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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协商民主承载了实现人民主权的理想。在当代中国,论坛与恳谈会是协商民主的典型实践形态。通过价值、效度、可持续性与可推广性三维度框架的比较分析发现,两者在实现民主程度的价值层面,难分轩轾;恳谈会比论坛的效度要高;论坛的可持续性已得到历史检验,而恳谈民主则有待观察;论坛比恳谈会的推广度高。中国协商民主的未来走向是:协商民主的实践形态之间将相互融合,而非正式领域的协商民主会向正式领域的协商民主扩散,而这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转型与巩固。
关键词:协商民主;人民主权;论坛;恳谈会
中图分类号:D627/D6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9)02—0022—05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有迹象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似乎正步向转型。一方面,在中国基层,村民自治仍旧保持了其在中国民主进程的“范本”地位;另一方面,中国党内民主,也从理念创新走向实质推进。无论是中央高层,还是学者,对“中国民主未来走向”都给予了极大关注。无论是村民自治、党内民主抑或工会民主,其中的运作机制都可纳入选举民主范畴之内。在马克思有关民主的论述中,最重要的可能是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马克思认为削方民主充其量是虚假的形式民主。从民主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选举民主容易为精英所操纵。如果以人民主权作为衡量标准,以选举民主为核心的西方民主的确存在虚假性。
中国又该选择何种实践形态?选举民主还是其他形态?除了上述村民自治、党内民主以及工会民主,是否还有其他实践形态民主更有助于实现人民主权理想?这必须回到人民主权。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著名学派——法兰克福学派的领军人物哈贝马斯,在“系统向生活世界殖民”的背景下,曾用“双轨模型”重新阐释“人民主权”。在他看来,只要存在公共领域,人民在基本宪政确立之后并没有退场,而是通过公共领域形式保持对行政系统的约束,从而实现常态的“人民主权”。公共领域发挥作用的形式就是协商民主。简言之,协商民主有助于实现人民主权的理想。
国内对于协商民主研究主要偏重于介绍,但也出现了部分实证研究,这些实证研究包括对协商民主恳谈会、听证会、论坛、网络论坛的研究。无疑这些研究体现学者的本土情结,其所隐含的基本假设是:恳谈会、听证会、论坛等是中国协商民主的基本的实践形态;但不可忽视的是,协商民主如有可能成为实现人民主权的一种方式,其必然要接受协商民主的规范性约束。接下来的问题自然便是,在这几种被认为是中国协商民主实践形态的协商民主中,谁更接近协商民主的理想?如果这一问题得以厘清,那么就有可能更为清晰认知如下问题:哪一种实践形态更接近于人民主权的理想?中国的民主将走向何处?
二、比较框架的梳理
1.协商民主的内涵与核心机制
协商民主理论家古特曼与汤普森认为,协商民主有四个非常典型的特征:讲理的需要,理由能为参加审议的公民所理解,产生决策的审议的过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审议必须是动态的(临时的)。基于以上四个特征,他们将协商民主定义为治理形式:
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审议的目标是作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的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着迎接未来的挑战。
按照麦加菲观点,协商民主有三种模式:以偏好为基础的模式,理性程序主义模式与综合模式。根据这种理解,协商民主理论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同时也具有规范性价值。克里斯蒂亚诺也认为,协商民主不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公共协商的内在价值在于对人平等的尊重,公民美德的弘扬等等;而其工具性的价值则来源于民主协商加深了对协商各方的理解。科恩也认为协商民主理论具有包括平等和自由的内在价值。因此,即使是作为一种治理形式,协商民主也具有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
无论是协商民主还是其他形态民主,都无法绕过决策这一根本性问题,作为一种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决策更是处于核心地位。协商民主理论比其他形态民主理论具有优势的地方在于协商民主更容易解决被自由民主视为难题的决策合法性问题。追求合法性是协商民主存在的根据之一。“审议民主的基本目标是为处理政治生活中的道德分歧提供最具正当性的构想”。哈贝马斯从法律与权力的双重互动理解政治权力,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产生合法的权力”,同时哈贝马斯通过交往权力重新阐释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如何在生活世界日渐理性化的世界中如何成为可能。哈贝马斯认为,协商对民主合法性的贡献通过两个层面,公民通过交往形成和具有合法性的基本宪制结构,在基本的宪制结构基本确定之后,公民还通过交往形成非结构性的社会舆论对政治决策保持一种批判性的“围攻”功能,正是这种批判性的围攻给政治决策以合法性。
