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构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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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任何一门学科都面临着如何建立合理理论体系的问题,中国法理学也不例外。目前,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尚未完善,致使法理学学科的科学性受到挑战,影响法理学科学形象的确立。中国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应该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其中总论又包括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三个部分;分论主要是部门法学的哲理化,包括部门法法理学和部门法法哲学。因而,中国法理学应是一个包含不同法学知识形态、抽象和具体相结合的综合体。
  关键词:法哲学 法理学 法社会学 部门法法理学 部门法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2)09(a)-0052-04
  学界有这样一种观点:目前的法理学不改变研究方向,没有存在的理由。该观点指出了法理学存在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那就是法理学自身的学科建设问题。其中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建构问题未得到适时的解决,是一个根本性、前提性的问题。
  1 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现状
  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即法理学年会、统编的教材和学术人物及其关于中国法学(法理学)走向问题的研究。法理学年会,是高手云集的学术战场,主题和主题发言者代表了学术的最高成就;而统编教材是法学的“官方”著作,二者可以反映出主流法理学的水平。而学术人物及其关于中国法学(法理学)走向问题的研究,则表明了目前中国法理学学科建设的基本状况。
  1.1 法理学年会的分析
  首先简单回顾一下历届法理学年会的基本情况。其中:1985年6月11日在庐山举行的首届年会,主题有两个,一是法的概念,着重讨论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二是法律与改革。1992年4月27日在武汉举行的第五届学术年会,原定主题是人权问题。由于此次会议召开时,恰逢全国正在学习和讨论邓小平南巡谈话,因此,解放思想、推进法理学改革与人权问题成为共同的会议主题。1994年10月18日在济南举行的第七届学术年会,主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法理学的发展,着重讨论“特色理论”对法理学改革的指导意义,法理学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1995年7月26日在昆明召开的第八届学术年会,主题是“走向21世纪的法理学”。最近的一次法理学年会,是2011年11月5日在重庆江召开的主题是“法治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年会,着重讨论“完善法律体系与创新社会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司法改革与创新社会管理”等等问题。
  观察以上年会发现:第一,从性质上看年会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即以探讨学科框架为主题的第一类、以专门学术为主题的第二类和以政治应时为主题的第三类;第二,年会的基本特点是结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在不同时期提出的主要任务,探讨法理学如何服务于现实,并在改造现实的活动中改革自身。由于不同阶段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不同,法理学年会的主题也有所不同。第三,以政治应时为主题的法理学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充实了法理学的内容,赋予其时代特色,但也造成了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自主力量和独立品格的弱化,过多地盲从于社会政治权威和政治需要,导致法理学的发展直接受制或受益于政治现实的状况。当然,这不能把责任全部加在中国法理学身上,它同时也是由中国法学及法理学在中国生存发展的客观环境所造成的结果。由于战争年代的政治需要,法学一直被视为阶级斗争之学,革命本身的神圣性使得参与革命的法学也具有神圣性;加之,舊中国历史上法学的非独立存在状况,致使中国法学一直把自身解放的希望寄托于政治解放。正因为如此,十多年来,法学界就像中国当代政治的晴雨表,准确反映了中国法学尚不成熟及对中国政治的深刻依赖性。这使得中国法理学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面临着与中国法学相同的命运。然而处在建设时期的中国法理学依然无法摆脱不被淹没在急功近利的政治御用之中的命运。这种状况的存在带来的最严重的后果是中国法理学缺乏应有的独立,找不准自身的定位,找不到自己的理论支点,失去了理论的独立性,以至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有时法理学愈是强调面对现实,就愈是丧失自我、脱离现实;反过来,愈是丧失自我,也就愈是无法真正面对现实。再加上以探讨学科框架为主题的年会历时久远和以专门学术为主题的年会稀缺贫乏,导致中国法理学理论研究的浅泛,最终导致了目前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内部更为明显的理论冲突与混乱。因而,目前中国法理学的科学形象无法确立,其独立性也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1.2 法理学教材的分析
