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经验本身强调的不是个体的独特性,而是与群体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在司法实践中,现有非正式的“内部请示报批”和“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独特的司法经验整体化机制。但其抽象化的过程和结果,难以释放经验整体化的功能。我们应充分利用司法裁判本身所具有的规则和经验价值,形成社会可资共用的法律智识资源,以一种迂回的方式实现司法经验的整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