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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安徽省宁国市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调查并结合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指出在新农村建设中,林业合经济作组织作为林业市场化的制度需求,在提高林农收益、保障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林地流转不足等原因,使得需求意愿和实际需求存在差异,因此,政府应适当加强扶持的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
关键词: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交易成本;绩效
中图分类号:F32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65(2010)01009705
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为培育农村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空间。众所周知,发展林业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构建林业服务组织,为林农提供各种服务是林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林权改革加大了林业的市场化进程,林业市场化带来了林业经济的增长,也带来了交易成本、市场风险及其它不确定因素。而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创新组织制度,具有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取得规模经济和打破市场垄断的作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来自个人理性,正是个人的理性导致了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同时个人的理性行为受有关知识的制约,而有关知识的有效的供给,也就是制度变迁的供给。因此,在服务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促使下,产生了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既然作为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一个本质功能就是能够为各成员提供集体产品,使得合作组织的整体利益大于单个个体利益总和,那么现有的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哪些因素将影响合作组织绩效的发挥,制约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关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很多,但林业周期长、产权改革还正逐步进行等的特征使得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有着自身的特点,有必要对此进行专门的分析。目前我国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本文拟通过对安徽省宁国市现有林业合作社的调查分析,结合经济学的理论,探讨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安徽省宁国市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践
宁国市地处安徽省东南部,土地面积的80%的是林地,境内土特名产荟萃,山核桃、元竹、青梅、银杏面积和产量居安徽省首位,是著名的“中国山核桃之乡”、“中国元竹之乡”、“中国竹子之乡”。截至2008年7月底,该市已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37家,注册资金1800多万元,发展社员1200余人,建立各类林产品生产基地6.2万余亩;经营范围涉及竹木加工、花卉苗木、中药材、水果、茶叶、食用菌、山核桃等主要林业产业。
(一)宁国市林业合作社类型
目前,宁国市林业合作社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合作社+林农”型。即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林农以山场或资金入股,这种类型比重最大,占80%以上。如莹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天目山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乡味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宁国市东部竹笋产销专业合作社等。二是林业经纪人强强联合型。即由林产品经营大户和经纪人牵头组建,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约占18%左右。如万家乡西泉村张真文、王国胜等苗木种植、营销大户发起成立的万林苗木合作社等。三是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型。即按照合作社的组建原则,对村级集体林场等林业经济组织进行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为股份,落实到相关村民手中,此种类型的比例最小,不到1%。如青龙乡龙阁村济坑林场经过改制,组建成的龙阁林业经济专业合作社等。
(二)宁国市林业合作社绩效
宁国市林业专业合作社目前虽属于起步阶段,但在林业发展中的作用已初步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发挥抱团优势,增加了林农的收入
首先由于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以一个组织的形式出面和各利益相关体进行谈判, 讨价还价、争夺利益,使得部分林产品的价格上升,增加了林农收入。如天目山药材专业合作社发动社员在林间套种“宁前胡”、白术、金荞麦、宣木瓜等10个品种的中药材,2006年合作社价较上年每斤上升0.5~1元,比同期市场零售价高0.2元,与非社员相比,社员户均增收8000元。2007年全市农民人均林业纯收入达2785元,占总纯收入的50%。
其次,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个利益主体,改变了过去相互的恶性竞争,而是“有利大家享,有益大家受”,提高了林农的效益。例如万林苗木合作社成立后,在销售过程中,注重资源整合。过去定单来了,如果某经营户苗子不够,便宁可推掉定单也不让给别的苗农,定单流失严重。而现在则是相互合作,资源共享,从没有让一份定单流失。合作社还利用合作资金优势,加大了研发推广的实力,如今新引进的“容器种植苗木”技术已在当地推广,填补了安徽省苗木容器生产的空白。
