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刘军今年42岁,是会东县一家工程公司的员工,妻子汪琴小他5岁,是一家休闲会所的老板。夫妻俩在婚后不久感情便出现了裂痕,汪琴觉得刘军太粗鲁,这粗鲁不仅表现在性生活中。也表现在家庭生活的各方面;刘军对汪琴经常以忙生意为借口迟归大为不满,夫妻俩经常为此吵闹。就在他们夫妻关系紧张的时候,汪琴认识了一个常到会所消遣的客人林新,林新43岁。经营着一家小公司。
林新与妻子王玲原是会东县一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5年前,他辞职开了一家自己的小公司,因生意需要常陪客户吃饭、唱歌或洗桑拿,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甚至不能回家。王玲对此十分不理解。
对汪琴来说,丈夫的粗鲁令她难以忍受:对林新来说,妻子的不理解和多疑使他不想回家听唠叨。两人一谈到对家庭的不满,便有了很多共同语言,交流多了,俩人渐渐成了“好友”。后来,汪琴的丈夫刘军感到妻子有些异常,于是他每天晚上在休闲会所外面盯梢,不料被汪琴发现,俩人大闹一场。就在这时,汪琴无意中发现刘军的口袋里有一张医院的性病诊断书,刘军一时找不出合理的解释。汪琴一气之下在外租了房子,不再回家。汪琴有家不回。刘军认为妻子在外一定有了野男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他果然发现汪琴与林新关系十分密切。
去年9月2日,林新承包了会东县城沿街护栏的维护工程。11月2日晚,工程结束了,林新邀请所有工人聚餐。饭后林新准备把施工设备送回仓库。汪琴说:“太晚了,干脆就近放到我那儿去,明天再送回仓库。”于是。两人开车来到汪琴租住的房子。
一进屋,疲惫的林新往床上一躺,说:“累死了,我要先冲个澡。”汪琴便去打开了热水器,自己则先打一盆热水,边泡脚,边和林新聊天。正在这时候,有人敲门。汪琴隔门问:“谁呀?”“我是民警。”汪琴把门打开,果然进来两名警察,警察打量着林新说:“我们接到电话,这里有人正在嫖宿。”汪琴一听,立即明白了是刘军干的好事,顿时脸色惨白。
“是谁举报的,这个你们没有必要知道,请跟我们到派出所去把情况说清楚。”林新则认为,那个给民警打电话的人是他的妻子王玲。林新和汪琴不得不各自怀着对配偶的强烈不满和满腔怨恨来到派出所。林新向民警做了如下陈述:“我和妻子王玲的感情一直不和,吵吵闹闹已经好几年了,正处在离婚状态。汪琴也正在闹离婚。我和她是朋友关系。她也常受丈夫刘军的虐待,我们同病相怜,所以走到了一起。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同居了半个多月。”
林新和汪琴非法同居的事情很快就传了出去,王玲带着娘家人来到公司向林新要说法。双方当着公司员工的面动了手,林新被王家人团团围住,最后不得不向“110”报警。与此同时,刘军也得知了妻子与林新在外同居的丑闻,他冲进休闲会所,将汪琴一顿暴打,然后又将会所砸得一塌糊涂。此后,两对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林新和汪琴的心却靠得更近了,而原本素不相识的刘军与王玲,也因此在不久以后相识。并结成联盟。
汪琴与林新在外同居的消息传开后,刘军和王玲都决定离婚了。有家庭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而要成功索赔,就得拿出对方过错的有力证据。为此,得到朋友提醒的刘军想到找王玲联手取证。
刘军为了找到王玲。几经周折打听到林新的原单位。从林新的原单位他找到了林家的电话。他打电话过去说:“你是林老板的老婆吧?我是你老公的情人汪琴的丈夫。我家那个不知羞耻的女人破坏了你的家庭,对不起。”这个冒冒失失的电话让王玲感到十分突然和意外,她一时不知如何回答。只听刘军又接着说:“你是否准备离婚?如果你要离婚,你可以向你老公索赔。但索赔必须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王玲说:“可我没有证据。”“我现在已经找到他们苟合的地方,到那里去不会找不到证据。”王玲一听对方知道丈夫与情人苟合的据点就来了劲,立即答应与刘军见面商谈。
见面交谈之后。干部身份的王玲对只有小学文化的刘军有点厌恶感,但取证的共同目的使她决定与刘军合作。一番商谈后,两人决定采取捉奸取证的方式,由刘军决定时间再通知王玲。12月6日,汪琴回家拿衣服时,再次与刘军发生冲突。挨打之后,汪琴当天就彻底搬进了林新的弟弟在市郊的空房子。这一新的秘密地点立刻被跟踪而来的刘军发现了。
12月12日凌晨5点左右。睡梦中的王玲被急切的电话铃声吵醒,电话里刘军说:“快点,这时候去也许他们还没有起床,逮个正着不就有证据了吗!”一想到丈夫与别的女人睡在一起,王玲气便不打一处来,想也没有想就出了门,与刘军汇合后一起打的赶到了市郊。早晨6点1刻,刘军、王玲合力将房门踢开,间进屋内,但床上只有汪琴一人。他们以为林新听到上楼的脚步声已经躲了起来,于是便在屋里翻箱倒柜地找人,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林新影子。愤怒的刘军和王玲揪起在床上只穿着内衣的哆嗦成一团的汪琴,将她拉下床就打,汪琴高呼救命。然后,他们又将汪琴拖到门外,在走廊上轮番施以拳脚。汪琴很快被打得浑身是血,头部、背部多处被打伤。想到自己只穿了裤头和胸罩,她顾不得疼痛,连声哀求对方不要再打,让她穿好衣服再说,遭到对方拒绝。这时围观的群众越聚越多,羞愧难当的汪琴想往屋内躲。却被王玲死死抓住,刘军一把将她的胸罩全扯掉了。汪琴的胸部顿时裸露在众目睽睽之下。汪琴不断求饶。刘军却没有丝毫怜悯,反而有一种报复后的强烈快感。昔日的夫妻之情已经变成了强烈的仇恨。直到围观者中有人大声喝道:“你们做得太过分了!你们是不是人?不管她有多大的罪过,总该让她把衣服穿好。”刘军和王玲听了迟疑了一下。光着身子的汪琴趁机挣脱跑进了屋里。
汪琴躲进屋里忙着穿衣服,刘军与王玲又冲了进去,用拳头毒打汪琴。他们一边打着,一边骂她“你这个臭货,我让你勾引男人!”“不要脸的婊子!把野男人交出来!”直到接到报案的“110”民警赶来后才停止。
