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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业教育是未来中高等教育之根本,当下,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各级教育机构大力扩大中职招生,中职学生也倍受更多企业的亲睐。然而,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既不能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利用法律理智地处理纠纷和矛盾。本文从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切入,以培养中职学生“法律人”意识为目标,着重从中职学生的法律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树立和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人意识有所助益。
【关键词】中职学生;法律人意识;除媚与重构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1-0130-01
一、问题提出——关于“法律人”等的通释新解
通说认为,“法律人”,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代表的、经过法律专业训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信仰法治、恪守法律职业伦理的职业共同体成员。即并非所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都可以被称为法律人,“法律人”是法律从业人员中的精英,他们高度信仰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敢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战,为权利而争。
“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包括 “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的思考” 两种方式。“关于法律的思考”强调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各个学科的知识,综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这种思考只要与法律有关就可称之为“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根据法律的思考”,强调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换言之,要以现行有效的法文本为根据,思考问题、事物和现象的法律意义。故而,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规范性” 的思维,这是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为,“法律人”包括在各行业从事与法律有关、甚至无关,但能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信仰法律、能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法律人”不一定是法学家,也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法律人可能的职业有很多,包括律师、司法官、法学家、法务、有关的公务员、商业经济工作者、媒体记者、甚至无关法律的工作者。2014年,我们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吹响了依法治国的号角,社会各级各类学校也都应该以培养专业技能合格,职业道德高尚,且具有“法律人”意识的学生为最终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即:对法律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界定,以及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中职学生大多属于14-17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其生理和心理上还不完全成熟,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
(一)心智发育不全,法律意识淡薄
对于14-17岁的中职学生来说,心理和生理都还在处于成长阶段,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但他们努力想挣脱父母和老师的束缚,认为自己“长大了”,自己是“大人了”的思想严重,他们往往以自己的方式去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他们往往容易意气用事,更不懂得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有时,他们更容易冲撞法律底线。
(二)生源素质参差不齐
中职校所招收的学生大致都是以下三类学生: 一是中学阶段成绩较差、品行不高、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学生,二是在祖(外)父母身边长大的留守儿童、或者单亲家庭的学生,三是教育教学质量较差的偏远地区的学生。这类学生的法律意识相对来说本来就要淡薄得多,加之中学阶段沾染的一些社会不良习惯,使得他们进入中职校后问题较多,造成更多的不安定因素。据法制网统计,中职学生中有违法倾向的约占27%,有不良行为的约占13%,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约占40%。
三、中职学生“法律人”意识的除媚与重构
承上所述,加强中职学生的法律教育刻不容缓。一是中职学生自身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二是学校和地方社会安全稳定的需要。中职学子的“法律人”意识应当以法律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等三大特质为切入点进行重构和培养。法律思维并非法律人特有的思维,而是法治国家每个公民都应当具备的素质,它并非“自然理性”而属“技术理性”,具有程序性、确定性和转化性等特征;职业技能包括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辩论能力和写作能力等;职业道德首先是成人的要求,强调善良与正义、理性与宽容、公正与廉洁、忠诚与文明应当作为“法律人”一生的终生追求和信仰。
(一)法律思维的培养——教育与考核结合
俗话说:“先为人,后为事”,即只有做好人,才能做好事,鉴于中职学生生理和心理不成熟,需要时间和经验来完善,而法律意识淡薄则需要学校给予补充。所以,学校应义不容辞的担当起责任,方法当然不是仅仅做几次法制报告,或者仅凭班主任的主题班会马虎应对,而应该建立长效的培养机制和措施。比如:一年级可以开展一些法制宣传,开展一些法制主题班会;二年级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开展与专业相关的法制考试。三年级的学生观摩、旁听现场审判,开展法律知识辩论赛等活动。总之,学校应将法制教育贯穿于中职学生三年的学习中,使之学会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
(二)职业技能的培养——过程与结果并重
职业技能包括学习能力、动手能力、应用能力和沟通能力等。中职学校的学生之所以就业前景好,深受各级各类企业的亲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看中了中职学生的职业技能,这些学生工作上手快,反应灵敏,可塑性强。所以,大多数中职学校都特别重视学生的技能培养,他们片面的认为,只要学生技能学好了,有一些个人的缺点和不足,甚至犯一些错误也是可以原谅和理解的。比如:很多老师将班上调皮捣蛋的学生设为班干部,让他们去管理班级,一是因为其他学生管理不了他,二是其他学生怕他,他说什么就是什么。这样错误的作法将影响班级纪律性好的同学的错误看法,同时也助长了调皮捣蛋学生的气势。事实上,职业技能培养既需讲求结果的成效性,也需讲求过程的正当性。所以,中职校应该将职业技能的培养过程和最终考核并重,不能因为技能合格而放弃了日常习惯的考核。
(三)职业道德的塑造——从理想走向现实
“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有专门业务和职责要求的一个行业,是从业者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中职学生既然要凭自己的技能获得这个职业,那么就应该遵循这个职业所设置的职责要求,只有符合这个职业领域内的所有规范,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自身价值,才会得到行业的认可,社会的认同。
“道德”是人类为了调整利益关系不断总结、约定而成的自我约束体系。它保障人类社会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实现个人幸福、实现人的自我完善。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总是希望他人职业技能精湛,同时道德品质高尚,其实道德的塑造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并且伴随着人的一生的工程,它与法律既交叉重合、又分道而治。有职业道德意味着将善良与正义、理性与宽容、公正与廉洁、忠诚与文明当作中职学生的终生追求和信仰。