此外,在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带动下,林农可以对产品质量、包装等按市场标准进行操作,并对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品牌宣传,例如宁国市香味源公司牵头组建的宁国市东部竹笋产销专业合作社在7个村选择2200hm2标准化生产基地,统一供肥施药,引进推广新品种,推进竹笋高产、优质、高效生产。如今,2200hm2基地中已有66hm2通过了国家有机产品认证,天目山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的莹辉公司林地中药材种植和饮片生产获GAP、GMP认证,这些都不仅使得林产品顺利进入市场,还极大地获得了品牌收益。
2.加快了林业产业化发展步伐,统筹了城乡发展
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提高了林农收入,也解决了林业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加快了企业发展。例如,宁国市亿邦生物制药公司与安徽医科大学共同研制生产豹皮樟(老鹰茶)黄酮,市场前景看好,但由于现有豹皮樟多为野生,原材料难以满足企业发展需要。为此,公司牵头组建了老鹰茶生产专业合作社,发展社员50多人,带动老鹰茶主产区300多户农民发展种植,在增加林农收入的同时也为自身解决了原料供应难题。日前,宁国市林业企业已达438家,其中亿元企业3家,7家林业企业进入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家进入全国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了森林食品、人造板、建材等加工体系,形成了4个林产品加工园区,4个集镇因此而发展成为中心集镇,有力地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建设。
3.巩固了林权改革的成果,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经济效益的体现,加大了林业的比较效益,宁国市林地流转价格由林改前的每公顷75元提高到现在的750元,活立木流转价格由林改前的每公顷6000元提高到现在的1.8万元。社会投入林业资金大大增加,2007年宁国市累计达9200万元,占任务的186%。目前,宁国市已建成106万亩经济林(竹林)基地,其中早笋、青梅成为全省最大的生产基地;山核桃、元淡竹规模居全国前列。全市形成了东部的早笋、天目山脉的山核桃、中部的板栗、西部的毛竹、名优茶和三条大河两岸的元竹长廊等特色林产品生产区域,保证了新农村建设的“一村一品”。
4.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保障了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加强了农户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合作,山林收益的增加使得林农不再关注木材砍伐,而是更多的着力培育山林,提高每亩经济效益。2007年全市农民人均林业纯收入达2785元,占总纯收入的50%,而木材销售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不到5%以下,而占农民收入的70%以上,林农增收不再依靠木材,而是通过经济林、竹林等特色产品收入,从而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三年来,全市森林蓄积量增长了6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65.4%提高到74.3%,建成了覆盖城乡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
二、对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分析
从目前来看,宁国市的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数量上增长很快,绩效也比较显著,但我们在调查中却林农对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应有需求和实际需求之间依旧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表1)。
由上表可以看出,虽然大部分林农72.10%的农户都认同林业合作社可以增加经济收益,64.5%的农户认为需要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但实际参加的人数却只有23.1%。一方面是由于某些林业经济合作组织设置了参加的条件限制,使得一部分林农想参加而不能参加,但这部分占的比重并不大。另一方面从经济理论上而言,林农在决定是否参加合作组织时,期望收益和成本的认知是十分关键的因素,下面就从这两方面进行理论分析:
(一)交易成本分析
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降低交易成本,假定所有的林农都是经济的理性人,那么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林农对经济合作组织需求的形成就是对参加经济合作组织前后所支付的交易成本比较的结果,设参加前的林农初始市场交易成本为C0,而林农参与经济合作组织后的总交易成本为C1,那么若C0 >C1,则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成为需求,反之则不然。而且随着C0比C1大的越多,林农要求加入合作组织的需求越大。
为了分析的方便,再假定所有单个林农在参加经济合作组织前所支付的交易费用相等,均为C,Q代表参加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户数量,那么,全体林农参加经济合作组织前,其初始交易费用的总量C0是单个林农的初始交易费用和林农数量的乘积C0=C×Q。
林农参加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后的总交易成本C1包括两大块,一是对外交易成本C2,二是内部交易成本C3。即C1= C2+C3。对外交易成本C2主要是林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整体参加市场获得的市场业务成本。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市场谈判力量的不断加强,对外交易成本边际增量逐渐递减。内部交易成本C3主要包括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的契约制定成本、运行的决策、监督和管理成本等,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张,林农人数的不断增加,内部交易成本呈递增趋势(见图1)。