浑身是血的汪琴当即被送到县医院进行救治。
事发时,林新在成都出差。当天下午,他闻讯赶回了会东。当他看到汪琴时,已认不出她了,他悲愤万分。汪琴在医院住了12天,花了8890.7元。虽然伤势被治愈了。但她心灵的创伤可能一辈子都无法愈合。
汪琴在医院期间,刘军便于12月17日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并以汪琴与人同居有过错为由,要求获得婚姻赔偿10万元;12月18日,林新也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法院在开庭审理林新夫妇离婚案时,王玲也以林新与人同居为存在过错为由,提出了5万元的索赔要求。
12月13日,身心遭受重创的汪琴在林新的帮助下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诉状中称:12月12日晨,刘军与王玲公然闯入私人住宅,在光天化日之下。对自诉人进行身体伤害和人格侮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侮辱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刘军与王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10万。
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审理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法院认为,证据表明,被告人刘军与王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
为此,法院于今年3月27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刘军犯侮辱罪,判管制六个月;被告人王玲犯侮辱罪,判管制六个月;赔偿经济和名誉损失56000元。另外,汪琴的医药费8890.7元由刘军与王玲分担。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王建人、杨超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的侮辱罪是由捉奸而引起的,这种事在生活中很常见,人们一般是同情夫妻中未出轨一方的。然而,本案的刘军和王玲却因捉奸给自己带来了刑事处罚。为什么法院给了从情上似乎占理的一方以处罚,这就要从受害者取证方式来分析了。
受害方应该怎样取证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对离婚诉讼案件证据规则作了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法庭采信的证据内容必须合法,采集手段必须合法,违法采集的证据法庭不能采用。如果刘军与王玲在自己家中安置摄影、录音设备取到林新与汪琴的证据就是合法的;但是在本案中刘军与王玲二人前往汪琴租住的房屋,破门而入私自取证就是非法的,该行为属于刑法第: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即使取得证据也不能被人民法院采信。
怎么就叫非法侵入住宅?即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和住宅主权人允许,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军与王玲对林新与汪琴的租住房破门而入,很明显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人民法院认定刘军、王玲触犯刑律二人共同犯有侮辱罪是客观准确的。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刘军与王玲用暴力方式使得汪琴上半身裸露下半身只穿内衣在众目睽睽之中,还骂道:“你这个臭货”、“不要脸的婊子”,很明显构成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至于本案人民法院没有追究刘军、王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因为该罪被其二人后来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所吸收。
那么林新与汪琴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应该说是一种通奸行为,所谓通奸即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没有用金钱交换性行为)的行为。这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具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特点。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林新与汪琴的行为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并且为婚姻法所禁止。
本案中,林新在向民警的陈述中已经承认了自己与汪琴非法同居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原则,一方承认的事项,另一方不用举证。因此,本案在林新起诉离婚案件中,其妻子作为被告的同时又是林新婚外恋的受害人,因此认定林新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王玲可以不再负有举证的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在夫妻生活中发生第三者侵入时,受害一方在保护自己利益时仍然要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否则会适得其反。