  回顾法理学的教材,解放后,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从总体上概括,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这就是“国家与法的理论”阶段(20世纪50至60年代)、“法学基础理论”阶段(20世纪80年代)和“法理学”阶段(20世纪90年代)。自建国后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的法理学教材从内容上看,关于国家的理论占据重要地位,法律的成分占次要地位,整个教材体系的编排围绕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展开,从总体上可以称为政治法理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80年代初法理学教材以统一为主,各院系几乎使用的都是统编教材,而80年代中后期至今,法理学统编教材不再是指令性教材,各院系陆续自编了法理学的教材,即使是统编教材,仅司法部系统1994年前后就出现了三种版本,即《法学基础理论》(孙国华教授、沈宗灵教授任正副主编)的修订版;卢云教授、王天木教授任正副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徐显明教授、胡秋江教授任正副主编的《法理学教程》。另外,国家教委系统还组织编写了由沈宗灵教授、张文显教授任正副主编的《法理学》及张文显教授牵头的所谓现代法理学教材。在各个版本教材中,客观地说,原则性的区别并不多,但仍有不少差异。
  现今法理学的教材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教材为代表,姑且称之为“沈类教材”;一类是以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教材为代表,姑且称之为“张类教材”。从总体上看,两类教材反映了法理学两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各有千秋。“沈类教材”是以马克思法理学为主线,可以称之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从编排结构到理论阐释基本上没有超越马克思理论的框架,理论统一,但教材陈旧,体系编排混乱。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在法的一般原理编中,法与正义、利益以及法的作用问题应该属于法的价值论研究范畴;第二,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编中,法与人权问题仍属于法的价值论研究范畴;第三,在法的制定此编中,法的渊源与分类问题应该属于法的本体论研究范畴;第四,在法的实施编中,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等问题仍属于法的本体论研究范畴。可见,即使保持原有的体系不变,内部已存在诸多的混乱;再反思该体系,暂且不论该体系是否涵盖所应包括的全部内容,也很难看出该体系是按照什么逻辑线索加以组织的。而“张类教材”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发展和法理学自身变革的需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加上了新的内容,其中包括了大量西方的理论。这样以来,法理学教材的理论体系中自觉不自觉地包含了法哲学、法社会学以及其它人文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但由于自身传统学科定位以及法理学自身发展缓慢的局限,一时又很难将这些理论消化吸收,并形成系统、连贯、逻辑严密、方法统一的观点体系。这就造成教材新旧内容不兼容,缺乏发展后劲。“比如说,一本书里同时有马克思和马克斯,这本书就不好写。马克思说经济关系决定了法律的性质,而马克斯说新教伦理产生资本主义,怎么捏合也捏合不到一起去。再比如,同时出现黑格尔的意志自由国家主义和哈耶克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教材是按照黑格尔的思想写还是按照哈耶克的思想写?或者同时写黑格尔和哈耶克?如果同时都写的话,就不是法理学了,就只能是法理学资料汇编。”正是由于这种理论上的不兼容,再加上理论研究的莫衷一是,给理论自身的发展以及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的发挥带来了种种弊端和阻滞。   分析两类教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第一,法理学研究的水平和状况制约着教材的发展;第二,较之“沈类教材”更符合时代趋势的“张类教材”的创新从本质上看只体现在内容编排和研究方法上,而非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上的创新。因此,目前的中国法理学教材的理论体系有待进一步的突破和完善。
  1.3 学术人物及关于中国法学(法理学)走向问题的研究
  目前中国法理学拥有一大批学术人物,比如:吉林大学的张文显教授,其代表性著作《法哲学范畴研究》等;武汉大学的李龙教授,其代表性著作《人权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的周旺生教授,其代表性著作《立法论》等;清华大学的高其才教授,其代表性著作《法理学》等;中山大学的黄建武教授,其代表性著作《法的实现》等。对于中国法理学走向问题的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的许多法理学学者一直在进行各种尝试,试图以某一概念为核心范畴构建新的法理学体系。比如,有学者主张用权利构建法理学体系,有学者主张用法律文化构建法理学体系,有学者主张用法律价值构建法理学体系等等。但我们看到的情况是,当这些所谓核心概念被引进到法理学科的时候,学科体系仍是支离破碎的,体系中并不存在能统驭法理学科的核心概念。被称为核心概念的概念与法理学学科的其他概念既不是并列关系,也不是包容关系,它只是众多法理概念中的一个概念,有时甚至是孤立存在的概念。因为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抽象法,所以,如果我们不确定它的对象即研究范围,我们也很难甚至不能得出统一这一学科的核心概念。从学科的发展历史来看,法理学的出现确实也是在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以后的事情。近来,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在对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以及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深入分析和批判的同时,提出了能够提供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命题,以期望开启一个法学研究新时代。从目前中国法学(法理学)走向问题的学术争论中,我们不难感觉到法学家们还没有找到一条清晰明确的道路。同时,从目前中国法学走向问题的学术争论中,我们也不难感觉到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同样面临着相同的困惑或者困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中国法理学的专家学者们都有着自己的较为固定的学术范围和研究方向,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第二,中国法理学的专家学者们对于中国法学以及法理学走向问题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路径选择上充满着争论。而这些深刻影响着中国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的构建和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和完善。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法理学的学科理论体系并未适时建立,科学形象尚未确立。
