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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希腊的所有权限制自然理论
自然法理念产生于古希腊,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规则,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如今在我们谈论自然权利时候,总是能追溯于古希腊时期先哲们对此进行的分析,虽然其很多理论思想未能经受时间的考验,但其提出的关于民主、正义,权利等哲学术语却一直是现代法律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里,我们可以探究所有权限制的渊源。在古希腊,一般认为,在极端紧迫需要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利用物品的原始自然权利。相拉图主张,任何人在将自己的井挖到一定深度后仍找不到水时,就应当被允许从其邻居的井里取水。梭伦将此深度限定为不超过40肘尺。⑴古希腊的哲学家认为在极端紧迫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物品是一种原始的自然权利。这和现代所有权限制的一种即相邻关系有类似之处,但同现代的相邻关系又有一定的差别,首先它强调了"危急"情况下,这似乎更有似于现代的紧急避险,但柏拉图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了一丝突破,他并没有强调"紧急情况"。其次,现代相邻关系一般要求"邻地",虽然"民法"所称邻地不以直接毗邻的土地为限⑵,但也要求相互临近,而柏拉图要求的是身份上的"毗邻"。再次,现代相邻关系要求在寻求自身利用不动产的便利后,给予相邻关系义务人以相应的补偿,但在这里,柏拉图将此权利视为无偿的。最后,现代的相邻关系涉及公益,而且多属间接⑶,而柏拉图对所有权的限制是直接的,是因邻人的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而直接到邻人的井里取水,并没有提到相应的程序义务。
二、古罗马时期的所有权限制自然理论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他深受斯多葛派哲学家观点的影响,他倾向于认为自然和自然理性,并设想理性是宇宙的主宰力量。⑷其认为正义是自然界所固有的(被理解为人性),而且作为人类集体福利的必要条件,它绝不能与功利相分离。⑸斯多葛派哲学家所认为的自然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概念,而是一个同理性相适应的理想的秩序,这个秩序符合人类的利益。西塞罗认为每个人都有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只要这种利用不会给财产所有人带来损害。西塞罗说,在一个人允许他人与自己共同分享某些利益(advantages)而不会对自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他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呢?况且这些便利对接受者来说是有益的,而对施与者来说是绝无害处的。⑹西塞罗把它认为是一种"无害利用"的权利,这是对柏拉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古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所追求的正义、理性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当时的立法,针对相邻关系的立法有几个方面,包括潜在损害的保证、新施工告令,防止暴力和期满令状、调整地界之诉、关于砍树的诉讼以及关于收获果实的令状。比如《十二铜表法》关于污水的规定:乌尔比安:《论告示》第71条 将某物倒入邻居井中而染了井水的人,拉贝奥说,要根据暴力或欺瞒令状承担责任。为新鲜水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将水倒入井中)就像在水中行某一施工一样。⑺法律在规定相邻关系的类似条款时,主要是将这种责任表现为一种"否定性制度",一种在许多不同方面对各个自由的限制,对各个所有主的准主权的权利使用行为限制,而不是表现为一种承认土地间相互影响和役用的"肯定性制度"。⑻
我们认为,真正合乎逻辑并且符合罗马法渊源的标准时这样的:通过在自己土地上实施的活动"介入他人物(immittere in alienum)"或"影响他人物(facere in alieno)"的概念,同物的概念一样,均属于社会范畴,而不是自然主义的范畴。有时候从社会的观点看,那些无足轻重的对他人物的介入或影响无需受到考虑;那些由于自然原因或社会共处的绝对和一般的需要而发生的介入和影响也应当排除在外,这后一种情况同自然力量一样是被强加于人的,并且构成对所有权和其他任何权利的一种限制。⑼
以上的判断对于我们在考虑所有权限制的立法上,考虑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同对他物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时的权衡,在限制程度和范围的合理性和正义性界定的时候,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三、格劳修斯关于所有权限制的自然理论
荷兰伟大的法学家格劳修斯不但是现代国际法之父,也是具有影响力的近代自然法哲学创始人。格劳修斯将自然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了出来,在其伟大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核心思想就是人类对和平的执着,爱是永恒的主题。书中写道人天生有一种与他人和谐交往的倾向性,凡是符合这种向往社会冲动,符合人在理性社会交往的本性的就是合乎法律与正义的。格劳修斯认为人类所具有的群居性和社会性并不说明在社会中的人是无差别的,相反,他认为人在个体上具有独立性。