由图2中C0和C1的比较可以看出,当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参加经济合作组织后林农减低的交易成本,也就是C0和C1之间的差距不断减小。
实行林权改革以后,建立森林资源市场,但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劳动力转移困难和林地资产评估的不完善等原因,林农不愿意把自己的林地流转出去,使得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低。林农经营规模的狭小,而合作经济组织为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实现总收益的最大化,就必须联合更多数量的农户数量众多的农户,从而必然产生高昂的组织内交易成本C3 ,虽然此时林农参与经济合作组织之前所支付的交易费用总量C 的值也在增加,但是,可节省的交易成本总体呈现递减趋势,布坎南指出“在那些规模巨大的群体中,谈判成本也许会接近于无限大”。此外,近年来由于男子外出务工,老人和妇女在从事林业生产的比重增大,兼业化现象也比较明显,降低了部分林农的市场化倾向和行为。一般而言,市场化程度越高,初始成本C也就越高,兼业化使得规模较小的林农的林产品基本是自给的经营规模,市场交易少,从而初始交易费用C较低,更进一步减低了参加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后的节约成本,从而实际上减弱了对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需求(表2)。
注:此项为多项选择,但为保证答案更集中,问卷设计规定最多选2项
(二)经济预期分析
从预期收益角度看,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创新组织制度,其所带来的组织收益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收益、规模经济收益、减少不确定性及规避市场风险收益和维护经济地位收益。前两种属于效率收益,后两种属于公平收益。这也就意味着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提供效率的同时,也要提供公平,公平与效率是一对固有的矛盾,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既在意效率收益,又意在公平收益的特性使得其在以效率为原则展开的市场竞争中难免出现效率损失。
从图3可以看出,对于盈利性企业,一般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此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图中MC=MR时对应的A点,对应的价格为P1,供给量为Q1。但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而言,它的目标不是追求组织自身的利润最大化,而是组织成员利润的最大化,所以它有时为扩大销售量,选择平均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AR=MC时对应的B点,也有时在确保最低价格高于平均成本时为追求销售量最大,选择AR=AC时对应的C点。
而且在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存在着大经营户与小经营户的差异,一般认为,合作组织中大小经营户之间的博弈是典型的“智猪博弈”。大经营户倾向于提供集体产品并承担大部分责任和费用, 小经营户更倾向于“搭便车”。从合作社类型中大部分是由龙头企业和经营大户牵头,可以看出在具体实践中龙头企业和经营大户也确实都承担着搜寻信息、统一管理、对外谈判、技术指导等集体产品的提供。为了提供更多的服务供给,林业合作企业需要扩大规模以解决资本规模偏小和融资成本较高的限制,但“当群体成员数量变得非常大时, 个体从为群体利益的行动中所获得的收益份额将变得微不足道, 创造集体产品的行为就会终止” [3]。再加上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剩余分配只与股权挂钩,抹杀了惠顾贡献,有些林业合作社的管理者只能以普通社员的身份参与剩余分配,经济激励不足,难使他们产生创新冲动(表3)。
为此,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增加加入合作社的预期收益,比如林木砍伐需办砍伐证,对一个未入社的林农来说,办证手续非常繁琐,还需缴纳地方税,而入社后合作社统一办证,地方税收减免,这就可以增加林农的预期收益。但林业合作组织应该建立在自觉自愿的经济实体,在调查我们发现有些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或职能部门或某个龙头企业的资助,以及向农户收取一点中介费,入会农户只要缴纳少量会费和遵守章程,就可享受提供的服务。这类组织没有什么经营利润,变成了政府或企业资助的公益企业。
三、结论
根据以上的调查和相关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林业市场化制度的变迁是林农合作需求的根本原因,单个林农需要通过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在市场上的力量。现行的林业合作制度可以以一个组织的形式出面和各利益相关体进行谈判, 讨价还价、争夺利益,从而提高林农收益,保障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巩固林权成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林农对于期望收益和成本的认知是林农参加合作社的直接原因。在实践中,虽然实行了林权改革,但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劳动力转移困难的限制以及现在林地评估制度的不完善,林农不愿意把林地流转出去。林农经营规模的狭小,使得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不得不通过扩大规模来获得收益,从而加大了内部的交易成本,再加上兼业化,林农合作社参加前后的成本减少表现不明显,降低了林农对林业合作社的实际需求。
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既追求效率收益又追求公平收益的特点使得在目前的市场竞争中难免出现效率损失,为保障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作用的发挥,政府应适当加强扶持的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条件,促使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满足理论与实践的期待。
参考文献:
[1]黄丽萍.交易成本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困境[J].东南学术,2007(5):34-39.