公民进行政治协商的过程对于公民自身而言具有教育意义,或者说有助于提升公民的责任感。在罗尔斯看来,公民责任来自于公共理性,公民在协商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公共理性的限制,而公共理性则来自于公民对基本价值的底线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商民主代表公民自治的理想,这必须依托于公民社会成长。简言之,公民社会是协商民主成长的重要条件,公民社会是民主的训练场,公民通过参与审议可以形塑自身的公共精神,加深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协商民主和以往的民主形态的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在于,在协商民主中,偏好并非预先给定,公民通过协商可以对偏好进行转换,因此,重要的不是偏好表达而是偏好转换。但是,协商民主也绝非仅是通过理由寻求对偏好证明。假若如此,那么审议(协商)就可能成为以道德理性名义裹挟个人偏好的私货。协商民主的公共理性不仅仅是追求可理解性,更在于相互之间的可接受性。协商民主为人所诟病的在于其现实的可操作性,在多元民主理论中,妥协是决策最终得以实现的重要机制。但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妥协一直为协商民主理论家所拒绝,协商理论家拒绝“相互让步”、“讨价还价”的民主想象。这里呈现出来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说决策之前“妥协”是多元民主理论的重要机制,那么在协商民主中,从协商的过程到政治决策,两者之间转换的机制又是什么?麦加菲认为,“参与者之所以参加到审议中来就是为了相互了解,他们知道的尚非关于事实本身的信息,而是不同的政策可能带来的后果”,但是,审议并非为了审议而审议,也并非为仅为理性而审议,审议的目标是公共决策。“审议的目标本质上不是追求唯理性,而是理解的可能性”。更准确的说是通过审议加强审议参与各方的对“后果”理解的可能性。只有参与的各方通过审议对政策的后果有更深的理解,才会增加可接受性。因此,在协商民主理论中与自由民主理论“妥协机制”的是“相互接受机制”,这种 接受既非“我”对“他者”利益边界的接受,也并非仅仅是“我”对“他者”偏好判断标准的理性接受,而是“我们”对通过协商对政策“后果”的理性接受。“在审议结束之时,我们认为不是决定我们每个人想要什么,而是决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的我们该怎么做”。
2.两种实践形态的三维比较框架
协商民主是一种新的治理形式,协商民主的核心机制是接受机制。由此,我们可以导出评估协商民主的比较框架的第一维度:价值维度。
协商民主的价值维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协商民主有助于政治决策合法性;第二,协商民主对公民而言具有教育意义,可以提升公民责任,实现公民自治的理想,实践公民美德;第三,协商民主具有参与性;第四,协商民主更有可能实现自由、平等、正义等民主的内在价值;第五,协商民主有助于加深公民对公共善的理解,提高决策的质量。
评估协商民主实践形态第二维度是影响决策的效度。作为一种政治形态,协商民主可以在不同的领域实践。John S.Dryzek认为,协商民主可能发生在三个层面的不同领域:国家制度、特设论坛、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则提出了“双轨模式”,认为存在“未被扭曲的公共领域”和“一般的公共领域”,并且认为一般公共领域并非民主政治的背景场所,而是围绕政治中心的“动力外围”,一般公共领域并不是旨在达成决策,而是充当“发现背景”的作用,正式的领域才是产生政治合法性的“正当性背景”。事实上,无论是Dryzek的分类还是哈贝马斯的分类,其中心点都落在了决策。政治学者拉斯韦尔认为,“权力就是一种影响力”,这也是政治的内涵之一。借鉴这样的思想,可以得到评估协商民主的另一维度:协商的过程与结果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决策,这可定义为协商民主的效度。
评估协商民主实践形态第三维度是它的可持续性与可推广性。在社会多元性与复杂性的背景之下,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来看待协商民主会使协商民主更具可操作性。这要求对其进行非中心化的处理,即以多元的视角看待协商民主的实践。在实用主义者看来协商民主乃是一种新的政治实验,“一种彻底去中心化的根本规范和沿着实用主义路线展开的民主理论的观念可以使审议民主处于一种更加的位置”。何包刚也将协商民主视为一项政治实验。因此,当我们去评估实践形态的协商民主的时候,必须得考虑它的持续性与可推广性;前者关注生命力,后者关注普遍适用性。
三、两种实践形态的比较分析
论坛和民主恳谈会是中国目前协商民主实践的两种非常重要的形态。论坛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对面式的“市民论坛”,一类是互联网匿名的各种社区论坛。民主恳谈会主要是由学者和地方官员的推动而出现的一种最新的协商民主实践形态。本文主要对市民论坛与民主恳谈会进行对比分析。
1.两种实践形态的基本情况
下面以广州市《羊城论坛》为例,介绍论坛的基本运作情况。
1992年5月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和广州电视台举办了第1期《羊城论坛》,成为了中国内地最早举行的政论性电视论坛,从1992开办至2008年2月。已成功举办了110期。2003年,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建议,论坛举办地点从市人大常委会的室内大厅移到了市政府对面的人民公园,市民可以免费自由进入。论坛的宗旨是“国事、家事、公众事,你谈、我谈、大家谈”。论坛实行发言身份平等制度,无论是特邀嘉宾、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人大代表,还是普通市民都要举手发言(除非受主持人邀请),每次发言三分钟,一次讲不完,经主持人同意方可继续。《羊城论坛》各期论坛主题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每年年初审定。2008年开始,论坛向社会广泛征集选题。论坛选题涉及到公共领域的各个方面。其中有5期是关于食品安全的话题,有7期是关于城市交通的话题,有8期探讨了城市的规划与建设。