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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余 言,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长沙街道,1980年参加教育工作,前笃睦学校校长,现为一出版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数校顾问),常住广西。
事实、理由及要求:
本人于1980年11月参加教育工作即为长沙区联合小学(含附中、农中)团总支部书记、少先大队辅导员,1981年9月起为长沙公社团委副书记、五七小学少先大队辅导员、民办学校(扫盲学校)校长等,1985年9月起为长沙小学教研组长、级主任、副教导主任、民办学校(扫盲学校)校长、长沙公社团委副书记、长沙区团委委员、贵州省教育学会会员等,1992年9月起为赤岩小学校长、中国教育家协会会员,1993年4月起为长沙小学专职保卫兼副教导主任、中国教育家协会理事,1998年9月起为笃睦学校校长、中国教育家协会副主席。
因受到市、镇有关个别领导的精神打击或迫害,我于2001年9月与长沙镇教辅站签订勤工俭学协议正式赴贵阳创办私立学校等,2002年9月11日又根据市教育局文件与长沙镇教辅站续签外出勤工俭学协议,并且按时足额缴纳了勤工俭学费。
2003年7月28日,本人的秘书收到长沙镇教辅站传真来的市教育局于2003年7月9日下发的要求我返校工作的通知(模糊不清的传真件)。我得知后,一则因为协议期未到,二则因为事物繁忙,即去电市教育局人事科何丕芳科长、长沙镇教辅站张自荣站长,要求续签外出勤工俭学协议。他们说“也许”“可能”不能再继续勤工俭学了,说正在进行教辅站与中心小学的撤并(撤销各个教辅站),说可以等等看看如何办理为妥。
2003年11月13日,市教育局人事科何丕芳科长和长沙小学张文沛校长打来电话,讲不同意我续签勤工俭学协议书(同时得知自己的工作关系已经由笃睦学校转到了长沙小学),强烈要求我立即作出选择:于11月30日前或者返校上班、或者申请辞职继续办私立学校, 二者必居其一。考虑到当时与教育厅合作编辑的《优秀教师名典》(教育厅厅长孔令中为主编,市教育局局长周永攀、王孝贵等是编辑)正在紧张工作中,我的贵阳市私立学校正在紧张筹备分校,同时又正在办理西南师范大学贵州教学点、中国政法大学贵州教学点的相关手续,无法抽身,无奈,我只好按市教育局人事科的要求申请辞职,写好辞职申请传真委托前长沙镇教辅站最后一任站长、时任长沙镇政府教育镇长助理的张自荣代我签字办理辞职事宜。
11月21日(周五),张自荣电话告知,市教育局文件通知里讲我还可以办理调离。得知可以办理调离,我即联系白云区教育局开始办理调到白云区工作的事宜(区教育局安红局长说公办教师也可以到民办学校工作),同时电告何丕芳科长。11月24日,张自荣还电询我的进展。
当我于11月28日(周五)从贵阳市购好车票备返赤水时,张自荣来电告知,教育局已经于11月25日下发了对我的辞职决定,说还可以领取一笔退职费,问我让谁帮我领钱。我想到事已至此,已经无法办理调离也就算了,就告知他,让他请我的前老岳父领去用算了。从此,我再也没有过问过辞职以后的任何事情,也没有收到过教育局关于本人辞职的任何文件。
2011年4月6日,因前妻文慧来电讲代课教师解决社会养老保险事宜时提及我2003年辞职之事,故而去电长沙镇政府和市教育局、人事局询问,尤其是看到当日午前前长沙镇教辅站站长张自荣发来的传真——市教育局2003年11月25日的《辞退证明书》等,方知当年(2003年11月25日)市教育局并不是同意我辞职,而是把我当成犯错误的人员给辞退了。尤其是看到4月18日前长沙镇教辅站站长、现长沙镇计生协会会长张自荣发来的传真——市教育局2003年7月9日的《关于勤工俭学人员回校工作的通知》和市教育局2003年11月3日的《通知》(要求我“于11月30日返校办理聘用、调离、辞职、辞退等手续”),我更是明白了自己既被教育局个别领导欺骗了(书面通知讲可以“办理聘用、调离、辞职、辞退等”,电话通知只说“办理聘用、辞职”;刚知可以“调离”正在办理调离,即刻被“辞退” 处理),还受到了不公正的错误处理(申请“辞职”,进行“辞退”)。
2011年4月6日至11月3日,我先后写了四次书面申诉快递市教育局吴少平副局长,请求实事求是地作出更正,以恢复本人的名誉。