[2]国鲁来.合作社制度及专业协会实践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中国农村观察[J],2001(4):36-48.
[3]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5.
[4]张明林,付春.集体选择、智猪博弈与农业组织的合作机制研究[J].商业研究,2006(6):202-205.
(责任编辑 朱凯)
关键词: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交易成本;绩效
中图分类号:F32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65(2010)01009705
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为培育农村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空间。众所周知,发展林业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构建林业服务组织,为林农提供各种服务是林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林权改革加大了林业的市场化进程,林业市场化带来了林业经济的增长,也带来了交易成本、市场风险及其它不确定因素。而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创新组织制度,具有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取得规模经济和打破市场垄断的作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来自个人理性,正是个人的理性导致了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同时个人的理性行为受有关知识的制约,而有关知识的有效的供给,也就是制度变迁的供给。因此,在服务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促使下,产生了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既然作为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一个本质功能就是能够为各成员提供集体产品,使得合作组织的整体利益大于单个个体利益总和,那么现有的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哪些因素将影响合作组织绩效的发挥,制约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关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很多,但林业周期长、产权改革还正逐步进行等的特征使得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有着自身的特点,有必要对此进行专门的分析。目前我国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本文拟通过对安徽省宁国市现有林业合作社的调查分析,结合经济学的理论,探讨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安徽省宁国市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践
宁国市地处安徽省东南部,土地面积的80%的是林地,境内土特名产荟萃,山核桃、元竹、青梅、银杏面积和产量居安徽省首位,是著名的“中国山核桃之乡”、“中国元竹之乡”、“中国竹子之乡”。截至2008年7月底,该市已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37家,注册资金1800多万元,发展社员1200余人,建立各类林产品生产基地6.2万余亩;经营范围涉及竹木加工、花卉苗木、中药材、水果、茶叶、食用菌、山核桃等主要林业产业。
(一)宁国市林业合作社类型
目前,宁国市林业合作社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合作社+林农”型。即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林农以山场或资金入股,这种类型比重最大,占80%以上。如莹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天目山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乡味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宁国市东部竹笋产销专业合作社等。二是林业经纪人强强联合型。即由林产品经营大户和经纪人牵头组建,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约占18%左右。如万家乡西泉村张真文、王国胜等苗木种植、营销大户发起成立的万林苗木合作社等。三是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型。即按照合作社的组建原则,对村级集体林场等林业经济组织进行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为股份,落实到相关村民手中,此种类型的比例最小,不到1%。如青龙乡龙阁村济坑林场经过改制,组建成的龙阁林业经济专业合作社等。
(二)宁国市林业合作社绩效
宁国市林业专业合作社目前虽属于起步阶段,但在林业发展中的作用已初步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发挥抱团优势,增加了林农的收入
首先由于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以一个组织的形式出面和各利益相关体进行谈判, 讨价还价、争夺利益,使得部分林产品的价格上升,增加了林农收入。如天目山药材专业合作社发动社员在林间套种“宁前胡”、白术、金荞麦、宣木瓜等10个品种的中药材,2006年合作社价较上年每斤上升0.5~1元,比同期市场零售价高0.2元,与非社员相比,社员户均增收8000元。2007年全市农民人均林业纯收入达2785元,占总纯收入的50%。
其次,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个利益主体,改变了过去相互的恶性竞争,而是“有利大家享,有益大家受”,提高了林农的效益。例如万林苗木合作社成立后,在销售过程中,注重资源整合。过去定单来了,如果某经营户苗子不够,便宁可推掉定单也不让给别的苗农,定单流失严重。而现在则是相互合作,资源共享,从没有让一份定单流失。合作社还利用合作资金优势,加大了研发推广的实力,如今新引进的“容器种植苗木”技术已在当地推广,填补了安徽省苗木容器生产的空白。