(本文人名为化名)
林新与妻子王玲原是会东县一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5年前,他辞职开了一家自己的小公司,因生意需要常陪客户吃饭、唱歌或洗桑拿,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甚至不能回家。王玲对此十分不理解。
对汪琴来说,丈夫的粗鲁令她难以忍受:对林新来说,妻子的不理解和多疑使他不想回家听唠叨。两人一谈到对家庭的不满,便有了很多共同语言,交流多了,俩人渐渐成了“好友”。后来,汪琴的丈夫刘军感到妻子有些异常,于是他每天晚上在休闲会所外面盯梢,不料被汪琴发现,俩人大闹一场。就在这时,汪琴无意中发现刘军的口袋里有一张医院的性病诊断书,刘军一时找不出合理的解释。汪琴一气之下在外租了房子,不再回家。汪琴有家不回。刘军认为妻子在外一定有了野男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他果然发现汪琴与林新关系十分密切。
去年9月2日,林新承包了会东县城沿街护栏的维护工程。11月2日晚,工程结束了,林新邀请所有工人聚餐。饭后林新准备把施工设备送回仓库。汪琴说:“太晚了,干脆就近放到我那儿去,明天再送回仓库。”于是。两人开车来到汪琴租住的房子。
一进屋,疲惫的林新往床上一躺,说:“累死了,我要先冲个澡。”汪琴便去打开了热水器,自己则先打一盆热水,边泡脚,边和林新聊天。正在这时候,有人敲门。汪琴隔门问:“谁呀?”“我是民警。”汪琴把门打开,果然进来两名警察,警察打量着林新说:“我们接到电话,这里有人正在嫖宿。”汪琴一听,立即明白了是刘军干的好事,顿时脸色惨白。
“是谁举报的,这个你们没有必要知道,请跟我们到派出所去把情况说清楚。”林新则认为,那个给民警打电话的人是他的妻子王玲。林新和汪琴不得不各自怀着对配偶的强烈不满和满腔怨恨来到派出所。林新向民警做了如下陈述:“我和妻子王玲的感情一直不和,吵吵闹闹已经好几年了,正处在离婚状态。汪琴也正在闹离婚。我和她是朋友关系。她也常受丈夫刘军的虐待,我们同病相怜,所以走到了一起。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同居了半个多月。”
林新和汪琴非法同居的事情很快就传了出去,王玲带着娘家人来到公司向林新要说法。双方当着公司员工的面动了手,林新被王家人团团围住,最后不得不向“110”报警。与此同时,刘军也得知了妻子与林新在外同居的丑闻,他冲进休闲会所,将汪琴一顿暴打,然后又将会所砸得一塌糊涂。此后,两对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林新和汪琴的心却靠得更近了,而原本素不相识的刘军与王玲,也因此在不久以后相识。并结成联盟。
汪琴与林新在外同居的消息传开后,刘军和王玲都决定离婚了。有家庭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而要成功索赔,就得拿出对方过错的有力证据。为此,得到朋友提醒的刘军想到找王玲联手取证。
刘军为了找到王玲。几经周折打听到林新的原单位。从林新的原单位他找到了林家的电话。他打电话过去说:“你是林老板的老婆吧?我是你老公的情人汪琴的丈夫。我家那个不知羞耻的女人破坏了你的家庭,对不起。”这个冒冒失失的电话让王玲感到十分突然和意外,她一时不知如何回答。只听刘军又接着说:“你是否准备离婚?如果你要离婚,你可以向你老公索赔。但索赔必须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王玲说:“可我没有证据。”“我现在已经找到他们苟合的地方,到那里去不会找不到证据。”王玲一听对方知道丈夫与情人苟合的据点就来了劲,立即答应与刘军见面商谈。
见面交谈之后。干部身份的王玲对只有小学文化的刘军有点厌恶感,但取证的共同目的使她决定与刘军合作。一番商谈后,两人决定采取捉奸取证的方式,由刘军决定时间再通知王玲。12月6日,汪琴回家拿衣服时,再次与刘军发生冲突。挨打之后,汪琴当天就彻底搬进了林新的弟弟在市郊的空房子。这一新的秘密地点立刻被跟踪而来的刘军发现了。
12月12日凌晨5点左右。睡梦中的王玲被急切的电话铃声吵醒,电话里刘军说:“快点,这时候去也许他们还没有起床,逮个正着不就有证据了吗!”一想到丈夫与别的女人睡在一起,王玲气便不打一处来,想也没有想就出了门,与刘军汇合后一起打的赶到了市郊。早晨6点1刻,刘军、王玲合力将房门踢开,间进屋内,但床上只有汪琴一人。他们以为林新听到上楼的脚步声已经躲了起来,于是便在屋里翻箱倒柜地找人,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林新影子。愤怒的刘军和王玲揪起在床上只穿着内衣的哆嗦成一团的汪琴,将她拉下床就打,汪琴高呼救命。然后,他们又将汪琴拖到门外,在走廊上轮番施以拳脚。汪琴很快被打得浑身是血,头部、背部多处被打伤。想到自己只穿了裤头和胸罩,她顾不得疼痛,连声哀求对方不要再打,让她穿好衣服再说,遭到对方拒绝。这时围观的群众越聚越多,羞愧难当的汪琴想往屋内躲。却被王玲死死抓住,刘军一把将她的胸罩全扯掉了。汪琴的胸部顿时裸露在众目睽睽之下。汪琴不断求饶。刘军却没有丝毫怜悯,反而有一种报复后的强烈快感。昔日的夫妻之情已经变成了强烈的仇恨。直到围观者中有人大声喝道:“你们做得太过分了!你们是不是人?不管她有多大的罪过,总该让她把衣服穿好。”刘军和王玲听了迟疑了一下。光着身子的汪琴趁机挣脱跑进了屋里。
汪琴躲进屋里忙着穿衣服,刘军与王玲又冲了进去,用拳头毒打汪琴。他们一边打着,一边骂她“你这个臭货,我让你勾引男人!”“不要脸的婊子!把野男人交出来!”直到接到报案的“110”民警赶来后才停止。
浑身是血的汪琴当即被送到县医院进行救治。
事发时,林新在成都出差。当天下午,他闻讯赶回了会东。当他看到汪琴时,已认不出她了,他悲愤万分。汪琴在医院住了12天,花了8890.7元。虽然伤势被治愈了。但她心灵的创伤可能一辈子都无法愈合。
