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on”的三大翻译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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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administration”是一个用法极广、含义丰富的词汇,通常被翻译为“政府”、“管理”、“行政”等意思。本文主要围绕“administration”与“government”、“management”、“executive”等三词的翻译冲突,并较详细地探讨了它们之间的语义及语用区别。
  关键词:政府;管理;行政;翻译冲突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831(2008)10-0115-5
  
  1.“administration”与“executive”的翻译之争
  
  在中文里,我们常将“administration”与“executive”都译为“行政”,有不少学者认为它们表示同一个意思。例如,胡兆云说,在英语(尤其是美国英语中),用来表述“行政分支、行政机构、行政部门”的词除了“executive branch”和“executive department”等之外,另一个常用的词就是“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 与“executive branch”和“executive department”指的基本上是同一个机构。从语义学角度看,“行政分支”的义层地位就是“administration”的义层地位,二者的义层地位完全相等(胡兆云,2006:41)。
  但是,“administration”与“executive”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有人认为,“executive power”是“执法权”而不是“行政权”(administrative power)(闫海,2004:217)。景跃进先生的看法是,“administration”与“the executive”都翻译为“行政”,但是,“the executive”是“三权分立”中的“行政”;而“administration”是来源于“政治与行政二分法①”中的“行政”,它与“政治”(politics)相对应(景跃进,2003:70)。也就是说,与“the executive”并列的是“the legislative”、“the judicial”;而与“administration”相对应的是“政治”(politics)。
  因此,“administration”与“executive”虽然都翻译为“行政”,然二者的内涵实不相同。笔者赞同景跃进先生的看法:“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是大行政(逻辑上既包括狭义的政府概念,也包括官僚制),但是它对行政部门的角色认定却是消极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中的行政是小行政(不包括狭义的政府概念,局限于官僚制),但是它对行政的角色认定却要积极得多(景跃进,2003:72)。
  
