现形式的研究[J].知识经济,2014,4.
[2]白建军,贾志城.电子证据的技术特点分析[J].中国包装工业,2014,2.
[3]王琳,刘建杰.推进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行为的规范化[J].人民论坛,2013,2.
[4]吴渝,万晓输.高科技犯罪调查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