  2 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现状产生的原因
  任何一门学科都面临着如何建立合理的理论体系的问题,中国法理学也不例外。法理学的学科理论体系问题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那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之所以尚未树立起科学的形象,原因主要在于法理学自身定位问题即研究范围问题讨论的过少且未适时达成共识。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2.1 法理学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关系
  法学知识具有多元性,这种法学知识的多元性是由法的多义性决定的。具体而言,法首先是一种规范的存在,这就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对这种规范意义上的法的研究就形成规范法学。在一定意义上的规范法学是法理学。其次,法除作为一种规范以外,它本身还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内容。因而对法的价值内容的考察就形成了价值法学。在一定意义上说,价值法学就是法哲学。第三,法又是一种客观事实存在,对客观事实存在的法的研究就形成了法社會学。法学知识形态是由法哲学—— 法理学—— 法社会学构成的,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层次性。法哲学作为高层次的法学知识,标志着一个民族对法学的感悟和认知的最高水平。而法理学,即对法规范的研究是法学的主体内容,它在法学知识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法社会学,则是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补充。上述各种法学知识各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但又具有难以排除的自身局限性。没有法哲学的引导,法学就会堕落为一种纯技术的分析,成为一种工具主义法学,就会丧失法学的人文关怀。没有法理学对法规范的研究,法学就会沦落为哲学或者其他学科的附庸。而没有法社会学的知识的补充,法学就会变成虚妄的学问,难以有其强大的生命力。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得出:第一,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乃法学知识的三种形态。因而,它们都有各自的理论领域、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彼此无法完全包容对方;第二,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同属法学知识形态范畴,又可以相互补充、良性循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没有正确的将法理学和法哲学以及法社会学加以区分。换言之,法理学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将法理学的内容和法哲学的内容以及法社会学的内容混编在同一理论体系之中,因而形成了由法学三种知识形态的差异性所带来的理论上冲突混乱无法兼容的局面。而实际上同属法学知识形态范畴的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中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交叉重叠的区域”。因此,由单一的法理学知识形态所构建的中国法理学是没有多大发展前途的。所以,中国法理学应该是一个由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三种知识形态所构建的相互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三个部分内容所组成的综合体。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目前法理学理论混乱且不能兼容的问题,才能早日使法理学早日建构起自身协调统一的理论体系,获得旺盛的生命力。
  2.2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应用法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其实法理学可以分为一般法理学和部门法法理学。一般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在一般法理学的视野中,法规范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因而揭示的是法规范的一般特征及其构造原理。通过一般法理学研究,为部门法法理学提供理论指导。由于一般法理学面对的是抽象的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规范,因此,它不像部门法法理学那样揭示隐藏在具体法规范背后的法理,而是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揭示众多的法及法律现象,反映主体的法及法律观念。这是一种规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实证方法,而就其理论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部门法法理学,例如民法法理学、刑法法理学、行政法理学与诉讼法法理学,是以具体的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其使命在于揭示这些法规范背后的部门法法理,因而采用的是注释或曰解释的方法,因而也称为注释法学。《牛津法律大辞典》在“法理学”辞条及解释中,提出“普通法理学”和“特殊法理学”、“比较法理学”三个层次,其中的“特殊法理学”是以某一种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这实际上肯定了在部门法学中,也有自身的法理学。