  2.“administration”与“government”的翻译之争
  
  在《新英汉词典》②等权威的工具书中,“government”与“administration”二词的中文翻译项下均有“政府”的译法。例如1985 年版第542页“government”的第一个义项是“政府”;第15页对“administration”的一个解释是“行政;行政机关,局(或署、处等);另一个解释是“[A- ] (总统制国家的) 政府”。2000年世纪版的《新英汉词典》第17页对“administration”的一个解释是“行政;行政机关;管理部门;政府;[the A- ]美国政府”。近年来,一些媒体报道和学说著作或译作中也频频出现诸如“Bush Administration”(布什政府)、“Clinton Administration”(克林顿政府)、“Reagan Administration”(里根政府)等中英文表达。
  由于这里的“administration”与“government”均翻译为中文“政府”,这导致了人们在使用过程中的概念模糊,因此这一现象引来了不少学者的议论。其中,有代表性的论文按时间先后顺序有: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席来旺教授的《美国“政府”与“行政当局”辨析》(2002:72-76)、福建工程学院刘应德老师的《Government与政府》(2004:41-43)、国际关系学院王文华老师的《美国“总统”的“政府”——一个语用学的分析》(2006:46-50)、厦门大学胡兆云教授的《Administration与Government文化语义辨析及其翻译》(2006:40-43)等等。
  以上几位教授、学者或从政治学、或从法学、或从语言学等视角对上述两词的汉译展开了论述,他们几乎一致向当前流行于媒体报道、学说著述及翻译作品中的“administration”之中文译法“政府”开炮。这就是本文笔者所论的“administration”与“government”的翻译之争。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场发生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翻译之争”似乎并未引起出版界太多的回应与注意。
  在以上提及的论文中,很多作者的论述确属真知灼见,笔者十分赞同,但也有一些观点或说理过程(例如《Government与政府》一文),笔者则不敢苟同。笔者能够认同及需要补充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其一,“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的涵义偏重不同。客观地讲,二者之间显然存有某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联。但“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是两个不同的英语单词,前者的主要涵义偏重于完整意义上的“政府”,而后者的主要涵义却偏重于“行政当局”。“行政当局”是“政府中最为明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行动中的政府(government in action),它代表政府中行政的、实施的、最显著的一边。”(Osborne, 2002:55)
  其二:“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的语义范围不同。“government”与“administration”之间存在着某种“上下义关系”(hyponymy)③。“government”包括“立法分支”(the legislative)、“司法分支”(the judicial)以及这里的“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相当于the executive,行政分支)。因而“government”是“administration”的上义词,而“administration”则是“government”的下义词。
  其三,理论上“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的对等汉译应有不同。“government”应译为“政府”,“administration”应译为“行政当局”。但实际上,“约定俗成④”已然是翻译人名、地名、术语时的一个原则,再者,由于在国际交往中,往往把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通称为一国的政府(《中国大百科全书》,1984:749),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常被译为“administration”。
  其四,“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在英美两国的用法不同。一般而言,在美国这一总统制国家,“administration”指的是某一特定总统(或州长,市长,当地行政首脑)领导下的“行政分支”(executive branch),例如前文所述的“Bush Administration”。但是,在英国这一君主立宪制国家,大多数情形下人们不会使用诸如“Blair Administration”或今日的“Brown Administration”等字眼,他们主要使用的是“Blair Government”或今日的“Brown Government”这样的表达。
  而对于《Government与政府》一文中的几个观点,笔者现提出商榷意见,以期求教于大家。
  第一,刘先生通过举例论证的方法,得出结论:“government”不应翻译为“政府”,而应翻译为“国家机关或国家机构”。但笔者不能苟同其观点。
  刘先生指出《英汉大词典》中的例句“The Government has decided to pass the bill.”翻译为“政府已决定通过该法案”(陆谷孙,1993:750)有误。他说:“这就让人不禁要问‘政府有权通过法案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为不论是中国的政府还是美国或英国的政府都无权通过‘法案’。理由很简单,‘政府’不是‘国家立法机关’。”
  在刘先生看来,一国的“立法权”似乎只且仅属于“立法机关”,这是不正确的。以中国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一点不假。但是,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外,国务院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此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可以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规章(公丕祥,2002:315)。再以英国为例,议会虽然是英国的立法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议会能够制定全部的法律规则,而常常是由议会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这就是“委任立法”(何勤华,1999:137)。这是因为英国虽然奉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在体制上也是由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但是,一般认为,英国的分权制度并不十分严格,尤其是立法与行政两种权力的界限不甚明了,因此,(狭义的)政府在立法方面的权限是比较多的,政府对于议会立法的参与、渗透和控制也比较明显。此外,即便在“三权分立”特征明显的美国,立法权也绝非仅属国会独有,因为这里也存在大量的“委托立法”。我们知道,在美国的历史上,1929到1933年,美国曾经历了一场空前的经济危机,为振兴危机后的美国经济,罗斯福政府实施了“新政”,制定并颁布过一系列行政法规。刘先生断然说,“不论是中国的政府还是美国或英国的政府都无权通过‘法案’”,显然是武断的,不完全正确的,因为在事实上,无论是中国的政府还是美国或英国的政府都有权通过‘法案’”。
  这里还要说明的是,根据权威的工具书《布莱克法律字典》,“bill”的法律意思有二:其一,“a legislative proposal offered for debate before its enactment”,它可以翻译为“法律议案”,也就是指“一项在得到颁布前被提交至立法机关进行讨论的立法建议”。它可以由立法机构的人员提出;也可以由(狭义的)政府提出,也就是“government bill”(政府议案)。其二,“an enacted statute”,可以翻译为“法案”,指“已得到颁布的制定法”,例如“the GI Bill”(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因此,“the bill”并没有暗含一定须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意思;换言之,政府是可以制定并通过“法案”的。
  第二,刘先生认为,汉语中的“政府”一词仅相当于“administration”的内涵和外延。汉语中“政府”的上位概念“国家机关”或“国家机构”才相当于美国“government”的内涵和外延。对于这样的结论,笔者也不能完全赞同。
  事实上,汉语“政府”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例如我国的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1996:1477)。” 广义的“政府”却“泛指国家政权机关总体或国家机构(《中国大百科全书》,1984:749)。而英语中的“government”一词,根据两大权威工具书《布莱克法律字典》和《元照英美法字典》,它是指“行使政权(political authority)的组织,即体现主权的机器。在此意义上,该词用来总称一个国家的政府组织,而不问其职能或级别,也不问其所处理的事务(Garner,1999:703;薛波,2003:607)。”这一解释恰说明了将“government”翻译为“政府”并无不妥,因为它完全可以表示广义的“政府”(即“一个国家的政府组织”或“国家机关”或“国家机构”)。
  很明显,在刘先生看来,只有将《英汉大词典》中该例句中文译文中的“政府”改译为“国家机关”或“国家机构”才合适,但实际上,并无这个必要。
  此外,在美国的法律语境下,首字母大写的“Government”还常常表示“联邦刑事案件中的起诉机关”(the prosecuting authority in a federal criminal case)(Clapp, 2000:205)。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在公诉书上写明的是“United States v. So-and-So”(“美国诉某某某案”),但是在法庭上或法院文书中,“起诉机关”常被称为“the Government”,例如:The Government argues that the search was reasonable.(起诉机关称该搜查属于合理搜查。)最后,government还有“政体”的意思,例如“monarchical government”是“君主制政体”,“parliamentary government”是“议会制政体”的意思。
  综上,刘先生所说的汉语中的“政府”仅是“(狭义的)政府”。当“政府”作狭义解释使用时,它的确相当于英文“administration”。但刘先生简单地说“汉语‘政府’一词仅相当于‘administration’的内涵和外延。汉语中的‘政府’的上位概念‘国家机关’或‘国家机构’才相当于美国‘government’的内涵和外延”这一判断不完全正确。
  本文认为,“government”既可翻译为“(狭义的)政府”,也可翻译为“(广义的)政府”。(the) Administration主要表示的是“政府”项下的“行政分支”,可以翻译为“行政当局”或“行政政府”⑤,甚至也可以约定俗成翻译为狭义的“政府”。
  
