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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党和国家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工作做得好坏不仅关系到党的命运、国家前途、也直接关系检察事业的兴衰成败。新的时期,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按照“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接受人众监督、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的要求强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提升做群众工作能力,切实打造检察工作“民心工程”,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而所谓执法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的信用和人民群众的信任相结合构成的完整概念,是检察权运行的重要规律之一。全面提升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促进和谐服务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实现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必须着力解决好的一个重要课题。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赖于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还需要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民众等外部环境的大力支持。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推进社会建设,这是第一次从政治的高度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民生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强调,要将保障民生列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因此,民生状况已成为新时期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实践标准。由此可见,打造“民生检察 ”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不能直接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但其本质和核心就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关注民生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的完全一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曾经说过:“检察机关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关系大局的重大任务来抓,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群众呼声,有针对性地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打造“民生检察”面临的现实困境
虽然不能说我们当前面临着司法信任危机,但是不能否认我们检察执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挑战,检察机关形象和公信力有待提升。
1、检察机关对执法公信力的内涵、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部分检察队伍在平时办案当中重打击、轻保护,没有重视对群众法律的宣传;甚至有时候缺乏群众意识,致使有些案件不能案结事了,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在实践中,对于不捕、不诉的案件,为避免“言多语失”,检察机关承办人通常采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等一句式说理。但是,这种笼统、含糊的结论性表述容易让当事人的情感和对法律公正的期待受到“二次伤害”,造成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不满。
2、群众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认知不够或者认知错误,是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的社会原因。公众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群众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对司法工作存在诸多误解,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不信任,而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放着法律规定的正常救济途径不用,不上诉、不申诉,而是上访找领导;还有部分群众虽然有一点的法律意识,但是在维护权益的时候却忽视了各种义务,出现违法维权现象。
3、一些新闻媒体粗暴干涉司法权威以及热衷报道司法阴暗面,将司法的负面问题无限放大,这样也会导致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下降。这种局面甚至给群众错误的引导,认为一个案件若是想要公正的处理,就是要把事情通过媒体放大,引起社会的关注,司法部门在社会的监督下,才会公正的执法,殊不知这种社会舆论对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有的时候达不到法律意义上真正的公平、正义,更有学者指责“舆论强奸了法律”。
二、促进“民生检察”发展的几点建议
1、坚持“三个至上”,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检察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树立执法为民、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维护和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要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谋划检察工作,按照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改进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真正符合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民生”。要求基层检察院要在开展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执法为民”的信念,把为人民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执法的目的和归宿;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2、坚持理性平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检察机关要将执法方式向“人性化”执法转换,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协调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
诉的不诉”。“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更加注重在执法过程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这种“关注民生的公诉模式”,强调以人为本,从案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追求公平正义的具体实现,有利于促进被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加害人顺畅回归社会以及推进传统司法模式改革等。同时注意与其他有关政策相结合,如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政策的衔接。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其次,积极进行刑事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效措施,在加害人以认罪服法、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给冲突双方提供了解决矛盾的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消除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的社会关系。
倡导“民生检察”、提升基层检察机关公信力要取得扎实的成效,必须坚持在思想上关注民生,感情上贴近民生,工作上保障民生,有效化解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今后,我们应继续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造民生检察为载体,以提高基层检察机关公信力为目标,将维护和改善民生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以民生促发展、以民生促和谐,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大局。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江西铅山334500)
而所谓执法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的信用和人民群众的信任相结合构成的完整概念,是检察权运行的重要规律之一。全面提升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促进和谐服务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实现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必须着力解决好的一个重要课题。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赖于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还需要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民众等外部环境的大力支持。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推进社会建设,这是第一次从政治的高度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民生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强调,要将保障民生列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因此,民生状况已成为新时期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实践标准。由此可见,打造“民生检察 ”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不能直接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但其本质和核心就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关注民生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的完全一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曾经说过:“检察机关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关系大局的重大任务来抓,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群众呼声,有针对性地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打造“民生检察”面临的现实困境
虽然不能说我们当前面临着司法信任危机,但是不能否认我们检察执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挑战,检察机关形象和公信力有待提升。
1、检察机关对执法公信力的内涵、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部分检察队伍在平时办案当中重打击、轻保护,没有重视对群众法律的宣传;甚至有时候缺乏群众意识,致使有些案件不能案结事了,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在实践中,对于不捕、不诉的案件,为避免“言多语失”,检察机关承办人通常采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等一句式说理。但是,这种笼统、含糊的结论性表述容易让当事人的情感和对法律公正的期待受到“二次伤害”,造成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不满。
2、群众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认知不够或者认知错误,是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的社会原因。公众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群众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对司法工作存在诸多误解,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不信任,而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放着法律规定的正常救济途径不用,不上诉、不申诉,而是上访找领导;还有部分群众虽然有一点的法律意识,但是在维护权益的时候却忽视了各种义务,出现违法维权现象。
3、一些新闻媒体粗暴干涉司法权威以及热衷报道司法阴暗面,将司法的负面问题无限放大,这样也会导致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下降。这种局面甚至给群众错误的引导,认为一个案件若是想要公正的处理,就是要把事情通过媒体放大,引起社会的关注,司法部门在社会的监督下,才会公正的执法,殊不知这种社会舆论对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有的时候达不到法律意义上真正的公平、正义,更有学者指责“舆论强奸了法律”。
二、促进“民生检察”发展的几点建议
1、坚持“三个至上”,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检察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树立执法为民、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维护和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要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谋划检察工作,按照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改进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真正符合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民生”。要求基层检察院要在开展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执法为民”的信念,把为人民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执法的目的和归宿;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2、坚持理性平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检察机关要将执法方式向“人性化”执法转换,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协调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
诉的不诉”。“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更加注重在执法过程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这种“关注民生的公诉模式”,强调以人为本,从案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追求公平正义的具体实现,有利于促进被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加害人顺畅回归社会以及推进传统司法模式改革等。同时注意与其他有关政策相结合,如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政策的衔接。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其次,积极进行刑事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效措施,在加害人以认罪服法、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给冲突双方提供了解决矛盾的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消除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的社会关系。
倡导“民生检察”、提升基层检察机关公信力要取得扎实的成效,必须坚持在思想上关注民生,感情上贴近民生,工作上保障民生,有效化解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今后,我们应继续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造民生检察为载体,以提高基层检察机关公信力为目标,将维护和改善民生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以民生促发展、以民生促和谐,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大局。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江西铅山33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