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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制度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共自诞生起,就开始自身的制度建设,并且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制度体系。在中共制度史上,中共党组制作为连接中共与其他组织系统尤其是国家政权系统的具体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制度随着时空的推移会发生变迁。只有全面、详细地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变迁过程,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制度的价值。对中共党组制产生之前的党团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旨在揭示它们对中共党组制的影响以及初步提出中共党组制内在的民主价值。
关键词:议会党团;俄共(布)党团;中共党团(组);制度渊源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6-0112-05
中共诞生于政党政治时代:一方面,西方政治生活中政党不仅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形成了一系列制度规范,更重要的是政党民主化进程中政党的组织系统发生了重大变革;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登上政治舞台,它们不仅参加过资产阶级议会斗争,而且最终创建了无产阶级政权。这些重大的历史事件形塑了中共党组制产生前的既有制度世界。鉴于中共将俄共(布)作为学习的楷模,对其制度起源的考察必然会探求到俄共(布)党团制。资料显示,中共党组制是借鉴俄共(布)党团制而形成的。历史研究有追根溯源的本能,俄共(布)党团制的起源又是什么?俄共(布)历史表明,俄共(布)党团制与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团制密切相关[1]4。而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团制属于西方议会党团制的范畴[2]19。在这个意义上说,西方议会党团制与中共党组制存在间接联系。为了更清楚地理解中共党组制的历史内涵,下文将按历史时序,由远及近探讨西方议会党团制、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团制与俄共(布)党团制及其制度联系。
一、西方议会党团制
议会党团(Parliament Groups)是指议会内属于同一个政党或属于几个政党的政治倾向相同的议员组成的集团,是政党在议会中进行活动的重要的领导者和组织者[3]438。历史地看,最初的议会党团是政治发展的自然结果而非预先的制度设计。
从世界史上看,“议会党团起源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是英国议会改革的产物。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扩大了选民的范围”,“政党能否获得议会选民的胜利,取决于党在选民中的影响以及党员的数量等方面”[3]438。选民数量大增,规模化的选民成为新的政治资源,以私人化关系为依托的宗派组织失灵了,如何通过制度化组织将这种新生政治资源整合起来就成为政治场域制胜的关键。鉴于此,议会政党活动开始超出议会的范围,政党组织也随之发生深刻变革。“全国性的政党组织系统逐步建立,尤其是1867年第二次议会改革后,英国保守党和自由党的全国性组织得到了迅速发展,形成比较完备的现代组织体系,两党内部分别形成两个形式上平行的机构,由党的领袖统一加以领导:一个是政党的全体议员组成的议会内党组织,即议会党团;另一个是议会外全体党员组成的全国性的党组织,或称院外组织”[3]438。简言之,议会党团是政党与议会分离的产物。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英美精英型政党时期,政党与议会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政党只有公职部分而没有独立于议会的党组织系统。也就是说,“议会党团就是政党的全部,是现代政党各部分中最早出现的部分”[4]51。“只有到了政党越出议会活动、政党有了全国组织系统,并能制度化运作的政党政治时代,议会党团才与民主政治真正结合。”[5]724
政党的全国组织为议会党团提供了民主基础,也对其原始的精英性质提出了限制。另外需要注意,“虽然政党的全国性组织为议会党团提供民主基础,但选举使议会党团的成员们具有了民主的合法性和权威,而政党其他组成部分则并没有那么明确的合法性和权威”[4]51。区别于政党的其他部分,议会党团不仅具有政党的责任,还有治理国家的责任[4]53。
议会党团与党的其他部分最突出的区别在于其执掌国家政权。它横跨政党与国家政权两个系统,既是党的一部分,又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基于议会党团的独特地位,英国学者约翰·金德姆认为“党在议会中的党员相对于党组织的其他部分的独立程度是政治分析的关键问题之一。”[6]232让·布隆代尔和毛里齐奥·科塔也批判了传统政党理论将政党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因素、一个具有一套明确的政治目标和政策偏好的组织[4]49。他们认为,“政党内部具有互相关联的、复杂的行动机制。政党是由不同的部分组成的。这些不同部分在既有制度环境下面临不同的制约和机会,因此政党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紧张关系[4]50。议会党团与党的院外组织关系问题的本质是谁有资格行使政党的合法权利[7]49。在实践中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议会党团是合法行使政党权力的主体,二是议会外的党组织是政党权力的合法行使主体,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共享权力。议会党团的权力地位受不同国家政治观念、基本政治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各种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议会党团并非简单的是政党的工具,“它是将选举过程中投票人的委托和需求转化为现实公共政策的重要环节”,它“履行着议会制度最核心的功能即代议民主,是议会政治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当代西方整个民主制度体系的构成者和运作者,是有组织掌控整个民主制度运作过程的主导者”[7]56-58。
西方议会党团制是在政党民主化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其内在的基本价值是人民主权以及政党不能取代国家政权的民主执政理念。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西方议会党团制与民主的关系不是单纯的促进关系,其关系需要更深入的实证分析。因此,一方面应该看到议会党团制与政治民主化的联系,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议会党团制的可能其他面向。
