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 理性选择理论与投票悖论:基本的界定
不得不承认的是,理性选择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的繁盛程度与复杂程度是令人叹为观止的,这种模式不仅主导着经济学的研究,而且还主导着政治科学的研究。正是理性选择理论的这种复杂与繁盛,使得我们很难把握其具体的特征。但与对投票行为的探讨相关,我们可以简要列举理性选择理论的几个基本假定,这些假定是理性选择理论家都能接受的:(一)个人的理性行为以追求功利最大化为目标,“成本——效益”分析是个人行为之前的推理方式;(二)个人虽然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但个人在做出相关决策时所具有的信息是并不充分的,在这种约束下,利益最大化仅仅意味着一种预期,而不是已成事实;(三)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集体或其他,这解释了理性选择理论所具有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特征,也解释了理性选择理论为什么没有为公共利益和公民责任留有多大空间的原因;(四)理性选择理论家通常假定其分析模式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即为了实现其分析的一致性,他们往往忽视一些差异,如人的利他主义和公共责任的可能性。
对于政治领域中的投票行为,从安东尼.唐斯开始,理性选择理论家就将其作为一个集体行动的问题来探讨,在这个问题中存在着两个变量的博弈,一方面是与个体利益或公共利益相关的投票参与,另一方面是这种投票参与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虽然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他们也可能非常关心哪个政党获胜,但在国家大选这样的民主投票中,每个公民都能预期到这样一点,即自己手中的选票在数千万计选票中实在是微不足道的。
理性选择理论家的确做了众多的拓展性解释,但在具体考察这些拓展了的主张之前,我们先对“投票悖论”所适用的理想范围做一简单的限定。首先,我们先区分下面这两种投票情况:(a)适用于国家范围的政党大选;(b)适用于乡镇或社区的选举。对于这两种情况中的投票参与者而言,我们可以区分下面四方面的不同:(一)在与自己利益的直接相关性上,情况b要远甚于a;(二)在手中选票对投票结果的影响所做的预期上,情况b要远大于a;(三)在对共同体与公共善的认同方面,情况b要远甚于情况a;(四)在选举信息的获取等成本考虑方面,情况b要远少于情况a。这一切都决定了情况b中的投票率会远高于情况a。另外,我们同样区分这样两种投票情况:(c)针对某些于非政策性对象的投票,如针对于政党或领导人的投票;(d)针对于某些特定政策的投票,如“是否加入欧盟”或“是否管禁民间枪支”等。在这两种情况中,与情况c相比,情况d与投票参与者的利益相关性要更大。
二、理性选择理论对投票动机的拓展性解释及其局限
投票人之所以参加投票,是因为担心民主制度会在大范围弃权的情况下而崩溃。但是,这种解释却不能解决来自于理性选择理论内部的两个主要挑战:(一)对于维护民主体制,当人们意识到自己手中的选票是微不足道的时候,人们往往会动机不足,进而放弃手中的选票,正如当人们意识到彩票的中奖率是微乎其微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不会花费成本购买彩票一样;(二)民主体制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对其维护的过程中,无法避免选民的“搭便车”现象。
三、理性选择理论的病变:“投票现象”应用的前提性批判
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投票现象时,这种科学化了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具有下面三个根本的特征:(一)个人投票的动机是基于“效益——成本”分析的“功利最大化”;(二)个人的这种投票动机不仅仅是适用于每个人的,而且也是人们投票行为的唯一动机;(三)支持投票行为的所有因素是可被量化的。由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所刻画的这三个特征也在不同程度上呼应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另外两个假定:动机分析的工具主义和论证意图的普遍主义。动机分析的工具主义即指人们将投票参与仅仅视为是实现个人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的手段;论证意图的普遍主义在理性选择理论家那里则主要包括下面两层含义:(a)分析前提的普遍适用性;(b)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经验性事实时能够保持前后的一致性。对于含义(b),我们需要做这样一种进一步的解释:即指,按照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假定所进行的推理能够在经验性的事实中得到普遍化的验证,具体到国家范围的投票现象,按照理性选择理论的推理,只有当投票率为零或为一百时,理性选择理论才是成功的,这也是大多数理性选择理论家要逆向思考那些投票参与者的原因所在。