论坛自愿到达的现场观众高达300-400人。论坛实行预告消息发布制度,这使市民在参加论坛之前有所准备,保证了论坛的辩论质量。论坛中产生的意见与建议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例如,有关城市交通问题的讨论催生了内环路、地铁以及城市快速干线的建设,使广州市的城市路网得以快速发展与完善;有关珠江综合整治的讨论促进了珠江两岸景观改造工程的上马,“珠江夜游”成为广州游的知名品牌。论坛举办中心还将论坛观点整理成《民意参考》,为市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其次,各新闻媒体结合论坛的精彩观点进行宣传报道,在社会上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与讨论。再次,《羊城论坛》注重与人大立法结合,有力地促进了人大立法工作。第1期论坛讨论的就是有待实施的《广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论坛起到了立法动员与法制宣传的效果,促进了该规定的顺利实施,被《人民日报》誉为“广州的奇迹”,等等。
在国内,论坛民主比较典型的还有始于2002年初南京市的“市民论坛”与中山市城市论坛等。除此之外,值得关注的还有互联网上存在的各种网上论坛。
民主恳谈会则是中国刚刚兴起的一种新的协商民主的实践形态。民主恳谈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草创阶段、试验阶段和逐渐体制化阶段。在草创阶段,民主恳谈会最初是以思想政治工作的面目出现,当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在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大量的上访、群访、干群矛盾等一系列现实政治治理问题。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干部有必要疏通民意、让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同时,通过民主恳谈的形式思想政治工作更有可能取得实际效果。在草创阶段恳谈民主和论坛在形式上并无明显差异。2004年,诞生于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获得了在国内外非常有影响的“政府创新奖”,民主恳谈的影响越来越大,学者在其中推动作用越来越大,恳谈民主进入试验阶段的标志是何包刚等人在泽国镇的民主试验,实验结论认为建立独立无涉的会议主持人制度、随机抽样选出代表的制度、信息先行公开制度、问卷调查表决的决策制度对推进中国协商民主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泽国镇的民主试验通过严格的试验控制比较好地解决了早期恳谈民主中存在的平等进入机制缺乏,以及议程受到控制等问题。学者与专家也普遍对恳谈民主抱乐观态度,认为协商民主(恳谈式民主)代表了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新方向。协商民主第三阶段是逐渐体制化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浙江温岭新河镇的公共预算改革。与泽国镇的恳谈民主不同,新河镇的改革放弃了泽国镇的做法,不再采用抽样的方式产生民意代表,而是有镇人大代表直接参与政府的预算过程。从实际效果看,新河镇的恳谈民主的改革是比较成功,通过人大代表协商,新河镇公共预算在协商之后进行了调整,这意味着人大代表已经实际上在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利。新河恳谈民主的改革意味着,恳谈民主逐渐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
2.分析与讨论 从实现民主程度的价值来看,两者之间的对比较为复杂。论坛式协商民主主要指向不是决策合法性,而是指向征集民意、民智,是参谋式协商。民主恳谈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民主恳谈会以公共决策为指向,通过民主协商提高决策合法性。从公民责任的教育效果看,论坛式协商民主远比民主恳谈会效果好,因为论坛式协商民主的议题远比民主恳谈会广泛,目前的民主恳谈会主要在村一级或者镇一级进行,而论坛式协商民主则将之扩展到一个城市。议题的广泛性对公民责任感的提升更有帮助。由于区域大小缘故,论坛参与者与议题本身的利益相关度要比民主恳谈会的利益相关度低;民主恳谈会的利益与参与协商者的利益相关更加直接,前者可能更接近与“责任触动式”,而后者则更接近于“利益推动式”;前者更加接近公民美德的理想,而后者则可能更远。
由于论坛有媒体后续跟进,这使论坛影响力更加广泛,也使更多市民受到了教育。论坛式参与事实上有两种,一种是现场参与,一种是通过观看电视进行被动的参与。而民主恳谈会则主要是现场参与。从参与广泛性来看,论坛要比恳谈会要广;而从参与深度看,恳谈会比论坛深,原因在于恳谈会的议题比论坛的议题更具体。论坛和恳谈会这两种形态的民主实践都在民主的平等价值上做了一定的制度安排,论坛的“平等”价值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自愿参与”和“发言平等”之上。恳谈会的平等价值则主要体现在自由发言的制度安排之中。何包刚与王春光的民主实验上则在平等价值上进行了更多的制度安排,包括独立无涉的会议主持制度,随机抽样的代表制度。显然“民主实验”的恳谈会在平等价值体现方面要比论坛细致人微。在公开性方面,两者之间并无明显差异。恳谈会在加深参与对象对“公共的善”的理解方面要比论坛低。因为恳谈会的议题更多是镇或者村庄共同体的“公共的善”,而论坛的议题则是一个城市的“善”,论坛在这方面要比恳谈会有优势;但是从提高决策质量来看,民主恳谈会对于决策质量的提高要比论坛好,其原因与决策的影响范围和讨论的深入程度有关,在这两个方面恳谈会的决策范围影响范围小而且相当具体,同时在前面我们也提到了恳谈会的参与深度要比论坛深,这两个方面都决定了恳谈会在提高决策质量方面要比论坛高。
