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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凸显。是否应该赋予动物权利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下面笔者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动物权利 法律权利 道德权利 义务
一、引言
近年来,虐待动物的事件屡屡发生。作为玉林一直以来的风俗习惯,玉林吃狗肉的习俗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动物保护组织和一些热心人士一致呼吁废除此节日,只是这一习俗并未因此而有所改变。现实生活中其实有很多这样虐待动物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引起动物保护组织广泛关注时,学界也有主张赋予动物权利的观点,但是否应该赋予动物权利,笔者认为还有待探讨。
二、动物权利理论的发展
动物权利就是指从动物的利益出发,通过规定人类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为达到使动物符合天性的生活和减少痛苦的目的而赋予动物的一系列权利,其核心在于赋予动物权利。
早在19世纪,西方社会就提出要赋予动物一定的权利。保护普通动物不受虐待逐渐达成一种社会共识,并随着社会活动家的推进逐渐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比如,1822 年英国颁布的第一部保护普通动物的法律《马丁法案》,1992 年瑞士通过法律认定动物为“人”而不是“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现如今,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将动物保护法律化,这为当前国内动物权利推进者的主张提供了先进范例。
当今社会,动物权利的理论主要来源于彼得·辛格和汤姆·雷根两位哲学家。彼得·辛格在其《动物解放》一书中首次站在哲学的立场,以功利主义的角度为视角构建起了“动物解放”这一理论,其核心是宣扬动物与人在道德层面应该平等。该书首次完整地论述了动物权利的哲学基础和道德理论,拥有强大的影响力。而汤姆·雷根在其《为动物辩护》一书及许多论文里都集中描述了动物权利理论,他的理论核心事基于康德的“价值论”,主張动物与人相似,都有“天赋价值”,应该像人一样享有主体地位,拥有道德权利。这一理论进一步发展了动物权利。
在现实社会中,谈到动物权利就必然会联系到动物福利,这两个概念非常容易混淆,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承认动物的权利主体地位,动物权利主义主要通过进程的推进,实现人与动物平等的最终目标,但能否实现实在值得商榷,而动物福利主义则更多的是追求人们对于不必要伤害和不合理利用的控制。
三、对动物权利理论的质疑
对于动物权利理论众说纷纭,笔者就此也提出几点质疑。
1.保护动物是否意味着应赋予其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发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相应的对动物和环境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那么,面对受到虐待,甚至被残杀的动物,基于人们的怜悯之心以及道德的谴责,我们应该保护动物。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护矿藏、河流等自然资源。但是,矿藏、河流等自然资源并没有权利。所以说,保护动物并不意味着应该赋予其权利。
2.价值并不等同于权利。依据汤姆·雷根的“价值论”观点,思维逻辑是基于动物与人同为生活主体,因此,享有天赋价值并拥有道德权利。但是,该逻辑在康德的理论中存在漏洞,康德认为道德上的“权利”概念应以“道德共同体的理性”与“道德义务”两个概念的存在为前提。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人类共同体认知的出现是在人类不断实践中产生的,理性人之间逐渐就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及价值取向等方面达成共识,并基于此产生了共同的道德约束,而道德约束是对所有共同体内部成员的义务赋予,因此,倘若没有人在历史演变中形成的共同圈,就不会有所谓的道德权利了。显然,不具有理性的动物不在道德权利的共同体内,其行为是出于本能而无道德上的意义,当然也不享有道德权利。
3.道德权利不等同于法律权利。动物因缺乏理性实践而不存在道德权利的主体资格,依照权利的保障依据,可以将其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道德权利是指先于或独立于任何法律而存在的权利,对它的尊重由人们的内心自律力来控制;法律权利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是由法律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由于道德和法律的产生基础、造成的结果以及归责模式的不同,使得无法完成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变,两者间的鸿沟也显而易见。
四、赋予动物权利是否可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日益重视,是否可以赋予动物权利日益成为一个无法避免的重要问题。下面将通过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方面对其可行性分别予以论述。