2011年8月24日,我收到市教育局挂号寄来针对第一次申诉的《赤水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余言同志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意见书》复印件,落款时间为“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意见书》称:“但2003年9月,勤工俭学合同期满后,你未及时回原学校工作……也未办理任何手续。2003年11月25日,我局依据……对你进行了辞退处理……”。我随即按《意见书》上的电话号码多次联系,局信访主任王真仁均不在,拨局人事科聂军科长电话无人接,办公室袁宜武校长听了我的口头申诉后回复,他请示领导有结果后答复我。
2011年10月26日,我收到市教育局挂号寄来的针对我第二、三次申诉的《关于余言同志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意见书》,落款时间为“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意见书》称:“但2003年9月,勤工俭学合同期满后,你未及时回原学校工作……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因此,你虽然委托张自云同志办理退职手续,但我局依据……对你进行了辞退处理……如不服,可在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教育局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说我未办理任何手续,十月十日说我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实是,2003年7月至11月24日,我和当时的教育局何丕芳科长、长沙镇教辅站张自云站长、长沙小学张文沛校长一直在电话联系协商,既口头请假,也期望继续办理勤工俭学,政策不变或无法调离就辞职。如果没有联系协商与口头请假,教育局不早就按2003年7月9日下发的《通知》于8月25日对我“开除公职”了吗?何必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还在发《通知》给学校让其通知我“11月30日返校”,等到11月25日才处理我呢?
退一万步讲,即使我目无法纪,2003年11月30日那天没有按时返校办理聘用、调离、辞职、辞退等手续,逾期了,教育局也只能按2003年11月3日的《通知》对我作“自动离职”处理,怎么就一定是“辞退”呢?
我对教育局及主要领导还是有感情的,不希望因为我而影响教育局今后的工作。为此,本人只好第四次书面提出申诉,2011年11月2日发到聂军科长信箱,2011年11月3日快递市教育局吴少平副局长。
然而,本人的第四次书面申诉,市教育局就再也不作出正式答复了。我反复去函去电,教育局聂军科长2012年1月6日才用电子信箱回复我:“余言同志:经请示领导,由于你申诉内容与前一次相似,我局不作重复答复。若不服,建议你向上一级部门申诉。”我又反复去函去电,要求教育局书面答复。到2012年1月11日,聂军科长才用手机以短信形式通知我:“对这件事,领导已经有明确的指示,我们只能这样办。”一句话,市教育局不会再给我书面答复了,仍然坚持错误的处理意见。由于临近年关,找人办事难,我也只好暂时作罢。
如今从人调发[1990]19号文件、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看,市教育局就不应该于2002年9月11日要求我亲自到教育局缴纳2002-2003年度的勤工俭学费,应该提前通知我做好返校工作的准备,以免我以后在贵阳发展规模与省教育学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等合作编辑《优秀教师名典》、《教育论文集》、《教育论坛》、办中国政法大学贵州教学点等以致后来无法脱身。
本人1980年参加工作至今,从未违反国家的任何法律法规。我在家乡教育战线勤恳工作了24年,遵纪守法,改造了烂滩子学校赤岩小学、笃睦学校等,屡创佳绩,然而却被市教育局无辜的无故的悄悄的辞退了,甚为遗憾!2003年11月25日被教育局辞退至今,我仍然从事着教育教学或教育编辑出版工作,高度关注、支持着家乡教育(比如本人利用与教育厅、广电厅等的合作关系安排了市教育局冯耀带队的一行近二十人一周的贵阳市教育考察及其吃住行等,为长沙小学等几十所学校赠送图书等)。
新年已过,各机关已经开始工作。于是,本人只好按市教育局的意见提出了第五次书面申诉,于2012年2月7日快递市人民政府况副市长,请求实事求是地作出更正,以恢复本人的名誉。