国内近年来有学者撰著的《刑法哲学》、《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等著作,实际上就是对部门法法理学的尝试并且这种尝试也取得了成功。但由于长期以来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我国的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处于脱节的状态。法理学不能满足部门法的学理要求,而部门法学则不能为法理学提供理论素材,未能形成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法理学如果不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只讲大道理,不在部门法层次上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不把这些道理贯彻到对法律现实的说明、解释和改造中去,这样的法理学没有几个人爱听。”因此,要想实现对部门法学应有的指导作用以及形成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中国法理学就必然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桥梁,而部门法法理学则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所以,中国法理学必然包含部门法法理学的研究,而目前的法理学忽视或弱化了这一方面的学术研究。2004年12月9日于海南博鳌镇举办的“部门法学哲理化研讨会”上部门法学哲理化命题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法学研究主体的自主意识与自觉意识的形成,表明法学研究者共同话语与共同问题的出现。   2.3 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模式
  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模式问题是一个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并使之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的问题,即法理学的理论构架。分析法理学的理论构架,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理清所讨论问题的脉络,触及问题的根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发现理论观点是缺陷。由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和内容相当广泛,也由于法理学是一个学术流派众多的法学学科,法理学家的回答和处理往往各不相同。例如,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包括四个部分:第一,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法律强制的伦理问题;第二,法律社会论,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第三,法律形式论,主要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第四,法律本体论,主要研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亦即基本概念问题。也有中国学者认为,作为学科理论体系的法理学,似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法的本体论,亦即专门法律问题,这是法理学首要的研究对象;第二,法的价值论,亦即较为抽象的法哲学问题,这是从较深层次上回答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第三,法的实行论,也即法律社会学的问题,包括法与社会诸因素的关系以及实现反馈机制和障碍机制等;第四,法的方法论,包括法学方法论。这样法的本体价值实现方法等融为一体,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法理学理论体系。
  我国各种法理学教材和著作所确立的法理学理论体系基本上大同小异,一般都包括法的一般原理、法的历史演进、法的价值、法的运行、法与社会等部分。大致是按照如下的逻辑线索加以组织和分析: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本体论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价值论问题。它像第一类问题一样历史悠久和争议迭起,并一同与之构成法理学研究的两个永恒性的核心问题。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作法的历史问题。实际上是在时间的纬度上继续回答“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这类问题实际上是法在观察和研究社会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具体地回答“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第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这类问题实际上是作为社会体系一部分的法在与社会其他体系的联系中解答“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通过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经过变革发展后的中国法理学理论体系大都是围绕“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这两个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作为逻辑主线加以组织。就这种组织方式本身而言并没有多大的问题,较之以前,中国法理学理论体系在逻辑性问题上已经迈出了成功的一步。可問题是这种就事论事的线性思维方式很难谈的上创新,况且这种组织方式忽视法学本身的三种知识形态的差异和部门法法理学,则必然无法解决法理学理论体系中由法学三种知识形态的差异性以及“重叠区域”所造成的法理学理论研究中理论的混乱与冲突问题即兼容问题,同时无法解决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沟通问题,也无法实现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良性互动,实现不了法理学对部门法学应有指导作用,从而最终导致法理学依旧理论混乱、我行我素,找不到出路,科学形象无法确立。