1.赋予动物道德权利是否可行。道德实际上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并且这些概念仅适用于由人类单独组成的社会,对动物谈道德是毫无意义的,让动物作为道德权利的主体享有道德权利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因为动物根本无法理解什么是道德,更不用说让其像人类一样遵守一些道德上的规范,履行一些道德上的义务。所以说,动物是不能成为道德权利主体的,也是不能赋予其道德权利的。
2.赋予动物法律权利是否可行。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能否赋予动物法律权利,要看动物能否成为法律权利的主体。
从民法的“主客二分”的基础理论出发,所有的权利皆应具备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客体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假如让动物成为法律权利主体,那么其所指向的权利客体又将会是什么?难道是人吗?那这样显然与“人是权利主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是权利客体”的法律基础理论相违背。那么,找不到其所指向的权利客体,动物将注定无法成为法律权利主体,也不能享有法律权利。
五、动物权利的实质
无论是立足于基础理论还是针对社会现实,关于动物权利的立法一直缺乏本土道德及现实基础,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环保主义的队伍中来。这些迹象引人质疑:究竟是否应该赋予动物权利引发的一呼百应。解决生物生存现状主要在于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法律是道德调节失效后之保障,而并非陷于道德,应始终把守平等和正义的初衷,就像保护环境和资源等一样,才是人类对万物之长的尊重。因此,不应该赋予动物权利,动物权利的提出也并不是指动物应拥有权利,而只是为人类所设定的义务。
六、结语
为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了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利益,我们应该对动物进行保护。而要达到更好的保护动物的目的,我们应该从为人类设定保护动物的义务出发,而不是赋予动物权利。
参考文献:
[1]郭鑫:《浅谈动物权利——兼论中国动物福利立法》,载《法制与社会》 2014年8月.
[2]应一扬:《基于“动物权利”的几点思考》,载《湘潮》2014年第7期.
[3]崔拴林:《康德法视野下的“动物权利”批判》,载《时代法学》2010年8 月.
[4]赵亚男:《浅谈动物权利保护及相关立法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1月.
[5][澳]彼得辛格,[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曾建平,代峰译,张驰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作者简介:贾雨薇(1993—)女,陕西咸阳。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动物权利 法律权利 道德权利 义务
一、引言
近年来,虐待动物的事件屡屡发生。作为玉林一直以来的风俗习惯,玉林吃狗肉的习俗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动物保护组织和一些热心人士一致呼吁废除此节日,只是这一习俗并未因此而有所改变。现实生活中其实有很多这样虐待动物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引起动物保护组织广泛关注时,学界也有主张赋予动物权利的观点,但是否应该赋予动物权利,笔者认为还有待探讨。
二、动物权利理论的发展
动物权利就是指从动物的利益出发,通过规定人类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为达到使动物符合天性的生活和减少痛苦的目的而赋予动物的一系列权利,其核心在于赋予动物权利。
早在19世纪,西方社会就提出要赋予动物一定的权利。保护普通动物不受虐待逐渐达成一种社会共识,并随着社会活动家的推进逐渐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比如,1822 年英国颁布的第一部保护普通动物的法律《马丁法案》,1992 年瑞士通过法律认定动物为“人”而不是“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现如今,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将动物保护法律化,这为当前国内动物权利推进者的主张提供了先进范例。
当今社会,动物权利的理论主要来源于彼得·辛格和汤姆·雷根两位哲学家。彼得·辛格在其《动物解放》一书中首次站在哲学的立场,以功利主义的角度为视角构建起了“动物解放”这一理论,其核心是宣扬动物与人在道德层面应该平等。该书首次完整地论述了动物权利的哲学基础和道德理论,拥有强大的影响力。而汤姆·雷根在其《为动物辩护》一书及许多论文里都集中描述了动物权利理论,他的理论核心事基于康德的“价值论”,主張动物与人相似,都有“天赋价值”,应该像人一样享有主体地位,拥有道德权利。这一理论进一步发展了动物权利。
在现实社会中,谈到动物权利就必然会联系到动物福利,这两个概念非常容易混淆,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承认动物的权利主体地位,动物权利主义主要通过进程的推进,实现人与动物平等的最终目标,但能否实现实在值得商榷,而动物福利主义则更多的是追求人们对于不必要伤害和不合理利用的控制。
三、对动物权利理论的质疑
对于动物权利理论众说纷纭,笔者就此也提出几点质疑。