从点滴做起,从生活和工作中的小事做起,逐步完善、逐渐修正自己的错误,使自己成为一个光荣的从业者,一个道德品质高尚的社会人。
参考文献:
[1] 李永新.中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研究. [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10)
【关键词】中职学生;法律人意识;除媚与重构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1-0130-01
一、问题提出——关于“法律人”等的通释新解
通说认为,“法律人”,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代表的、经过法律专业训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信仰法治、恪守法律职业伦理的职业共同体成员。即并非所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都可以被称为法律人,“法律人”是法律从业人员中的精英,他们高度信仰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敢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战,为权利而争。
“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包括 “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的思考” 两种方式。“关于法律的思考”强调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各个学科的知识,综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这种思考只要与法律有关就可称之为“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根据法律的思考”,强调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换言之,要以现行有效的法文本为根据,思考问题、事物和现象的法律意义。故而,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规范性” 的思维,这是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为,“法律人”包括在各行业从事与法律有关、甚至无关,但能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信仰法律、能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法律人”不一定是法学家,也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法律人可能的职业有很多,包括律师、司法官、法学家、法务、有关的公务员、商业经济工作者、媒体记者、甚至无关法律的工作者。2014年,我们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吹响了依法治国的号角,社会各级各类学校也都应该以培养专业技能合格,职业道德高尚,且具有“法律人”意识的学生为最终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即:对法律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界定,以及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中职学生大多属于14-17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其生理和心理上还不完全成熟,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
(一)心智发育不全,法律意识淡薄
对于14-17岁的中职学生来说,心理和生理都还在处于成长阶段,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但他们努力想挣脱父母和老师的束缚,认为自己“长大了”,自己是“大人了”的思想严重,他们往往以自己的方式去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他们往往容易意气用事,更不懂得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有时,他们更容易冲撞法律底线。
(二)生源素质参差不齐
中职校所招收的学生大致都是以下三类学生: 一是中学阶段成绩较差、品行不高、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学生,二是在祖(外)父母身边长大的留守儿童、或者单亲家庭的学生,三是教育教学质量较差的偏远地区的学生。这类学生的法律意识相对来说本来就要淡薄得多,加之中学阶段沾染的一些社会不良习惯,使得他们进入中职校后问题较多,造成更多的不安定因素。据法制网统计,中职学生中有违法倾向的约占27%,有不良行为的约占13%,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约占40%。
三、中职学生“法律人”意识的除媚与重构
承上所述,加强中职学生的法律教育刻不容缓。一是中职学生自身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二是学校和地方社会安全稳定的需要。中职学子的“法律人”意识应当以法律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等三大特质为切入点进行重构和培养。法律思维并非法律人特有的思维,而是法治国家每个公民都应当具备的素质,它并非“自然理性”而属“技术理性”,具有程序性、确定性和转化性等特征;职业技能包括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辩论能力和写作能力等;职业道德首先是成人的要求,强调善良与正义、理性与宽容、公正与廉洁、忠诚与文明应当作为“法律人”一生的终生追求和信仰。
(一)法律思维的培养——教育与考核结合
俗话说:“先为人,后为事”,即只有做好人,才能做好事,鉴于中职学生生理和心理不成熟,需要时间和经验来完善,而法律意识淡薄则需要学校给予补充。所以,学校应义不容辞的担当起责任,方法当然不是仅仅做几次法制报告,或者仅凭班主任的主题班会马虎应对,而应该建立长效的培养机制和措施。比如:一年级可以开展一些法制宣传,开展一些法制主题班会;二年级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开展与专业相关的法制考试。三年级的学生观摩、旁听现场审判,开展法律知识辩论赛等活动。总之,学校应将法制教育贯穿于中职学生三年的学习中,使之学会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
(二)职业技能的培养——过程与结果并重
职业技能包括学习能力、动手能力、应用能力和沟通能力等。中职学校的学生之所以就业前景好,深受各级各类企业的亲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看中了中职学生的职业技能,这些学生工作上手快,反应灵敏,可塑性强。所以,大多数中职学校都特别重视学生的技能培养,他们片面的认为,只要学生技能学好了,有一些个人的缺点和不足,甚至犯一些错误也是可以原谅和理解的。比如:很多老师将班上调皮捣蛋的学生设为班干部,让他们去管理班级,一是因为其他学生管理不了他,二是其他学生怕他,他说什么就是什么。这样错误的作法将影响班级纪律性好的同学的错误看法,同时也助长了调皮捣蛋学生的气势。事实上,职业技能培养既需讲求结果的成效性,也需讲求过程的正当性。所以,中职校应该将职业技能的培养过程和最终考核并重,不能因为技能合格而放弃了日常习惯的考核。
(三)职业道德的塑造——从理想走向现实
“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有专门业务和职责要求的一个行业,是从业者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中职学生既然要凭自己的技能获得这个职业,那么就应该遵循这个职业所设置的职责要求,只有符合这个职业领域内的所有规范,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自身价值,才会得到行业的认可,社会的认同。
“道德”是人类为了调整利益关系不断总结、约定而成的自我约束体系。它保障人类社会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实现个人幸福、实现人的自我完善。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总是希望他人职业技能精湛,同时道德品质高尚,其实道德的塑造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并且伴随着人的一生的工程,它与法律既交叉重合、又分道而治。有职业道德意味着将善良与正义、理性与宽容、公正与廉洁、忠诚与文明当作中职学生的终生追求和信仰。
从点滴做起,从生活和工作中的小事做起,逐步完善、逐渐修正自己的错误,使自己成为一个光荣的从业者,一个道德品质高尚的社会人。
参考文献:
[1] 李永新.中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研究. [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