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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在居民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改善及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双重因素影响下,中国的年垃圾增长率超过10%;从全球范围看,近六成的城市不得不面临垃圾围城之困。
中国目前主要采用三种常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即卫生填埋、堆肥以及焚烧,其中又以卫生填埋占主导。但从资源占用看,卫生填埋不仅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堆肥发酵时间较长,易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因此,处理量大、工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焚烧技术将取代卫生填埋,成为今后生活垃圾处理不得不依靠的最主要方式。同样,在寸土寸金的上海,卫生填埋涉及的场地使用及污染问题,导致垃圾围城现象日益严重,在上海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和环境资源承载有限的双重压力下,垃圾焚烧也成为了当下不得不选择的方式。
一、邻避效应日益突出
邻避效应,指NIMBY现象,是Not In My Backyard 的首字母缩写,是民众对当地建设的环境污染性工厂、基础设施等的一种抵抗现象。该效应具有显著的特点,即从整体人群角度看,这些工厂、基础设施也许是整个社会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存在环境污染等风险,会对该设施附近居民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会遭到周边居民不同程度的抗议行动。
垃圾焚烧设施属于典型的邻避设施。为了解决垃圾处置的矛盾,在宏观层面上,民众普遍认为政府设置垃圾焚烧厂是合理的,但在落实层面,民众则绝不同意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在自家住地附近。这就是垃圾处理设施所引发的“邻避效应”。
从实践看,虽然垃圾焚烧成为了垃圾处理的突破口,但其引发的社会负面影响甚至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自2007 年起开始呈现出参与人数增多、影响力增强的倾向,这不得不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近年来冲突事件见表1)。
综上所述,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居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我国邻避效应引发社会冲突的概率必定大大增加。在当前面临风险而又指向和谐的社会发展大背景下,如何为垃圾焚烧设施选址,化解邻避效应,并在民众能广泛接受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是政府部门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二、产生邻避效应的原因分析
垃圾焚烧设施所引发的邻避效应是由多种因素影响下产生的,根据邻避效应理论并结合管理实践,具体分析原因如下:
(一)不同利益团体间存在利益冲突
这是引发邻避效应的主要原因。垃圾焚烧设施选址建设中,从宏观上讲存在着两个利益主体,即政府与民众;从微观上讲,民众与民众间、政府及政府间也存在着差异化的利益诉求。
1.民众与政府间存在利益冲突
对政府而言,通过在郊区选址建设垃圾处理场,政府将获得两方面的明显收益。一方面可以获得中心城区丰厚的土地资源及置换出的地价提升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优化中心城区的居住环境。因此,政府势必会在垃圾处理场选址过程中制定一系列政策,以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建设。对民众而言,在居住地附近的某一地点建设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所有人产生的垃圾,这等于把垃圾对人类的危害集中到了某一特定区域的居民身上,使他们付出的代价与获得的补偿间存在巨大差距,临近民众具有获得足够利益补偿的强烈意愿并会付诸行动。因此,当政府的措施不足而导致民众成本与获益的严重失衡时,社会冲突便会一触即发。
2.民众与民众间存在利益冲突
与垃圾处理设施的距离对民众的行为有着明显影响,导致不同民众对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相关政策的支持度及关注点截然不同,甚至采取相反的举动。最近距离的民众关注是否得到搬迁,最远距离的民众支持处理设施建设,而中等距离的居民关注设施是否安全运行。垃圾处理设施造成了明显的负外部效应,使周围的一小部分居民受损,这些居民是受邻避效应影响最大的人群。民众多样化的利益诉求给政策制定带来了难点。
3.政府与政府间存在利益冲突
较高层政府的目标是使资源在空间优化配置,而基层政府追求的目标是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发展。通常情况下,前者会更在乎宏观的整体发展,而后者更在乎自身区域的发展,这就产生了目标冲突。因此,不同管理层级的政府对垃圾焚烧设施选址的态度不同,高层级的政府拥有决策权,更关注民众是否参与选址过程,对建设具有更高的支持度。基层政府由于需要直面民众且不具备选址决策权,更倾向于回避风险,对建设存在担忧。政府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同样给政策制定带来了难点。
(二)垃圾焚烧设施选址的法规体系不成熟
1.法规体系的操作性较差、执行力度不足
