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民事审判中,我们通常更多关注的是实体公正,即案件所涉及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忽略了程序公正。因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彭宇案”暴露出了我国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体现应有的价值,本文主要从证明标准的角度入手,探讨民事审判中法官对经驗法则的运用。
关键词:经验法则;高度盖然性;自由心证
中图分类号:D91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37-01
一、问题的提出
(一)“彭宇案”的始末。2007年1月4日,南京市居民徐寿兰(女、66岁)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自己搭乘83路公交车时,被下车的被告彭宇撞倒,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13.6万余元。被告辩称,自己并没有撞倒原告,而是下车后发现原告已经摔倒,出于善意对其进行了帮扶,并将原告送到了医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撞伤了原告,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因此,应根据公平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故判定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彭宇案”中经验法则的运用。彭宇一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一审判决书中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理判案,更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本案中,审理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2、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3、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在上述一审判决中,法官分别使用了“日常生活经验”、“常理”、“社会情理”等作为推论的前提,有的虽使用了证据,但其证据也是根据相应的生活常理推导而来。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运用生活经验进行推论是经常发生的,在诉讼法理论中,通常把这些“生活经验”称之为经验法则。在案件审理中,经验法则的运用体现了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
二、经验法则的概念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和属性状态的一切法则和知识。从广义上讲,经验法则即包括人们根据科学方法,通过观察所获得的关于自然现象的自然法则,也包括支配人们思维的逻辑法则、数学原理、社会生活中的道义准则、商业交易习惯等,即人们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则推导出另一事实。从狭义上讲,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指自然规律、定理等能够揭示事物间因果关系的法则以外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归纳和认识的规则。
三、经验法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现状
(一)“彭宇案”中经验法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但被告没有这么做”。该判断中审理法官把“常理”作为经验法则是很让人值得怀疑的,因为它并不是普通的一般的社会认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推导出不是借款,而是赔偿款的事实。在对被告“做好事”“见义勇为”的动机排出后,于是法官依据所谓的法则推导出被告的行为与情理相悖 ,“做好事”原来是没有界限的,每个人有不同的解释,而法官却以个人的好恶来看待法律问题,以个人的认识为基准来适用“经验法则”,其所依据的经验法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很让人值得怀疑的。
(二)我国司法审判中经验法则运用现状。在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法官在审判案件认定事实上可以运用经验法则,但未对经验法则的正确适用作明确的规定,如经验法则的来源、经验法则的证明力或合法性、经验法则由谁提出、是否需要质证、法官如何运用经验法则等问题。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还存在两种不同形态:一为缺省形态,即法官不敢运用经验法则去认定事实;二是强势形态,即经验法则的适用出现滥用状况。由于经验法则的高度盖然性是难以衡量的,因此在诉讼中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定是有风险的,在追求审判的公正性时,我们应当选用具有更高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作为推定的前提。
四、保障经验法则合理运用的建议
(一)应完善经验法则方面的立法。经验法则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少之甚少,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随意性较强,因此我们应从立法上为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提供依据,主要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对经验法则的相关制度作具体的解释,例如何为经验法则等;另一方面应从法官运用经验法则的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引导法官对经验法则的合理选用和慎用。
(二)从证据制度上科学规范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民事审判中法官应当公开自由心证的理由和结果,特别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采纳证据和认定事实的理由。法官所运用的经验法则应当是人们所普遍认识的,要求法官对案件要全面考察,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思考和判断经验法则,尽可能超脱个体认识的局限。
(三)应当提高法官的修养并加快法官的职业化。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时,应当坚信对法律忠诚的理念、审判独立的理念、程序和实体并重的理念、司法公开的理念。在对案件进行裁量时,应选用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并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经验法则。法官不能带有个人对案件的偏向和好恶,应当确保裁量权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简介:彭婧婕(1988—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10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
[1](日)本间义信.诉讼中经验法则的机能[J].民事诉讼讲座.1983.
[2]张卫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对“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J].法学.2008,5:55.
关键词:经验法则;高度盖然性;自由心证
中图分类号:D91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37-01
一、问题的提出
(一)“彭宇案”的始末。2007年1月4日,南京市居民徐寿兰(女、66岁)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自己搭乘83路公交车时,被下车的被告彭宇撞倒,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13.6万余元。被告辩称,自己并没有撞倒原告,而是下车后发现原告已经摔倒,出于善意对其进行了帮扶,并将原告送到了医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撞伤了原告,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因此,应根据公平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故判定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彭宇案”中经验法则的运用。彭宇一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一审判决书中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理判案,更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本案中,审理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2、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3、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在上述一审判决中,法官分别使用了“日常生活经验”、“常理”、“社会情理”等作为推论的前提,有的虽使用了证据,但其证据也是根据相应的生活常理推导而来。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运用生活经验进行推论是经常发生的,在诉讼法理论中,通常把这些“生活经验”称之为经验法则。在案件审理中,经验法则的运用体现了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
二、经验法则的概念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和属性状态的一切法则和知识。从广义上讲,经验法则即包括人们根据科学方法,通过观察所获得的关于自然现象的自然法则,也包括支配人们思维的逻辑法则、数学原理、社会生活中的道义准则、商业交易习惯等,即人们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则推导出另一事实。从狭义上讲,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指自然规律、定理等能够揭示事物间因果关系的法则以外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归纳和认识的规则。
三、经验法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现状
(一)“彭宇案”中经验法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但被告没有这么做”。该判断中审理法官把“常理”作为经验法则是很让人值得怀疑的,因为它并不是普通的一般的社会认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推导出不是借款,而是赔偿款的事实。在对被告“做好事”“见义勇为”的动机排出后,于是法官依据所谓的法则推导出被告的行为与情理相悖 ,“做好事”原来是没有界限的,每个人有不同的解释,而法官却以个人的好恶来看待法律问题,以个人的认识为基准来适用“经验法则”,其所依据的经验法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很让人值得怀疑的。
(二)我国司法审判中经验法则运用现状。在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法官在审判案件认定事实上可以运用经验法则,但未对经验法则的正确适用作明确的规定,如经验法则的来源、经验法则的证明力或合法性、经验法则由谁提出、是否需要质证、法官如何运用经验法则等问题。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还存在两种不同形态:一为缺省形态,即法官不敢运用经验法则去认定事实;二是强势形态,即经验法则的适用出现滥用状况。由于经验法则的高度盖然性是难以衡量的,因此在诉讼中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定是有风险的,在追求审判的公正性时,我们应当选用具有更高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作为推定的前提。
四、保障经验法则合理运用的建议
(一)应完善经验法则方面的立法。经验法则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少之甚少,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随意性较强,因此我们应从立法上为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提供依据,主要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对经验法则的相关制度作具体的解释,例如何为经验法则等;另一方面应从法官运用经验法则的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引导法官对经验法则的合理选用和慎用。
(二)从证据制度上科学规范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民事审判中法官应当公开自由心证的理由和结果,特别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采纳证据和认定事实的理由。法官所运用的经验法则应当是人们所普遍认识的,要求法官对案件要全面考察,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思考和判断经验法则,尽可能超脱个体认识的局限。
(三)应当提高法官的修养并加快法官的职业化。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时,应当坚信对法律忠诚的理念、审判独立的理念、程序和实体并重的理念、司法公开的理念。在对案件进行裁量时,应选用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并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经验法则。法官不能带有个人对案件的偏向和好恶,应当确保裁量权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简介:彭婧婕(1988—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10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
[1](日)本间义信.诉讼中经验法则的机能[J].民事诉讼讲座.1983.
[2]张卫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对“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J].法学.2008,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