从协商影响决策的效度看,恳谈会要比论坛的效度要高。事实上,恳谈会中决策效度不容质疑,尤其是村一级的民主恳谈会,由于其有村民自治制度的配合,恳谈对决策的影响变得有效而直接。论坛式的民主也有一定的效度。例如,《羊城论坛》为了提高论坛对决策的影响力,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安排,将论坛的观点整理成《民意参考》,供领导参考;同时,媒体的及时跟进宣传也有助于其扩大影响。通过媒体也有可能对一部分的决策造成一定的影响;立法与论坛的结合也是提高论坛影响效度的一种方式。尽管做了这些安排,但是其对于决策的影响仍然比较有限,这主要是因为论坛的非正式性,充其量论坛只能算一种非正式的政治生活,论坛对决策的影响更像哈贝马斯“双轨模型”中所提到的“非正式公共领域”,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协商来发现和深化对问题认识。而恳谈会由于其镶嵌在中国基层民主的体制之下,使其具有更高的决策影响效度。同时,为了保证恳谈结果的实质决策影响力,恳谈会还构建了发言记录、决策结果公开、人大表决、组织落实以及监督反馈等一系列的机制。总而言之,影响决策效度与这两种形态具体的制度安排有关,但更为关键的原因可能在于体制嵌接性,这决定了其协商成果是否能够直接进入决策。
从可持续性看,论坛的可持续性已得到历史的检验,而恳谈民主则有待观察。因为其已经经历了16年,一项制度能够持续那么长时间,本身就是这种制度生命力最好的证明。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民众以及媒体对其的评价方面找到持续性的证据。从每次举办论坛参与者都基本上达到300-400人可以说明,民众对论坛这种形态的民主的认同度比较高,而媒体评价也比较好,这些证据可以支撑其具有持续性的论断。对于恳谈会的持续性尚不宜下结论,毕竟其还是属于新生事物,但我们可以观察到其具有持续性的一些信号。事实上,决定一项制度是否具有持续性最重要的在于其制度生态是否有机性与嵌人的初始状态是否是有机性嵌入。从恳谈民主的制度安排来看,它是选举民主的一种补充,因此其和中国原来的基层民主制度实现有机衔接的可能性非常大。从这些信息判断,我们可以期待,恳谈民主具有持续性。
从可推广度看,论坛民主比恳谈民主的推广度高。判断可推广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其是否为大众所接受,在这个方面,论坛民主是毫无疑问的。论坛民主的优势在于其将大众媒体的受众的广泛性与现场辩论的现场感紧密地结合起来,这促使其能为大众所广泛接受,目前在中国的许多二级城市都在开展面对面的论坛民主。我们也可以从最近“电视民主”的兴起,从侧面观察论坛民主的推广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电视民主”乃是论坛民主新的衍生物,而在互联网上则出现各式各样的“市民论坛”。这些现象说明论坛民主不仅仅是横向推广,而且也在纵向延伸。对比论坛民主,由于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恳谈会更像古希腊城邦政治的民主辩论。由于恳谈民主还承载进入决策的使命,这使其在制度安排上要符合更高的要求。在协商民主理论中,最不具有操作性的乃是如何决策。协商与决策之间的鸿沟问题在理论上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协商民主的决策不能简单地重新回到多数原则,因为协商民主的优势在于民主的“质”。在实验式的民主恳谈实验中,所采取的策略是将民主的“质”通过调查量表的形式转化为“量”,这是民主实践有益尝试。选举民主之所以具有那么高的推广度的重要原因在于其核心原则——“简单多数原则”的足够简单;而其依据乃是“妥协机制”,恳谈民主要提高推广度的努力方向并不在于提高支撑制度的复杂性,而在于开发出核心制度最为简单的原则,如“简单多数”一样简单。这提示我们需要对协商的“接受机制”进行更深的研究。
四、结语
对于“恳谈会和论坛谁更接近协商民主”这一问题,我们仍然难以给出非此即彼式的判断。如果执意要进行回答,那么论坛或许更加接近于协商民主的规范价值理想,而恳谈会则更加接近于协商民主的工具价值理想。因为一个更有利于弘扬公民美德,一个更有利于影响政治决策。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论坛还是恳谈会事实上都处于政治“外围”的协商。假如协商民主能够复活人民主权原则,那么必然会经历一个从“外围”向中心扩散的过程;同样值得期待的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制内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真正的“非外围”政治也将会出现更有深度、更有质量的协商。协商民主如要支撑人民主权的理想的实践形态,必将在“正式”和“非正式”的两个领域展开。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这主要体现在协商民主还缺乏具体运作机制的支撑,这包括平等进入机制、对话机制、公共理性约束机制、相互接受机制、非正式公共领域与正式领域之间的互动机制等。尤其是“非正式公共领域与正式领域之间的互动机制”非常重要,因为其决定了以“双轨模型”为核心支持的人民主权理想如何成为可能。这是哈贝马斯留给实证研究者的问题。当以上的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即使是在这多元、复杂的世界之中,人民主权也可以得以实现。
“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与“权力运作的实用主义取向”是中国政治的两大特色,就此看来,无论是论坛还是恳谈民主,其生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结构特征,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和地方领导人的态度以及地方政治生态;无论是论坛还是民主恳谈的出现都有着极为强烈的实用主义取向,这意味着,它们的生命力似乎和与其自身实践民主自身价值没有多大关系,而取决于它们作为一种治理形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解决在社会与政治实践中出现的诸如上访、干群矛盾等现实问题的能力,惟如此,地方政府官员才有动力去推动,才有可能实现体制嵌接。这些早已超越过了这篇论文讨论的范围。但我们仍然真诚地期待,协商民主的实践形态之间能相互融合,非正式的协商领域会向正式的协商的领域扩散,所有的这些也都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转型与巩固。
