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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婚姻”这一概念下,现实生活竟萌生出“假结婚”这一荒唐的名词。假结婚的当事人或出于自己的私利,或为了共同的婚姻利益,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规避法律的行为。通过对假结婚现象的法理分析对假结婚的规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假结婚;法理分析;规制
假结婚,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真正结婚的意思,但形式上已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行为以及基于真正结婚的目的而伪造虚假证件材料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行为。无论他们的初衷是优是劣,也无论结果是好是坏,其行为无疑是对现行法律的无视与挑战。
一、假结婚现象的法理分析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协调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效基础结构。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提出,一切社会的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回归到婚姻家庭法上来,《婚姻法》的制定,无疑是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将夫妻关系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而假结婚的情形恰恰是为自己之利益,钻法律之空子。倘若不加以规制,法律的保障作用何以发挥,法律到底是保护善人还是纵容恶人!
自然,在私法的光环下,可依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但首先要明确的是,不得触犯社会的最低底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更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所以才有了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权力滥用原则,那么假结婚的当事人很明显地违背了民法的这一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既然违反了禁止性义务在先,等发生纠纷了又抓起法律的武器来要求保障自己的权利,这哪里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无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戴着镣铐在跳舞”,这里的规矩与镣铐,代表的就是一种制度的限制与约束。法的重要价值之一是秩序,何为秩序,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再反观假结婚的现象,它极大地破坏了正常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指向效应,让人们有一种错觉,那就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实现自己的私利,舍大家为小家。诚然,并不是所有的假结婚走向的都是婚姻的破灭,但要铭记的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道理,负面效应远比正面效应的威力要大,因此即便婚后回到正规轨道上的人占多数,但只要有人从中成功获利,周围的人便同样会抱着侥幸心理,尝试重走这条错误的道路,但结果会不会同样的“幸运”便未可知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联系个人与社会的桥梁;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同时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1]因此,婚姻的成功与否,稳定与否,与家庭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而充斥着虚假气息的婚姻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构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呢?婚姻本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基于责任而合力促成的美好的结晶;迫于压力、迫于现实而小心翼翼搭建起来的虚假婚姻早已背离了婚姻和家庭的初衷。
对于假结婚而言,印证了布鲁斯的比喻“你激怒了婚姻,婚姻必然抛弃你”[2]。本身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理念与秩序,正常生活会受到“夫妻关系”权利义务的制约,对以后的家庭子女也会产生不良影响,本身的自由会受到限制,在牵扯到离婚纠纷时,又会产生一系列的财产纠纷,同时也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构建,对其他同等情况下的大多数人也显示出不公。
二、假结婚现象的规制
可以看出,假结婚在不同情形下应考虑各种因素,这也确实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毕竟,假结婚本不是正当合理婚姻的化身,它的存在总会存在一些隐患,因此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端与纠纷,可以在纠纷产生之前以及争议发生之后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加以规制,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完善结婚登记程序的审查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形式审而非实质审,即如果双方当事人携带了相关的资料来进行婚姻登记,登记机关会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以及声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在审查期间可当场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直接进行口头询问,并依法确认。这无疑给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材料以可乘之机。当然,之所以在登记的当时不去详细询问当事人的动机,初衷也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以及结婚自由的原则。但是对于虚假的证明材料这方面,比如身份证、户口簿、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等问题,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加以确认的,这样也可以在源头上减少虚假婚姻的可能,因此建议登记机关完善婚姻全国联网系统,实现户口簿、身份证读卡器与婚姻登记数据自动录入系统相连接,[3]降低重婚、骗婚、虚假婚姻的数量。
(二)涉他领域的政策变化
在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假结婚情形中,存在着双方当事人的通谋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会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种:出于外地买房的限制、外地子女入学问题、户口问题、出国移民、规避税款、取得拆迁款等。之所以出现假结婚,在批判当事人的错误认知的同时,也要反思有关的政策是否为民所需,是否保障了公民平等的权利,是否存在着区域不公、城乡不公問题。婚姻一事,不止单纯涉及婚姻双方,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到国家政策,关系到教育、住房、户口、国籍等一系列问题,出现这种现象应该从社会的角度去分析,不排除有些人利用婚姻作为手段来达到一些不道德的目的。因此对婚姻法的制定与施行必须慎之又慎,同时其他领域政策的制定和施行也到顾及并配合婚姻法领域,使社会的各个层面能有机和谐地结合起来。
(三)规定善意配偶条款
基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公平原则,许多国家法律均对善意配偶一方权益进行保护。对于“心中保留”类型的虚假婚姻,由于存在着恶意方与善意方,如果法律一律以“全有或全无”的原则来规定婚姻的效力,显然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对此,在产生纠纷时,可以采“保护善意配偶”的规定,拟设置为“经宣告无效或依法予以撤销的婚姻,对善意配偶及其子女仍产生婚姻的效力”。[4]
(四)增加可撤销婚姻的种类
目前婚姻法仅仅将“受胁迫”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其实受胁迫本身也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种,因此可以将婚姻假中的有些情形划归到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同时规定可撤销的排除情形,比如婚姻假的情形下,婚后转化为有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心中保留的情形下,善意方知晓后默许或明确同意的情况。
三、结语
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的假结婚,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隐患。国家在婚姻立法方面为这种情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又要限制当事人利用法律空白,舍社会之大利益以得个人之小利益的行为。另外,社会政策的制定要达到以善治为目的,真正符合公众的内心需求,规避国家政策固然是当事人的过错,但归责之后,更重要的是反思政策制定的合理性以及当事人背后的不得已。
参考文献:
[1]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郭悦:《为买房假结婚,当心房被分》[N],《法制晚报》2013年04月02日。
[3]解庆谦:《婚姻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J],《中国民政》,第2011年12期。
[4]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6年。
【关键词】:假结婚;法理分析;规制
假结婚,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真正结婚的意思,但形式上已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行为以及基于真正结婚的目的而伪造虚假证件材料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行为。无论他们的初衷是优是劣,也无论结果是好是坏,其行为无疑是对现行法律的无视与挑战。
一、假结婚现象的法理分析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协调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效基础结构。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提出,一切社会的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回归到婚姻家庭法上来,《婚姻法》的制定,无疑是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将夫妻关系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而假结婚的情形恰恰是为自己之利益,钻法律之空子。倘若不加以规制,法律的保障作用何以发挥,法律到底是保护善人还是纵容恶人!
