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兼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高空抛物责任规则

来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evinly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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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适用,须严格按照“数人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的同种行为、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三个构成要件来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数人难以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同种行为,一车或者数车造成损害时,基本上不存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承担连带责任.高空抛物责任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运用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具有类推适用其规则的正当性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伤亡费等,确定具体侵权人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追偿权,被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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