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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警衔制以来,法警队伍在实践中得到了锤炼和提高,但从总体看,目前司法警察总量不足,年龄、文化、专业结构不合理;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教育不严格,业务训练没有正式开展,警械装备落后,经费投入不足,办公办案条件有待改善;履职不规范、不文明、不到位,甚至个别人存在违规履职等现象;少数单位的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认识不到位,有警不用、“以检代警”、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存在。
关键词: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行使检察权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警种之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市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警衔制以来,法警队伍在实践中得到了锤炼和提高,但从总体看,目前司法警察总量不足,年龄、文化、专业结构不合理;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教育不严格,业务训练没有正式开展,警械装备落后,经费投入不足,办公办案条件有待改善;履职不规范、不文明、不到位,甚至个别人存在违规履职等现象;少数单位的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认识不到位,有警不用、“以检代警”、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不明确。《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虽然检察院和法院的两个《组织法》对设司法警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表述不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无疑忽视和淡化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与此相对应的是,当前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不少“司法警察是配角”的片面认识,不重视司法警察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甚至不让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活动,在工作中出现有警不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现象,极大地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职能。据高检院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检察机关14800多名司法警察中,专职9300多人、兼职5500多人,分别占法警总数的63%、37%。在个别地方,50%的兼职司法警察分散在行装、办公室等从事驾驶、书记员、内勤等工作,基本不从事警务工作,基本不从事警务工作,造成了一些法警部门“有机构无人员、有法警无警力”。随着案件的增多,派警、用警量也随之增大,而司法警察从事其他工作,严重影响了警力调配,给办案安全留下了很大的隱患。
2、司法警察队伍结构不合理。1992年,国家实行警衔制时,一次性拨给检察机关转干指标9000多个,大批以工代干的人员转为司法警察,成为法警队伍的主体。这批司法警察转干时年龄大都在35-40岁之间,文化程度普遍在高中以下,大部分都是驾驶员,没有别的专业和技能。而且在后来的准入条件上,各级检察机关都以军队专业干部为主,长此以往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年龄逐年老化,警力严重短缺。有些院35岁以下的年轻司法警察寥寥无几,46岁以上的中老年司法警察约占三分之一,一些基层检察院几乎全部是中老年司法警察。这些中老年司法警察大都是上个世纪80年代检察机关重建时进入检察院的,进入中老年期后,不少人的身体状况、知识结构、甚至执法理念等都明显落后,工作力不从心。
另外,虽然司法警察由于享受与公安民警相同的政策而在工资待遇上略高于同职级的检察官,但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警察的行政职级的晋升明显低于其他检察人员。据高检院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检察机关14800多名司法警察中,副科级(含)以上司法警察6590名,占司法警察总数的44%,比全国检察机关副科级(含)以上检察人员比例低11个百分点。工作在法警岗位的司法警察不仅与工作在其他部门的同等年限、同等资历的检察官、行政人员相比,职级普遍偏低,而且比从事驾驶或其他工作的司法警察职级低,致使这些工作在法警岗位的同志心里不平衡,缺乏工作积极性。
3、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法警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总队;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支队;区县人民检察院设法警队。这个(条例)实行已经10多年,但是有些检察院至今没有成立司法警察“队”的编制,有的司法警察由办公室管理,有的由政治部门管理,有的由副检察长直接管理。编制上的混乱直接造成管理上的缺陷:各项制度难以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不统一,司法警察在参与侦查中与检察官工作的衔接配合不到位、执法不规范,上级检察机关难以对下级司法警察开展业务指导。
二、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建设正规化、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需要,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真抓实干,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好。
1、完善法律规范,明确法警部门的职能定位。由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行使诉讼规则》对司法警察的职责职能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司法警察部门既不被看作是综合部门,又不被看作是业务部门,使司法警察的属性模糊、职能错位,角色尴尬。应从法律规定上明确司法警察的定位、职能与重要作用。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将其中的“根据需要可以”删除,直接表述为:“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这样就从法律上解决检察院司法警察可以设或也可以不设的问题,对提升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地位至关重要。另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最高服务年龄为,科员、办事员不超过四十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这个规定不太符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现状。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行政级别最高为副科级,而且转岗面临可选择的岗位很少。因此该规定应作一定的修改或予取消。