格劳修斯在提出了在不涉及"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也可以给予非所有者利用财产的权利。这就是"无害利用"权利,并且认为无论在任何地方对另一个人财产的这种利用都"不会给财产所有人带来损害"。⑽这是一种一般性的权利,适用于诸如使用流动水体的权利及在土地与河流上自由通行的权利等重要的情形。像前面所述的必需权理论一样,这种权利可被看作"不仅仅有利于这种原始自然权利的仁爱的保留",更是财产权的自然性质,因为所有这些无害利用都是原始使用权所暗含的。
在论述自由通行权时,格劳修斯认为"以最近和最便利的路线通过,同时不会带来损害和破坏,是要求通过的请求应当被准许的充足理由",⑾而在程序上"要求在自由通过之前必须事先提出请求,对该请求的拒绝则为物理的使用提供了正当的理由。"⑿
之后格劳修斯又提出了"对行为的共有权利"的观念,这似乎更同现代相邻关系思想理念符合,"如果某些行为对于维持人们的生存或者生活的便捷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所有人毫无疑问都有权作出这种或这类行为。"⒀在格劳修斯观念中的"便捷",我们可以看到现代相邻关系中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对于利用自然水源用水、排水的便利,建造、修缮建筑物的便利,提供必要的便利。格劳修斯对"对行为的共有权利"的解释是,生活的便捷考虑的是这一行为产生的基础,因为在这一种场合下不可能想象存在着与需要认可占有他人财产正当性具有同样的紧迫形势。⒁
注释:
⑴王铁雄:《美国财产法的自然法基础》 ,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⑵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
⑶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⑷(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⑸(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
⑹王铁雄:《美国财产法的自然法基础》 ,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⑺(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范怀俊译:《物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
⑻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5年版,第178页
⑼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5年版,第187页
⑽ [荷]格劳秀斯,[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⑾[荷]格劳秀斯,[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⑿[荷]格劳秀斯,[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⒀[荷]格劳秀斯,[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⒁ [荷]格劳秀斯,[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自然法理念产生于古希腊,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规则,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如今在我们谈论自然权利时候,总是能追溯于古希腊时期先哲们对此进行的分析,虽然其很多理论思想未能经受时间的考验,但其提出的关于民主、正义,权利等哲学术语却一直是现代法律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里,我们可以探究所有权限制的渊源。在古希腊,一般认为,在极端紧迫需要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利用物品的原始自然权利。相拉图主张,任何人在将自己的井挖到一定深度后仍找不到水时,就应当被允许从其邻居的井里取水。梭伦将此深度限定为不超过40肘尺。⑴古希腊的哲学家认为在极端紧迫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物品是一种原始的自然权利。这和现代所有权限制的一种即相邻关系有类似之处,但同现代的相邻关系又有一定的差别,首先它强调了"危急"情况下,这似乎更有似于现代的紧急避险,但柏拉图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了一丝突破,他并没有强调"紧急情况"。其次,现代相邻关系一般要求"邻地",虽然"民法"所称邻地不以直接毗邻的土地为限⑵,但也要求相互临近,而柏拉图要求的是身份上的"毗邻"。再次,现代相邻关系要求在寻求自身利用不动产的便利后,给予相邻关系义务人以相应的补偿,但在这里,柏拉图将此权利视为无偿的。最后,现代的相邻关系涉及公益,而且多属间接⑶,而柏拉图对所有权的限制是直接的,是因邻人的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而直接到邻人的井里取水,并没有提到相应的程序义务。
二、古罗马时期的所有权限制自然理论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他深受斯多葛派哲学家观点的影响,他倾向于认为自然和自然理性,并设想理性是宇宙的主宰力量。⑷其认为正义是自然界所固有的(被理解为人性),而且作为人类集体福利的必要条件,它绝不能与功利相分离。⑸斯多葛派哲学家所认为的自然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概念,而是一个同理性相适应的理想的秩序,这个秩序符合人类的利益。西塞罗认为每个人都有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只要这种利用不会给财产所有人带来损害。西塞罗说,在一个人允许他人与自己共同分享某些利益(advantages)而不会对自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他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呢?况且这些便利对接受者来说是有益的,而对施与者来说是绝无害处的。