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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从律师制度的产生条件以及两块基石进行全面分析,随后针对律师制度主要阶段过程及结论做出总结阐述,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律师制度;两个条件;两块基石;分析
在人类社会中律师制度得以产生以及存在,其中最为主要的两块的基石就是辩护制度以及代理制度,然而律师制度是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这就是我们所探讨的两个基本条件。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对律师制度的两个条件以及两块基石做出全面分析,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律师制度的产生及条件
关于律师制度产生于何时是众说纷纭、至今尚无定论的。当今社会中学术界此问题,始终都没有得出一个统一的观点,究其主要原因是对于其规律性的线索以及其产生的主要条件,都没有得到最终的确定,面对此方向缺乏一定的追寻和深刻的剖析。因为在学术界当中,研究分析人员势必会被一些外在的影响因素所迷惑,从而无法有效的得出相同的结论。笔者经过大量分析前人研究结果,以及实践探析认为我们针对这一问题在进行研究的时候,在自身的心中不能够以点带面,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
随着商品经济在社会当中全面发展,契约概念也随之出现在社会中,然而在实践当中所参加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普遍不懂得什么是契约,那么就直接产生这样一种现象,参与活动的当事人需要在社会中请别人代为谈判以及签订企业,而且还需要有效的代为处理契约纠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代理制度在社会中就因此而形成。我们站在政治条件角度而言,律师制度的产生应当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在人类社会进程发展中,民主政治在社会形式中出现之前,人类所处于的阶段是王权专制时期,在这个阶段当中所实行的诉讼制度均是专横武断的。作为此时期的统治者在公堂之上是绝对不能够容忍有人员与其相互抗衡分庭抗理的。所以,在王权专制时期是不可能存在律师制度。然而当民主政治制度在社会当中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保障人权就必然的在社会中得以产生,因此针对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就给予了并且保障了其辩护的权力,这也是在民主政治制度中所体现出来的最基本要求。然而在此阶段当中,被告人本身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又十分不懂,因此就需要请他人为其代为辩护,辩护制度在此条件背景中就自然得以形成,也就具有进行全面建立的需要。所以,律师制度的产生是在社会中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与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这也是在律师制度中的两个条件。
二、律师制度的两块基石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有效的看出,律师制度是孕育额脱胎于辩护制度的,因为在社会中不管是辩护制度还是代理制度的全面建立,都是需要进行代理人以及辩护人设立。在社会中此类人员过多的时候,我们就需要给予一个统一的称谓,在西方国家中便将此类人称为:Lawyer,随着时间的延续和朝代的更换,我国的翻译工作人员便将此单词译成:律师。国家对于律师的行为想要有力的进行规范,那么就必须要建立一套相应有效的制度,因此也被称之为律师制度。由此,我们总结分析可以看出,律师制度在社会当中得以产生和生存的两块基石,就是辩护制度以及代理制度。
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代理制度的这种密切关系也可以从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得到反应。从律师的业务范围可看出律师业务的两大主体就是辩护业务和代理业务。我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了律师的七项业务:①担任法律顾问;②民事、行政诉讼代理;③刑事法律帮助、辩护和代理;④申诉代理;⑤调解、仲裁代理;⑥非诉讼代理;⑦法律咨询与代书。若我们根据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则可作另一种划分:首先,辩护业务;其次,代理业务;最后,咨询性业务。
其中代理业务可分为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因此代理业务以其业务范围之广、体系之大而成为律师业务的一大主体。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制度确实是深深的扎根于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的,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不仅是律师制度得以产生的两块基石,而且也是律师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两块基石。
三、律师制度主要阶段过程及结论
在世界奴隶社会的历史上古代希腊以及罗马,虽然在当时社会中出现了简单的商品经济以及底层次的民主政治,但是其发展高度依旧没有达到能够产生律师制度阶段。所以,在那个时期产生的“辩护士”以及“保护人”最早被认为是律师,从而我们可以有力的判断出律师制度最早产生的时期并不是在古代希腊和罗马。
我们提出的两个条件和两块基石的命题也可以从新中国律师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中得到印证。新中国的律师制度随着我国建国以来路线斗争的波澜起伏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其一,从1950年至1957年上半年,这是我国律师制度的创建时期;其二,从1957年下半年到1977年,由于否定商品经济,推行专制人治,废除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这样在我国律师制度史上就出现了二十年的的空白时期;其三,从1978年到现在,这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时期。
通过对新中国律师制度历史的回顾,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三个结论:其一,律师制度是与民主法制相伴而生的;其二,这段历史也生动地反映出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的确立确实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其三,几十年曲折发展的历史也生动地证明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作用与反作用的原理。
四、总结
总之,弄清律师制度产生、存在的两个条件、两块基石是非常有必要的,应当得到必要的重视,在当今社会经济市场的全面有力建设中,对于律师制度更是需要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因为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离不开律师制度的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钟月辉.美国律师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以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为视角[J].时代法学,2006(06).
[2]肖乐成.“一国两制”架构下“两制”间法律冲突问题探微——对一起涉港案件判决的粗浅分析[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6(S1).