  3 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重构
  中国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应当对目前中国法理学理论体系进行重构,以期使中国法理学的科学形象早日确立,使得法理学的学术魅力得以发挥、实践功能得到增强。从法学自身的三种知识形态和法理学对部门法学应有的指导作用以及法理学在社会尤其是在中国社会里的实践及其作用和效果这三个角度出发,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应当如此建构:包括两部分即总论和分论。其中总论包括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三部分;分论主要是部门法学的哲理化,包括部门法法理学和部门法法哲学。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重构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过程中,对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部门法法理学、部门法法哲学有着学术定位即明确的研究范围。下面分别对这一理论体系展开论述。
  3.1 总论
  3.1.1 法哲学
  这里讲的法哲学既不同于西方的法哲学,也不是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这里讲的法哲学指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且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的充分借助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对法的价值及其规律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而形成的理论,主要是从法的价值层面展开的。这样的法哲学深深地打上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烙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部分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及其规律问题。主要包括法的价值、法与利益、法与人权、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正义、法与效率等内容。在发展法哲学的过程中,必须紧紧跟随马克思主义理论且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而发展,这是法哲学学术研究中必须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在此前提下,可以吸收借鉴西方哲学、法哲学学术研究中的关于法的价值及其规律问题的研究成果。否则,将很难保证该法哲学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方向,同时将很难确保该法哲学理论的统一、协调和严谨有序。若非如此,该法哲学的理论便会陷入混乱的局面,其指导和评价的功能就会受到致命性的打击。
  3.1.2 法理学
  这里讲的法理学主要是从作为规范意义上的法的层面展开的。该法理学包含两个层次:第一,规范本身;第二规范的产生、运作和效果。这一部分是中国法理学的主要内容,主要研究作为规范意义上的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和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法律方法、法律职业以及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在研究上述理论和范畴时,可以事实求实地从各个时代、各个国家、各种学派的法律思想和理论中吸取符合法律规范发展规律的认识成果,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作为规范意义上的法的理论,并在广度和深度上做文章,夯实法理学的理论基石,提升法理学的理论深度和水平。   3.1.3 法社会学
  这里讲的法社会学主要是从作为社会的客观事实存在意义上的法的层面展开的,不是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该法社会学包含三个层次:第一,法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历史渊源;第二,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法与其他社会存在的关系;第三,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法在社会尤其是在中国社会里的实践及其作用和效果。主要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法治与法治国家、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学技术、法与生态文明、法的作用、中国法制现代化、现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市場经济与法制建设等内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是两个尽管密切联系但更存在严格界限的概念,把它放在这里,主要是从法的作用最终要在社会里实现这一角度考虑的。
  3.2 分论
  3.2.1 部门法法理学
  部门法法理学以揭示部门法法理为使命。我国学者谢晖对部门法法理学作了专门论述,认为它从法理学的视角阐述了部门法学中的以下法理学问题:即逻辑连贯性、揭示合理性、对象整合性和意义关切性等。部门法法理学并非法理学原理在部门法法理学中的简单套用。它不仅是对规范的法理分析,而且是部门法基本原理的法理的体系化。部门法法理学不同于部门法学之处,就在于它不是部门法学那样囿于对部门法规范内容的诠释,而是不以部门法规范为本位,对隐含在规范背后的部门法法理的洞察。但是部门法法理学却需要在揭示部门法规范的内容的注释学的基础上才能建构起来。
  3.1.2 部门法法哲学
  部门法法哲学是在部门法法理学研究的基础上的一种理论升华,主要研究的是部门法的价值及其规律问题,对部门法学的发展发挥着指导和批判的功能,是法哲学实现对部门法学发展的指导作用的桥梁和纽带。同时,部门法法哲学也与上述法哲学起着互动的作用,互相校正,互相补充。而且部门法法理学也在部门法法哲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从部门法学到部门法法理学,再到部门法法哲学的递进,形成了部门法知识的层次性。只有在部门法知识的层次性的境域中提倡部门法学哲理化,才使这种哲理化获得部门法学的支持与认同,并使其成为部门法研究的学理资源,从而形成规范化的部门法知识与哲理化的部门法知识的良性互动。