2、准确定位,理顺职责,保障办案。首先,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屋建瓴,从反腐倡廉、加强队伍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要清醒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责,自觉把司法警察工作纳入到检察工作的整体规划中,一并部署,一并检查,督促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从装备、政治和生活待遇上保证和支持司法警察工作,要放心大胆地使用他们。其次,要明确分工。要依据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各自职责,推行“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对属于案件决策层面的事情,或者说对案件侦查起决定、领导作用的问题,由检察官负责;对案件执行层面的事务,属于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提亚、看管、传唤、现场保护、追逃、送达等法警属性较强的工作,要放手交司法警察去做。要注意发挥法警的作用,加强与法警的协调与配合。再次,要拓展职责范围。司法警察除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外,还要开展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进一步发挥自身在参与侦查和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纠正司法警察履行职责错位的现象,避免把职责范围外的工作交给司法警察去做,真正把这支队伍用在刀刃上。
3、严把录用关,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一是要严把准入关。要下决心拿一些编制招录司法警察,充实和加强这支队伍。新进法警必须符合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条件,应主要从年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警察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择,不得违反程序、不按条件任用法警,确保队伍形成梯次、充满活力。二是要整合司法警察队伍。根据现有人员状况,按照本人自愿、工作需要、择优留用、合理分流的原则,将现有司法警察区分专职法警、机动法警和其他法警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对从事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一旦司法警察到了最高任职年龄,组织上应及时转岗、调整,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保证队伍稳定。三是要强化岗位培训。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武装性质的具有强制手段的执法队伍,其履职的特殊性要求司法警察应该具备合格的政治思想品德,娴熟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执法基本技能。狠抓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能力,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因此,要牢固树立“向培训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的观念,围绕“一熟、两懂、三会”的素质标准,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学习训练能力、参与办案能力、协调配合能力和务实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王远山:《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新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雷凤鸣、孟守平:《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3]孙钧杰、李应龙:《当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原因和对策》,《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5期。
[4]朱卫东、陈金毅:《司法警察相关规定应予完善》,《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
[5]李涛、苏正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设想》,《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下)。
[6]林广文:《论加强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法商论丛》2008年第3卷。
摘要: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警衔制以来,法警队伍在实践中得到了锤炼和提高,但从总体看,目前司法警察总量不足,年龄、文化、专业结构不合理;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教育不严格,业务训练没有正式开展,警械装备落后,经费投入不足,办公办案条件有待改善;履职不规范、不文明、不到位,甚至个别人存在违规履职等现象;少数单位的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认识不到位,有警不用、“以检代警”、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存在。
关键词: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行使检察权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警种之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市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警衔制以来,法警队伍在实践中得到了锤炼和提高,但从总体看,目前司法警察总量不足,年龄、文化、专业结构不合理;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教育不严格,业务训练没有正式开展,警械装备落后,经费投入不足,办公办案条件有待改善;履职不规范、不文明、不到位,甚至个别人存在违规履职等现象;少数单位的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认识不到位,有警不用、“以检代警”、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不明确。《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虽然检察院和法院的两个《组织法》对设司法警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表述不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无疑忽视和淡化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与此相对应的是,当前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不少“司法警察是配角”的片面认识,不重视司法警察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甚至不让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活动,在工作中出现有警不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现象,极大地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职能。据高检院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检察机关14800多名司法警察中,专职9300多人、兼职5500多人,分别占法警总数的63%、37%。在个别地方,50%的兼职司法警察分散在行装、办公室等从事驾驶、书记员、内勤等工作,基本不从事警务工作,基本不从事警务工作,造成了一些法警部门“有机构无人员、有法警无警力”。随着案件的增多,派警、用警量也随之增大,而司法警察从事其他工作,严重影响了警力调配,给办案安全留下了很大的隱患。
2、司法警察队伍结构不合理。1992年,国家实行警衔制时,一次性拨给检察机关转干指标9000多个,大批以工代干的人员转为司法警察,成为法警队伍的主体。这批司法警察转干时年龄大都在35-40岁之间,文化程度普遍在高中以下,大部分都是驾驶员,没有别的专业和技能。而且在后来的准入条件上,各级检察机关都以军队专业干部为主,长此以往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年龄逐年老化,警力严重短缺。有些院35岁以下的年轻司法警察寥寥无几,46岁以上的中老年司法警察约占三分之一,一些基层检察院几乎全部是中老年司法警察。这些中老年司法警察大都是上个世纪80年代检察机关重建时进入检察院的,进入中老年期后,不少人的身体状况、知识结构、甚至执法理念等都明显落后,工作力不从心。