二、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团制
在资本主义政权中,无产阶级政党曾组织自己的议会党团参与合法斗争。德国社会民主工党(1890年改为德国社会民主党)成立于1869年,是马克思、恩格斯指导下建立的第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无产阶级政党。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后立即投入议会斗争。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越来越多的党员被选入议会,德国社会民主工党便于帝国议会中建立了自己的党团[2]19。由于德国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团在党内的权力地位前后有所差异。 1878年,俾斯麦政府指使国会通过了“镇压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简称“反社会主义党人法”或“非常法”),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置于非法状态,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团仍可在帝国议会内合法活动[2]20。1878年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汉堡中央选举委员会在“非常法”生效以前,已经宣布党自行解散[8]94。1880年在维登代表大会上伊格纳茨·奥艾尔提出《关于党的组织问题的决议》被大会所接受。这项决议决定“委托目前的帝国国会议员负责党的领导工作。在今后几年的帝国国会选举中,如果议员出现重大的变更,落选的议员和新当选的议员应同受托人一起就谁继续担任领导工作达成协议。领导工作的分工由议员们自己决定。”[8]87这样,党的最高领导权就由党的执行委员会转移到党的议会党团手中,党团的地位因此大大提高[2]20。
后来随着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在议会大选中获得席位的增多,党团对党的影响越来越大,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开始意识到对议会党团控制的重要性。1883年,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哥本哈根召开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责成党的议会党团要在党的纲领的基础上进行议会活动并服从党的纪律[2]20。
1890年10月哈勒代表大会制定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代表机关”;“国会党团的成员有权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国会党团的成员和党的领导机关成员对有关党在国会的活动和党务领导的问题只有发言权”;“国会党团提出建议可以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如果党的领导机关拒绝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建议,则由国会党团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党的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党的领导机关召集。如果上次党的代表大会未确定下次党代表大会的会址,党的领导机关则应就此与国会党团商定”[8]120-121。由此可见,德国社会民主党国会党团接受党的领导但在党内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①
1896年10月德国社会民主党哥达代表大会《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规定,“基于目前针对我党组织的第一审判决尚待国家最高法院终审判定,党代会决定,在另有通知变更之前,暂不变动我党的组织状况。党代会同意由议会党团因警方暂时关闭了‘主席团社团’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即组成代理委员会,会址设在汉堡,由国会党团负责处理党的政治事务,并决定,在终审判决或下次党代会之前,维持强加给我们的现状。为了对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可能进行的法庭控诉,党代会决定成立由七人组成的检查委员会,并且和代理委员会一样由党代会选举产生”[8]231。国会党团又成为德国社会民主党的临时领导机构。
1900年9月美因兹代表大会《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规定,“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代表机关。国会党团的成员有权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国会党团成员在所有涉及党对议会活动的领导问题上,党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所有涉及党对党务的领导问题上只有发言权。国会党团多数成员提出建议可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如党的执行委员会拒绝接受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建议,则党的非常代表大会应由国会党团召集。如上次党的代表大会未确定下次党代表大会的开会地点,则党的执行委员会应同监察委员会和国会党团就此协商决定。党的代表大会听取关于国会议员的议会活动的报告。”[8]251-2531905年耶拿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中有关国会党团的内容与此相同[8]290-291。
1909年莱比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中保留了国会党团成员出席党代表大会的资格、在所有议会涉及党对议会领导问题上的发言权以及向代表大会报告国会议员的议会活动的权力,但取消了国会党团参与确定下次党代表大会开会地点以及提出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权力[8]314-315。艾伯塔在《修改组织章程委员会的报告》中解释了有关国会党团的问题:(1)帝国国会党团完全有资格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并享有充分的权利,是很有争议的问题,但仍维持以前的规定。(2)为了全党的利益,作为党的生活中的一个特别重要因素的国会党团,不能脱离党的整个组织而独立地、自由地行动。我们应该坚持,党代表大会上,全党始终都可以自由地参加关于国会活动战术问题的讨论。但是,只有国会党团构成我们组织内部的一部分,这才有可能。(3)有人提议让帝国国会党团组成一个代表团参加党代表大会,但不可行。(4)删去国会党团多数提议可召集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规定是因为其没有实践价值,这个规定在其存在以来的十九年中一次也没使用过[8]330-332。