自然,在私法的光环下,可依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但首先要明确的是,不得触犯社会的最低底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更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所以才有了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权力滥用原则,那么假结婚的当事人很明显地违背了民法的这一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既然违反了禁止性义务在先,等发生纠纷了又抓起法律的武器来要求保障自己的权利,这哪里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无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戴着镣铐在跳舞”,这里的规矩与镣铐,代表的就是一种制度的限制与约束。法的重要价值之一是秩序,何为秩序,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再反观假结婚的现象,它极大地破坏了正常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指向效应,让人们有一种错觉,那就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实现自己的私利,舍大家为小家。诚然,并不是所有的假结婚走向的都是婚姻的破灭,但要铭记的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道理,负面效应远比正面效应的威力要大,因此即便婚后回到正规轨道上的人占多数,但只要有人从中成功获利,周围的人便同样会抱着侥幸心理,尝试重走这条错误的道路,但结果会不会同样的“幸运”便未可知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联系个人与社会的桥梁;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同时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1]因此,婚姻的成功与否,稳定与否,与家庭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而充斥着虚假气息的婚姻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构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呢?婚姻本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基于责任而合力促成的美好的结晶;迫于压力、迫于现实而小心翼翼搭建起来的虚假婚姻早已背离了婚姻和家庭的初衷。
对于假结婚而言,印证了布鲁斯的比喻“你激怒了婚姻,婚姻必然抛弃你”[2]。本身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理念与秩序,正常生活会受到“夫妻关系”权利义务的制约,对以后的家庭子女也会产生不良影响,本身的自由会受到限制,在牵扯到离婚纠纷时,又会产生一系列的财产纠纷,同时也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构建,对其他同等情况下的大多数人也显示出不公。
二、假结婚现象的规制
可以看出,假结婚在不同情形下应考虑各种因素,这也确实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毕竟,假结婚本不是正当合理婚姻的化身,它的存在总会存在一些隐患,因此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端与纠纷,可以在纠纷产生之前以及争议发生之后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加以规制,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完善结婚登记程序的审查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形式审而非实质审,即如果双方当事人携带了相关的资料来进行婚姻登记,登记机关会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以及声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在审查期间可当场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直接进行口头询问,并依法确认。这无疑给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材料以可乘之机。当然,之所以在登记的当时不去详细询问当事人的动机,初衷也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以及结婚自由的原则。但是对于虚假的证明材料这方面,比如身份证、户口簿、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等问题,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加以确认的,这样也可以在源头上减少虚假婚姻的可能,因此建议登记机关完善婚姻全国联网系统,实现户口簿、身份证读卡器与婚姻登记数据自动录入系统相连接,[3]降低重婚、骗婚、虚假婚姻的数量。
(二)涉他领域的政策变化
在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假结婚情形中,存在着双方当事人的通谋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会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种:出于外地买房的限制、外地子女入学问题、户口问题、出国移民、规避税款、取得拆迁款等。之所以出现假结婚,在批判当事人的错误认知的同时,也要反思有关的政策是否为民所需,是否保障了公民平等的权利,是否存在着区域不公、城乡不公問题。婚姻一事,不止单纯涉及婚姻双方,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到国家政策,关系到教育、住房、户口、国籍等一系列问题,出现这种现象应该从社会的角度去分析,不排除有些人利用婚姻作为手段来达到一些不道德的目的。因此对婚姻法的制定与施行必须慎之又慎,同时其他领域政策的制定和施行也到顾及并配合婚姻法领域,使社会的各个层面能有机和谐地结合起来。
(三)规定善意配偶条款
基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公平原则,许多国家法律均对善意配偶一方权益进行保护。对于“心中保留”类型的虚假婚姻,由于存在着恶意方与善意方,如果法律一律以“全有或全无”的原则来规定婚姻的效力,显然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对此,在产生纠纷时,可以采“保护善意配偶”的规定,拟设置为“经宣告无效或依法予以撤销的婚姻,对善意配偶及其子女仍产生婚姻的效力”。[4]
(四)增加可撤销婚姻的种类
目前婚姻法仅仅将“受胁迫”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其实受胁迫本身也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种,因此可以将婚姻假中的有些情形划归到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同时规定可撤销的排除情形,比如婚姻假的情形下,婚后转化为有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心中保留的情形下,善意方知晓后默许或明确同意的情况。
三、结语
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的假结婚,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隐患。国家在婚姻立法方面为这种情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又要限制当事人利用法律空白,舍社会之大利益以得个人之小利益的行为。另外,社会政策的制定要达到以善治为目的,真正符合公众的内心需求,规避国家政策固然是当事人的过错,但归责之后,更重要的是反思政策制定的合理性以及当事人背后的不得已。
参考文献:
[1]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郭悦:《为买房假结婚,当心房被分》[N],《法制晚报》2013年04月02日。
[3]解庆谦:《婚姻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J],《中国民政》,第2011年12期。
[4]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