1.保护动物是否意味着应赋予其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发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相应的对动物和环境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那么,面对受到虐待,甚至被残杀的动物,基于人们的怜悯之心以及道德的谴责,我们应该保护动物。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护矿藏、河流等自然资源。但是,矿藏、河流等自然资源并没有权利。所以说,保护动物并不意味着应该赋予其权利。
2.价值并不等同于权利。依据汤姆·雷根的“价值论”观点,思维逻辑是基于动物与人同为生活主体,因此,享有天赋价值并拥有道德权利。但是,该逻辑在康德的理论中存在漏洞,康德认为道德上的“权利”概念应以“道德共同体的理性”与“道德义务”两个概念的存在为前提。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人类共同体认知的出现是在人类不断实践中产生的,理性人之间逐渐就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及价值取向等方面达成共识,并基于此产生了共同的道德约束,而道德约束是对所有共同体内部成员的义务赋予,因此,倘若没有人在历史演变中形成的共同圈,就不会有所谓的道德权利了。显然,不具有理性的动物不在道德权利的共同体内,其行为是出于本能而无道德上的意义,当然也不享有道德权利。
3.道德权利不等同于法律权利。动物因缺乏理性实践而不存在道德权利的主体资格,依照权利的保障依据,可以将其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道德权利是指先于或独立于任何法律而存在的权利,对它的尊重由人们的内心自律力来控制;法律权利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是由法律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由于道德和法律的产生基础、造成的结果以及归责模式的不同,使得无法完成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变,两者间的鸿沟也显而易见。
四、赋予动物权利是否可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日益重视,是否可以赋予动物权利日益成为一个无法避免的重要问题。下面将通过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方面对其可行性分别予以论述。
1.赋予动物道德权利是否可行。道德实际上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并且这些概念仅适用于由人类单独组成的社会,对动物谈道德是毫无意义的,让动物作为道德权利的主体享有道德权利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因为动物根本无法理解什么是道德,更不用说让其像人类一样遵守一些道德上的规范,履行一些道德上的义务。所以说,动物是不能成为道德权利主体的,也是不能赋予其道德权利的。
2.赋予动物法律权利是否可行。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能否赋予动物法律权利,要看动物能否成为法律权利的主体。
从民法的“主客二分”的基础理论出发,所有的权利皆应具备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客体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假如让动物成为法律权利主体,那么其所指向的权利客体又将会是什么?难道是人吗?那这样显然与“人是权利主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是权利客体”的法律基础理论相违背。那么,找不到其所指向的权利客体,动物将注定无法成为法律权利主体,也不能享有法律权利。
五、动物权利的实质
无论是立足于基础理论还是针对社会现实,关于动物权利的立法一直缺乏本土道德及现实基础,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环保主义的队伍中来。这些迹象引人质疑:究竟是否应该赋予动物权利引发的一呼百应。解决生物生存现状主要在于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法律是道德调节失效后之保障,而并非陷于道德,应始终把守平等和正义的初衷,就像保护环境和资源等一样,才是人类对万物之长的尊重。因此,不应该赋予动物权利,动物权利的提出也并不是指动物应拥有权利,而只是为人类所设定的义务。
六、结语
为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了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利益,我们应该对动物进行保护。而要达到更好的保护动物的目的,我们应该从为人类设定保护动物的义务出发,而不是赋予动物权利。
参考文献:
[1]郭鑫:《浅谈动物权利——兼论中国动物福利立法》,载《法制与社会》 2014年8月.
[2]应一扬:《基于“动物权利”的几点思考》,载《湘潮》2014年第7期.
[3]崔拴林:《康德法视野下的“动物权利”批判》,载《时代法学》2010年8 月.
[4]赵亚男:《浅谈动物权利保护及相关立法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1月.
[5][澳]彼得辛格,[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曾建平,代峰译,张驰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作者简介:贾雨薇(1993—)女,陕西咸阳。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