关键词:协商民主;人民主权;论坛;恳谈会
中图分类号:D627/D6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9)02—0022—05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有迹象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似乎正步向转型。一方面,在中国基层,村民自治仍旧保持了其在中国民主进程的“范本”地位;另一方面,中国党内民主,也从理念创新走向实质推进。无论是中央高层,还是学者,对“中国民主未来走向”都给予了极大关注。无论是村民自治、党内民主抑或工会民主,其中的运作机制都可纳入选举民主范畴之内。在马克思有关民主的论述中,最重要的可能是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马克思认为削方民主充其量是虚假的形式民主。从民主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选举民主容易为精英所操纵。如果以人民主权作为衡量标准,以选举民主为核心的西方民主的确存在虚假性。
中国又该选择何种实践形态?选举民主还是其他形态?除了上述村民自治、党内民主以及工会民主,是否还有其他实践形态民主更有助于实现人民主权理想?这必须回到人民主权。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著名学派——法兰克福学派的领军人物哈贝马斯,在“系统向生活世界殖民”的背景下,曾用“双轨模型”重新阐释“人民主权”。在他看来,只要存在公共领域,人民在基本宪政确立之后并没有退场,而是通过公共领域形式保持对行政系统的约束,从而实现常态的“人民主权”。公共领域发挥作用的形式就是协商民主。简言之,协商民主有助于实现人民主权的理想。
国内对于协商民主研究主要偏重于介绍,但也出现了部分实证研究,这些实证研究包括对协商民主恳谈会、听证会、论坛、网络论坛的研究。无疑这些研究体现学者的本土情结,其所隐含的基本假设是:恳谈会、听证会、论坛等是中国协商民主的基本的实践形态;但不可忽视的是,协商民主如有可能成为实现人民主权的一种方式,其必然要接受协商民主的规范性约束。接下来的问题自然便是,在这几种被认为是中国协商民主实践形态的协商民主中,谁更接近协商民主的理想?如果这一问题得以厘清,那么就有可能更为清晰认知如下问题:哪一种实践形态更接近于人民主权的理想?中国的民主将走向何处?
二、比较框架的梳理
1.协商民主的内涵与核心机制
协商民主理论家古特曼与汤普森认为,协商民主有四个非常典型的特征:讲理的需要,理由能为参加审议的公民所理解,产生决策的审议的过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审议必须是动态的(临时的)。基于以上四个特征,他们将协商民主定义为治理形式:
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审议的目标是作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的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着迎接未来的挑战。
按照麦加菲观点,协商民主有三种模式:以偏好为基础的模式,理性程序主义模式与综合模式。根据这种理解,协商民主理论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同时也具有规范性价值。克里斯蒂亚诺也认为,协商民主不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公共协商的内在价值在于对人平等的尊重,公民美德的弘扬等等;而其工具性的价值则来源于民主协商加深了对协商各方的理解。科恩也认为协商民主理论具有包括平等和自由的内在价值。因此,即使是作为一种治理形式,协商民主也具有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
无论是协商民主还是其他形态民主,都无法绕过决策这一根本性问题,作为一种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决策更是处于核心地位。协商民主理论比其他形态民主理论具有优势的地方在于协商民主更容易解决被自由民主视为难题的决策合法性问题。追求合法性是协商民主存在的根据之一。“审议民主的基本目标是为处理政治生活中的道德分歧提供最具正当性的构想”。哈贝马斯从法律与权力的双重互动理解政治权力,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产生合法的权力”,同时哈贝马斯通过交往权力重新阐释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如何在生活世界日渐理性化的世界中如何成为可能。哈贝马斯认为,协商对民主合法性的贡献通过两个层面,公民通过交往形成和具有合法性的基本宪制结构,在基本的宪制结构基本确定之后,公民还通过交往形成非结构性的社会舆论对政治决策保持一种批判性的“围攻”功能,正是这种批判性的围攻给政治决策以合法性。