截止2009年底,共有国家层面的垃圾焚烧相关法规35部,其中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级别最高,但由于制度设立上的缺陷和外力干扰等方面的原因,环评的有效执行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作用非常有限。
2010年发布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是目前针对性最强的政府规定,这份定位为技术指南的文件,理应成为政府进行技术监管的工具书,但指南中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看似有章可循,其实没有操作性,即“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技术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运行过程监管和污染排放监管相结合”,缺乏实际指导作用。
2.国家对垃圾焚烧技术发展的关注大于对政府管理的关注
与此对比,相关技术标准共有68 项,接近政策总量的一倍,主要从技术发展角度规定了提升垃圾焚烧产能等设计方法和运行参数条件,表明目前国家对于垃圾焚烧在技术方面的关注远大于政府管理,存在一定的本末倒置倾向。
3.部分技术标准与实际不符
根据相关标准,垃圾焚烧厂与居民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为300米至500米,因此,建设单位出于充分利用土地的动机,往往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下的最短防护距离。一方面,在垃圾焚烧厂实际运行中,300米至500米的距离高估了我国现有环保技术,根本无法阻隔空气污染。另一方面,这么短的距离也给临近居民的拆迁等补偿性诉求设置了障碍。
(三)政府与民众间沟通机制不健全,信息传递不对称
在焚烧设施选址和运行过程中,政府与民众间应建立起良性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一种互动式、监督式的关系。目前主要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意识缺乏。政府独掌决策权力和信息资源,以一元管理为主导,致使政府系统与公民社会体系间沟通互动不平衡。行政主体缺乏契约精神,主动公开信息的意愿较低,对民众意愿的回应度也较差。
二是政府与民众沟通的载体有限。长期以来,政府主要依赖大众传媒尤其是体制内的媒体机构来发布方针、政策,往往错失了“敏感人群”及“第一时间”,不能把握住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主动权,影响了沟通的社会效益。
三是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效率不高。在目前的操作模式中,民意需要经历漫长的官方调研和舆论反应后,才可能进入决策层议程范围,即便迅速形成政策决定,也需要通过自上而下的等级链的传递执行,效率不高。
(四)政府监管技术滞后,导致矛盾由小化大
生活垃圾焚烧本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充分运用企业技术资源,目前国内常用的是BOT模式,这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政府对项目进行建设协调和运营监管,而建设和运营的主体是BOT中标的企业。这些企业直接作用于项目本身,完全掌握了项目技术与运行数据等方面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已产生出一系列问题:
一是由于政府未具体参与项目建设,难以把握项目的建设进度、运营质量和运营商是否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二是缺乏监管的技术支持。由于受到传统政府体制的制约,监管部门不能按照市场变化及时地设置匹配机构和引进技术人才,在面对高度专业化的企业时,政府的监管技术无法跟上。三是BOT运行属于公共服务外包,在这种情况下,承接服务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就处于垃圾焚烧的垄断地位,这不利于该组织自身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也容易增加政府权力寻租的腐败机会。
三、化解邻避效应的对策探讨
(一)建立利益团体间的利益协调及补偿机制
1.民众与政府间的利益协调
民众与政府间的利益冲突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两者间,处于强势的政府一方必须先充分认识到,建立垃圾焚烧厂虽然化解了政府垃圾处理的难题,但却产生了新的问题,导致部分民众的利益受到损失。在管理实践中,补偿机制往往被当作冲突过程之中的博弈手段,用以保证双方能在尽量理性的框架下进行谈判,为此,政府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于受损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通常有金钱补偿和非金钱补偿两种方式,在金钱补偿中有五种可行的补偿机制,包括直接金钱补偿、应急基金、同类型奖偿、经济友好奖励和好处保证;非金钱补偿包括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免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等措施。这些措施应主要面向该设施临近地区的居民,并根据居民的具体需求进行针对性的满足。
2.民众与民众间的利益协调