从以上的考察可见,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与党的权力关系的总体特征是:议会党团接受党的领导,议会党团负领导责任只是特殊时期的临时安排。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一直以来接受党代表大会领导,向党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成员曾经是党代表大会的当然成员。概言之,德国社会民主党坚持党代表大会对议会党团的领导权,但议会党团不受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三、俄共(布)党团制的演变
(一)国家杜马中的布尔什维克党团
20世纪初为了缓和政治危机,沙皇政府不得不考虑改革国家制度,其中国家杜马是国家制度变革的重要部分。新生的国家杜马虽然具有各种历史局限性,但却为俄国各种政治势力提供了新的政治参与空间。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布尔什维克,如何处理与这一新生事物的关系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政治问题。
布尔什维克对第一届杜马采取了完全抵制的策略,因为它认为下一次革命高潮时一定会把按普遍、直接和平等选举权选举立宪会议的问题提上日程[9]112。后来由于革命形势逆转,列宁改变了对国家杜马的策略,他说“利用公开的杜马讲坛来帮助社会民主党进行鼓动工作和组织工作,就成了最重要的任务之一。”[1]30因此第二届国家杜马时期,布尔什维克参加了国家杜马的工作[9]112。1907年六三政变以后,针对党内的召回派和最后通牒派,列宁重申“议会党团是西欧社会民主党经过长期顽强的学习而积累起来的、真正根据革命的精神利用议会活动的全部经验”[1]4。列宁坚持杜马党团工作,但同时强调俄国社会民主党杜马党团的独特性:一是强调杜马党团的党性, 二是指出杜马党团活动的目的。他指出利用合法机会应当比过去更加重视、更加主动和更加努力[1]22-23。1914年11月,布尔什维克党团代表被逮捕,后又被流放西伯利亚。此后,随着革命兴起,沙皇专制统治被推翻,沙皇俄国国家杜马党团不复存在。 (二)苏维埃中的布尔什维克党团
苏维埃一词是俄文“Совет”的汉语音译,意即“代表会议”或“会议”。它最初是俄国劳动人民领导罢工的机关。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成为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3]350-351。布尔什维克也在苏维埃中设立了党团,但在实践中其与党的委员会发生了摩擦。1918年5月布尔什维克中央发布命令,要求各级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中的布尔什维克党团服从地方党委会的指示。中央命令指出:“鉴于党团、党的委员会和小组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中央提醒各级苏维埃及其执委会党团的全体党员同志,必须服从党的领导机关的指示。中央提醒大家,党团是党组织的一部分,其领导中心是党的委员会。”[9]335这一命令表明,在无产阶级政权中党团仍然要接受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布尔什维克苏维埃党团与布尔什维克杜马党团的最大区别在于所处政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之党团的任务与功能也发生了变化。布尔什维克苏维埃党团实质上是俄共(布)参加无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形式,而布尔什维克杜马党团则是批评、反对资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形式。但无论是苏维埃布尔什维克党团还是杜马党团,布尔什维克始终坚持党对党团的领导。由于这一时期参加苏维埃政权的政党不止布尔什维克一个政党,因此尚未发现关于以党代政现象的论述。
(三)一党制下的俄共(布)党团制
十月革命后,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一度是一个多党参政、执政的机构。俄共(布)同左派社会革命党人也曾在政府中进行过联合执政实践。但是经过“战时共产主义”、布列斯特和约、国内战争的考验和新经济政策的实践,布尔什维克党逐渐同其他政党分道扬镳,最终确立了俄共(布)一党执政的格局。 在此政治条件下,党如何建设和领导国家政权成为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俄共(布)党政关系观念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根据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国家学说,列宁曾坚持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该采取巴黎公社式的人民自治、直接民主的民主形式[10]105。1918年第一部苏维埃宪法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全俄执行委员会作为其常设机关,是最高立法机关。1918年初列宁还强调苏维埃“高于各政党”[11]305。但这种通过苏维埃吸引全体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从而实现最完备的民主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列宁因此改变了以前的想法,把国家管理同文化水平与无产阶级先锋队理论联系起来。他说“无产阶级专政不能直接由包括全体无产阶级的组织来实现。只有吸收了阶级的革命力量的先锋队,才能实现这种专政”[12]200,“我们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13]203,“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13]457。
基于以上观念,1919年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共产党要特别力争在当前的国家组织——苏维埃中实现自己的纲领和自己的全部统治……在所有的苏维埃组织中,绝对必须建立严格服从党的纪律的党团。在该苏维埃组织中工作的全体俄共党员都应该参加这种党团”,俄共应该把自己最坚定忠实的党员提拔到所有苏维埃中,取得“政治上的绝对统治地位,并对苏维埃的全部工作进行实际的监督。”[14]570-571由此党团制度与无产阶级先锋队理论联系在了一起[15]201。