此外,在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带动下,林农可以对产品质量、包装等按市场标准进行操作,并对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品牌宣传,例如宁国市香味源公司牵头组建的宁国市东部竹笋产销专业合作社在7个村选择2200hm2标准化生产基地,统一供肥施药,引进推广新品种,推进竹笋高产、优质、高效生产。如今,2200hm2基地中已有66hm2通过了国家有机产品认证,天目山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的莹辉公司林地中药材种植和饮片生产获GAP、GMP认证,这些都不仅使得林产品顺利进入市场,还极大地获得了品牌收益。
2.加快了林业产业化发展步伐,统筹了城乡发展
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提高了林农收入,也解决了林业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加快了企业发展。例如,宁国市亿邦生物制药公司与安徽医科大学共同研制生产豹皮樟(老鹰茶)黄酮,市场前景看好,但由于现有豹皮樟多为野生,原材料难以满足企业发展需要。为此,公司牵头组建了老鹰茶生产专业合作社,发展社员50多人,带动老鹰茶主产区300多户农民发展种植,在增加林农收入的同时也为自身解决了原料供应难题。日前,宁国市林业企业已达438家,其中亿元企业3家,7家林业企业进入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家进入全国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了森林食品、人造板、建材等加工体系,形成了4个林产品加工园区,4个集镇因此而发展成为中心集镇,有力地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建设。
3.巩固了林权改革的成果,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经济效益的体现,加大了林业的比较效益,宁国市林地流转价格由林改前的每公顷75元提高到现在的750元,活立木流转价格由林改前的每公顷6000元提高到现在的1.8万元。社会投入林业资金大大增加,2007年宁国市累计达9200万元,占任务的186%。目前,宁国市已建成106万亩经济林(竹林)基地,其中早笋、青梅成为全省最大的生产基地;山核桃、元淡竹规模居全国前列。全市形成了东部的早笋、天目山脉的山核桃、中部的板栗、西部的毛竹、名优茶和三条大河两岸的元竹长廊等特色林产品生产区域,保证了新农村建设的“一村一品”。
4.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保障了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加强了农户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合作,山林收益的增加使得林农不再关注木材砍伐,而是更多的着力培育山林,提高每亩经济效益。2007年全市农民人均林业纯收入达2785元,占总纯收入的50%,而木材销售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不到5%以下,而占农民收入的70%以上,林农增收不再依靠木材,而是通过经济林、竹林等特色产品收入,从而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三年来,全市森林蓄积量增长了6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65.4%提高到74.3%,建成了覆盖城乡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
二、对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分析
从目前来看,宁国市的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数量上增长很快,绩效也比较显著,但我们在调查中却林农对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应有需求和实际需求之间依旧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表1)。
由上表可以看出,虽然大部分林农72.10%的农户都认同林业合作社可以增加经济收益,64.5%的农户认为需要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但实际参加的人数却只有23.1%。一方面是由于某些林业经济合作组织设置了参加的条件限制,使得一部分林农想参加而不能参加,但这部分占的比重并不大。另一方面从经济理论上而言,林农在决定是否参加合作组织时,期望收益和成本的认知是十分关键的因素,下面就从这两方面进行理论分析:
(一)交易成本分析
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降低交易成本,假定所有的林农都是经济的理性人,那么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林农对经济合作组织需求的形成就是对参加经济合作组织前后所支付的交易成本比较的结果,设参加前的林农初始市场交易成本为C0,而林农参与经济合作组织后的总交易成本为C1,那么若C0 >C1,则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成为需求,反之则不然。而且随着C0比C1大的越多,林农要求加入合作组织的需求越大。
为了分析的方便,再假定所有单个林农在参加经济合作组织前所支付的交易费用相等,均为C,Q代表参加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户数量,那么,全体林农参加经济合作组织前,其初始交易费用的总量C0是单个林农的初始交易费用和林农数量的乘积C0=C×Q。
林农参加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后的总交易成本C1包括两大块,一是对外交易成本C2,二是内部交易成本C3。即C1= C2+C3。对外交易成本C2主要是林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整体参加市场获得的市场业务成本。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市场谈判力量的不断加强,对外交易成本边际增量逐渐递减。内部交易成本C3主要包括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的契约制定成本、运行的决策、监督和管理成本等,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张,林农人数的不断增加,内部交易成本呈递增趋势(见图1)。
由图2中C0和C1的比较可以看出,当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参加经济合作组织后林农减低的交易成本,也就是C0和C1之间的差距不断减小。