[3]楼建兵,桑志祥.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窥探——以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五化模式为视角[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关键词】律师制度;两个条件;两块基石;分析
在人类社会中律师制度得以产生以及存在,其中最为主要的两块的基石就是辩护制度以及代理制度,然而律师制度是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这就是我们所探讨的两个基本条件。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对律师制度的两个条件以及两块基石做出全面分析,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律师制度的产生及条件
关于律师制度产生于何时是众说纷纭、至今尚无定论的。当今社会中学术界此问题,始终都没有得出一个统一的观点,究其主要原因是对于其规律性的线索以及其产生的主要条件,都没有得到最终的确定,面对此方向缺乏一定的追寻和深刻的剖析。因为在学术界当中,研究分析人员势必会被一些外在的影响因素所迷惑,从而无法有效的得出相同的结论。笔者经过大量分析前人研究结果,以及实践探析认为我们针对这一问题在进行研究的时候,在自身的心中不能够以点带面,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
随着商品经济在社会当中全面发展,契约概念也随之出现在社会中,然而在实践当中所参加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普遍不懂得什么是契约,那么就直接产生这样一种现象,参与活动的当事人需要在社会中请别人代为谈判以及签订企业,而且还需要有效的代为处理契约纠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代理制度在社会中就因此而形成。我们站在政治条件角度而言,律师制度的产生应当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在人类社会进程发展中,民主政治在社会形式中出现之前,人类所处于的阶段是王权专制时期,在这个阶段当中所实行的诉讼制度均是专横武断的。作为此时期的统治者在公堂之上是绝对不能够容忍有人员与其相互抗衡分庭抗理的。所以,在王权专制时期是不可能存在律师制度。然而当民主政治制度在社会当中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保障人权就必然的在社会中得以产生,因此针对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就给予了并且保障了其辩护的权力,这也是在民主政治制度中所体现出来的最基本要求。然而在此阶段当中,被告人本身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又十分不懂,因此就需要请他人为其代为辩护,辩护制度在此条件背景中就自然得以形成,也就具有进行全面建立的需要。所以,律师制度的产生是在社会中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与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这也是在律师制度中的两个条件。
二、律师制度的两块基石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有效的看出,律师制度是孕育额脱胎于辩护制度的,因为在社会中不管是辩护制度还是代理制度的全面建立,都是需要进行代理人以及辩护人设立。在社会中此类人员过多的时候,我们就需要给予一个统一的称谓,在西方国家中便将此类人称为:Lawyer,随着时间的延续和朝代的更换,我国的翻译工作人员便将此单词译成:律师。国家对于律师的行为想要有力的进行规范,那么就必须要建立一套相应有效的制度,因此也被称之为律师制度。由此,我们总结分析可以看出,律师制度在社会当中得以产生和生存的两块基石,就是辩护制度以及代理制度。
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代理制度的这种密切关系也可以从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得到反应。从律师的业务范围可看出律师业务的两大主体就是辩护业务和代理业务。我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了律师的七项业务:①担任法律顾问;②民事、行政诉讼代理;③刑事法律帮助、辩护和代理;④申诉代理;⑤调解、仲裁代理;⑥非诉讼代理;⑦法律咨询与代书。若我们根据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则可作另一种划分:首先,辩护业务;其次,代理业务;最后,咨询性业务。
其中代理业务可分为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因此代理业务以其业务范围之广、体系之大而成为律师业务的一大主体。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制度确实是深深的扎根于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的,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不仅是律师制度得以产生的两块基石,而且也是律师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两块基石。
三、律师制度主要阶段过程及结论
在世界奴隶社会的历史上古代希腊以及罗马,虽然在当时社会中出现了简单的商品经济以及底层次的民主政治,但是其发展高度依旧没有达到能够产生律师制度阶段。所以,在那个时期产生的“辩护士”以及“保护人”最早被认为是律师,从而我们可以有力的判断出律师制度最早产生的时期并不是在古代希腊和罗马。
我们提出的两个条件和两块基石的命题也可以从新中国律师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中得到印证。新中国的律师制度随着我国建国以来路线斗争的波澜起伏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其一,从1950年至1957年上半年,这是我国律师制度的创建时期;其二,从1957年下半年到1977年,由于否定商品经济,推行专制人治,废除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这样在我国律师制度史上就出现了二十年的的空白时期;其三,从1978年到现在,这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时期。
通过对新中国律师制度历史的回顾,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三个结论:其一,律师制度是与民主法制相伴而生的;其二,这段历史也生动地反映出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的确立确实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其三,几十年曲折发展的历史也生动地证明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作用与反作用的原理。
四、总结
总之,弄清律师制度产生、存在的两个条件、两块基石是非常有必要的,应当得到必要的重视,在当今社会经济市场的全面有力建设中,对于律师制度更是需要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因为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离不开律师制度的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钟月辉.美国律师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以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为视角[J].时代法学,2006(06).
[2]肖乐成.“一国两制”架构下“两制”间法律冲突问题探微——对一起涉港案件判决的粗浅分析[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6(S1).
[3]楼建兵,桑志祥.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窥探——以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五化模式为视角[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