在党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工作中,干部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列宁曾多次强调,干部的选拔和配备不仅是组织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于是各级苏维埃,国家管理机关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都由党组织推荐,实际上是任命。1920年底,列宁承认,“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端的工人国家”[12]204。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虽然无论是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还是列宁本人,都一再强调不能混淆党和苏维埃的职能,但是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列宁关于党政职能不能混淆、划分党政职能的思想以及加强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思想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他还没有从制度机制上考虑党政关系问题,党团制度与党的干部制度之间的关系亦没有理顺,党团制度也只是在加强党对政权的领导视角下运用,俄共(布)并没有发现党团对于解决以党代政问题的潜在价值和制度空间。
(四)俄共(布)党团制内容比较分析
虽然布尔什维克党从第二届国家杜马即开始党团实践,但是直到1919年俄国共产党党章才出现党团制度规定。1919年俄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俄国共产党党章》第十二章“党外机关和组织中的党团”以专章的形式,对党团做了详细规定[16]27-28。
与西方议会党团制及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制相比,俄共(布)党团制中党团的设置范围越出了议会范畴,党团的任务发生了变化,党团成员的产生方式也相异。与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相比,俄共(布)党团受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党的委员会领导。虽然规定“在自己内部生活和日常工作的问题上,党团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在属于党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上,如果党委员会和党团发生重大的意见分歧,党委员会必须会同党团代表重新审议,并做出最后决定由党团立即执行”, 但是对于党团与党委员会职权的边界并没有制度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党委员会具有极大权力,党团职权的保证来自党的民主作风而非民主制度,也就是说,俄共(布)对党团的定位是工具性的。就党团成员与党团关系而言,最初是党团全体会议或委员会是党团的合法机构,党团成员必须遵守党团纪律,统一行动;后来演变为党团书记个人集权制,党团内部的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之于党的委员会始终具有相对自主权,而俄共(布)党团则直接受党的委员会领导,没有法定自主权。
由上可见,俄共(布)党团制的初始设计偏重于党的委员会对党团的控制,而非党团与所在系统的制度联结。而西方议会党团和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成员的产生以及党团在议会中的活动,都受法定的议会制度的约束,在议会制度下行事。由于俄共(布)对党与国家政权关系认识的历史局限,本应是党团制度核心内容的党团与国家政权关系及制度安排,却没有相应规定。由于缺乏实证资料,无法知晓俄共(布)党团在实际运行中的方式和作用如何。 俄共(布)党团制是世界无产阶级政党制度史上一项创新。无论是德国社会民主党还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章都没有这一内容。随着俄共(布)革命输出,这一制度对后发国家革命党的制度建设产生了普遍的影响。中国国民党党团制度和中共党团(党组)制的生成都受到它的影响,但却增添了新的内容。
在中国政党制度史中,党团制度是个新生事物,发轫于20世纪20年代与俄共的政治交往。虽然党团这一组织形式最先被中国共产党运用于领导工人运动的实践,但是关于党团制度的正式规定却最早出现在1923年11月中国国民党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章程草案》中[17]。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党章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章》对党团制度基本未做改动。党团制度是第一次国共合作时中国国民党借鉴俄共(布)党建经验进行制度革新的直接产物。由于国共合作,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党团制度产生了历史联系。1923年10月开始中共党员谭平山和李大钊分别以国民党临时中央执行委员和候补执行委员身份参加了鲍罗廷主持的国民党章程起草工作,1924年国民党一大期间,中共党员毛泽东等担任国民党党章审查委员会委员参与国民党章程审查工作。但这时已在国民党中进行党团活动的中国共产党直到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议决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才首次将“党团”专列一章载入党章[18]133-134。
四、小结
西方议会党团制虽然与中共党组制差别巨大,但其宏大的民主政治背景还是相同的,因此,两者在最一般的层面上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在人民主权的理念下,政党不能代替国家政权,政党执政必须通过民主程序进入国家政权机关,政党在国家政权机关的那部分即议会党团(党组)必须遵循国家政权的法定程序。
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最早进行议会斗争的无产阶级政党,创设了无产阶级政党党团的基本规范,即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那部分——党团必须服从和接受体制外党的领导,而且党团在党的代表大会具有较高的地位。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运用党团进行议会斗争对其他无产阶级政党具有示范效应,列宁认为议会党团是西欧社会民主党经过长期顽强的学习而积累起来的、真正根据革命的精神利用议会活动的全部经验。后来由于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放弃暴力革命道路,其党团制度没有超出西方议会党团制度的范畴。
俄共(布)党团制的特点在于:一是党团设立的范围从议会扩展到其他社会团体;二是党团服从的对象不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而是各级党的委员会,党团制度的党内民主基础比较薄弱;三是演变为一党制下的党团制,且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制度不健全;四是实践中以党代政现象严重。