实行林权改革以后,建立森林资源市场,但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劳动力转移困难和林地资产评估的不完善等原因,林农不愿意把自己的林地流转出去,使得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低。林农经营规模的狭小,而合作经济组织为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实现总收益的最大化,就必须联合更多数量的农户数量众多的农户,从而必然产生高昂的组织内交易成本C3 ,虽然此时林农参与经济合作组织之前所支付的交易费用总量C 的值也在增加,但是,可节省的交易成本总体呈现递减趋势,布坎南指出“在那些规模巨大的群体中,谈判成本也许会接近于无限大”。此外,近年来由于男子外出务工,老人和妇女在从事林业生产的比重增大,兼业化现象也比较明显,降低了部分林农的市场化倾向和行为。一般而言,市场化程度越高,初始成本C也就越高,兼业化使得规模较小的林农的林产品基本是自给的经营规模,市场交易少,从而初始交易费用C较低,更进一步减低了参加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后的节约成本,从而实际上减弱了对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需求(表2)。
注:此项为多项选择,但为保证答案更集中,问卷设计规定最多选2项
(二)经济预期分析
从预期收益角度看,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创新组织制度,其所带来的组织收益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收益、规模经济收益、减少不确定性及规避市场风险收益和维护经济地位收益。前两种属于效率收益,后两种属于公平收益。这也就意味着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提供效率的同时,也要提供公平,公平与效率是一对固有的矛盾,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既在意效率收益,又意在公平收益的特性使得其在以效率为原则展开的市场竞争中难免出现效率损失。
从图3可以看出,对于盈利性企业,一般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此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图中MC=MR时对应的A点,对应的价格为P1,供给量为Q1。但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而言,它的目标不是追求组织自身的利润最大化,而是组织成员利润的最大化,所以它有时为扩大销售量,选择平均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AR=MC时对应的B点,也有时在确保最低价格高于平均成本时为追求销售量最大,选择AR=AC时对应的C点。
而且在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存在着大经营户与小经营户的差异,一般认为,合作组织中大小经营户之间的博弈是典型的“智猪博弈”。大经营户倾向于提供集体产品并承担大部分责任和费用, 小经营户更倾向于“搭便车”。从合作社类型中大部分是由龙头企业和经营大户牵头,可以看出在具体实践中龙头企业和经营大户也确实都承担着搜寻信息、统一管理、对外谈判、技术指导等集体产品的提供。为了提供更多的服务供给,林业合作企业需要扩大规模以解决资本规模偏小和融资成本较高的限制,但“当群体成员数量变得非常大时, 个体从为群体利益的行动中所获得的收益份额将变得微不足道, 创造集体产品的行为就会终止” [3]。再加上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剩余分配只与股权挂钩,抹杀了惠顾贡献,有些林业合作社的管理者只能以普通社员的身份参与剩余分配,经济激励不足,难使他们产生创新冲动(表3)。
为此,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增加加入合作社的预期收益,比如林木砍伐需办砍伐证,对一个未入社的林农来说,办证手续非常繁琐,还需缴纳地方税,而入社后合作社统一办证,地方税收减免,这就可以增加林农的预期收益。但林业合作组织应该建立在自觉自愿的经济实体,在调查我们发现有些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或职能部门或某个龙头企业的资助,以及向农户收取一点中介费,入会农户只要缴纳少量会费和遵守章程,就可享受提供的服务。这类组织没有什么经营利润,变成了政府或企业资助的公益企业。
三、结论
根据以上的调查和相关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林业市场化制度的变迁是林农合作需求的根本原因,单个林农需要通过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在市场上的力量。现行的林业合作制度可以以一个组织的形式出面和各利益相关体进行谈判, 讨价还价、争夺利益,从而提高林农收益,保障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巩固林权成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林农对于期望收益和成本的认知是林农参加合作社的直接原因。在实践中,虽然实行了林权改革,但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劳动力转移困难的限制以及现在林地评估制度的不完善,林农不愿意把林地流转出去。林农经营规模的狭小,使得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不得不通过扩大规模来获得收益,从而加大了内部的交易成本,再加上兼业化,林农合作社参加前后的成本减少表现不明显,降低了林农对林业合作社的实际需求。
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既追求效率收益又追求公平收益的特点使得在目前的市场竞争中难免出现效率损失,为保障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作用的发挥,政府应适当加强扶持的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条件,促使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满足理论与实践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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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