  3.“administration”与“management”的翻译之争
  
  在行政学和管理学界,“administration”一词的翻译曾在20世纪末在中国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张帆,2007:2-3),一些学者坚持将“administration”译为“行政(学)”,比如“public administration”一直以来在我国都被翻译为“公共行政(学)”。但是本世纪初,我国刚刚启动的MPA,即“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却将“Administration”译成了“管理”。(由此转变成了一个“MPA”还是“MPM”的翻译问题之争。)这种翻译上的转变,以及对这种转变的解释,由于卷入了同期“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学科设置之争而变得相当复杂。
  在“公共管理”(新词汇)与“公共行政”(传统词汇)的争论爆发前,后者的研究对象限定于政府,但是到现在,前者的研究对象早已突破政府部门,而且不少学者认为“公共管理”已经越来越多地替代“公共行政”。有人认为“administration”与“management”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是高层次的管理,而管理是低层次的行政(张帆,2007:237)。”笔者赞同美国学者肯尼思·J·皮克(Kenneth J. Peak)的看法,即“行政(Administration)既包括管理(management)也包括监督(supervision)(Peak, 1998: 3)。”因此,与“管理”相对的“行政”应是指日常和例行的行政管理,类似于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说的“官僚制⑥”(bureaucracy,也翻译为“科层制”)。
  
  4. 其它
  
  通常认为,首字母小写的“administration”与首字母大写的“Administration”并不相同,它们的主要差别在于:首字母大写的“Administration”常表示“行政学”;首字母小写的“administration”则常表示“行政”(张帆,2007:104)。美国乔治亚大学的侯一麟教授也认为小写的“public administration”与大写的“Public Administration”有区别,前者指“公共管理实践”,后者则指“公共管理学科”⑦。当然,如前文所述,首字母大写的“Administration”还常表示“(总统制国家特别是美国的)行政当局”。
  “administration”还有其它的含义,如在法律领域内,“遗产管理”的对等翻译是“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on death”、“破产接管”的对等翻译是“administrative receivership”;在医药领域,“给药途径”的对等翻译是“route of administration”;在高等学校,“教务处”的恰当翻译是“academic administration”,表示“负责管理和监督各教学单位的组织机构”(a branch of an academic institution responsible for the maintenance and supervision of the institution)。
  法律翻译工作者在翻译中可能会遇到如“某某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笔者认为不应译作“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Administration Bureau of City (Prefecture) /County x”,而应译为“x City (Prefecture) / County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因为“Administration”一词本身便有“executive branch of a government”的意思,即“行政机关、局(署)等”。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例如,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就是“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再如,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就是“海关总署”(屈文生,2002:38)。
  
  注
  ①凡是读过一些行政学著作的人都知道,持“政治与行政两分法”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F. J. 古德诺(Goodnow)。古德诺所著的《政治与行政》(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一书,既是早期行政学的经典名著,也是政治与行政两分法观点的代表作。但准确地说,“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是由德国政治学家布隆赤里最早提出,后经美国总统威尔逊(Woodrow Wilson)在《行政学研究》(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中的引介和古德诺的系统论证后最终形成的。
  ②先后有有1975,1976年《新英汉字典》,1985年《新英汉字典》(增补本)和2000年《新英汉字典》(世纪版)。
  ③所谓上下义关系,是“指个体词项与一般词项间的语义关系,即个体词项被包括在一般词项之内”。例如,“花”是“玫瑰”的上义词(hypernym),“玫瑰”是“花”的一个下义词(hyponym);被包括在同一个上义词项内的词项称作同下义词(co-hyponyms),如被包括在上义词“花”之内的“玫瑰、牡丹、水仙、腊梅”等是同下义词。参见胡兆云文第40-41页。
  ④所谓“约定俗成”原则,是指译者在翻译人名、地名时,要遵循习惯译法、专名通译的原则。
  ⑤厦门大学的胡兆云教授认为应当将administration翻译为“行府”,即“行政政府”的缩略语。参见胡兆云:《Administration与Government文化语义辨析及其翻译》,《外语与外语教学》,2006年第9期,第40-43页。
  ⑥马克斯·韦伯总结了官僚制所具有的四个最主要的特征:层级制,连续性,非人格性,专业化。
  ⑦笔者参考了西安交通大学的网页,题目是“侯一麟教授谈公共管理思想发展脉络”。网址如下:
  http://xjtunews.xjtu.edu.cn/wshd/2007-07/1183453520d150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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