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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云南省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不仅在案件绝对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中存在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大幅度上升。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大理州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不仅在案件绝对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中存在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大幅度上升。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①未成年犯罪蔓延快,作案手段凶残,危害严重,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如何让犯过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大理州检察机关在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一、州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举措
(一)积极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整治
以学校为重点,深入对学校周边的生活环境、治安状况以及在校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进行研究,收集数据和资料,总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及成因,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适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检察机关进校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知法守法
针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州检察机关主动和学校联系,派出检察官兼任相关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共同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利用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宣传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州检察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散发宣传资料等方法,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以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等,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在羁押、批捕、提起公诉等环节对未成年人采取灵活变通措施
(一)在看守所设立“未成年监区”,注重感情教化
州检察机关在看守所设立“未成年监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分押,避免交叉感染。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每逢“5·1”、“10·1”、春节长假逐个进行真诚的交心谈心,主动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思想、健康状态,减少抵触情绪,打消思想顾虑,鼓起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勇气。
(二)在批捕、提起公诉环节适当从宽
州检察机关严把审查批捕关,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作不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环节,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可诉可不诉的不提起公诉,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悔改、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在提出量刑建议环节实行审前量刑社会调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
州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建议环节,开展审前量刑社会调查,注重和公安、街道办事处、学校的联动,调查未成年人的背景材料,挖掘其犯罪原因,寻找感化点,为开庭时做到“寓教于审”,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最大限度地为感化未成年人提供有益的帮助。
三、在行刑环节,推广“社区矫正”制度
为避免监狱里的重刑犯对未成年人的交叉感染以及避免与社会的长期隔绝造成未成年人将来重新回归社会的困难,州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将未成年犯置于社区内,并与社区街道办、学校等密切配合,在刑罚执行期限内,于社区中矫正未成年犯的行为恶习,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服刑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家庭的完整,解決了失学失教的难题,而且有利于调动未成年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减轻了监狱的负担。同时社区也是个开放的法制课堂,有利于教育启示其他未成年人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州检察机关注重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过程中心理疏导工作的开展,促进未成年犯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实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一个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行为人将为社会所不容,招致周围人的冷漠眼光和歧视而自暴自弃,很可能导致再次犯罪。②对未成年人来说情况就更加严重,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更是容易受到“犯罪人”这一标签的负面影响:在家庭成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顾虑和负担;在学校遭受同学们歧视;在社会上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常常被人们视为危险人物而被排斥在群体之外。凡此种种都会成为犯罪青少年重新回归社会的重大障碍。有鉴于此,州检察机关以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尽量避免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而遭受歧视进而造成将来升学、就业的困难,减轻曾经的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未来生活的负面影响,为未成年人消除“污点”,努力为未成年人刑罚结束后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宽松的环境。
总之,大理州检察机关结合部门职能,采取检察机关进校园直接进行普法宣传、在批捕、提起公诉以及量刑环节针对未成年人采取灵活变通做法;在刑罚执行环节对未成年人采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完毕后采取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等措施,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方面,产生了显著的效果。研究并推广州检查系统的这些有益的探索和举措,对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乃至对于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注释:
①郗杰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家庭做起》,载《中国青年研究》,2009年第4期。
②赵秉志.《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不仅在案件绝对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中存在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大幅度上升。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①未成年犯罪蔓延快,作案手段凶残,危害严重,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如何让犯过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大理州检察机关在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一、州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举措
(一)积极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整治
以学校为重点,深入对学校周边的生活环境、治安状况以及在校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进行研究,收集数据和资料,总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及成因,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适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检察机关进校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知法守法
针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州检察机关主动和学校联系,派出检察官兼任相关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共同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利用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宣传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州检察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散发宣传资料等方法,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以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等,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在羁押、批捕、提起公诉等环节对未成年人采取灵活变通措施
(一)在看守所设立“未成年监区”,注重感情教化
州检察机关在看守所设立“未成年监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分押,避免交叉感染。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每逢“5·1”、“10·1”、春节长假逐个进行真诚的交心谈心,主动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思想、健康状态,减少抵触情绪,打消思想顾虑,鼓起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勇气。
(二)在批捕、提起公诉环节适当从宽
州检察机关严把审查批捕关,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作不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环节,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可诉可不诉的不提起公诉,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悔改、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在提出量刑建议环节实行审前量刑社会调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
州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建议环节,开展审前量刑社会调查,注重和公安、街道办事处、学校的联动,调查未成年人的背景材料,挖掘其犯罪原因,寻找感化点,为开庭时做到“寓教于审”,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最大限度地为感化未成年人提供有益的帮助。
三、在行刑环节,推广“社区矫正”制度
为避免监狱里的重刑犯对未成年人的交叉感染以及避免与社会的长期隔绝造成未成年人将来重新回归社会的困难,州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将未成年犯置于社区内,并与社区街道办、学校等密切配合,在刑罚执行期限内,于社区中矫正未成年犯的行为恶习,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服刑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家庭的完整,解決了失学失教的难题,而且有利于调动未成年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减轻了监狱的负担。同时社区也是个开放的法制课堂,有利于教育启示其他未成年人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州检察机关注重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过程中心理疏导工作的开展,促进未成年犯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实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一个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行为人将为社会所不容,招致周围人的冷漠眼光和歧视而自暴自弃,很可能导致再次犯罪。②对未成年人来说情况就更加严重,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更是容易受到“犯罪人”这一标签的负面影响:在家庭成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顾虑和负担;在学校遭受同学们歧视;在社会上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常常被人们视为危险人物而被排斥在群体之外。凡此种种都会成为犯罪青少年重新回归社会的重大障碍。有鉴于此,州检察机关以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尽量避免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而遭受歧视进而造成将来升学、就业的困难,减轻曾经的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未来生活的负面影响,为未成年人消除“污点”,努力为未成年人刑罚结束后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宽松的环境。
总之,大理州检察机关结合部门职能,采取检察机关进校园直接进行普法宣传、在批捕、提起公诉以及量刑环节针对未成年人采取灵活变通做法;在刑罚执行环节对未成年人采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完毕后采取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等措施,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方面,产生了显著的效果。研究并推广州检查系统的这些有益的探索和举措,对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乃至对于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注释:
①郗杰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家庭做起》,载《中国青年研究》,2009年第4期。
②赵秉志.《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