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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体育运动的发展,社会迫切要求道德机制的约束。本文结合道德和体育的关系及在该领域内应用的重要性,分析了怎样快速有效的将体育道德机制应用于体育运动的整个过程中,并分析了当前体育道德机制的意义。
关键词:体育;道德;意义
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迅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也日益加强,在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中对我国体育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体育道德机制不断的走向成熟和完善。
一、对体育道德制度解释
人们在实践中发现,竞技体育道德虽然经常挂在嘴边,但实效却差强人意,这充分说明竞技体育道德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度对道德的保障作用;二是道德制度化。所谓道德制度化(又称伦理制度化),就是把本来属于自律范畴的道德,赋予制度的刚性,使道义原则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标准性与约束性。即把道德上升为制度,使之与其具有同等的地位、效力和作用。具体地说,就是在竞技体育中,把“软件”的道德变为具有法律、制度(狭义)效力和作用的“硬件”性伦理制度,赋予软性的道德以外在的约束、监督或强制性,将道德规范纳入竞技体育的法律、规章、规则体系中。
二、体育道德制度的特点
给道德以制度化的形式,也就是道德制度化,所谓的道德制度化就是运用一种强制性的媒介来强化道德的约束性,竞技体育就是借助于体育制度及其规范这一工具来推行和实施竞技体育道德。竞技体育相对于个体道德来说尤其自身的特点:首先,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其次,他律性,竞技体育道德制度是个体行为的道德“他律”,是群体对于个体的外部道德控制;再次,群体性,体育道德制度是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最后,强制性,竞技体育道德制度作为一种条例加强对个体外部道德的约束和控制,以便于个体更好的遵循竞技体育规则。体育道德作为一种制度必然也和其他制度形式一样伴随着各种制度实施的措施。这些措施就是防范个体行为超越道德制度的约束,从而更好的使个体服务于竞技体育运动,减少更多违背道德制度的不良行为。
三、使道德在体育领域内的应用得以实现
1、竞技体育道德观念的萌芽阶段。观念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一种理念或者说一种思想,道德观念就是由于生活环境而形成的一种道德理念,这种道德理念的形成是人们客观需要的结果,是大众普遍所认可的一种社会行为或理念,用于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不成形的工具。竞技体育道德观念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形成的,是被体育组织或群体普遍认可的,用于约束体育运动中某些不符合体育组织或体育群体所认可的行为,这是体育道德制度形成的萌芽阶段。
2、道德制度在体育领域内应用的初始阶段。体育道德观念还处于萌芽阶段,在这个时期的一些体育竞赛还要靠抽象的体育道德理念来约束运动员的行为,这种抽象的道德理念来约束运动员的行为就变得笼统、模糊且不具体,对与道德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够明确,这样就使的体育道德理念不能更好的服务于体育竞赛。当今社会体育竞赛日益完善和发展的今天,迫切需要规范、明确的体育道德制度来更好的服务于体育竞赛,仅凭那些抽象的观念来运营于体育竞赛已经远远不够。因此,必须借助于制度化这一媒介,将体育道德转化为一种明确、规范、可操作性的竞技体育行为约束准则。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我国体育立法相对落后于其它部门,也严重滞后于体育发展的形势。
3、道德制度在体育领域内应用的过程阶段。竞技体育道德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的内容,一方面是个体行为的体育道德,另一方面是群体行为的体育道德。个体体育道德是个体主观意志的一种体现。而群体意志的体育道德是体育群体或体育组织等大多数成员共同赞成,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四、道德制度化在体育领域内应用的现实意义
1、竞技体育制度化的硬性约束应当作为人们道德养成的途径。制度具有他律性,制度体系规范和约束下的竞技体育中人们的行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道德行为,但是制度体系的强制作用却有助于人们道德自律性的增强。这是因为道德形成和发展过程具有一定的阶段性,人的自我约束能力是由外部强制力量逐步内化而形成的,经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化和演变。
2、具体实行过程中,竞技体育道德制度化是相对的概念,它并非指将所有的道德規范都体现为制度的形式,赋予强制力,道德的功能在于从“应然”的意义上对道德个体的行为导向,而由于道德个体德性间的差异,决定了不可能用一种道德规范使道德个体的行为整齐划一,也不可能用同一价值目标作为他们的行为导向,只能将反映竞技体育基本层次的道德要求、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至于体现这种奉献精神的高层次的体育道德要求则只能通过道德主体的自觉自律来实现。即面对这一层次的道德要求,由于个人道德素质的差异,也由于个人内在感悟的不同,并非是每个个人都能自觉践行的,所以这种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对竞技体育的功能主要在于自身的示范作用,其价值也只能通过先进分子高尚的道德举动得以实现,如果过分地强调道德制度化,而将所有道德规范变成制度和法律,其结果只能是取消了道德,只强调人的被动性和服从性,磨灭了人的道德意识和主体精神。
参考文献:
[1] 黄寅梅:《关于道德制度化的社会学探讨》,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8期第69页.