四、“投票悖论”的矫正:对理性选择理论的超越
有些人或许会产生疑问,即当理性选择理论做出以上修正以后,这种理论与一般的政治理论还有什么区别吗?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一点,即便做出这种修正,理性选择理论并没有牺牲科学主义的态度。因为,一方面,它可以将“功利因素”作为一种普遍的动因进行考察,但同时它需要将参与嗜好、政治冷漠及公共责任等其他的因素纳入其分析模式中,即在这种情况下,理性选择理论虽然可以承认“功利因素”是普遍的因素,但却也承认了它不是唯一的因素;另一方面,理性选择理论甚至可以更退一步,即它甚至可以将“功利因素”视为是与参与嗜好、政治冷漠等因素相平行的,这样的话,在解释投票现象时,对于某持票者来说,“功利因素”可能是影响其投票行为的一级动因,也可能是二级动因或三级动因,而参与嗜好、政治冷漠等因素也可能成为一级动因。
如果理性选择理论认可了这些前提性的修正,那么,对于它所不能解释的美国大选现象也便迎刃而解了。即,在解释投票现象时,由于理性选择理论不再将“功利因素”视为是唯一的影响因素,理性选择理论就没有必要刻意解释那些大选中的“反常现象”。一方面,对于那些坚持将“零投票率”作为结论的理性选择理论家而言,他们就可以强调大选中那近五成的未参与者是如何支持其论证的;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试图逆向推演的理性选择理论家而言,即对于那些试图解释人们为什么会参与投票的理论家而言,他们就可以直接借助于参与嗜好或政治责任等动因,而不用为了实现其一致性而将这些因素做一种粗陋且单一的功利化处理。因此,当理性选择理论放弃对经验性现实做一种绝对科学主义和普遍性论证的企图时,在很大程度上,现实中的投票现象能够支持、而不是削弱理性选择理论的论证。
(韩雪梅,四川师范大学服装学院教务办公室,助理研究员)
不得不承认的是,理性选择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的繁盛程度与复杂程度是令人叹为观止的,这种模式不仅主导着经济学的研究,而且还主导着政治科学的研究。正是理性选择理论的这种复杂与繁盛,使得我们很难把握其具体的特征。但与对投票行为的探讨相关,我们可以简要列举理性选择理论的几个基本假定,这些假定是理性选择理论家都能接受的:(一)个人的理性行为以追求功利最大化为目标,“成本——效益”分析是个人行为之前的推理方式;(二)个人虽然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但个人在做出相关决策时所具有的信息是并不充分的,在这种约束下,利益最大化仅仅意味着一种预期,而不是已成事实;(三)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集体或其他,这解释了理性选择理论所具有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特征,也解释了理性选择理论为什么没有为公共利益和公民责任留有多大空间的原因;(四)理性选择理论家通常假定其分析模式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即为了实现其分析的一致性,他们往往忽视一些差异,如人的利他主义和公共责任的可能性。
对于政治领域中的投票行为,从安东尼.唐斯开始,理性选择理论家就将其作为一个集体行动的问题来探讨,在这个问题中存在着两个变量的博弈,一方面是与个体利益或公共利益相关的投票参与,另一方面是这种投票参与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虽然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他们也可能非常关心哪个政党获胜,但在国家大选这样的民主投票中,每个公民都能预期到这样一点,即自己手中的选票在数千万计选票中实在是微不足道的。