公民进行政治协商的过程对于公民自身而言具有教育意义,或者说有助于提升公民的责任感。在罗尔斯看来,公民责任来自于公共理性,公民在协商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公共理性的限制,而公共理性则来自于公民对基本价值的底线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商民主代表公民自治的理想,这必须依托于公民社会成长。简言之,公民社会是协商民主成长的重要条件,公民社会是民主的训练场,公民通过参与审议可以形塑自身的公共精神,加深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协商民主和以往的民主形态的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在于,在协商民主中,偏好并非预先给定,公民通过协商可以对偏好进行转换,因此,重要的不是偏好表达而是偏好转换。但是,协商民主也绝非仅是通过理由寻求对偏好证明。假若如此,那么审议(协商)就可能成为以道德理性名义裹挟个人偏好的私货。协商民主的公共理性不仅仅是追求可理解性,更在于相互之间的可接受性。协商民主为人所诟病的在于其现实的可操作性,在多元民主理论中,妥协是决策最终得以实现的重要机制。但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妥协一直为协商民主理论家所拒绝,协商理论家拒绝“相互让步”、“讨价还价”的民主想象。这里呈现出来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说决策之前“妥协”是多元民主理论的重要机制,那么在协商民主中,从协商的过程到政治决策,两者之间转换的机制又是什么?麦加菲认为,“参与者之所以参加到审议中来就是为了相互了解,他们知道的尚非关于事实本身的信息,而是不同的政策可能带来的后果”,但是,审议并非为了审议而审议,也并非为仅为理性而审议,审议的目标是公共决策。“审议的目标本质上不是追求唯理性,而是理解的可能性”。更准确的说是通过审议加强审议参与各方的对“后果”理解的可能性。只有参与的各方通过审议对政策的后果有更深的理解,才会增加可接受性。因此,在协商民主理论中与自由民主理论“妥协机制”的是“相互接受机制”,这种 接受既非“我”对“他者”利益边界的接受,也并非仅仅是“我”对“他者”偏好判断标准的理性接受,而是“我们”对通过协商对政策“后果”的理性接受。“在审议结束之时,我们认为不是决定我们每个人想要什么,而是决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的我们该怎么做”。
2.两种实践形态的三维比较框架
协商民主是一种新的治理形式,协商民主的核心机制是接受机制。由此,我们可以导出评估协商民主的比较框架的第一维度:价值维度。
协商民主的价值维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协商民主有助于政治决策合法性;第二,协商民主对公民而言具有教育意义,可以提升公民责任,实现公民自治的理想,实践公民美德;第三,协商民主具有参与性;第四,协商民主更有可能实现自由、平等、正义等民主的内在价值;第五,协商民主有助于加深公民对公共善的理解,提高决策的质量。
评估协商民主实践形态第二维度是影响决策的效度。作为一种政治形态,协商民主可以在不同的领域实践。John S.Dryzek认为,协商民主可能发生在三个层面的不同领域:国家制度、特设论坛、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则提出了“双轨模式”,认为存在“未被扭曲的公共领域”和“一般的公共领域”,并且认为一般公共领域并非民主政治的背景场所,而是围绕政治中心的“动力外围”,一般公共领域并不是旨在达成决策,而是充当“发现背景”的作用,正式的领域才是产生政治合法性的“正当性背景”。事实上,无论是Dryzek的分类还是哈贝马斯的分类,其中心点都落在了决策。政治学者拉斯韦尔认为,“权力就是一种影响力”,这也是政治的内涵之一。借鉴这样的思想,可以得到评估协商民主的另一维度:协商的过程与结果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决策,这可定义为协商民主的效度。
评估协商民主实践形态第三维度是它的可持续性与可推广性。在社会多元性与复杂性的背景之下,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来看待协商民主会使协商民主更具可操作性。这要求对其进行非中心化的处理,即以多元的视角看待协商民主的实践。在实用主义者看来协商民主乃是一种新的政治实验,“一种彻底去中心化的根本规范和沿着实用主义路线展开的民主理论的观念可以使审议民主处于一种更加的位置”。何包刚也将协商民主视为一项政治实验。因此,当我们去评估实践形态的协商民主的时候,必须得考虑它的持续性与可推广性;前者关注生命力,后者关注普遍适用性。
三、两种实践形态的比较分析
论坛和民主恳谈会是中国目前协商民主实践的两种非常重要的形态。论坛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对面式的“市民论坛”,一类是互联网匿名的各种社区论坛。民主恳谈会主要是由学者和地方官员的推动而出现的一种最新的协商民主实践形态。本文主要对市民论坛与民主恳谈会进行对比分析。
1.两种实践形态的基本情况
下面以广州市《羊城论坛》为例,介绍论坛的基本运作情况。
1992年5月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和广州电视台举办了第1期《羊城论坛》,成为了中国内地最早举行的政论性电视论坛,从1992开办至2008年2月。已成功举办了110期。2003年,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建议,论坛举办地点从市人大常委会的室内大厅移到了市政府对面的人民公园,市民可以免费自由进入。论坛的宗旨是“国事、家事、公众事,你谈、我谈、大家谈”。论坛实行发言身份平等制度,无论是特邀嘉宾、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人大代表,还是普通市民都要举手发言(除非受主持人邀请),每次发言三分钟,一次讲不完,经主持人同意方可继续。《羊城论坛》各期论坛主题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每年年初审定。2008年开始,论坛向社会广泛征集选题。论坛选题涉及到公共领域的各个方面。其中有5期是关于食品安全的话题,有7期是关于城市交通的话题,有8期探讨了城市的规划与建设。论坛自愿到达的现场观众高达300-400人。论坛实行预告消息发布制度,这使市民在参加论坛之前有所准备,保证了论坛的辩论质量。论坛中产生的意见与建议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例如,有关城市交通问题的讨论催生了内环路、地铁以及城市快速干线的建设,使广州市的城市路网得以快速发展与完善;有关珠江综合整治的讨论促进了珠江两岸景观改造工程的上马,“珠江夜游”成为广州游的知名品牌。论坛举办中心还将论坛观点整理成《民意参考》,为市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其次,各新闻媒体结合论坛的精彩观点进行宣传报道,在社会上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与讨论。再次,《羊城论坛》注重与人大立法结合,有力地促进了人大立法工作。第1期论坛讨论的就是有待实施的《广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论坛起到了立法动员与法制宣传的效果,促进了该规定的顺利实施,被《人民日报》誉为“广州的奇迹”,等等。