[2] 张婷.当代竞技体育伦理问题及其构建途径[J].体育与科学,2009(9)5.
关键词:体育;道德;意义
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迅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也日益加强,在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中对我国体育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体育道德机制不断的走向成熟和完善。
一、对体育道德制度解释
人们在实践中发现,竞技体育道德虽然经常挂在嘴边,但实效却差强人意,这充分说明竞技体育道德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度对道德的保障作用;二是道德制度化。所谓道德制度化(又称伦理制度化),就是把本来属于自律范畴的道德,赋予制度的刚性,使道义原则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标准性与约束性。即把道德上升为制度,使之与其具有同等的地位、效力和作用。具体地说,就是在竞技体育中,把“软件”的道德变为具有法律、制度(狭义)效力和作用的“硬件”性伦理制度,赋予软性的道德以外在的约束、监督或强制性,将道德规范纳入竞技体育的法律、规章、规则体系中。
二、体育道德制度的特点
给道德以制度化的形式,也就是道德制度化,所谓的道德制度化就是运用一种强制性的媒介来强化道德的约束性,竞技体育就是借助于体育制度及其规范这一工具来推行和实施竞技体育道德。竞技体育相对于个体道德来说尤其自身的特点:首先,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其次,他律性,竞技体育道德制度是个体行为的道德“他律”,是群体对于个体的外部道德控制;再次,群体性,体育道德制度是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最后,强制性,竞技体育道德制度作为一种条例加强对个体外部道德的约束和控制,以便于个体更好的遵循竞技体育规则。体育道德作为一种制度必然也和其他制度形式一样伴随着各种制度实施的措施。这些措施就是防范个体行为超越道德制度的约束,从而更好的使个体服务于竞技体育运动,减少更多违背道德制度的不良行为。
三、使道德在体育领域内的应用得以实现
1、竞技体育道德观念的萌芽阶段。观念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一种理念或者说一种思想,道德观念就是由于生活环境而形成的一种道德理念,这种道德理念的形成是人们客观需要的结果,是大众普遍所认可的一种社会行为或理念,用于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不成形的工具。竞技体育道德观念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形成的,是被体育组织或群体普遍认可的,用于约束体育运动中某些不符合体育组织或体育群体所认可的行为,这是体育道德制度形成的萌芽阶段。
2、道德制度在体育领域内应用的初始阶段。体育道德观念还处于萌芽阶段,在这个时期的一些体育竞赛还要靠抽象的体育道德理念来约束运动员的行为,这种抽象的道德理念来约束运动员的行为就变得笼统、模糊且不具体,对与道德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够明确,这样就使的体育道德理念不能更好的服务于体育竞赛。当今社会体育竞赛日益完善和发展的今天,迫切需要规范、明确的体育道德制度来更好的服务于体育竞赛,仅凭那些抽象的观念来运营于体育竞赛已经远远不够。因此,必须借助于制度化这一媒介,将体育道德转化为一种明确、规范、可操作性的竞技体育行为约束准则。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我国体育立法相对落后于其它部门,也严重滞后于体育发展的形势。
3、道德制度在体育领域内应用的过程阶段。竞技体育道德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的内容,一方面是个体行为的体育道德,另一方面是群体行为的体育道德。个体体育道德是个体主观意志的一种体现。而群体意志的体育道德是体育群体或体育组织等大多数成员共同赞成,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四、道德制度化在体育领域内应用的现实意义
1、竞技体育制度化的硬性约束应当作为人们道德养成的途径。制度具有他律性,制度体系规范和约束下的竞技体育中人们的行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道德行为,但是制度体系的强制作用却有助于人们道德自律性的增强。这是因为道德形成和发展过程具有一定的阶段性,人的自我约束能力是由外部强制力量逐步内化而形成的,经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化和演变。
2、具体实行过程中,竞技体育道德制度化是相对的概念,它并非指将所有的道德規范都体现为制度的形式,赋予强制力,道德的功能在于从“应然”的意义上对道德个体的行为导向,而由于道德个体德性间的差异,决定了不可能用一种道德规范使道德个体的行为整齐划一,也不可能用同一价值目标作为他们的行为导向,只能将反映竞技体育基本层次的道德要求、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至于体现这种奉献精神的高层次的体育道德要求则只能通过道德主体的自觉自律来实现。即面对这一层次的道德要求,由于个人道德素质的差异,也由于个人内在感悟的不同,并非是每个个人都能自觉践行的,所以这种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对竞技体育的功能主要在于自身的示范作用,其价值也只能通过先进分子高尚的道德举动得以实现,如果过分地强调道德制度化,而将所有道德规范变成制度和法律,其结果只能是取消了道德,只强调人的被动性和服从性,磨灭了人的道德意识和主体精神。
参考文献:
[1] 黄寅梅:《关于道德制度化的社会学探讨》,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8期第69页.
[2] 张婷.当代竞技体育伦理问题及其构建途径[J].体育与科学,200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