从总体上看,中共党组制受俄共(布)党团制影响最直接也最深,但在八十多年的制度实践中,中共党组制则展现出更加丰富的内容,有不少方面突破了俄共(布)党团制的框架,有效地解决了当时面临的政治难题,也将在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方面显示出潜在的制度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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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诞生于政党政治时代:一方面,西方政治生活中政党不仅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形成了一系列制度规范,更重要的是政党民主化进程中政党的组织系统发生了重大变革;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登上政治舞台,它们不仅参加过资产阶级议会斗争,而且最终创建了无产阶级政权。这些重大的历史事件形塑了中共党组制产生前的既有制度世界。鉴于中共将俄共(布)作为学习的楷模,对其制度起源的考察必然会探求到俄共(布)党团制。资料显示,中共党组制是借鉴俄共(布)党团制而形成的。历史研究有追根溯源的本能,俄共(布)党团制的起源又是什么?俄共(布)历史表明,俄共(布)党团制与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团制密切相关[1]4。而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团制属于西方议会党团制的范畴[2]19。在这个意义上说,西方议会党团制与中共党组制存在间接联系。为了更清楚地理解中共党组制的历史内涵,下文将按历史时序,由远及近探讨西方议会党团制、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团制与俄共(布)党团制及其制度联系。
一、西方议会党团制
议会党团(Parliament Groups)是指议会内属于同一个政党或属于几个政党的政治倾向相同的议员组成的集团,是政党在议会中进行活动的重要的领导者和组织者[3]438。历史地看,最初的议会党团是政治发展的自然结果而非预先的制度设计。
从世界史上看,“议会党团起源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是英国议会改革的产物。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扩大了选民的范围”,“政党能否获得议会选民的胜利,取决于党在选民中的影响以及党员的数量等方面”[3]438。选民数量大增,规模化的选民成为新的政治资源,以私人化关系为依托的宗派组织失灵了,如何通过制度化组织将这种新生政治资源整合起来就成为政治场域制胜的关键。鉴于此,议会政党活动开始超出议会的范围,政党组织也随之发生深刻变革。“全国性的政党组织系统逐步建立,尤其是1867年第二次议会改革后,英国保守党和自由党的全国性组织得到了迅速发展,形成比较完备的现代组织体系,两党内部分别形成两个形式上平行的机构,由党的领袖统一加以领导:一个是政党的全体议员组成的议会内党组织,即议会党团;另一个是议会外全体党员组成的全国性的党组织,或称院外组织”[3]438。简言之,议会党团是政党与议会分离的产物。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英美精英型政党时期,政党与议会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政党只有公职部分而没有独立于议会的党组织系统。也就是说,“议会党团就是政党的全部,是现代政党各部分中最早出现的部分”[4]51。“只有到了政党越出议会活动、政党有了全国组织系统,并能制度化运作的政党政治时代,议会党团才与民主政治真正结合。”[5]724
政党的全国组织为议会党团提供了民主基础,也对其原始的精英性质提出了限制。另外需要注意,“虽然政党的全国性组织为议会党团提供民主基础,但选举使议会党团的成员们具有了民主的合法性和权威,而政党其他组成部分则并没有那么明确的合法性和权威”[4]51。区别于政党的其他部分,议会党团不仅具有政党的责任,还有治理国家的责任[4]53。
议会党团与党的其他部分最突出的区别在于其执掌国家政权。它横跨政党与国家政权两个系统,既是党的一部分,又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基于议会党团的独特地位,英国学者约翰·金德姆认为“党在议会中的党员相对于党组织的其他部分的独立程度是政治分析的关键问题之一。”[6]232让·布隆代尔和毛里齐奥·科塔也批判了传统政党理论将政党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因素、一个具有一套明确的政治目标和政策偏好的组织[4]49。他们认为,“政党内部具有互相关联的、复杂的行动机制。政党是由不同的部分组成的。这些不同部分在既有制度环境下面临不同的制约和机会,因此政党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紧张关系[4]50。议会党团与党的院外组织关系问题的本质是谁有资格行使政党的合法权利[7]49。在实践中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议会党团是合法行使政党权力的主体,二是议会外的党组织是政党权力的合法行使主体,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共享权力。议会党团的权力地位受不同国家政治观念、基本政治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各种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议会党团并非简单的是政党的工具,“它是将选举过程中投票人的委托和需求转化为现实公共政策的重要环节”,它“履行着议会制度最核心的功能即代议民主,是议会政治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当代西方整个民主制度体系的构成者和运作者,是有组织掌控整个民主制度运作过程的主导者”[7]56-58。
西方议会党团制是在政党民主化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其内在的基本价值是人民主权以及政党不能取代国家政权的民主执政理念。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西方议会党团制与民主的关系不是单纯的促进关系,其关系需要更深入的实证分析。因此,一方面应该看到议会党团制与政治民主化的联系,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议会党团制的可能其他面向。
二、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团制
