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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侦查讯问,旨在对犯罪嫌疑人逐步实现心理限制的过程中突破和瓦解其构筑的抗审心理体系,形成供述动机。过往的研究多侧重于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悲观、恐惧、对立等消极情绪,目前对犯罪嫌疑人积极情绪的研究还比较少。本文在心理学研究发展的基础上,主要介绍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积极情绪的类别、作用,以及积极情绪对自尊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的影响效果。
关键词:侦查讯问;积极情绪;自尊
一、问题的提起
积极情绪,作为一种生理需要得到满足的内心体验,对个体的心理干预具有重要价值。克森对积极情绪的定义是:“对个人有意义的事情的独特即时反应,是一种暂时的愉悦。”,认知理论对积极情绪的定义是:“在目标实现过程中取得进步或得到他人积极评价时产生的感受。”,孟昭兰对积极情绪的定义是:“与某种需要的满足相联系,通常伴随愉悦的主观体验,并能提高人的积极性和活动能力。”,不难看出,对积极情绪的定义,都含有个体内心体验得到满足、愉悦的特征。同时,这也是积极情绪区别于消极情绪的显著特征。
二、犯罪嫌疑人积极情绪的类别
关于积极情绪的类别,学界尚未达成一致认识。但是基于正情绪外延的重合度,普遍认为积极情绪一般包括愉快、兴趣、希望、爱和信心。愉快意指个人盼望的目标达到和需要满足而使紧张解除时的情绪体验;兴趣意指个人积极探究某种事物的认识倾向;希望意指个人对还未生成的可能性的期待向往;爱意指对人或事物有深厚感情。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由于所处的环境和地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所产生的积极情绪是不同于普通大众的。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积极情绪主要包括兴趣、希望和爱三种。
(一)兴趣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反复动摇阶段,进退维谷,通常不会果断选择如实供述。他会尽最大的努力规避訊问,做最后的试探。这时,兴趣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积极情绪应然而生。其主要体现在:一是索要证据。有些犯罪嫌疑人即使思想动摇了,但是对于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证据的多少和质量存在怀疑,企图通过积极探究证据的确实充分程度为之后的对抗做准备;二是探明事实。有些犯罪嫌疑人身负数案,存在暂时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面对讯问,急于探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到底具体是哪一宗,企图摸清虚实,以决定是否坦白供述;三是要求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有些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过度相信攻守同盟,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极为关注,意欲通过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决定自己供述的内容。
(二)希望
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犯罪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刑罚?考虑最多的就是如何才能逃避或者减轻刑罚,或如何尽快结束追诉,恢复正常的生活。这即是犯罪嫌疑人积极情绪之一——希望产生的土壤。其主要体现在:一是期待对自己可能判处的刑罚有明确的认识。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法盲,对自己的犯罪后果并不清楚,在反复动摇阶段,刑罚结果一般会成为其供述与否的重要参考;二是期待逃避或者减轻刑罚。随着讯问的深入,有些犯罪嫌疑人对刑罚的畏惧愈加强烈,盼望通过“积极配合”蒙混讯问或者寻求侦查讯问人员的帮助的心理愈加凸显;三是期待尽快结束追诉,恢复正常的生活。当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社会地位失去的时候,最盼望得到的莫过于重获自由,重拾过去的生活。
(三)爱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控制以后,虽然其社会评价一般会随之降低,但是其作为人的基本感情却不会消减,甚至因为身体被物理隔离会迅速增长,这就是人类最基本的感情——爱,也是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一种积极情绪。其主要表现在:一是牵挂家人。有些犯罪嫌疑人之前在家人眼里,即使不是君子,但也是家庭的支柱。被公安机关控制以后,家庭正常的秩序就会面临危机,老无所养,小无所扶,夫妻关系紧张。这一丝一毫的变动都会激发犯罪嫌疑人的爱的冲动;二是重情义。有些犯罪嫌疑人人际关系较好,朋友多,虽然自己暂时失去了与朋友同呼吸共命运的机会,但坚信朋友之义尚存,会积极争取早日和朋友相会的机会。
三、犯罪嫌疑人积极情绪的作用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有助于讯问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无意识的在身体姿势、身体动作、目光接触和副语言行为方面外显其积极情绪。侦查讯问人员若能及时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正确的理解和传递相关信息,即可引起双方感情的共鸣,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有助于其尽快适应讯问节奏。犯罪嫌疑人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从一个自由熟悉的环境进入到另一个拘禁陌生的空间,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往昔有效的自我心理调控能力。面对困扰,短时间内必然难以适应讯问的节奏,配合讯问工作,除非其产生了积极情绪,实现自我的良性调节。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犹如助推器一般,驱使其尽快适应讯问的节奏,并作出转向如实供述的选择。
再次,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有助于激发和唤醒其对犯罪事实的记忆。根据情绪和记忆的动机理论:情绪通过动机间接对记忆发生作用,且被影响的记忆可以改变个人的心境、目标和计划。可见,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通过正确动机的驱动,就可以激发和唤醒其对犯罪事实的记忆,从而正确调节和制约认知、行为,作出全面真实的供述。
因此,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犯罪嫌疑人积极情绪的类别和作用,而且要注意区分积极情绪对自尊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的影响效果。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让侦查讯问在科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加强,最终让讯问发挥其最高的职务效能。
参考文献:
[1]孟昭兰.人类情绪[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2]郑雯.不同情绪对不同自尊程度个体记忆效果的影响之研究[J].江西师范大学,2007.