理性选择理论家的确做了众多的拓展性解释,但在具体考察这些拓展了的主张之前,我们先对“投票悖论”所适用的理想范围做一简单的限定。首先,我们先区分下面这两种投票情况:(a)适用于国家范围的政党大选;(b)适用于乡镇或社区的选举。对于这两种情况中的投票参与者而言,我们可以区分下面四方面的不同:(一)在与自己利益的直接相关性上,情况b要远甚于a;(二)在手中选票对投票结果的影响所做的预期上,情况b要远大于a;(三)在对共同体与公共善的认同方面,情况b要远甚于情况a;(四)在选举信息的获取等成本考虑方面,情况b要远少于情况a。这一切都决定了情况b中的投票率会远高于情况a。另外,我们同样区分这样两种投票情况:(c)针对某些于非政策性对象的投票,如针对于政党或领导人的投票;(d)针对于某些特定政策的投票,如“是否加入欧盟”或“是否管禁民间枪支”等。在这两种情况中,与情况c相比,情况d与投票参与者的利益相关性要更大。
二、理性选择理论对投票动机的拓展性解释及其局限
投票人之所以参加投票,是因为担心民主制度会在大范围弃权的情况下而崩溃。但是,这种解释却不能解决来自于理性选择理论内部的两个主要挑战:(一)对于维护民主体制,当人们意识到自己手中的选票是微不足道的时候,人们往往会动机不足,进而放弃手中的选票,正如当人们意识到彩票的中奖率是微乎其微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不会花费成本购买彩票一样;(二)民主体制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对其维护的过程中,无法避免选民的“搭便车”现象。
三、理性选择理论的病变:“投票现象”应用的前提性批判
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投票现象时,这种科学化了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具有下面三个根本的特征:(一)个人投票的动机是基于“效益——成本”分析的“功利最大化”;(二)个人的这种投票动机不仅仅是适用于每个人的,而且也是人们投票行为的唯一动机;(三)支持投票行为的所有因素是可被量化的。由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所刻画的这三个特征也在不同程度上呼应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另外两个假定:动机分析的工具主义和论证意图的普遍主义。动机分析的工具主义即指人们将投票参与仅仅视为是实现个人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的手段;论证意图的普遍主义在理性选择理论家那里则主要包括下面两层含义:(a)分析前提的普遍适用性;(b)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经验性事实时能够保持前后的一致性。对于含义(b),我们需要做这样一种进一步的解释:即指,按照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假定所进行的推理能够在经验性的事实中得到普遍化的验证,具体到国家范围的投票现象,按照理性选择理论的推理,只有当投票率为零或为一百时,理性选择理论才是成功的,这也是大多数理性选择理论家要逆向思考那些投票参与者的原因所在。
四、“投票悖论”的矫正:对理性选择理论的超越
有些人或许会产生疑问,即当理性选择理论做出以上修正以后,这种理论与一般的政治理论还有什么区别吗?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一点,即便做出这种修正,理性选择理论并没有牺牲科学主义的态度。因为,一方面,它可以将“功利因素”作为一种普遍的动因进行考察,但同时它需要将参与嗜好、政治冷漠及公共责任等其他的因素纳入其分析模式中,即在这种情况下,理性选择理论虽然可以承认“功利因素”是普遍的因素,但却也承认了它不是唯一的因素;另一方面,理性选择理论甚至可以更退一步,即它甚至可以将“功利因素”视为是与参与嗜好、政治冷漠等因素相平行的,这样的话,在解释投票现象时,对于某持票者来说,“功利因素”可能是影响其投票行为的一级动因,也可能是二级动因或三级动因,而参与嗜好、政治冷漠等因素也可能成为一级动因。
如果理性选择理论认可了这些前提性的修正,那么,对于它所不能解释的美国大选现象也便迎刃而解了。即,在解释投票现象时,由于理性选择理论不再将“功利因素”视为是唯一的影响因素,理性选择理论就没有必要刻意解释那些大选中的“反常现象”。一方面,对于那些坚持将“零投票率”作为结论的理性选择理论家而言,他们就可以强调大选中那近五成的未参与者是如何支持其论证的;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试图逆向推演的理性选择理论家而言,即对于那些试图解释人们为什么会参与投票的理论家而言,他们就可以直接借助于参与嗜好或政治责任等动因,而不用为了实现其一致性而将这些因素做一种粗陋且单一的功利化处理。因此,当理性选择理论放弃对经验性现实做一种绝对科学主义和普遍性论证的企图时,在很大程度上,现实中的投票现象能够支持、而不是削弱理性选择理论的论证。
(韩雪梅,四川师范大学服装学院教务办公室,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