在资本主义政权中,无产阶级政党曾组织自己的议会党团参与合法斗争。德国社会民主工党(1890年改为德国社会民主党)成立于1869年,是马克思、恩格斯指导下建立的第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无产阶级政党。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后立即投入议会斗争。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越来越多的党员被选入议会,德国社会民主工党便于帝国议会中建立了自己的党团[2]19。由于德国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团在党内的权力地位前后有所差异。 1878年,俾斯麦政府指使国会通过了“镇压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简称“反社会主义党人法”或“非常法”),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置于非法状态,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团仍可在帝国议会内合法活动[2]20。1878年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汉堡中央选举委员会在“非常法”生效以前,已经宣布党自行解散[8]94。1880年在维登代表大会上伊格纳茨·奥艾尔提出《关于党的组织问题的决议》被大会所接受。这项决议决定“委托目前的帝国国会议员负责党的领导工作。在今后几年的帝国国会选举中,如果议员出现重大的变更,落选的议员和新当选的议员应同受托人一起就谁继续担任领导工作达成协议。领导工作的分工由议员们自己决定。”[8]87这样,党的最高领导权就由党的执行委员会转移到党的议会党团手中,党团的地位因此大大提高[2]20。
后来随着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在议会大选中获得席位的增多,党团对党的影响越来越大,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开始意识到对议会党团控制的重要性。1883年,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哥本哈根召开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责成党的议会党团要在党的纲领的基础上进行议会活动并服从党的纪律[2]20。
1890年10月哈勒代表大会制定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代表机关”;“国会党团的成员有权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国会党团的成员和党的领导机关成员对有关党在国会的活动和党务领导的问题只有发言权”;“国会党团提出建议可以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如果党的领导机关拒绝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建议,则由国会党团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党的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党的领导机关召集。如果上次党的代表大会未确定下次党代表大会的会址,党的领导机关则应就此与国会党团商定”[8]120-121。由此可见,德国社会民主党国会党团接受党的领导但在党内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①
1896年10月德国社会民主党哥达代表大会《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规定,“基于目前针对我党组织的第一审判决尚待国家最高法院终审判定,党代会决定,在另有通知变更之前,暂不变动我党的组织状况。党代会同意由议会党团因警方暂时关闭了‘主席团社团’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即组成代理委员会,会址设在汉堡,由国会党团负责处理党的政治事务,并决定,在终审判决或下次党代会之前,维持强加给我们的现状。为了对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可能进行的法庭控诉,党代会决定成立由七人组成的检查委员会,并且和代理委员会一样由党代会选举产生”[8]231。国会党团又成为德国社会民主党的临时领导机构。
1900年9月美因兹代表大会《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规定,“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代表机关。国会党团的成员有权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国会党团成员在所有涉及党对议会活动的领导问题上,党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所有涉及党对党务的领导问题上只有发言权。国会党团多数成员提出建议可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如党的执行委员会拒绝接受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建议,则党的非常代表大会应由国会党团召集。如上次党的代表大会未确定下次党代表大会的开会地点,则党的执行委员会应同监察委员会和国会党团就此协商决定。党的代表大会听取关于国会议员的议会活动的报告。”[8]251-2531905年耶拿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中有关国会党团的内容与此相同[8]290-291。
1909年莱比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中保留了国会党团成员出席党代表大会的资格、在所有议会涉及党对议会领导问题上的发言权以及向代表大会报告国会议员的议会活动的权力,但取消了国会党团参与确定下次党代表大会开会地点以及提出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权力[8]314-315。艾伯塔在《修改组织章程委员会的报告》中解释了有关国会党团的问题:(1)帝国国会党团完全有资格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并享有充分的权利,是很有争议的问题,但仍维持以前的规定。(2)为了全党的利益,作为党的生活中的一个特别重要因素的国会党团,不能脱离党的整个组织而独立地、自由地行动。我们应该坚持,党代表大会上,全党始终都可以自由地参加关于国会活动战术问题的讨论。但是,只有国会党团构成我们组织内部的一部分,这才有可能。(3)有人提议让帝国国会党团组成一个代表团参加党代表大会,但不可行。(4)删去国会党团多数提议可召集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规定是因为其没有实践价值,这个规定在其存在以来的十九年中一次也没使用过[8]330-332。