关键在于针对民众类型满足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与焚烧厂距离最近的居民,他们更关注能否得到搬迁安置,政府应在项目立项之初,就根据当地房价、居民收入等各类因素综合测算拆迁安置的经费,列入项目总预算,在项目开工启动之时,就同步启动搬迁安置工作,同时必须保证搬迁措施能准时落实到位;对于与焚烧厂中等距离的居民,由于不在搬迁政策范围内且又承担了工厂非正常运行下的环境污染风险,政府必须以监管者的身份做好对工厂的运行监管,建立起各类应急机制,遇到突发事故,第一时间给予居民补偿,也可以实施相关优惠政策,比如由工厂成立相关管理基金,定期参与当地社区敬老、医疗、育儿等公益活动,也可以免收居民的垃圾处置费;对于与焚烧厂较远距离的居民,则相应地多增加其成本支出,比如提高垃圾处置收费,教育其落实垃圾分类政策以减少垃圾处置量。
3.政府与政府间的利益协调
对于不同层级的政府,要建立起规范、互利的上级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新型利益关系,科学合理地界定上级政府和基层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给予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更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使地方政府的权利与责任对称,能更好地直接处置居民诉求;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形成畅通统一的管理体系。
(二)加强政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及执行
法律法规体系是化解邻避效应的制度性保障,需尽快研究、出台政府对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监管的专业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通过具有操作性的文件,为垃圾焚烧设施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对于现有实施过程中与现实存在明显差距的不合理规定,应及时修改完善。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与落实,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整改。
(三)形成政府与民众间良好互动的沟通机制
政府的透明程度影响着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一要加大信息公开,不断拓展沟通的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体现在政府职能的各个方面,包括决策信息公开、管理信息公开等。比如,目前上海市各政府部门正逐步建立起舆情监督机制,通过在网络等新兴媒体上定期收集公众想法及意见,及时掌握民意导向,为政府主动回应提供准确的切入点。
二要不断更新沟通的方式。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建设“电子化政府”,改进政府传统的回应系统,使利益相关人能快捷了解政策目标、变动趋向等,比如当下正在兴起的“政务微博”,政府既能快速发布信息,掌握主动权,又为政府及时回应公民诉求提供了渠道。
三要强化政府对民众的回应,不断优化流程。重视对公众反馈意见的收集,强调对公众评价的再回应,在动态循环中不断促进政府回应能力的提高(政府回应流程见图1)。
(四)切实提高政府对BOT项目的监管技术水平
垃圾焚烧设施的监管是化解邻避效应的最后一道防线。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垃圾焚烧设施虽紧邻居民区,甚至一墙之隔,但是与周边民众相安无事,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通过对这些设施的有效监管,使其达到长期安全环保运行的状况。为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在BOT项目执行过程中,要规范服务外包的过程,为公民提供参与公共服务选择的机会,在这过程中如果发生腐败现象,必须马上惩处。
二是以外包合同为监管的核心切入点,对合同条款做详细的约定。政府应明确BOT项目运作及监管的具体问题,如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监管产生的责任以及价格监管的原则、服务的质量标准、环境影响监管的办法等,以合同化方式规范企业的行为。
三是引进信息化系统,提高监管效率。信息化系统将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在线系统传输,目前在环保监测中应用较广泛,具体内容包括运行计量、视频和环保指标、安全状况、评估考核等方面。四是制定完善的应急事故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在项目建设之初,就要在技术及管理上制定完善的应急事故预案,在工厂运行期间,经常地进行技术性排查及应急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气体泄漏等突发事件。
参考文献
[1]张衔春,王旭,吴成鹏,等.透视高速城市化下垃圾焚烧厂选址困局——以汉口北垃圾焚烧厂为例[J].《规划师》论丛.2010(00):94-97.
[2]张益,赵静.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J].建设科技,2009(1):52-54.
[3]黄缪,鲁桂根.公共管理视野下市容环卫宏观政策的价值取向[J].上海城市管理,2011(20): 67-69.
[4]傅涛.城市垃圾热点问题的社会成因[J].中国城市环境卫生,2010(2): 24-26.
[5]杨帆,等.利益集团[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3.
[6]赵光华,姚广红.区域经济发展中不同利益体对环境政策的博弈分析[J].生态经济(学术版), 2009(1):84-89.
[7]吴娟,周奕彤. PX项目曝地方为GDP让环评“走过场”[EB/OL]. http://news.qq.com/a/20110818/001043_1.htm, 2011-8-18.
[8]徐智晨.论政府回应的理论依据、现状以及改进思路[J].理论界,2008(7):31-32.