⑹西塞罗把它认为是一种"无害利用"的权利,这是对柏拉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古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所追求的正义、理性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当时的立法,针对相邻关系的立法有几个方面,包括潜在损害的保证、新施工告令,防止暴力和期满令状、调整地界之诉、关于砍树的诉讼以及关于收获果实的令状。比如《十二铜表法》关于污水的规定:乌尔比安:《论告示》第71条 将某物倒入邻居井中而染了井水的人,拉贝奥说,要根据暴力或欺瞒令状承担责任。为新鲜水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将水倒入井中)就像在水中行某一施工一样。⑺法律在规定相邻关系的类似条款时,主要是将这种责任表现为一种"否定性制度",一种在许多不同方面对各个自由的限制,对各个所有主的准主权的权利使用行为限制,而不是表现为一种承认土地间相互影响和役用的"肯定性制度"。⑻
我们认为,真正合乎逻辑并且符合罗马法渊源的标准时这样的:通过在自己土地上实施的活动"介入他人物(immittere in alienum)"或"影响他人物(facere in alieno)"的概念,同物的概念一样,均属于社会范畴,而不是自然主义的范畴。有时候从社会的观点看,那些无足轻重的对他人物的介入或影响无需受到考虑;那些由于自然原因或社会共处的绝对和一般的需要而发生的介入和影响也应当排除在外,这后一种情况同自然力量一样是被强加于人的,并且构成对所有权和其他任何权利的一种限制。⑼
以上的判断对于我们在考虑所有权限制的立法上,考虑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同对他物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时的权衡,在限制程度和范围的合理性和正义性界定的时候,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三、格劳修斯关于所有权限制的自然理论
荷兰伟大的法学家格劳修斯不但是现代国际法之父,也是具有影响力的近代自然法哲学创始人。格劳修斯将自然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了出来,在其伟大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核心思想就是人类对和平的执着,爱是永恒的主题。书中写道人天生有一种与他人和谐交往的倾向性,凡是符合这种向往社会冲动,符合人在理性社会交往的本性的就是合乎法律与正义的。格劳修斯认为人类所具有的群居性和社会性并不说明在社会中的人是无差别的,相反,他认为人在个体上具有独立性。
格劳修斯在提出了在不涉及"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也可以给予非所有者利用财产的权利。这就是"无害利用"权利,并且认为无论在任何地方对另一个人财产的这种利用都"不会给财产所有人带来损害"。⑽这是一种一般性的权利,适用于诸如使用流动水体的权利及在土地与河流上自由通行的权利等重要的情形。像前面所述的必需权理论一样,这种权利可被看作"不仅仅有利于这种原始自然权利的仁爱的保留",更是财产权的自然性质,因为所有这些无害利用都是原始使用权所暗含的。
在论述自由通行权时,格劳修斯认为"以最近和最便利的路线通过,同时不会带来损害和破坏,是要求通过的请求应当被准许的充足理由",⑾而在程序上"要求在自由通过之前必须事先提出请求,对该请求的拒绝则为物理的使用提供了正当的理由。"⑿
之后格劳修斯又提出了"对行为的共有权利"的观念,这似乎更同现代相邻关系思想理念符合,"如果某些行为对于维持人们的生存或者生活的便捷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所有人毫无疑问都有权作出这种或这类行为。"⒀在格劳修斯观念中的"便捷",我们可以看到现代相邻关系中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对于利用自然水源用水、排水的便利,建造、修缮建筑物的便利,提供必要的便利。格劳修斯对"对行为的共有权利"的解释是,生活的便捷考虑的是这一行为产生的基础,因为在这一种场合下不可能想象存在着与需要认可占有他人财产正当性具有同样的紧迫形势。⒁
注释:
⑴王铁雄:《美国财产法的自然法基础》 ,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⑵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
⑶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⑷(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⑸(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
⑹王铁雄:《美国财产法的自然法基础》 ,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⑺(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范怀俊译:《物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
⑻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5年版,第178页
⑼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5年版,第187页
⑽ [荷]格劳秀斯,[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⑾[荷]格劳秀斯,[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⑿[荷]格劳秀斯,[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⒀[荷]格劳秀斯,[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⒁ [荷]格劳秀斯,[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