  4 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重构的价值
  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的重构目的就是使中国法理学的理论价值充分发挥起来,解决三方面的问题:第一,目前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冲突和混乱问题;第二,目前中国法理学在发挥对部门法学指导作用时的阻滞问题;第三,目前中国法理学在推动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精神文明建设实践时功能的弱化或者缺位问题。具体分析,重构后的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4.1 法理学突破自身传统定位,由单一走向综合,生命力增强
  重构后的中国法理学体系包含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三种法学知识形态。这样就有效避免了由法学三种知识形态的差异性以及“重叠区域”所造成的法理学理论研究中理论的混乱与冲突问题即兼容问题,大大增强了法理学消化吸收大量法学理论以及法理学理论的能力,并且能有效的涵盖它们各自的理论领域、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使它们处在同一理论体系中,彼此相互补充、良性循环而不发生冲突。
  4.2 法理学借助部门法法理学顺利实现对部门法学的指导作用
  如何实现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指导甚至法理学理论在部门法所涉及的具体案件的指导,是法理学面临的重大而现实的问题,关系着法理学学科的价值。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真理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只有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才具有科学性。法理学如果不能实现由抽象到具体的变革,那么它将不可能对法律现象有任何的指导意义。而部门法法理学正是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将法理学抽象的法理通过对部门法法理学的影响间接地转移到部门法学的身上,实现对部门法学的指导以及部门法所涉及的具体案件的指导。同时,部门法法理学及其部门法哲学的发展又会对整个法理学的发展产生影响,从而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提高。
  4.3 法理学紧跟中国改革和建设实践,形成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由于重构后的中国法理学中的法哲学深深地打上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且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烙印,换句话说,马克思主义理论且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中国法理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线,这就保证了重构后的中国法理学的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方向,也就是说重构后的中国法理学是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同时,马克思主义理论又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重构后的中国法理学与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密切联系。而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本身就包含了民主与法制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的内容。再加上重构后的中国法理学中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正是作为社会客观事实存在的法在中国社会的实践及其作用和效果。这些使得重构后的中国法理学与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以及精神文明的建设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象更加鲜明,实践功能进一步增强。随着重构后的中国法理学中法理学理论研究的积累和创新,重构后的中国法理学将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石,其学术魅力大放异彩。同时,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也将得到极大的增强。这样,就形成了中国法理学与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的良性互动。一方面,法理学推动了实践的发展;另一方面,实践也造就了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最终的结果是法理学在中国找到了自己的出路,也许同时意味着法学在中国找到了自己的出路。
  5 结语
  总之,中国的法理学的确存在很多的问题。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教授曾借用毛主席的一篇文章标题“好得很”与“糟得很”来评价法理学的发展。一方面中国法理学在法理学工作者的艰苦努力下在摆脱幼稚及对中国政治的深刻依赖性的基础上已经迈出了艰难而又成功的一步,开辟了进一步发展的道路;另一方面实践也反映和暴露出了中国法理学一些尚未解决制约其发展的核心问题。这其中中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重构是一个前提性、根本性的问题。但法理学作为一门能够指导部门法学的学科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本文对中国法理学学科理论体系这一问题作了一个粗浅的探索和分析,期待着中国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研究指导作用和实践功能的增强;期待着中国法理学科学性的提升和科学形象的确立;期待着中国法理学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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