今天,本人亲自来到市人民政府,当面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市人民政府对市教育局对我错误辞退处理进行复查:
1, 在教育局2003年11月3日要求我“于11月30日返校办理聘用、调离、辞职、辞退等手续” 期间,正当我在办理调到白云区工作之际,教育局11月25日就提前对我作出了辞退处理,不符合通知时效的规定;
2, 教育局对我所作出的辞退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有无合理性。
本人要求:
1,如果教育局对我所作出的辞退处理不符合报批手续,属于错误处理,本人要求复工复职,然后办理调离;
2,如果教育局对我所作出的辞退处理有符合法规的报批手续,本人要求辞职,不能作辞退处理,教育局要实事求是地作出更正并且补办同意我辞职的相关手续,发给我同意本人辞职的正式红头文件等。
此呈
申请人:余 言
2012年2月16日
附:
1,2003年7月9日市教育局给长沙镇教辅站的《关于勤工俭学人员回校工作的通知》传真件之复印件
2, 2003年11月3日市教育局给长沙小学的《通知》传真件之复印件
3, 2003年11月25日市教育局开出的《辞退证明书》传真件之复印件
4,市教育局于2011年8月24日挂号寄来的针对我第一次申诉的《关于余言同志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意见书》(落款时间“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复印件之复印件
5, 市教育局于2011年10月26日挂号寄来的针对我第二、三次申诉的《关于余言同志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意见书》(落款时间“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复印件
6, 2000年12月28日我当众所作的《2000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含辞职原因)
7,2000年2月20日我写的《我的第20年第21次入党申请》(含辞职原因)
8,1999年12月26日我写的《住房成本价转让启事》(售私房搞“普九”)
9,1993年4月10日前赤岩小学教导主任赵发伦赠给我的《给余言校长辞职离任留言》(我因教改辞职)
申请人:余 言,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长沙街道,1980年参加教育工作,前笃睦学校校长,现为一出版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数校顾问),常住广西。
事实、理由及要求:
本人于1980年11月参加教育工作即为长沙区联合小学(含附中、农中)团总支部书记、少先大队辅导员,1981年9月起为长沙公社团委副书记、五七小学少先大队辅导员、民办学校(扫盲学校)校长等,1985年9月起为长沙小学教研组长、级主任、副教导主任、民办学校(扫盲学校)校长、长沙公社团委副书记、长沙区团委委员、贵州省教育学会会员等,1992年9月起为赤岩小学校长、中国教育家协会会员,1993年4月起为长沙小学专职保卫兼副教导主任、中国教育家协会理事,1998年9月起为笃睦学校校长、中国教育家协会副主席。
因受到市、镇有关个别领导的精神打击或迫害,我于2001年9月与长沙镇教辅站签订勤工俭学协议正式赴贵阳创办私立学校等,2002年9月11日又根据市教育局文件与长沙镇教辅站续签外出勤工俭学协议,并且按时足额缴纳了勤工俭学费。
2003年7月28日,本人的秘书收到长沙镇教辅站传真来的市教育局于2003年7月9日下发的要求我返校工作的通知(模糊不清的传真件)。我得知后,一则因为协议期未到,二则因为事物繁忙,即去电市教育局人事科何丕芳科长、长沙镇教辅站张自荣站长,要求续签外出勤工俭学协议。他们说“也许”“可能”不能再继续勤工俭学了,说正在进行教辅站与中心小学的撤并(撤销各个教辅站),说可以等等看看如何办理为妥。
2003年11月13日,市教育局人事科何丕芳科长和长沙小学张文沛校长打来电话,讲不同意我续签勤工俭学协议书(同时得知自己的工作关系已经由笃睦学校转到了长沙小学),强烈要求我立即作出选择:于11月30日前或者返校上班、或者申请辞职继续办私立学校, 二者必居其一。考虑到当时与教育厅合作编辑的《优秀教师名典》(教育厅厅长孔令中为主编,市教育局局长周永攀、王孝贵等是编辑)正在紧张工作中,我的贵阳市私立学校正在紧张筹备分校,同时又正在办理西南师范大学贵州教学点、中国政法大学贵州教学点的相关手续,无法抽身,无奈,我只好按市教育局人事科的要求申请辞职,写好辞职申请传真委托前长沙镇教辅站最后一任站长、时任长沙镇政府教育镇长助理的张自荣代我签字办理辞职事宜。