在国内,论坛民主比较典型的还有始于2002年初南京市的“市民论坛”与中山市城市论坛等。除此之外,值得关注的还有互联网上存在的各种网上论坛。
民主恳谈会则是中国刚刚兴起的一种新的协商民主的实践形态。民主恳谈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草创阶段、试验阶段和逐渐体制化阶段。在草创阶段,民主恳谈会最初是以思想政治工作的面目出现,当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在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大量的上访、群访、干群矛盾等一系列现实政治治理问题。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干部有必要疏通民意、让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同时,通过民主恳谈的形式思想政治工作更有可能取得实际效果。在草创阶段恳谈民主和论坛在形式上并无明显差异。2004年,诞生于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获得了在国内外非常有影响的“政府创新奖”,民主恳谈的影响越来越大,学者在其中推动作用越来越大,恳谈民主进入试验阶段的标志是何包刚等人在泽国镇的民主试验,实验结论认为建立独立无涉的会议主持人制度、随机抽样选出代表的制度、信息先行公开制度、问卷调查表决的决策制度对推进中国协商民主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泽国镇的民主试验通过严格的试验控制比较好地解决了早期恳谈民主中存在的平等进入机制缺乏,以及议程受到控制等问题。学者与专家也普遍对恳谈民主抱乐观态度,认为协商民主(恳谈式民主)代表了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新方向。协商民主第三阶段是逐渐体制化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浙江温岭新河镇的公共预算改革。与泽国镇的恳谈民主不同,新河镇的改革放弃了泽国镇的做法,不再采用抽样的方式产生民意代表,而是有镇人大代表直接参与政府的预算过程。从实际效果看,新河镇的恳谈民主的改革是比较成功,通过人大代表协商,新河镇公共预算在协商之后进行了调整,这意味着人大代表已经实际上在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利。新河恳谈民主的改革意味着,恳谈民主逐渐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
2.分析与讨论 从实现民主程度的价值来看,两者之间的对比较为复杂。论坛式协商民主主要指向不是决策合法性,而是指向征集民意、民智,是参谋式协商。民主恳谈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民主恳谈会以公共决策为指向,通过民主协商提高决策合法性。从公民责任的教育效果看,论坛式协商民主远比民主恳谈会效果好,因为论坛式协商民主的议题远比民主恳谈会广泛,目前的民主恳谈会主要在村一级或者镇一级进行,而论坛式协商民主则将之扩展到一个城市。议题的广泛性对公民责任感的提升更有帮助。由于区域大小缘故,论坛参与者与议题本身的利益相关度要比民主恳谈会的利益相关度低;民主恳谈会的利益与参与协商者的利益相关更加直接,前者可能更接近与“责任触动式”,而后者则更接近于“利益推动式”;前者更加接近公民美德的理想,而后者则可能更远。
由于论坛有媒体后续跟进,这使论坛影响力更加广泛,也使更多市民受到了教育。论坛式参与事实上有两种,一种是现场参与,一种是通过观看电视进行被动的参与。而民主恳谈会则主要是现场参与。从参与广泛性来看,论坛要比恳谈会要广;而从参与深度看,恳谈会比论坛深,原因在于恳谈会的议题比论坛的议题更具体。论坛和恳谈会这两种形态的民主实践都在民主的平等价值上做了一定的制度安排,论坛的“平等”价值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自愿参与”和“发言平等”之上。恳谈会的平等价值则主要体现在自由发言的制度安排之中。何包刚与王春光的民主实验上则在平等价值上进行了更多的制度安排,包括独立无涉的会议主持制度,随机抽样的代表制度。显然“民主实验”的恳谈会在平等价值体现方面要比论坛细致人微。在公开性方面,两者之间并无明显差异。恳谈会在加深参与对象对“公共的善”的理解方面要比论坛低。因为恳谈会的议题更多是镇或者村庄共同体的“公共的善”,而论坛的议题则是一个城市的“善”,论坛在这方面要比恳谈会有优势;但是从提高决策质量来看,民主恳谈会对于决策质量的提高要比论坛好,其原因与决策的影响范围和讨论的深入程度有关,在这两个方面恳谈会的决策范围影响范围小而且相当具体,同时在前面我们也提到了恳谈会的参与深度要比论坛深,这两个方面都决定了恳谈会在提高决策质量方面要比论坛高。