从以上的考察可见,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与党的权力关系的总体特征是:议会党团接受党的领导,议会党团负领导责任只是特殊时期的临时安排。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一直以来接受党代表大会领导,向党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成员曾经是党代表大会的当然成员。概言之,德国社会民主党坚持党代表大会对议会党团的领导权,但议会党团不受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三、俄共(布)党团制的演变
(一)国家杜马中的布尔什维克党团
20世纪初为了缓和政治危机,沙皇政府不得不考虑改革国家制度,其中国家杜马是国家制度变革的重要部分。新生的国家杜马虽然具有各种历史局限性,但却为俄国各种政治势力提供了新的政治参与空间。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布尔什维克,如何处理与这一新生事物的关系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政治问题。
布尔什维克对第一届杜马采取了完全抵制的策略,因为它认为下一次革命高潮时一定会把按普遍、直接和平等选举权选举立宪会议的问题提上日程[9]112。后来由于革命形势逆转,列宁改变了对国家杜马的策略,他说“利用公开的杜马讲坛来帮助社会民主党进行鼓动工作和组织工作,就成了最重要的任务之一。”[1]30因此第二届国家杜马时期,布尔什维克参加了国家杜马的工作[9]112。1907年六三政变以后,针对党内的召回派和最后通牒派,列宁重申“议会党团是西欧社会民主党经过长期顽强的学习而积累起来的、真正根据革命的精神利用议会活动的全部经验”[1]4。列宁坚持杜马党团工作,但同时强调俄国社会民主党杜马党团的独特性:一是强调杜马党团的党性, 二是指出杜马党团活动的目的。他指出利用合法机会应当比过去更加重视、更加主动和更加努力[1]22-23。1914年11月,布尔什维克党团代表被逮捕,后又被流放西伯利亚。此后,随着革命兴起,沙皇专制统治被推翻,沙皇俄国国家杜马党团不复存在。 (二)苏维埃中的布尔什维克党团
苏维埃一词是俄文“Совет”的汉语音译,意即“代表会议”或“会议”。它最初是俄国劳动人民领导罢工的机关。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成为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3]350-351。布尔什维克也在苏维埃中设立了党团,但在实践中其与党的委员会发生了摩擦。1918年5月布尔什维克中央发布命令,要求各级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中的布尔什维克党团服从地方党委会的指示。中央命令指出:“鉴于党团、党的委员会和小组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中央提醒各级苏维埃及其执委会党团的全体党员同志,必须服从党的领导机关的指示。中央提醒大家,党团是党组织的一部分,其领导中心是党的委员会。”[9]335这一命令表明,在无产阶级政权中党团仍然要接受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布尔什维克苏维埃党团与布尔什维克杜马党团的最大区别在于所处政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之党团的任务与功能也发生了变化。布尔什维克苏维埃党团实质上是俄共(布)参加无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形式,而布尔什维克杜马党团则是批评、反对资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形式。但无论是苏维埃布尔什维克党团还是杜马党团,布尔什维克始终坚持党对党团的领导。由于这一时期参加苏维埃政权的政党不止布尔什维克一个政党,因此尚未发现关于以党代政现象的论述。
(三)一党制下的俄共(布)党团制
十月革命后,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一度是一个多党参政、执政的机构。俄共(布)同左派社会革命党人也曾在政府中进行过联合执政实践。但是经过“战时共产主义”、布列斯特和约、国内战争的考验和新经济政策的实践,布尔什维克党逐渐同其他政党分道扬镳,最终确立了俄共(布)一党执政的格局。 在此政治条件下,党如何建设和领导国家政权成为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俄共(布)党政关系观念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根据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国家学说,列宁曾坚持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该采取巴黎公社式的人民自治、直接民主的民主形式[10]105。1918年第一部苏维埃宪法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全俄执行委员会作为其常设机关,是最高立法机关。1918年初列宁还强调苏维埃“高于各政党”[11]305。但这种通过苏维埃吸引全体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从而实现最完备的民主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列宁因此改变了以前的想法,把国家管理同文化水平与无产阶级先锋队理论联系起来。他说“无产阶级专政不能直接由包括全体无产阶级的组织来实现。只有吸收了阶级的革命力量的先锋队,才能实现这种专政”[12]200,“我们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13]203,“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13]457。
基于以上观念,1919年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共产党要特别力争在当前的国家组织——苏维埃中实现自己的纲领和自己的全部统治……在所有的苏维埃组织中,绝对必须建立严格服从党的纪律的党团。在该苏维埃组织中工作的全体俄共党员都应该参加这种党团”,俄共应该把自己最坚定忠实的党员提拔到所有苏维埃中,取得“政治上的绝对统治地位,并对苏维埃的全部工作进行实际的监督。”[14]570-571由此党团制度与无产阶级先锋队理论联系在了一起[15]201。
在党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工作中,干部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列宁曾多次强调,干部的选拔和配备不仅是组织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于是各级苏维埃,国家管理机关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都由党组织推荐,实际上是任命。1920年底,列宁承认,“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端的工人国家”[12]204。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虽然无论是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还是列宁本人,都一再强调不能混淆党和苏维埃的职能,但是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列宁关于党政职能不能混淆、划分党政职能的思想以及加强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思想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他还没有从制度机制上考虑党政关系问题,党团制度与党的干部制度之间的关系亦没有理顺,党团制度也只是在加强党对政权的领导视角下运用,俄共(布)并没有发现党团对于解决以党代政问题的潜在价值和制度空间。