11月21日(周五),张自荣电话告知,市教育局文件通知里讲我还可以办理调离。得知可以办理调离,我即联系白云区教育局开始办理调到白云区工作的事宜(区教育局安红局长说公办教师也可以到民办学校工作),同时电告何丕芳科长。11月24日,张自荣还电询我的进展。
当我于11月28日(周五)从贵阳市购好车票备返赤水时,张自荣来电告知,教育局已经于11月25日下发了对我的辞职决定,说还可以领取一笔退职费,问我让谁帮我领钱。我想到事已至此,已经无法办理调离也就算了,就告知他,让他请我的前老岳父领去用算了。从此,我再也没有过问过辞职以后的任何事情,也没有收到过教育局关于本人辞职的任何文件。
2011年4月6日,因前妻文慧来电讲代课教师解决社会养老保险事宜时提及我2003年辞职之事,故而去电长沙镇政府和市教育局、人事局询问,尤其是看到当日午前前长沙镇教辅站站长张自荣发来的传真——市教育局2003年11月25日的《辞退证明书》等,方知当年(2003年11月25日)市教育局并不是同意我辞职,而是把我当成犯错误的人员给辞退了。尤其是看到4月18日前长沙镇教辅站站长、现长沙镇计生协会会长张自荣发来的传真——市教育局2003年7月9日的《关于勤工俭学人员回校工作的通知》和市教育局2003年11月3日的《通知》(要求我“于11月30日返校办理聘用、调离、辞职、辞退等手续”),我更是明白了自己既被教育局个别领导欺骗了(书面通知讲可以“办理聘用、调离、辞职、辞退等”,电话通知只说“办理聘用、辞职”;刚知可以“调离”正在办理调离,即刻被“辞退” 处理),还受到了不公正的错误处理(申请“辞职”,进行“辞退”)。
2011年4月6日至11月3日,我先后写了四次书面申诉快递市教育局吴少平副局长,请求实事求是地作出更正,以恢复本人的名誉。
2011年8月24日,我收到市教育局挂号寄来针对第一次申诉的《赤水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余言同志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意见书》复印件,落款时间为“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意见书》称:“但2003年9月,勤工俭学合同期满后,你未及时回原学校工作……也未办理任何手续。2003年11月25日,我局依据……对你进行了辞退处理……”。我随即按《意见书》上的电话号码多次联系,局信访主任王真仁均不在,拨局人事科聂军科长电话无人接,办公室袁宜武校长听了我的口头申诉后回复,他请示领导有结果后答复我。
2011年10月26日,我收到市教育局挂号寄来的针对我第二、三次申诉的《关于余言同志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意见书》,落款时间为“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意见书》称:“但2003年9月,勤工俭学合同期满后,你未及时回原学校工作……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因此,你虽然委托张自云同志办理退职手续,但我局依据……对你进行了辞退处理……如不服,可在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教育局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说我未办理任何手续,十月十日说我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实是,2003年7月至11月24日,我和当时的教育局何丕芳科长、长沙镇教辅站张自云站长、长沙小学张文沛校长一直在电话联系协商,既口头请假,也期望继续办理勤工俭学,政策不变或无法调离就辞职。如果没有联系协商与口头请假,教育局不早就按2003年7月9日下发的《通知》于8月25日对我“开除公职”了吗?何必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还在发《通知》给学校让其通知我“11月30日返校”,等到11月25日才处理我呢?