从协商影响决策的效度看,恳谈会要比论坛的效度要高。事实上,恳谈会中决策效度不容质疑,尤其是村一级的民主恳谈会,由于其有村民自治制度的配合,恳谈对决策的影响变得有效而直接。论坛式的民主也有一定的效度。例如,《羊城论坛》为了提高论坛对决策的影响力,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安排,将论坛的观点整理成《民意参考》,供领导参考;同时,媒体的及时跟进宣传也有助于其扩大影响。通过媒体也有可能对一部分的决策造成一定的影响;立法与论坛的结合也是提高论坛影响效度的一种方式。尽管做了这些安排,但是其对于决策的影响仍然比较有限,这主要是因为论坛的非正式性,充其量论坛只能算一种非正式的政治生活,论坛对决策的影响更像哈贝马斯“双轨模型”中所提到的“非正式公共领域”,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协商来发现和深化对问题认识。而恳谈会由于其镶嵌在中国基层民主的体制之下,使其具有更高的决策影响效度。同时,为了保证恳谈结果的实质决策影响力,恳谈会还构建了发言记录、决策结果公开、人大表决、组织落实以及监督反馈等一系列的机制。总而言之,影响决策效度与这两种形态具体的制度安排有关,但更为关键的原因可能在于体制嵌接性,这决定了其协商成果是否能够直接进入决策。
从可持续性看,论坛的可持续性已得到历史的检验,而恳谈民主则有待观察。因为其已经经历了16年,一项制度能够持续那么长时间,本身就是这种制度生命力最好的证明。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民众以及媒体对其的评价方面找到持续性的证据。从每次举办论坛参与者都基本上达到300-400人可以说明,民众对论坛这种形态的民主的认同度比较高,而媒体评价也比较好,这些证据可以支撑其具有持续性的论断。对于恳谈会的持续性尚不宜下结论,毕竟其还是属于新生事物,但我们可以观察到其具有持续性的一些信号。事实上,决定一项制度是否具有持续性最重要的在于其制度生态是否有机性与嵌人的初始状态是否是有机性嵌入。从恳谈民主的制度安排来看,它是选举民主的一种补充,因此其和中国原来的基层民主制度实现有机衔接的可能性非常大。从这些信息判断,我们可以期待,恳谈民主具有持续性。
从可推广度看,论坛民主比恳谈民主的推广度高。判断可推广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其是否为大众所接受,在这个方面,论坛民主是毫无疑问的。论坛民主的优势在于其将大众媒体的受众的广泛性与现场辩论的现场感紧密地结合起来,这促使其能为大众所广泛接受,目前在中国的许多二级城市都在开展面对面的论坛民主。我们也可以从最近“电视民主”的兴起,从侧面观察论坛民主的推广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电视民主”乃是论坛民主新的衍生物,而在互联网上则出现各式各样的“市民论坛”。这些现象说明论坛民主不仅仅是横向推广,而且也在纵向延伸。对比论坛民主,由于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恳谈会更像古希腊城邦政治的民主辩论。由于恳谈民主还承载进入决策的使命,这使其在制度安排上要符合更高的要求。在协商民主理论中,最不具有操作性的乃是如何决策。协商与决策之间的鸿沟问题在理论上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协商民主的决策不能简单地重新回到多数原则,因为协商民主的优势在于民主的“质”。在实验式的民主恳谈实验中,所采取的策略是将民主的“质”通过调查量表的形式转化为“量”,这是民主实践有益尝试。选举民主之所以具有那么高的推广度的重要原因在于其核心原则——“简单多数原则”的足够简单;而其依据乃是“妥协机制”,恳谈民主要提高推广度的努力方向并不在于提高支撑制度的复杂性,而在于开发出核心制度最为简单的原则,如“简单多数”一样简单。这提示我们需要对协商的“接受机制”进行更深的研究。
四、结语
对于“恳谈会和论坛谁更接近协商民主”这一问题,我们仍然难以给出非此即彼式的判断。如果执意要进行回答,那么论坛或许更加接近于协商民主的规范价值理想,而恳谈会则更加接近于协商民主的工具价值理想。因为一个更有利于弘扬公民美德,一个更有利于影响政治决策。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论坛还是恳谈会事实上都处于政治“外围”的协商。假如协商民主能够复活人民主权原则,那么必然会经历一个从“外围”向中心扩散的过程;同样值得期待的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制内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真正的“非外围”政治也将会出现更有深度、更有质量的协商。协商民主如要支撑人民主权的理想的实践形态,必将在“正式”和“非正式”的两个领域展开。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这主要体现在协商民主还缺乏具体运作机制的支撑,这包括平等进入机制、对话机制、公共理性约束机制、相互接受机制、非正式公共领域与正式领域之间的互动机制等。尤其是“非正式公共领域与正式领域之间的互动机制”非常重要,因为其决定了以“双轨模型”为核心支持的人民主权理想如何成为可能。这是哈贝马斯留给实证研究者的问题。当以上的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即使是在这多元、复杂的世界之中,人民主权也可以得以实现。
“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与“权力运作的实用主义取向”是中国政治的两大特色,就此看来,无论是论坛还是恳谈民主,其生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结构特征,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和地方领导人的态度以及地方政治生态;无论是论坛还是民主恳谈的出现都有着极为强烈的实用主义取向,这意味着,它们的生命力似乎和与其自身实践民主自身价值没有多大关系,而取决于它们作为一种治理形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解决在社会与政治实践中出现的诸如上访、干群矛盾等现实问题的能力,惟如此,地方政府官员才有动力去推动,才有可能实现体制嵌接。这些早已超越过了这篇论文讨论的范围。但我们仍然真诚地期待,协商民主的实践形态之间能相互融合,非正式的协商领域会向正式的协商的领域扩散,所有的这些也都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转型与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