关键词:侦查讯问;积极情绪;自尊
一、问题的提起
积极情绪,作为一种生理需要得到满足的内心体验,对个体的心理干预具有重要价值。克森对积极情绪的定义是:“对个人有意义的事情的独特即时反应,是一种暂时的愉悦。”,认知理论对积极情绪的定义是:“在目标实现过程中取得进步或得到他人积极评价时产生的感受。”,孟昭兰对积极情绪的定义是:“与某种需要的满足相联系,通常伴随愉悦的主观体验,并能提高人的积极性和活动能力。”,不难看出,对积极情绪的定义,都含有个体内心体验得到满足、愉悦的特征。同时,这也是积极情绪区别于消极情绪的显著特征。
二、犯罪嫌疑人积极情绪的类别
关于积极情绪的类别,学界尚未达成一致认识。但是基于正情绪外延的重合度,普遍认为积极情绪一般包括愉快、兴趣、希望、爱和信心。愉快意指个人盼望的目标达到和需要满足而使紧张解除时的情绪体验;兴趣意指个人积极探究某种事物的认识倾向;希望意指个人对还未生成的可能性的期待向往;爱意指对人或事物有深厚感情。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由于所处的环境和地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所产生的积极情绪是不同于普通大众的。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积极情绪主要包括兴趣、希望和爱三种。
(一)兴趣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反复动摇阶段,进退维谷,通常不会果断选择如实供述。他会尽最大的努力规避訊问,做最后的试探。这时,兴趣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积极情绪应然而生。其主要体现在:一是索要证据。有些犯罪嫌疑人即使思想动摇了,但是对于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证据的多少和质量存在怀疑,企图通过积极探究证据的确实充分程度为之后的对抗做准备;二是探明事实。有些犯罪嫌疑人身负数案,存在暂时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面对讯问,急于探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到底具体是哪一宗,企图摸清虚实,以决定是否坦白供述;三是要求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有些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过度相信攻守同盟,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极为关注,意欲通过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决定自己供述的内容。
(二)希望
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犯罪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刑罚?考虑最多的就是如何才能逃避或者减轻刑罚,或如何尽快结束追诉,恢复正常的生活。这即是犯罪嫌疑人积极情绪之一——希望产生的土壤。其主要体现在:一是期待对自己可能判处的刑罚有明确的认识。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法盲,对自己的犯罪后果并不清楚,在反复动摇阶段,刑罚结果一般会成为其供述与否的重要参考;二是期待逃避或者减轻刑罚。随着讯问的深入,有些犯罪嫌疑人对刑罚的畏惧愈加强烈,盼望通过“积极配合”蒙混讯问或者寻求侦查讯问人员的帮助的心理愈加凸显;三是期待尽快结束追诉,恢复正常的生活。当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社会地位失去的时候,最盼望得到的莫过于重获自由,重拾过去的生活。
(三)爱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控制以后,虽然其社会评价一般会随之降低,但是其作为人的基本感情却不会消减,甚至因为身体被物理隔离会迅速增长,这就是人类最基本的感情——爱,也是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一种积极情绪。其主要表现在:一是牵挂家人。有些犯罪嫌疑人之前在家人眼里,即使不是君子,但也是家庭的支柱。被公安机关控制以后,家庭正常的秩序就会面临危机,老无所养,小无所扶,夫妻关系紧张。这一丝一毫的变动都会激发犯罪嫌疑人的爱的冲动;二是重情义。有些犯罪嫌疑人人际关系较好,朋友多,虽然自己暂时失去了与朋友同呼吸共命运的机会,但坚信朋友之义尚存,会积极争取早日和朋友相会的机会。
三、犯罪嫌疑人积极情绪的作用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有助于讯问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无意识的在身体姿势、身体动作、目光接触和副语言行为方面外显其积极情绪。侦查讯问人员若能及时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正确的理解和传递相关信息,即可引起双方感情的共鸣,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有助于其尽快适应讯问节奏。犯罪嫌疑人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从一个自由熟悉的环境进入到另一个拘禁陌生的空间,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往昔有效的自我心理调控能力。面对困扰,短时间内必然难以适应讯问的节奏,配合讯问工作,除非其产生了积极情绪,实现自我的良性调节。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犹如助推器一般,驱使其尽快适应讯问的节奏,并作出转向如实供述的选择。
再次,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有助于激发和唤醒其对犯罪事实的记忆。根据情绪和记忆的动机理论:情绪通过动机间接对记忆发生作用,且被影响的记忆可以改变个人的心境、目标和计划。可见,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绪通过正确动机的驱动,就可以激发和唤醒其对犯罪事实的记忆,从而正确调节和制约认知、行为,作出全面真实的供述。
因此,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犯罪嫌疑人积极情绪的类别和作用,而且要注意区分积极情绪对自尊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的影响效果。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让侦查讯问在科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加强,最终让讯问发挥其最高的职务效能。
参考文献:
[1]孟昭兰.人类情绪[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2]郑雯.不同情绪对不同自尊程度个体记忆效果的影响之研究[J].江西师范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