退一万步讲,即使我目无法纪,2003年11月30日那天没有按时返校办理聘用、调离、辞职、辞退等手续,逾期了,教育局也只能按2003年11月3日的《通知》对我作“自动离职”处理,怎么就一定是“辞退”呢?
我对教育局及主要领导还是有感情的,不希望因为我而影响教育局今后的工作。为此,本人只好第四次书面提出申诉,2011年11月2日发到聂军科长信箱,2011年11月3日快递市教育局吴少平副局长。
然而,本人的第四次书面申诉,市教育局就再也不作出正式答复了。我反复去函去电,教育局聂军科长2012年1月6日才用电子信箱回复我:“余言同志:经请示领导,由于你申诉内容与前一次相似,我局不作重复答复。若不服,建议你向上一级部门申诉。”我又反复去函去电,要求教育局书面答复。到2012年1月11日,聂军科长才用手机以短信形式通知我:“对这件事,领导已经有明确的指示,我们只能这样办。”一句话,市教育局不会再给我书面答复了,仍然坚持错误的处理意见。由于临近年关,找人办事难,我也只好暂时作罢。
如今从人调发[1990]19号文件、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看,市教育局就不应该于2002年9月11日要求我亲自到教育局缴纳2002-2003年度的勤工俭学费,应该提前通知我做好返校工作的准备,以免我以后在贵阳发展规模与省教育学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等合作编辑《优秀教师名典》、《教育论文集》、《教育论坛》、办中国政法大学贵州教学点等以致后来无法脱身。
本人1980年参加工作至今,从未违反国家的任何法律法规。我在家乡教育战线勤恳工作了24年,遵纪守法,改造了烂滩子学校赤岩小学、笃睦学校等,屡创佳绩,然而却被市教育局无辜的无故的悄悄的辞退了,甚为遗憾!2003年11月25日被教育局辞退至今,我仍然从事着教育教学或教育编辑出版工作,高度关注、支持着家乡教育(比如本人利用与教育厅、广电厅等的合作关系安排了市教育局冯耀带队的一行近二十人一周的贵阳市教育考察及其吃住行等,为长沙小学等几十所学校赠送图书等)。
新年已过,各机关已经开始工作。于是,本人只好按市教育局的意见提出了第五次书面申诉,于2012年2月7日快递市人民政府况副市长,请求实事求是地作出更正,以恢复本人的名誉。
今天,本人亲自来到市人民政府,当面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市人民政府对市教育局对我错误辞退处理进行复查:
1, 在教育局2003年11月3日要求我“于11月30日返校办理聘用、调离、辞职、辞退等手续” 期间,正当我在办理调到白云区工作之际,教育局11月25日就提前对我作出了辞退处理,不符合通知时效的规定;
2, 教育局对我所作出的辞退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有无合理性。
本人要求:
1,如果教育局对我所作出的辞退处理不符合报批手续,属于错误处理,本人要求复工复职,然后办理调离;
2,如果教育局对我所作出的辞退处理有符合法规的报批手续,本人要求辞职,不能作辞退处理,教育局要实事求是地作出更正并且补办同意我辞职的相关手续,发给我同意本人辞职的正式红头文件等。
此呈
申请人:余 言
2012年2月16日
附:
1,2003年7月9日市教育局给长沙镇教辅站的《关于勤工俭学人员回校工作的通知》传真件之复印件
2, 2003年11月3日市教育局给长沙小学的《通知》传真件之复印件
3, 2003年11月25日市教育局开出的《辞退证明书》传真件之复印件
4,市教育局于2011年8月24日挂号寄来的针对我第一次申诉的《关于余言同志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意见书》(落款时间“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复印件之复印件
5, 市教育局于2011年10月26日挂号寄来的针对我第二、三次申诉的《关于余言同志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意见书》(落款时间“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复印件
6, 2000年12月28日我当众所作的《2000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含辞职原因)
7,2000年2月20日我写的《我的第20年第21次入党申请》(含辞职原因)
8,1999年12月26日我写的《住房成本价转让启事》(售私房搞“普九”)
9,1993年4月10日前赤岩小学教导主任赵发伦赠给我的《给余言校长辞职离任留言》(我因教改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