[9]王香治.环卫BOT融资项目监管研究与实践[J].环境卫生工程,2010(6).4-10.
[10]陶鹏,童星.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及其治理[J].南京社会科学,2010(8).63-68.
(责任编辑:赵静)
中国目前主要采用三种常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即卫生填埋、堆肥以及焚烧,其中又以卫生填埋占主导。但从资源占用看,卫生填埋不仅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堆肥发酵时间较长,易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因此,处理量大、工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焚烧技术将取代卫生填埋,成为今后生活垃圾处理不得不依靠的最主要方式。同样,在寸土寸金的上海,卫生填埋涉及的场地使用及污染问题,导致垃圾围城现象日益严重,在上海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和环境资源承载有限的双重压力下,垃圾焚烧也成为了当下不得不选择的方式。
一、邻避效应日益突出
邻避效应,指NIMBY现象,是Not In My Backyard 的首字母缩写,是民众对当地建设的环境污染性工厂、基础设施等的一种抵抗现象。该效应具有显著的特点,即从整体人群角度看,这些工厂、基础设施也许是整个社会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存在环境污染等风险,会对该设施附近居民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会遭到周边居民不同程度的抗议行动。
垃圾焚烧设施属于典型的邻避设施。为了解决垃圾处置的矛盾,在宏观层面上,民众普遍认为政府设置垃圾焚烧厂是合理的,但在落实层面,民众则绝不同意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在自家住地附近。这就是垃圾处理设施所引发的“邻避效应”。
从实践看,虽然垃圾焚烧成为了垃圾处理的突破口,但其引发的社会负面影响甚至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自2007 年起开始呈现出参与人数增多、影响力增强的倾向,这不得不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近年来冲突事件见表1)。
综上所述,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居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我国邻避效应引发社会冲突的概率必定大大增加。在当前面临风险而又指向和谐的社会发展大背景下,如何为垃圾焚烧设施选址,化解邻避效应,并在民众能广泛接受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是政府部门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二、产生邻避效应的原因分析
垃圾焚烧设施所引发的邻避效应是由多种因素影响下产生的,根据邻避效应理论并结合管理实践,具体分析原因如下:
(一)不同利益团体间存在利益冲突
这是引发邻避效应的主要原因。垃圾焚烧设施选址建设中,从宏观上讲存在着两个利益主体,即政府与民众;从微观上讲,民众与民众间、政府及政府间也存在着差异化的利益诉求。
1.民众与政府间存在利益冲突
对政府而言,通过在郊区选址建设垃圾处理场,政府将获得两方面的明显收益。一方面可以获得中心城区丰厚的土地资源及置换出的地价提升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优化中心城区的居住环境。因此,政府势必会在垃圾处理场选址过程中制定一系列政策,以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建设。对民众而言,在居住地附近的某一地点建设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所有人产生的垃圾,这等于把垃圾对人类的危害集中到了某一特定区域的居民身上,使他们付出的代价与获得的补偿间存在巨大差距,临近民众具有获得足够利益补偿的强烈意愿并会付诸行动。因此,当政府的措施不足而导致民众成本与获益的严重失衡时,社会冲突便会一触即发。
2.民众与民众间存在利益冲突
与垃圾处理设施的距离对民众的行为有着明显影响,导致不同民众对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相关政策的支持度及关注点截然不同,甚至采取相反的举动。最近距离的民众关注是否得到搬迁,最远距离的民众支持处理设施建设,而中等距离的居民关注设施是否安全运行。垃圾处理设施造成了明显的负外部效应,使周围的一小部分居民受损,这些居民是受邻避效应影响最大的人群。民众多样化的利益诉求给政策制定带来了难点。
3.政府与政府间存在利益冲突
较高层政府的目标是使资源在空间优化配置,而基层政府追求的目标是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发展。通常情况下,前者会更在乎宏观的整体发展,而后者更在乎自身区域的发展,这就产生了目标冲突。因此,不同管理层级的政府对垃圾焚烧设施选址的态度不同,高层级的政府拥有决策权,更关注民众是否参与选址过程,对建设具有更高的支持度。基层政府由于需要直面民众且不具备选址决策权,更倾向于回避风险,对建设存在担忧。政府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同样给政策制定带来了难点。
(二)垃圾焚烧设施选址的法规体系不成熟
1.法规体系的操作性较差、执行力度不足
截止2009年底,共有国家层面的垃圾焚烧相关法规35部,其中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级别最高,但由于制度设立上的缺陷和外力干扰等方面的原因,环评的有效执行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作用非常有限。