(四)俄共(布)党团制内容比较分析
虽然布尔什维克党从第二届国家杜马即开始党团实践,但是直到1919年俄国共产党党章才出现党团制度规定。1919年俄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俄国共产党党章》第十二章“党外机关和组织中的党团”以专章的形式,对党团做了详细规定[16]27-28。
与西方议会党团制及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制相比,俄共(布)党团制中党团的设置范围越出了议会范畴,党团的任务发生了变化,党团成员的产生方式也相异。与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相比,俄共(布)党团受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党的委员会领导。虽然规定“在自己内部生活和日常工作的问题上,党团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在属于党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上,如果党委员会和党团发生重大的意见分歧,党委员会必须会同党团代表重新审议,并做出最后决定由党团立即执行”, 但是对于党团与党委员会职权的边界并没有制度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党委员会具有极大权力,党团职权的保证来自党的民主作风而非民主制度,也就是说,俄共(布)对党团的定位是工具性的。就党团成员与党团关系而言,最初是党团全体会议或委员会是党团的合法机构,党团成员必须遵守党团纪律,统一行动;后来演变为党团书记个人集权制,党团内部的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之于党的委员会始终具有相对自主权,而俄共(布)党团则直接受党的委员会领导,没有法定自主权。
由上可见,俄共(布)党团制的初始设计偏重于党的委员会对党团的控制,而非党团与所在系统的制度联结。而西方议会党团和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团成员的产生以及党团在议会中的活动,都受法定的议会制度的约束,在议会制度下行事。由于俄共(布)对党与国家政权关系认识的历史局限,本应是党团制度核心内容的党团与国家政权关系及制度安排,却没有相应规定。由于缺乏实证资料,无法知晓俄共(布)党团在实际运行中的方式和作用如何。 俄共(布)党团制是世界无产阶级政党制度史上一项创新。无论是德国社会民主党还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章都没有这一内容。随着俄共(布)革命输出,这一制度对后发国家革命党的制度建设产生了普遍的影响。中国国民党党团制度和中共党团(党组)制的生成都受到它的影响,但却增添了新的内容。
在中国政党制度史中,党团制度是个新生事物,发轫于20世纪20年代与俄共的政治交往。虽然党团这一组织形式最先被中国共产党运用于领导工人运动的实践,但是关于党团制度的正式规定却最早出现在1923年11月中国国民党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章程草案》中[17]。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党章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章》对党团制度基本未做改动。党团制度是第一次国共合作时中国国民党借鉴俄共(布)党建经验进行制度革新的直接产物。由于国共合作,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党团制度产生了历史联系。1923年10月开始中共党员谭平山和李大钊分别以国民党临时中央执行委员和候补执行委员身份参加了鲍罗廷主持的国民党章程起草工作,1924年国民党一大期间,中共党员毛泽东等担任国民党党章审查委员会委员参与国民党章程审查工作。但这时已在国民党中进行党团活动的中国共产党直到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议决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才首次将“党团”专列一章载入党章[18]133-134。
四、小结
西方议会党团制虽然与中共党组制差别巨大,但其宏大的民主政治背景还是相同的,因此,两者在最一般的层面上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在人民主权的理念下,政党不能代替国家政权,政党执政必须通过民主程序进入国家政权机关,政党在国家政权机关的那部分即议会党团(党组)必须遵循国家政权的法定程序。
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最早进行议会斗争的无产阶级政党,创设了无产阶级政党党团的基本规范,即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那部分——党团必须服从和接受体制外党的领导,而且党团在党的代表大会具有较高的地位。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运用党团进行议会斗争对其他无产阶级政党具有示范效应,列宁认为议会党团是西欧社会民主党经过长期顽强的学习而积累起来的、真正根据革命的精神利用议会活动的全部经验。后来由于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放弃暴力革命道路,其党团制度没有超出西方议会党团制度的范畴。
俄共(布)党团制的特点在于:一是党团设立的范围从议会扩展到其他社会团体;二是党团服从的对象不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而是各级党的委员会,党团制度的党内民主基础比较薄弱;三是演变为一党制下的党团制,且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制度不健全;四是实践中以党代政现象严重。
从总体上看,中共党组制受俄共(布)党团制影响最直接也最深,但在八十多年的制度实践中,中共党组制则展现出更加丰富的内容,有不少方面突破了俄共(布)党团制的框架,有效地解决了当时面临的政治难题,也将在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方面显示出潜在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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