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县涉企生案件情况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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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的良行发展依赖于企业的正常化运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强化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思想,搭建服务企业平台,创新服务企业方式,营造服务企业的良好环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环江县涉企”案件基本数据
  
  1、数据的分析:这一时期发生的“涉企”案件的类型主要是侵犯财产罪案;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和职务犯罪案件也占较大的比例,不容忽视。如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环江县涉及妨害企业生产发展的刑事案件(以下简称为“涉企”案件)有12件23人,其中涉嫌盗窃罪案7件16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1件3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案1件1人,涉嫌诈骗罪案1件1人,涉嫌贪污罪案2件2人。
  2、尽管这一时期发生“涉企”案件的数量占整个环江县境内发生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并不大,但这些案件的发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企业周边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危害,对正处于停产、待产企业的恢复生产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如2008年至2009年5月,环江县涉及妨害企业生产发展的刑事案件(以下简称为“涉企”案件)有12件23人。
  
  二、“涉企”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企业自身存在的原因:一是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行规”的延续和法不责众的思想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首先不会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而是按照多年延续下来“行规”来进行,随着法律与法规的变化,一些“行规”可能合法化了,也有一些“行规”可能就非法化了,容易使人产生“法不责众”的思想,导致企业管理人员发生“涉企”案件。二是企业的组织体制混乱和执行管理制度的混乱。一些企业并未严格按《公司法》等法律、规章来约束企业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少数企业只顾经济效益的增长和眼前的发展,用短期发展的思维掌控企业的生产经营,大幅压缩生产成本,忽视安全生产的投入和预防,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发生事故的隐患较大,如一些通讯、电力等企业由于维护管线拉长,巡视范围广、难度大,企业资产不时被盗窃,影响企业的生产乃至影响到整个通信、电力的正常运行;还有极少数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几乎停止,负债沉重,企业名存实亡,有的是企业管理混乱,被企业管理人员利用,滥用职权谋私利,给企业蒙受重大的损失。
  2、社会转型期的波动。当前是我国正处于社会重要的转型阶段,企业在转型的社会中可能实现优胜劣汰,为获取更多的生存空间,延续企业的经营活动,形形色色的犯罪就会应运而生。社会变动越是剧烈的社会,犯罪率就会越高,“涉企”案件自不例外。由于历史的原因,环江县的一些有色金属企业深处偏僻山村,企业周边有大量为企业服务的市场、修理铺、餐馆、美容美发室以及村民等,他们的生活长期受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企业效益好,他们的收入就随着提高,企业处于停产、减产,其收入就会随之锐减,极少数人员就把视线转移到企业资产,盗窃企业资产。
  3、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犯罪形势、犯罪趋势变化的影响。一是经济发达地区加大了对“涉企”案件的打击力度,犯罪分子纷纷落马,这种形势的影响下会使一些以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集团把目光转移到内地,长期对企业的资产、安全保卫等进行监视,一旦发现漏洞,立即组织人员作案,令企业防不胜防。二是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内经济运行的困难与风险明显增多,影响范围扩大,环江县是以有色金属业经济和农林业经济为支柱产业的县份,有色金属业、农林业企业对出口的依赖性强,受经济危机影响,产品出口大幅下降,企业濒临停产状态,职工收入锐减,生活受到直接影响,存在影响企业的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而原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大量农民工返乡返城,内地又不能为其提供就业机会,他们自身创业又受到经济、政策等条件的限制,失业往往会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犯罪机率在增加。
  
  三、检察机关为企业服务的应对策略
  
  1、深入调研,把清发生“涉企”案件的深层次原因这个“脉”。在当前经济发展处于困境的情况之下,理应对企业的运营状况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关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机遇与问题,形成调查深入、原因分析到位、查找对策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改进企业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推动企业经营良性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2、开展多种形式的检察法治宣传活动,培育企业良好的守法意识。目前,企业管理人员对检察机关是存在着法律宣传教育的期望和要求,同时又有害怕检察机关进入企业后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的负担等多重心理状态存在,为此,检察人员要加强和企业管理人员交流沟通。加大对于企业的法律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而且应该分不同层次和范围进行,对于企业外部人员涉及犯罪的,要适当地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在企业所在乡镇召开审判大会,通过庭审方式教育企业周边的群众,增强他们知法、守法意识;对于企业的一般职工,则应重点进行安全生产、执行规则的法律教育,增强他们安全生产意识和执行规则意识;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主要是进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职务犯罪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其辨析正常经营与商业贿赂、责任事故与安全生产等法律意识和能力,防止发生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生态环境、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贪污贿赂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犯罪案件发生,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检企互信,使企业职工、周边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3、建立重大“涉企”刑事案件信息报告制度。不仅限于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侦监、公诉部门,而且要加强与上级院、与各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保证重大涉企刑事案件信息渠道的畅通。要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延伸工作触角,探索服务企业的新路子,帮助涉案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帮助涉案企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维护企业生产发展需要的长久平安的周边社会秩序。
  4、大力推进检警一体化建设。通过对“涉企”刑事案件的分析,有不少案件是检察机关以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查。可见,检察机关确有必要进一步推进“检警一体化”平台建设,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一道研究制度的可操作性,从控诉的角度去指引侦查活动,以提高指控犯罪的准确率,形成控诉的合力,保障对企业犯罪的行为人及时准确地受到刑罚的制裁。
  5、打防并举,充分发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摒弃以罚代刑的现象,同时严格准确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善于甄别企业犯罪的实质危害性,对于一些的确是因为碍于情面而触犯刑律的犯罪案件,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非罪化的处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贯性。依法严厉打击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通过打击,净化市场环境,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在坚持打击的同时,更要坚持对企业经营者、关键岗位人员的轻微犯罪从宽处理、要慎用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拘留逮捕措施,对涉企案件要做到“三个慎办”和“五个不轻易”,保证企业正常发展经营,为经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这个大局作出检察机关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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