2010年发布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是目前针对性最强的政府规定,这份定位为技术指南的文件,理应成为政府进行技术监管的工具书,但指南中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看似有章可循,其实没有操作性,即“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技术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运行过程监管和污染排放监管相结合”,缺乏实际指导作用。
2.国家对垃圾焚烧技术发展的关注大于对政府管理的关注
与此对比,相关技术标准共有68 项,接近政策总量的一倍,主要从技术发展角度规定了提升垃圾焚烧产能等设计方法和运行参数条件,表明目前国家对于垃圾焚烧在技术方面的关注远大于政府管理,存在一定的本末倒置倾向。
3.部分技术标准与实际不符
根据相关标准,垃圾焚烧厂与居民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为300米至500米,因此,建设单位出于充分利用土地的动机,往往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下的最短防护距离。一方面,在垃圾焚烧厂实际运行中,300米至500米的距离高估了我国现有环保技术,根本无法阻隔空气污染。另一方面,这么短的距离也给临近居民的拆迁等补偿性诉求设置了障碍。
(三)政府与民众间沟通机制不健全,信息传递不对称
在焚烧设施选址和运行过程中,政府与民众间应建立起良性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一种互动式、监督式的关系。目前主要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意识缺乏。政府独掌决策权力和信息资源,以一元管理为主导,致使政府系统与公民社会体系间沟通互动不平衡。行政主体缺乏契约精神,主动公开信息的意愿较低,对民众意愿的回应度也较差。
二是政府与民众沟通的载体有限。长期以来,政府主要依赖大众传媒尤其是体制内的媒体机构来发布方针、政策,往往错失了“敏感人群”及“第一时间”,不能把握住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主动权,影响了沟通的社会效益。
三是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效率不高。在目前的操作模式中,民意需要经历漫长的官方调研和舆论反应后,才可能进入决策层议程范围,即便迅速形成政策决定,也需要通过自上而下的等级链的传递执行,效率不高。
(四)政府监管技术滞后,导致矛盾由小化大
生活垃圾焚烧本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充分运用企业技术资源,目前国内常用的是BOT模式,这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政府对项目进行建设协调和运营监管,而建设和运营的主体是BOT中标的企业。这些企业直接作用于项目本身,完全掌握了项目技术与运行数据等方面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已产生出一系列问题:
一是由于政府未具体参与项目建设,难以把握项目的建设进度、运营质量和运营商是否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二是缺乏监管的技术支持。由于受到传统政府体制的制约,监管部门不能按照市场变化及时地设置匹配机构和引进技术人才,在面对高度专业化的企业时,政府的监管技术无法跟上。三是BOT运行属于公共服务外包,在这种情况下,承接服务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就处于垃圾焚烧的垄断地位,这不利于该组织自身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也容易增加政府权力寻租的腐败机会。
三、化解邻避效应的对策探讨
(一)建立利益团体间的利益协调及补偿机制
1.民众与政府间的利益协调
民众与政府间的利益冲突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两者间,处于强势的政府一方必须先充分认识到,建立垃圾焚烧厂虽然化解了政府垃圾处理的难题,但却产生了新的问题,导致部分民众的利益受到损失。在管理实践中,补偿机制往往被当作冲突过程之中的博弈手段,用以保证双方能在尽量理性的框架下进行谈判,为此,政府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于受损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通常有金钱补偿和非金钱补偿两种方式,在金钱补偿中有五种可行的补偿机制,包括直接金钱补偿、应急基金、同类型奖偿、经济友好奖励和好处保证;非金钱补偿包括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免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等措施。这些措施应主要面向该设施临近地区的居民,并根据居民的具体需求进行针对性的满足。
2.民众与民众间的利益协调
关键在于针对民众类型满足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与焚烧厂距离最近的居民,他们更关注能否得到搬迁安置,政府应在项目立项之初,就根据当地房价、居民收入等各类因素综合测算拆迁安置的经费,列入项目总预算,在项目开工启动之时,就同步启动搬迁安置工作,同时必须保证搬迁措施能准时落实到位;对于与焚烧厂中等距离的居民,由于不在搬迁政策范围内且又承担了工厂非正常运行下的环境污染风险,政府必须以监管者的身份做好对工厂的运行监管,建立起各类应急机制,遇到突发事故,第一时间给予居民补偿,也可以实施相关优惠政策,比如由工厂成立相关管理基金,定期参与当地社区敬老、医疗、育儿等公益活动,也可以免收居民的垃圾处置费;对于与焚烧厂较远距离的居民,则相应地多增加其成本支出,比如提高垃圾处置收费,教育其落实垃圾分类政策以减少垃圾处置量。
