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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审计和咨询服务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区内企业,从高层到一般管理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不够熟悉,甚至有些管理人员不了解内部控制。造成对内部控制不重视,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内控水平不高。个别进入破产重整(清算)的企业,内控几乎全面失效,最终使企业走上不归路。我们深感内部控制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我区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因素之一。
一、统一认识,充分理解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内部控制起源于西方,一开始他是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内部控制得到了不断强化。2001年美国安然事件之后,美欧国家相继出现许多公司舞弊丑闻,2002年7月30日美国紧急出台了公司改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它加重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其中第404条要求公司管理层编制包括内部控制报告的年度报告,标志着美国内部控制规范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立法管治阶段。
财政部在1986年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首先引进内部控制观念,随后银监会、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就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出台了相关内部控制管理意见。2008年5月财政部会同审计署、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明确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为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和主体框架。五部委于2010年4月出台了若干单项“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和重点风险,采取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
国际国内的若干事例都说明,内部控制缺失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并最终铤而走险,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重要原因。一些企业管理松弛,内控弱化,风险频发,资产流失、营私舞弊,损失浪费,弄虚作假等问题,严重影响乃至破环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只要对我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失败案例稍作回顾,不难找出这样的例子。
二、因企制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需要全员参与,要充分利用内部资源,普及内控知识,营造一种注重风险、强化责任意识、崇尚诚实守信,履行企业责任的内控文化,提高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奠定基础。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内部管理模式,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企业必须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再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单项配套指引,形成企业自己的内部控制体系,而不是做表面文章,为了内控而内控,盲目照搬照抄,千企一律,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切实际的内部控制,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防范风险、堵塞漏洞的作用。失去内部控制应有的效果。
企业要重视对内部控制执行过程的监督与考核,要确保企业各部门及管理人员能够切实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及时发现隐患和漏洞,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内控制度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改进或修正。将企业经营带上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三恪尽职守,加强对企业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的监管
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者自己制定的,由于下面四种情况的存在,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缺陷:一是在制定过程中,企业可能受制于成本与收益原则,而选择次优的内部控制;二是内部控制一般只针对常规业务,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三是管理者难免有规避限制自身权利、约束自身行为的政策制度倾向;四是即便制定了规范的制度,也可能因为管理者越权控制、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等原因而失效。因此内部控制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恪尽职守,加强监管。
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依据主要是三部法律,即《公司法》、《證券法》、《会计法》。因此三部法律的主管执行机关及其相关主管部门都有义务和权力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监管,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对我区来讲监管的重点应当是国有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欠大量银行贷款、社会集资较多的民营企业。
相关政府部门有限的监督力量,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对为数众多且分布广泛的监督对象的监督检查,同时内部控制体系的复杂性和相关政府部门自身专业力量的不充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展开。
另一方面由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内部控制提供咨询服务已是国际惯例,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必经程序。《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也要求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因此相关政府部门要巧用中介机构,弥补自身专业及监管力量。
内部控制,于企业是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风险可控、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于政府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营私舞弊、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同时内部控制也是各层次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因此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修课,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修课,而不是可有可无。
一、统一认识,充分理解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 内部控制是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
内部控制起源于西方,一开始他是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内部控制得到了不断强化。2001年美国安然事件之后,美欧国家相继出现许多公司舞弊丑闻,2002年7月30日美国紧急出台了公司改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它加重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其中第404条要求公司管理层编制包括内部控制报告的年度报告,标志着美国内部控制规范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立法管治阶段。
财政部在1986年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首先引进内部控制观念,随后银监会、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就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出台了相关内部控制管理意见。2008年5月财政部会同审计署、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明确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为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和主体框架。五部委于2010年4月出台了若干单项“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和重点风险,采取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
- 内部控制是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的需要
国际国内的若干事例都说明,内部控制缺失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并最终铤而走险,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重要原因。一些企业管理松弛,内控弱化,风险频发,资产流失、营私舞弊,损失浪费,弄虚作假等问题,严重影响乃至破环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只要对我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失败案例稍作回顾,不难找出这样的例子。
二、因企制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需要全员参与,要充分利用内部资源,普及内控知识,营造一种注重风险、强化责任意识、崇尚诚实守信,履行企业责任的内控文化,提高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奠定基础。
- 全面分析企业自身特点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内部管理模式,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企业必须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再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单项配套指引,形成企业自己的内部控制体系,而不是做表面文章,为了内控而内控,盲目照搬照抄,千企一律,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切实际的内部控制,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防范风险、堵塞漏洞的作用。失去内部控制应有的效果。
-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企业要重视对内部控制执行过程的监督与考核,要确保企业各部门及管理人员能够切实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及时发现隐患和漏洞,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内控制度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改进或修正。将企业经营带上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三恪尽职守,加强对企业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的监管
- 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缺陷
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者自己制定的,由于下面四种情况的存在,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缺陷:一是在制定过程中,企业可能受制于成本与收益原则,而选择次优的内部控制;二是内部控制一般只针对常规业务,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三是管理者难免有规避限制自身权利、约束自身行为的政策制度倾向;四是即便制定了规范的制度,也可能因为管理者越权控制、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等原因而失效。因此内部控制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恪尽职守,加强监管。
- 相关政府部门监管的依据
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依据主要是三部法律,即《公司法》、《證券法》、《会计法》。因此三部法律的主管执行机关及其相关主管部门都有义务和权力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监管,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对我区来讲监管的重点应当是国有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欠大量银行贷款、社会集资较多的民营企业。
- 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
相关政府部门有限的监督力量,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对为数众多且分布广泛的监督对象的监督检查,同时内部控制体系的复杂性和相关政府部门自身专业力量的不充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展开。
另一方面由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内部控制提供咨询服务已是国际惯例,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必经程序。《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也要求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因此相关政府部门要巧用中介机构,弥补自身专业及监管力量。
内部控制,于企业是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风险可控、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于政府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营私舞弊、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同时内部控制也是各层次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因此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修课,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修课,而不是可有可无。