汪琴在医院期间,刘军便于12月17日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并以汪琴与人同居有过错为由,要求获得婚姻赔偿10万元;12月18日,林新也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法院在开庭审理林新夫妇离婚案时,王玲也以林新与人同居为存在过错为由,提出了5万元的索赔要求。
12月13日,身心遭受重创的汪琴在林新的帮助下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诉状中称:12月12日晨,刘军与王玲公然闯入私人住宅,在光天化日之下。对自诉人进行身体伤害和人格侮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侮辱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刘军与王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10万。
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审理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法院认为,证据表明,被告人刘军与王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
为此,法院于今年3月27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刘军犯侮辱罪,判管制六个月;被告人王玲犯侮辱罪,判管制六个月;赔偿经济和名誉损失56000元。另外,汪琴的医药费8890.7元由刘军与王玲分担。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王建人、杨超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的侮辱罪是由捉奸而引起的,这种事在生活中很常见,人们一般是同情夫妻中未出轨一方的。然而,本案的刘军和王玲却因捉奸给自己带来了刑事处罚。为什么法院给了从情上似乎占理的一方以处罚,这就要从受害者取证方式来分析了。
受害方应该怎样取证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对离婚诉讼案件证据规则作了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法庭采信的证据内容必须合法,采集手段必须合法,违法采集的证据法庭不能采用。如果刘军与王玲在自己家中安置摄影、录音设备取到林新与汪琴的证据就是合法的;但是在本案中刘军与王玲二人前往汪琴租住的房屋,破门而入私自取证就是非法的,该行为属于刑法第: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即使取得证据也不能被人民法院采信。
怎么就叫非法侵入住宅?即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和住宅主权人允许,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军与王玲对林新与汪琴的租住房破门而入,很明显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人民法院认定刘军、王玲触犯刑律二人共同犯有侮辱罪是客观准确的。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刘军与王玲用暴力方式使得汪琴上半身裸露下半身只穿内衣在众目睽睽之中,还骂道:“你这个臭货”、“不要脸的婊子”,很明显构成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至于本案人民法院没有追究刘军、王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因为该罪被其二人后来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所吸收。
那么林新与汪琴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应该说是一种通奸行为,所谓通奸即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没有用金钱交换性行为)的行为。这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具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特点。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林新与汪琴的行为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并且为婚姻法所禁止。
本案中,林新在向民警的陈述中已经承认了自己与汪琴非法同居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原则,一方承认的事项,另一方不用举证。因此,本案在林新起诉离婚案件中,其妻子作为被告的同时又是林新婚外恋的受害人,因此认定林新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王玲可以不再负有举证的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在夫妻生活中发生第三者侵入时,受害一方在保护自己利益时仍然要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否则会适得其反。
(本文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