3.政府与政府间的利益协调
对于不同层级的政府,要建立起规范、互利的上级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新型利益关系,科学合理地界定上级政府和基层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给予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更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使地方政府的权利与责任对称,能更好地直接处置居民诉求;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形成畅通统一的管理体系。
(二)加强政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及执行
法律法规体系是化解邻避效应的制度性保障,需尽快研究、出台政府对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监管的专业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通过具有操作性的文件,为垃圾焚烧设施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对于现有实施过程中与现实存在明显差距的不合理规定,应及时修改完善。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与落实,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整改。
(三)形成政府与民众间良好互动的沟通机制
政府的透明程度影响着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一要加大信息公开,不断拓展沟通的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体现在政府职能的各个方面,包括决策信息公开、管理信息公开等。比如,目前上海市各政府部门正逐步建立起舆情监督机制,通过在网络等新兴媒体上定期收集公众想法及意见,及时掌握民意导向,为政府主动回应提供准确的切入点。
二要不断更新沟通的方式。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建设“电子化政府”,改进政府传统的回应系统,使利益相关人能快捷了解政策目标、变动趋向等,比如当下正在兴起的“政务微博”,政府既能快速发布信息,掌握主动权,又为政府及时回应公民诉求提供了渠道。
三要强化政府对民众的回应,不断优化流程。重视对公众反馈意见的收集,强调对公众评价的再回应,在动态循环中不断促进政府回应能力的提高(政府回应流程见图1)。
(四)切实提高政府对BOT项目的监管技术水平
垃圾焚烧设施的监管是化解邻避效应的最后一道防线。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垃圾焚烧设施虽紧邻居民区,甚至一墙之隔,但是与周边民众相安无事,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通过对这些设施的有效监管,使其达到长期安全环保运行的状况。为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在BOT项目执行过程中,要规范服务外包的过程,为公民提供参与公共服务选择的机会,在这过程中如果发生腐败现象,必须马上惩处。
二是以外包合同为监管的核心切入点,对合同条款做详细的约定。政府应明确BOT项目运作及监管的具体问题,如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监管产生的责任以及价格监管的原则、服务的质量标准、环境影响监管的办法等,以合同化方式规范企业的行为。
三是引进信息化系统,提高监管效率。信息化系统将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在线系统传输,目前在环保监测中应用较广泛,具体内容包括运行计量、视频和环保指标、安全状况、评估考核等方面。四是制定完善的应急事故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在项目建设之初,就要在技术及管理上制定完善的应急事故预案,在工厂运行期间,经常地进行技术性排查及应急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气体泄漏等突发事件。
参考文献
[1]张衔春,王旭,吴成鹏,等.透视高速城市化下垃圾焚烧厂选址困局——以汉口北垃圾焚烧厂为例[J].《规划师》论丛.2010(00):94-97.
[2]张益,赵静.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J].建设科技,2009(1):52-54.
[3]黄缪,鲁桂根.公共管理视野下市容环卫宏观政策的价值取向[J].上海城市管理,2011(20): 67-69.
[4]傅涛.城市垃圾热点问题的社会成因[J].中国城市环境卫生,2010(2): 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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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娟,周奕彤. PX项目曝地方为GDP让环评“走过场”[EB/OL]. http://news.qq.com/a/20110818/001043_1.htm, 2011-8-18.
[8]徐智晨.论政府回应的理论依据、现状以及改进思路[J].理论界,2008(7):31-32.
[9]王香治.环卫BOT融资项目监管研究与实践[J].环境卫生工程,2010(6).4-10.
[10]陶鹏,童星.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及其治理[J].南京社会科学,2010(8).63-68.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