另外,虽然司法警察由于享受与公安民警相同的政策而在工资待遇上略高于同职级的检察官,但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警察的行政职级的晋升明显低于其他检察人员。据高检院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检察机关14800多名司法警察中,副科级(含)以上司法警察6590名,占司法警察总数的44%,比全国检察机关副科级(含)以上检察人员比例低11个百分点。工作在法警岗位的司法警察不仅与工作在其他部门的同等年限、同等资历的检察官、行政人员相比,职级普遍偏低,而且比从事驾驶或其他工作的司法警察职级低,致使这些工作在法警岗位的同志心里不平衡,缺乏工作积极性。
3、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法警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总队;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支队;区县人民检察院设法警队。这个(条例)实行已经10多年,但是有些检察院至今没有成立司法警察“队”的编制,有的司法警察由办公室管理,有的由政治部门管理,有的由副检察长直接管理。编制上的混乱直接造成管理上的缺陷:各项制度难以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不统一,司法警察在参与侦查中与检察官工作的衔接配合不到位、执法不规范,上级检察机关难以对下级司法警察开展业务指导。
二、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建设正规化、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需要,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真抓实干,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好。
1、完善法律规范,明确法警部门的职能定位。由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行使诉讼规则》对司法警察的职责职能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司法警察部门既不被看作是综合部门,又不被看作是业务部门,使司法警察的属性模糊、职能错位,角色尴尬。应从法律规定上明确司法警察的定位、职能与重要作用。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将其中的“根据需要可以”删除,直接表述为:“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这样就从法律上解决检察院司法警察可以设或也可以不设的问题,对提升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地位至关重要。另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最高服务年龄为,科员、办事员不超过四十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这个规定不太符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现状。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行政级别最高为副科级,而且转岗面临可选择的岗位很少。因此该规定应作一定的修改或予取消。
2、准确定位,理顺职责,保障办案。首先,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屋建瓴,从反腐倡廉、加强队伍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要清醒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责,自觉把司法警察工作纳入到检察工作的整体规划中,一并部署,一并检查,督促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从装备、政治和生活待遇上保证和支持司法警察工作,要放心大胆地使用他们。其次,要明确分工。要依据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各自职责,推行“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对属于案件决策层面的事情,或者说对案件侦查起决定、领导作用的问题,由检察官负责;对案件执行层面的事务,属于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提亚、看管、传唤、现场保护、追逃、送达等法警属性较强的工作,要放手交司法警察去做。要注意发挥法警的作用,加强与法警的协调与配合。再次,要拓展职责范围。司法警察除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外,还要开展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进一步发挥自身在参与侦查和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纠正司法警察履行职责错位的现象,避免把职责范围外的工作交给司法警察去做,真正把这支队伍用在刀刃上。
3、严把录用关,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一是要严把准入关。要下决心拿一些编制招录司法警察,充实和加强这支队伍。新进法警必须符合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条件,应主要从年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警察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择,不得违反程序、不按条件任用法警,确保队伍形成梯次、充满活力。二是要整合司法警察队伍。根据现有人员状况,按照本人自愿、工作需要、择优留用、合理分流的原则,将现有司法警察区分专职法警、机动法警和其他法警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对从事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一旦司法警察到了最高任职年龄,组织上应及时转岗、调整,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保证队伍稳定。三是要强化岗位培训。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武装性质的具有强制手段的执法队伍,其履职的特殊性要求司法警察应该具备合格的政治思想品德,娴熟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执法基本技能。狠抓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能力,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因此,要牢固树立“向培训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的观念,围绕“一熟、两懂、三会”的素质标准,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学习训练能力、参与办案能力、协调配合能力和务实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王远山:《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新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雷凤鸣、孟守平:《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3]孙钧杰、李应龙:《当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原因和对策》,《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5期。
[4]朱卫东、陈金毅:《司法警察相关规定应予完善》,《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
[5]李涛、苏正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设想》,《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下)。
[6]林广文:《论加强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法商论丛》2008年第3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